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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测量规范

2018-03-24 50页 doc 132KB 1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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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测量规范水运工程测量规范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在《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94)的基础上,吸收近年来不断发展的测量新 技术,充分考虑测量新设备和新方法的发展,并参考国高程控制测量:张铁军、李素江、袁 世中 5地形测量:李金亮 6水位控制测量:袁世中 P1 7水深测量:郭文伟、张铁军 8施工测量:李为荣、郭文伟 9水文观测:李金亮、万大斌、唐友田 10 变形测量:李为荣、郭文伟 11制图:冯立新、万大斌 附录A:郭文伟 附录B、C:张铁军 附录D:万大斌 F:袁世中 附录E、 附录G,H、附录J,M:...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在《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94)的基础上,吸收近年来不断发展的测量新 技术,充分考虑测量新设备和新方法的发展,并参考国高程控制测量:张铁军、李素江、袁 世中 5地形测量:李金亮 6水位控制测量:袁世中 P1 7水深测量:郭文伟、张铁军 8施工测量:李为荣、郭文伟 9水文观测:李金亮、万大斌、唐友田 10 变形测量:李为荣、郭文伟 11制图:冯立新、万大斌 附录A:郭文伟 附录B、C:张铁军 附录D:万大斌 F:袁世中 附录E、 附录G,H、附录J,M:郭文伟 附录N:张铁军 附录P,R:郭文伟 1 附录S:万大斌 附录T:张铁军 附录u:万大斌 附录V:冯立新、万大斌 附录w:郭文伟 本规范于2000年12月23日通过部审,2001年9月5日发布,2002年1月1日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 时函告交通部水运司和本规范管理组,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P2 2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平面控制测量 „„„„„„„„„„„„„„„„„(5) 3.1一般 „„„„„„„„„„„„„„„„„„(5) 3.2导线测量 „„„„„„„„„„„„„„„„„„(6) 3.3三角测量和三边测量 „„„„„„„„„„„„„(8) 3.4电磁波测 „„„„„„„„„„„„„„„„„(10) 3.5 GPS测量„„„„„„„„„„„„„„„„„„(11) 3.6资料整理 „„„„„„„„„„“„„„„„„(14) 4高程控制测量 „„„„„„„„„„„„„„„„(19) 4.1一般规定„„„„„„„„„„„„„„„„„„(19) 4.2水准测量„„„„„„„„„„„„„„„„„„(20) 4.3三角高程测量„„„„„„„„„„„„„„„„(22) 4.4跨水面高程测量 „„„„„„„„„„„„„„„„(24) 5地形测量 „„„„„„„„„„„„„„„„„„„„„ (26) 5.1 一般规定„„„„„„„„„„„„„„„„„„„(26) 5.2测站补点„“„„„„„„„„„„„„„„„„„(29) 5.3细部坐标点的测定„„„„„„„„„„„„„„„(30) 5.4地物和地貌测绘„„„„„„„„„„„„„„„„(30) 5.5地形图拼接与检查 „„„„„„„„„„„„„„(33) 6水位控制测量 „„„„„„„„„„„„„„„„„„„(34) 6.1一般规定„„„„„„„„„„„„„„„„„„„(34) 6.2水位站布设„„„„„„„„„„„„„„„„„(35) 6.3水位观测„„„„„„„„„„„„„„„„„„(36) 6.4平均海面的确定„„„„„„„„„„„„„„„(39) P1 6.5深度基准面的确定„„„„„„„„„„„„„„„(40) 7水深测量„„„„„„„„„„„„„„„„„„„„„(42) 7.1一般规定„„„„„„„„„„„„„„„„„„(42) 7.2测深线布设„„„„„„„„„„„„„„„„„(43) 7.3定位„„„„„„„„„„„„„„„„„„„„(44) 7.4测深„„„„„„„„„„„„„„„„„„„„(47) 7.5水下障碍物探测„„„„„„„„“„„„„„„(49) 7.6适航水深测量„„„„„„„„„„„„„„„„(50) 7.7内业整理„„„„„„„„„„„„„„„„„„(51) 3 8施工测量„„„„„„„„„„„„„„„„„„„„„(54) 8.1一般规定„„„„„„„„„„„„„„„„„„(54) 8.2施工平面控制„„„„„„„„„„„„„„„„(54) 8.3施工高程控制„„„„„„„„„„„„„„„„(56) 8.4施工标志„„„„„„„„„„„„„„„„„„(57) 8.5疏浚和航道整治施工放样„„„„„„„„„„„(57) 8.6港口工程施工放样„„„„„„„„„„„„„„(59) 8.7吹填施工测量„„„„„„„„„„„„„„„„(62) 9水文观测„„„„„„„„„„„„„„„„„„„„„(63) 9.1一般规定„„„„„„„„„„„„„„„„„„(63) 9.2比降观测„„„„„„„„„„„„„„„„„„(63) 9.3沿海流速和流向观测„„„„„„„„„„„„„(64) 9.4测量任务书、技术书和技术报告提纲„„„„(89) 附录B 控制点标石、标石规格及埋设„„„„„„„„„(94) 附录C GPS接收机的检验、比对和GPS观测记录手簿„„„(97) 附录D 跨江线缆垂弧测量„„„„„„„„„„„„„„(99) 附录E 水位站经历簿格式和测站考证簿的主要内容 „„(102) 4 附录F 理论最低潮面的计算 „„„„„„„„„„„„(108) 附录G 定位中误差估算公式 „„„„„„„„„„„„(110) 附录H 无线电定位系统的布设和技术要求 „„„„„„(112) 附录J 克拉索 夫斯基椭球体曲率半径 „„„„„„„„(114) 附录K 测深仪的检验要求 „„„„„„„„„„„„„(116) 附录L 深度改正数计算 „„„„„„„„„„„„„„(117) 附录M 测深仪换能器动吃水改正数测定方法 „„„„„(119) 附录N 多波束测深系统和侧扫声纳扫测作业要求 „„„(121) 附录P 软式扫海具扫测报告格式 „„„„„„„„„„(129) 附录Q 水位分带方法 „„„„„„„„„„„„„„„(134) 附录R 施工标志测设河床质探测器 „„„“„„„„„„„„„„„(137) 附录T 浅地层剖面仪使用要求 „„„„„„„„„„„(139) P3 附录U 船舶航行双迹观测 „„„„„„„„„„„„(141) 附录V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图式„„„„„„„„„„„(143) 附录W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207)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 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208) 附 条文说明 „„„„„„„„„„„„„„„„“„„(211) P4 5 1 总 则 1.0.1 为统一水运工程测量的技术要求,保证测量质量,满足水 运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船舶安全航行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通航建筑物和修造 船水工建筑物等工程测量可参照执行。 1.0.3 水运工程测量应根据测量任务书和现场踏勘情况,充分利 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制定技术,编制测量技术设计书。测量结束后,应做好资料整理,编写测量技术报告。测量任务书、测量技术设计书和测量技术报告提纲见附录A。 1.0.4 测量仪器和工具,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并及时检验校正。 1.0.5 水运工程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规定。 P1 6 2 术 语 2.0.1 航道基本测量 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定期进行的全面测量,包括沿海航道与 港区水域的测量和DGPS 即差分GPS。在坐标已精确测定的基准台上设置GPS接收机,并和移动台上的GPS接收机同步观测不少于四颗的同一组卫星,求得该时刻差分改正数(位置差分、伪距差分、相位平滑伪距差分和相位差分等改正数),通过无线电数据链把这些改正数实时播发给在附近工作的移动台(用户)或事后传送给移动台(用户),由移动台(用户)用所收到的差分改正数对其GPS定位数据进行实时修正,进而获得精确的定位结果。 2.0.4 RTK-DGPS 是一种高精度实时相位差分动态定位技术,由基准台、移动台及RTK差分数据链组成。移动台无需在已知点上做初始化,而直接在动态环境下确定整周模糊度,实时接收GPS定位信息,并按基准台发送的RTK差分改正数进行修正,获得厘米级精度的三维坐标。 2.0.5 RBN-DGPS 无线电信标差分GPS定位系统“Radio Beacon Differential GPS”的简称。此系统是利用无线电信标台站向移动台播发差分改正信息,移动台用此对其所接收的GPS定位信息实时进行修正,以确。 P2 定其精确位置。 2.0.6 GPS高程测量 利用GPS相对定位确定测区高精度的三维基线向量,结合基准点的水准测量获得大地高程异常值,推求地面待定点的正常高。 2.0.7 全潮 相邻高潮或低潮之间的时间间隔称为潮期,一个潮期完成一 次潮汐升降运动,称为全潮。 2.0.8 适航浮泥层厚度 既能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又不损害船体的浮泥层的厚度。指 高频测深仪的波束反射界面到与适航密度值相对应的浮泥下界面 之间的浮泥层的厚度。 2.0.9 适航水深 7 用高频测深仪测得的深度基准面以下的深度与适航浮泥层厚 度之和。 2.0.10 施工标志 用于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的测量标志和施工导标。 2.0.1l 变形监测网 由变形基点、变形观测点组成的变形控制网,包括平面和高程 控制网。 2.0.12 静吃水 测量船在漂泊或停泊的状态下,测深仪换能器底面距水面的 垂直距离。 2.0.13 动吃水 测量船以正常航速测深时,由于船舶航行引起的测深仪换能 器下沉量。 2.0.14 硬底质 水底为风化岩、碎石、卵石、标准贯入击数大于30的砂性土和标准贯人击数大于15的粘性土的底质。 2.0.15 中等底质 P3 水底为标准贯人击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30的砂性土和标准贯人击数大于6且小于或等于15的粘性土质的底质。 2.0.16 软底质 水底为标准贯人击数小于或等于10的砂性土和标准贯入击数小于或等于6的粘性土质的底质。 P4 8 3平面控制测量 3.1 一般规定 3.1.1 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视测区大小、工程性质和测图比例尺等条件进行全面规划,分级布设。 3.1.2 平面坐标系统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采用统一的高斯正形投影平面直角坐标系,投影分带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45km时,可采用任意带投影。 3.1.2.2 一个测区应采用同一坐标系。对港口工程测量和比例尺不小于1:1000的疏浚及航道测量,其长度投影变形不应大于 1/40000;对比例尺小于1:1000的疏浚及航道测量,其投影变形不应大于1,20000。 3.1.2.3 当采用国家或原坐标系统,其投影长度变形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换带计算或采用独立坐标系统。 3.1.2.4 独立坐标系统的建立,可采用任意带的高斯正形投影 平面直角坐标系。投影面可采用国家参考椭球面或主要测区的平均高程面。 3.1.2.5 在未建立控制坐标系统的小测区可采用简易方法定 P5 向,建立独立坐标系统。 3.1.3 平面控制宜在国家等级控制网各级导线网、三角网和三边网的起算点边的精度不应低于 高一级控制网的精度要求。一、二级导线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 的点位中误差,一、二级三角网最弱边边长中误差及一、二级三边网各边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均不得大于0.1m,当测区最大比例尺大于1:1000时,不应大于50mm。 3.1.5 平面控制点应选在便于观测和埋设标石的位置。测区首级控制点应埋设标石或在固定地物上凿设标志和点号。控制点埋石、标石规格及埋设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对兼作水准点用的控制点,应按水准标石规格埋设。对主要控制点,应绘点之记。 9 3.2导线测量 3.2.1 导线宜布设成附合导线、闭合导线和结点网等形式。相同等级导线的边长应均匀,同一测站各方向边长之比不得小于1:3。 3.2.2 各级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2-1和表3.2.2-2的规定。 ?当测区最大比例尺为1:1000,在导线中部联测坚强方向时,一、二级导线的平均边长和导线总长可适当放宽,但最大长度不应超过表中规定的2倍。 P6 时,不应大于表中规定值的2倍; ?导线网布设成结点网时,网中起算点与结点、结点与结点间的路线长度应小于规定的导线总长的0.7倍。布没成结点网时,导线总长不宜超过相应等级规定总长的1.7倍; ?支导线总长不得超过相应等级导线规定总长的0.4倍。 3.2.3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 观测水平角时,应严格整平、对中仪器,严禁日光直接照射经纬仪。观测过程中,水准管气泡偏离中心不应超出一格。 3.2.3.2 当采用方向观测法时,若方向数不多于3个时可不归 零。图根控制测量可不归零。各测回间应变换度盘位置,各测回 零方向观测值应相差180?,n,n为测回数。 3.2.3.3 当方向数多于6个时,应进行分组观测。分组观测时应联测2个共同方向,其中之—为共同零方向。两次所测角度之差应小于相应等级测角中误差的2倍。观测完毕后,应进行测站平差。 3.2.3.4 仪器迁站后,当需要重新补测部分方向时,应满足第3.2.3.3款的要求。 3.2.4 水平角观测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当观测方向的垂直角大干3?时,该方向2c互差可按相邻测回进行比较。 10 P7 3.2.5 当观测结果超出表3.2.4的规定时,应重测,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3.2.5.1 半测回归零差或零方向2C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测回。 3.2.5.2 某方向2C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方向,并联测零方向。 3.2.5.3 同一方向归零后,测回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方向可靠性较差的测回,并联测零方向。 3.2.6 用钢尺丈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1 丈量距离时,应同时测定钢尺温度,并进行温度、尺长和倾斜改正。 3.2.6.2 钢尺量距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检定钢尺时,其相对中误差应小于1,100000。 3.3 三角测量和三边测量 3.3.1 三角网及三边网宜由近似等边的三角形组成。各三角形的三角网和三角锁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P8 长不应大于表中规定值的2倍。 3.3.3 单三角锁两条起算边及三边网两个起算方位角间的三角 形个数不宜超过12个。当采用线形锁作为加密控制时,三角形个 11 数不宜超过10个。 3.3.4 三角网和三角锁的起算边可用电磁波测距仪按相应等级 的精度进行测定。当三角网和三角锁最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大于 表3.3.2的规定时,应在三角网和三角锁中央增测起算边或布设 四边形、中点多边形。 3.3.5 三边网和三角锁的边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3.5.1 边长均应往返观测,平均边长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5.2 边长测距相对中误差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 3.3.6 当采用交会法插点时,交会角宜在30?,120?之间。各种交会方法至少应有一个多余观测值。由两组观测值计算的交会点纵、横坐标互差不应大于相对点位中误差的2倍。当采用后方交会法时,交会点不应位于距危险圆1,4半径范围电磁波测距仪的等级精度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D 3.4.2 选定测距边时,测线应避开反光物体和发热体,并应离开 地面障碍物1.3m以上,测站不应设在强电磁场干扰区。 3.4.3 边长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D ?一测回是指测距仪照准反射镜一次,读数2-4次; ?根据不同情况,测边可采取不同时间段观测代替往返观测。 3.4.4 边长观测时应同时测定测站处的大气温度和气压,并对边 12 长进行改正。温度计和气压计应避免日光曝晒,温度计应悬挂在与测距仪大致等高处。温度读数应精确至0.5?,气压读数应精确至100Pa。 3.4.5 各级边长按高差计算水平距离时,高差精度应满足图根点要求。测距边两端点的高差应符合表3.4.5-1的规定。按垂直角 P10 计算水平距离时,观测垂直角的测回数应符合表3.4.5-2的规定。 ?按三丝法观测垂直角时,测回数可减少一半。 3.5 GPS 测 量 3.5.1 采用GPS测量技术建立各级平面控制网时,GPS网相邻点间基线长度精度应按式(3.5.1)计算,并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3.5.1) a2,(b D)2 式中 σ—GPS基线向量的弦长中误差,即等效距离误差(mm); a—GPS接收机标称精度中的固定误差(mm); b—GPS接收机标称精度中的比例误差系数(10-6); D—GPS网中相邻点间的距离(km)。 P11 3.5.2.1 GPS制网中作为起算点的高级控制点不得少于2个,宜用第3个已知点作校核,并应均匀分布,使之与待定点构成闭合环。 3.5.2.2 GPS控制网宜在测区内布设成由独立基线构成的多边网或附合路线。GPS基线构成的最简独立闭合环或附合路线的边数,一级网不应多于8条,其余等级网不应多于10条。没有包括在 13 最简闭合环或附合路线中的观测基线,应进行重复观测。 3.5.2.3 当GPS控制网相邻点间的距离大于20km时,宜选用双频接收机。 3.5.2.4 当用RTK-DGPS加密图根点时,应先在已知点上进行精度测试比对,在每个加密点上的观测时间不得少于5s。其定位精度应符合图根网的精度要求,且不能再用于发展控制点。 3.5.3 GPS点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5.3.1 GPS点位的选取应方便使用和保存,在地平仰角15?以上的视野GPS一、二级点应埋设标石;图根点或临时控制点可 不埋设标石,只设立临时标志。图根点需要埋石时可参考一、二级点的规格适当缩小。 3.5.4 GPS点和方位点均应绘制点之记。 3.5.5 GPS测量的外业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3.5.5.1 接收机使用前应按附录C的要求进行检验。 3.5.5.2 GPS接收机天线的对中误差,一、二级点不得超过2mm,图根点不得超过3mm。当天线不能在标石中心安置时,可采用偏心观测,测定归心元素,将成果归算到标石中心。 3.5.5.3 测量前、后应量取天线高度。天线高度应取三次读数 P12 的平均值,精确到lmm,测量前后量高之差不应大于3mm,取其平均值作为最后天线高。 3.5.5.4 测站观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1)卫星高度角不小于15º; (2)观测时间不少于30min; (3)采样时间间隔为15,60s; (4)观测卫星不少于4颗,卫星分布象限不少于2个; (5)观测时点位几何图形强度因子(PDOP)不大于8; (6)当采用快速静态定位法观测时,使用双频接收机,并连续跟踪不少于5颗卫星的信号。观测时间不受限制。 3.5.5.5 外业观测应统一采用世界协调时(UTC)。 3.5.5.6 观测期间,应注意观察仪器的工作状态,宜避免电源 中断和人、畜、汽车等在天线附近走动。雷雨时应关机停测,并通知其它同步观测台站。 14 3.5.5.7 一个观测时段一个时段观测结束时,应检查天线对中是否有变动, 核实输入的各种参数,检查有效观测时间和记录数据量。每日观 测结束后,应及时将观测数据转存备份。 3.5.6 CPS测量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5.6.1 数据处理应采用随机配备的商用软件或经批准使用的新软件。数据处理宜采用自动处理方式,当采用人工干预处理, 应注明干预的原因、外业数据质量检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时段观测值的数据剔除率小于10,; (2)同一条边任意两个观测时段的成果互差小于接收机标称精度的22倍; (3)若干个独立观测边组成闭合环时,各坐标分量闭合差限值按下式计算: WX WY WZ 3n (3.5.6-1) P13 式中 WX、WY、WZ — 坐标分量闭合差; n — 闭合环中的边数; δ — 按平均边长计算的相应等级规定的精度。 (4)同步观测闭合环的闭合差限值按下式计算: W(X,Y,Z) n /5 (3.5.6-2) 式中 W(X、Y、Z) — 同步观测闭合环的闭合差。 (5)附合路线的坐标增量闭合差按式(3.5.6-1)计算,其中n为附合路线的边数; (6)单点支线两个时段基线解算结果互差小于相应等级精度 指标的2倍。 3.5.6.3 当外业观测数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重测或补 测。重测或补测的分析结果应写入数据处理报告。 3.5.6.4 GPS网的最小无约束平差宜在WGS-84坐标系中进行;GPS网的最小约束平差可在WGS-84坐标系、国家坐标系或地方独立坐标系中进行。必要时可利用局部拟合的转换参数,进行WGS-84坐标系与国家坐标系之间的坐标转换。坐标转换参数应进行校核。 3.5.6.5 GPS网平差的输出信息应包括各测站点的大地坐标、 三维地心直角坐标、相邻点之间的平面边长、坐标方位角和相应的精度评估信息。 3.6资料整理 3.6.1 现场更改原始观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3.6.1.1 角度观测值的秒值读记错时应重新观测,度、分读记 15 错时可更改一次。同一方向盘左、盘右的水平角值不得同时更改, 垂直角度不得连环更改。 3.6.1.2 距离观测值的厘米、毫米值不得更改,米、分米值可更改一次。同一距离往返观测或两次观测不得同时更改相关数字。 3.6.2 当使用电子手簿作外业记录时,应打印全部原始观测值和 P14 记事项目。 3.6.3 平差计算可采用严密平差和简易平差。平差前应对全部 观测值和起始数据进行检 查,并对有关项目进行验算。 3.6.4 当计算坐标转换参数时,应至少保留一个已知点作为校核点。 3.6.5 观测成果的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6.5.1 三角网和三角锁的验算应包括测角中误差、极条件自 由项、基线及边条件自由项 和方位角条件自由项,其限值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m WW/3n (3.6.5-1) Wj 2m ctg (3.6.5-2) 2 2m Wb 2 2 mD1 mD2 2 ctg , D , D (3.6.5-3) 1 2 22 222Wf 2m 1,m 2,nm (3.6.5-4) 式中 mβ — 测角中误差("); w — 三角形闭合差("); n — 三角形个数; wj — 极条件自由项; β — 传距角(?†‡); ρ" — 常数,取206265"; wb — 基线及边条件自由项; mD1mD2, — 起始边边长相对中误差; D1D2 wf — 方位角条件自由项("); mα1、mα2 — 起始方位角中误差(")。 P15 3.6.5.2 三边网的验算应包括往返观测时的测距单位权中误差、观测角与测边所计算的角 值之差和三边网角条件自由项,其限值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16 1Pdd2n (3.6.5-5) P s2 2 (3.6.5-6) m 2 (3.6.5-7) M 22 D (ctg2 ,ctg2 ,ctg ctg ),m D m2Wg 2 D w, 2 f (3.6.5-8) D 式中 μ— 测距单位权中误差(mm); d — 往、返测距离互差(mm); n — 测距边条数; p — 各测距边的先验权; σs — 测距边的先验中误差,可按测距仪的标称精度计算; Mγ— 观测角与测边所计算 的角值之差(‡); mD — 各测距边平均相对中误差; D ρ" — 常数,取206265"; α、β— 除观测角外的另两个角的角值,以(?†‡)表示; mβ— 相应等级三角网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Wg — 三边网角条件,包括圆周角条件和组合条件自由项(‡); αw — 与极点相对的外围边两端的两底角余切函数之和 (ctgα1十ctgβ1); αf — 与极点相连的辐射边两侧的相邻底角的余切函数之 和(中心多边形)或 差(四边形或外侧的两辐射边) (ctgα1十ctgβi-1),i为三角形编号。 P16 3.6.5.3 导线网测角中误差和相对闭合差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1 m N f 2 (3.6.5-9) n 11 TSfx2,fy2 (3.6.5-10) 式中 mβ — 测角中误差("); 1 — 导线相对闭合差; T 17 fβ — 闭合导线环或附合导线方位角闭合差("); n — 计算fβ时的测站数; N — 导线网闭合环或附合导线个数; fxfy —纵、横坐标闭合差(m); S — 导线长度(m)。 3(6.5.4 对GPS网观测数据应进行基线分量闭合差及重复边 精度的验算。 3.6.6 测距边长度的归化投影应符合下列规定。 3.6.6.1 归算至参考椭球面上的测距边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D1 D0 1, Hm,Nm (3.6.6—1) R 式中 D1 — 参考椭球面上的测距边长度(m); Do — 测距边在平均高程面上的水平投影长度(m); Hm — 测距边两端点的平均高程(m); Nm — 测距边所在地区大地水准面差距(m); R — 地球曲率半径(m)。 3.6.6.2 归算至高斯投影面上的测距边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2 YmD2 D1 1,2R2 (3.6.6—2) 式中 D2 — 高斯投影面上的测距边长度(m); Ym — 测距边两端点横坐标平均值(m)。 P17 3.6.7 测量结束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外业手簿、仪器检验、归心元素的测定、测站平差等资料和数据载体; (2)平面控制网布置图、点之记和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3)GPS观测记录表见附录C; 18 (4)平差计算资料及成果表。 P18 4 高程控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水运工程高程控制测量依次分为三、四等和图根三个级别,各级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四等及其以下也可采用GPS高程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各级高程控制均可作为测区首级控制。 4.1.2 高程控制网的基本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三、四等高程控制网,相对于起算点的最弱点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20mm。对作业困难地区的图根高程相对于起算点的最弱点高程中误差不应超 过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10;作首级控制时,不应超过50mm。单程观测路线长度不应大于8km。 4.1.3 确定高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采用其它高 程基准时,应求得其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关系。 4.1.3.2 一个测区宜采用同一高程基准。当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高程基准时,应求出其相互关系。 4.1.3.3 在尚未建立高程系统的地区,可设立临时高程基准。 4.1.4 控制网应布设成闭合环线、附合路线或结点网等形式,困难地区可布设成支线形式。 4.1.5 首级高程控制点应埋设永久性标石。控制点的位置应高 P19 于高水位线,并应选择在地基稳固、便于观测和埋设标石的地点。对于三、四等水准点,不宜在河岸大堤上埋设标石。三、四等水准点应绘点之记。 4.1.6 高程控制测量应按表4.1.6的规定进行高差、高程计算取位。 19 至少采用3个能有效控制测区的等级水准点作为起算点,起算点分布应均匀,不宜用外推方法。 4.1.8 GPS高程测量所用的已知水准点距测区不宜超过15km,并应有1个及以上等级水准点作为校核点。 4.2 水准测量 4.2.1 测站观测宜采用双面水准尺,其观测顺序,三等水准应为 后—前—前—后,四等水准与图根水准应为后—后—前—前。图 根水准观测也可使用单面水准尺,其观测应采用两次仪器高进行, 顺序为后—前。 4.2.2 四等水准可采用两组同向观测,也可用变动仪器高或双摆 尺的方法代替往返观测。 P20 4.2.3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或区段长度(km);n为测站数; ?控制网布设成结点网时,结点与结点或起算点问的路线长度,不应大于表中规定值的O.7倍; ?作业困难地区的水准测量每千米高差偶然中误差和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可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M 1 4n R (4.2.4-1) (4.2.4-2) MW 1 WW N L 20 式中 M? — 每千米高差偶然中误差(mm); ? — 各测段往返互差(mm); n — 测段数; R — 测段长度(km); Mw — 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mm); W — 水准闭合差(mm); N — 水准附合路线或闭合路线环的个数; L — 水准环线长度(km)。 4.2.5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P21 4.2.6 水准测量的重测与取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4.2.6.1 测量结果不符合表4.2.5的规定时,应选择可靠性小的测段重测;若原往返互差超限,但重测后的高差与原往测及与原返测的高差互差均未超限时,应取三次观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测段的观测结果。 4.2.6.2 观测结果不符合表4.2.5的规定时,若在本站当时发现,应立即重测;若迁站后发现,则应从水准点或间歇点开始重测。 4.2.7 一测段观测中需间歇时,应在地基稳固的地点设置2个以 上的标志作为间歇点,间歇后应对各点进行检测。 4.2.8 水准观测分米以下的数值读记错时应重新观测。米及分 米值读、记错时可更改一 次。同一测站前、后尺相关数字及红、黑面相关数字不得连环更改。 4.2.9 开始施测水准前、仪器受到剧烈震动或碰撞后,应对仪器进行检验和校正,并作好记录。 4.3 三角高程测量 4.3.1 三角高程测量分为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和经纬仪三 角高程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可代替四等水准测量和图 根水准测量。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只适用于图根水准测量。 21 4.3.2 三角高程网各边的垂直角宜对向观测或中间设站观测。 P22 观测时,目标成像应稳定清晰。 4.3.3 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代替四等水准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4.3.3.1 起算点不应低于三等水准点,起算点间高程传递边的 路线长度不应大于15km,观测边长不宜大于1km。 4.3.3.2 垂直角观测测回数过半后,宜变动仪器高或棱镜高, 其变动范围应大于0.1m,所测高差互差不应大于3?10-5倍的测边边长。有条件时,宜采用三联脚架法。 4.3.4 图根三角高程网,可按四等水准联测一定数量的控制点作 为高程起算点。起算点间高程传递边的路线长度应小于16km;当 测图等高距大于1m时,不应大于40km。 4.3.5 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5的规定,并 应进行地球曲率及折光差的改正。 ?经纬仪三角高程对向观测高差互差可放宽至0.1D(m),当边长大于2km时,其测回数应增加1倍; ?边长小于600m时,测回数可减少一测回。 4.3.6 经纬仪仪器高和棱镜、觇标高可用钢尺或对中杆在每次观 测前后各量取一次。四等高程应精确到1mm,两次互差不应大于2mm;图根高程应精确到5mm,两次互差不应大于lOmm。 4.3.7 平面控制点的单点高程宜对向测定;当高程传递边长小于 1km时,也可用两个起算点单向测定,所测得的高程互差不应大于 0. 1m。 P23 4(4 跨水面高程测量 4.4.1 跨越地点应选在水面狭窄、地基稳固之处。观测时视线距水面的高度宜大于3m。 4.4.2 当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时,跨越距离应小于400m,两岸测站 和立尺点应对称布设。跨河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4.2的规定。 22 再读近尺; ?当采用双向观测时,两条跨河视线长度宜相等,两岸岸上视线长度宜相等, 并大于10m;当采用单向观测时,可分别在上、下午各完成半数工作量。 4.4.3 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代替四等水准跨水面测量时,宜在阴天进行观测。对向观测时的气象等外界条件宜相同。垂直角观测的测回数应符合表4.4.3的规定,其它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4.3.5的规定。 合表4.4.4的规定。 P24 时,两次观测互差,四等不应大于20R,图根不应大于40R,R为两岸观测点标志间的距离(km)。 4.4.6 潮汐性质相同的海域,可采用高低潮法及同步期平均海面 法,通过海水面传递高程,高低潮法中各对平潮平均值所得高差互差和同步期平均海面法观测次数应符合表4.4.6-1和表4.4.6-2 的规定。 ?当互差超限时,应查明原因,予以补测或重测。 23 P25 5 地形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实测地形图的基本精度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洪水位以上区域及河、海漫滩地区,其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1mm; ?表中h为等高距(m)。 5.1.2 测图比例尺应根据测量类别、测区范围、任务要求和经济合理性按表5.1.2选用。 注: ?不分设计阶段的小型工程,其面积小于0.3km时,比例尺可采用; ?疏浚卸泥区测图比例尺可按航道测量比例尺要求进行。 5.1.3 原图宜选用厚度为0.07,0.10mm、伸缩率小于0.2?。的热定型聚酯薄膜。坐标方格网和控制点的展绘误差不应大于 24 O.2mm,对角线长度及控制点边长校对误差不应大于O.3mm。 5.1.4 视距极坐标法测图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垂直角超过10或在城镇工业区测图时,视距不应大于表中规定值的0.7倍。 5.1.5 1:500比例尺测图的地物,宜用量距法或精密测距法测定。1:2000,1:10000 和地形简单的开阔地区1:1000的比例尺测图,可用0.1m刻划的花杆代替地形尺。花杆刻划误差不应大于2mm。 5.1.6 图根点的密度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P27 ?当采用电磁波测距时,田根点的密度不应小于表中规定值的0.5倍。 5.1.7 仪器及绘图工具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1.7.1 视距乘常数的偏差不应大于0.1。 5.1.7.2 垂直度盘指标差的偏差不应大于1ˊ。 5.1.7.3 比例尺尺长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2mm。 5.1.7.4 量角器半径不应小于0.1m,其偏心差不应大于 0.2mm。 5.1.7.5 坐标展点器的刻划偏差不应大于O.2mm。 5.1.8 仪器的设置及测站上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5.1.8.1 仪器的对中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05mm。 5.1.8.2 定向边长度应大于图上0.1m。定向后应用其它方向 校核,其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5.1.8.3 视线高应有校核记录,其互差不应大于0.1m或基本 等高距的1,10。 5.1.8.4 测图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定向点方向。测站观测结束 25 时应检查归零方向,其归零的偏差,经纬仪不应大于2ˊ,平板仪不应大于图上0.3mm。 5.1.8.5 每测站应测定1,2个站际地形重合点,相邻图边应 各测出图外lOmm。 5.1.9 当修测地形图时,应对原图进行现场检测。当套用原图 时,应消除原图图纸变形的影响。 5.1.10 用测距仪、经纬仪和全站仪测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P28 5.1.10.1 在进行外业数据采集时,应在现场绘制草图。 5.1.10.2 最大视距长度不宜超过表5.1.10的规定值。 ?当视距较大时,应根据不同比例尺和高程精度考虑竖盘指标差及地球曲率影响的修正。 5.1.11 当采用GPS进行地形测量时,其精度应满足表5.1.1的规定。 5.2 测 站 补 点 5.2.1 当图根点的密度不能满足测图需要时,应增设测站补点。 测站补点展绘在图上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 上0.3mm。 5.2.2 用解析交会法测定的测站补点,应有多余观测方向,其两 组坐标的互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对1:500比例尺测图,不应大 于图上0.4 mm。用图解交会法测定的测站补点示误三角形,其最 大边不应大于图上0.3mm。 5.2.3 经纬仪视距导线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 水平角和垂直角应各测一测回,视距应往返观测,其 互差不应大于1,200。导线总长,小于或等于1:5000比例尺测图 不应大于图上O.3 mm;大于1:5000比例尺测图不应大于图上0.4m。 5.2.3.2 视距导线边长不应大于表5.1.3规定的重要地物的视距长度,高程闭合差不应大于0.2m;方位角闭合差及边长闭合差限差应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W 1.5N (5.2.3-1) Ws S /400n (5.2.3-2) P29 式中 Wα— 方位角闭合差限差(ˊ); N — 折角数; 26 Ws — 边长闭合差限差(m); [S] — 总长(m); n — 边数。 5.2.4 1:1000,1:5000比例尺测图,可用视距极坐标法引测一次图解补点;1:5000,l:10000比例尺测图,可连续引测两次图解补点。视距长度不应大于表5.1.4中所规定的重要地物的视距长度。水平角和垂直角应各测一测回,视距应往返观测,其互差不应大于1,200(高程互差不应大于0.1m。 5.3 细部坐标点的测定 5.3.1 建筑物细部坐标点精度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点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5.3.3 细部坐标点应分类编制成果表,并按规定编号标注于地形图上。 5.4 地物和地貌测绘 5.4.1 地物和地貌应现场勾绘。地物测绘的取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1 房屋外廓应以墙为准,临时性的可不测。 5.4.1.2 当建筑物的轮廓凹凸在1:500比例尺图上小于lmm、 其它比例尺图上小于0.5mm时,可用直线连接。 5.4.1.3 防空巷道等地下设施,宜测量出口、竖井平面位置和 P30 高程。 5.4.1.4 测绘1:500和1:1000比例尺的房屋建筑区地形图时,房屋宜单座测绘;测绘小于1:2000比例尺的建筑区地形图时,可进行综合测绘;狭窄的巷道可不单绘。 5.4.1.5 独立地物,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外廓;不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标出其位置。 5.4.1.6 管线转角处应实测。线路密集时,居民区的低压电线、通讯线和各种管线的检修井可择要测绘。 5.4.1.7 比例尺小于1:2000的道路测绘可适当舍去车站范围铁路曲线段应标注水系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27 (1)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沟渠、泉眼、水井等按实际情况测绘。比例尺小于1:2000的地形图上,泉眼和水井用符号表示; (2)干涸自然河流、冲沟按地形特征测绘; (3)湖泊、水库、池塘、河流、渠道等的水域部分均测量水底高程; (4)图上河流宽度小于0.5mm,渠道实际宽度小于0.8m时,用单线表示; (5)海岸线按平均大潮高潮所形成的实际痕迹进行测绘; (6)沿海灯塔、灯桩均测量灯光中心高程,并从平均大潮高潮面起算。 5.4.1.10 堤坝应标注顶部与坡角高程;函洞应标注洞底高程; 水井应标注井台高程;泉眼应标注泉口高程;陡坡应标注坡顶、坡底高程或标注比高;下水道井盖应标注井盖高程,比例尺大于 1:1000的测图还应标注井底高程。 5.4.2 对跨越航道的架空电缆、管道、索道、桥梁等应测定其在大 潮高潮面或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的净空高度,测量方法详见附 P31 录D。水底电缆、管道和隧道应根据有关资料在图上标明其埋设位置和深度,并附曲线图或断面图标注。 5.4.3 地貌应用等高线表示。陡崖、冲沟等明显的特征地貌,应以图式表示。山顶、鞍部、凹地、山脊、谷底及倾斜变换处,应标注高程和绘制示坡线。露岩、独立石、土堆、陡坎等,应标注高程或比高。测绘地貌时,台地和小丘等,应测出制高点、鞍部及坡度方向。 5.4.4 露出水面的礁石应测出其最高点的位置和高程,并将名称和范围标注在图上。 5.4.6 植被和农田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5.4.6.1 稻田、旱地、菜地、经济作物地和养殖场地等,应按实际作物类别标绘在地形图上。 5.4.6.2 当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应标绘线状地物图式。 5.4.6.3 当梯田坎的坡宽在地形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小于2mm时,可标注比高。当田坎密集时,两坎间距在地形图上小于lOmm或坎高小于1,2等高距时,可择要测绘。 5.4.6.4 水田应测出代表性高程。田埂宽小于图上1mm时, 可用单线表示。 28 5.4.6.5 树林、苗圃、灌木丛、散树、独立树、行树、竹林、芦苇地、花圃和人工草地等均应测绘。 5.4.7 居民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山岭、河流、海洋、湖泊和道路等应择要标注名称;等级公路及货场、广场等应标注铺面材料。 5.4.8 地物和地貌应在现场绘图。当地物、地貌比较简单,可用测记法,但现场应勾绘草图。 5.4.9 数字化测图野外数据采集及室地形图拼接与检查 5.5.1 地形和地貌相邻图拼接的最大误差不应大于表5.1.1规定中误差的2.8倍。 5.5.2 对于重要工程地段或成图薄弱环节应实测检查,检查面积 不应少于施测面积的5,,抽检细部坐标点不应少于10,。用视距极坐标法检查时,平面和高程的偏差不应大于表5.1.1规定中误差的 2.8倍。当超限点数超过检查点数的10,时,除应更正外,还应扩大检查范围。所有检查数据应有记录。 P33 6 水位控制测量 6.1 一般规定 6.1.1 沿海水位可通过长期水位站、短期水位站或临时水位站进 行观测;水位站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沿海长期水位站的建立应连续观测水位5年以上。短期水位站应和相邻长期水位 站同步观测30天以上;临时水位站与长期水位站或短期水位站同步观测水位应3天以上;当采用水准测量连测时,应按四等水准要求进行。 6.1.2.2 除临时水位站和临时水尺外,均应建立水位站经历簿 和测站考证簿,水位站经历簿格式和测站考证簿的主要内河两相邻水位站或沿海港口潮汐性质相同的两相邻水位站,应按实测瞬时最大水位差或潮汐调和常数计算有效控制范围。当有效控制范围互相重叠时,水位站有效控制范围内的瞬时水深应采用该站水位改正;当有效控制范围互不重叠时,水位站 29 间的瞬时水深应采用分带当河流两岸水位差大于O.1m时,应进行横比降改正。当河心水面变化异常,影响水深精度时,应加测河心比降。 P34 6.1.5 当测区离海岸的距离较大,测区与岸边水位差大于水位允许控制范围时,可在海上增设临时水位站。 6.2水位站布设 6.2.1 水位站的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能充分反映测区的水位变化; (2)无沙洲、浅滩阻隔,无壅水、回流现象; (3)不直接受风浪、急流冲击影响,不易被船只碰撞; (4)能牢固设置水尺或自记水位计,便于水位观测和水准测量。 6.2.2 对河口、港湾以及狭窄水道、分汊水道等水位变化复杂地区,应在水深测量前设立水位站,观测水位。 6.2.3 水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水尺设置应稳固。 6.2.3.2 当设置两根或两根以上水尺时,两相邻水尺的重叠部分,在当设置两根或两根以上水尺时,应选择其中一根作为基尺。当深度基准面已确定时,水位站零点宜与深度基准面一致。 6.2.3.4 水尺的设置范围,应高于高水位,低于低水位。 6.2.4 自记水位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4.1 测井壁应垂直,井底应低于最低水位0.5,1.Om,井 口应高于最高水位0.5,1.Om。 6.2.4.2 测井截面应能容纳浮子随水位自由升降,浮子和井壁间应有0.05,0.1m的间隙。 6.2.4.3 测井应附设沉沙池或采取其它防淤。 6.2.4.4 测井当测井设置自记水位计的同时,应设置校核水尺。 6.2.4.7 设置压力式水位计应保证传感器稳固井便于校验。 P35 6.2.5 设置水位站的同时,应埋设主要水准点和工作水准点。主要水准点可利用水位站附近的等级水准点;工作水准点应设置在附近固定建筑物上。 30 6.2.6 主要水准点与工作水准点之间的高差,应按国家四等水准 测量要求测定;工作水准点与水尺或自记水位计零点之间的高差, 应按图根水准测量要求测定。用瞬时水面法求取水尺间的相互关 系时,应在水面平静时连续观测水位三次,其高差的互差不应大于20mm。观测结果取平均值,超限时应重测。 6.2.7 当利用其它水位站资料时,应对下列水位观测 6.3.1 水尺零点应经常校核。水尺倾斜时,应立即校正,并校核水尺零点高程,自记水位计零点也应经常校核。当用水准测量校核有困难时,可利用校核水尺或井口高程校核。校核情况应记入观测手簿。 6.3.2 水位观测应采用北京时。每日早、晚应对时,临时水位站 应在每日观测前后对时,其误差不应大于1min,超限时应拨正。对时及拨正情况应记人手簿。当采用自记水位计进行水位观测时,其走时误差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P36 小于O.2m时,比降水位应精确到5mm。 6.3.4 使用水尺观测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6.3.4.1 水位观测次数应符合表6.3.4-1或表6.3.4-2的要求。 31 ?6.3.4.2 水位读数应取波峰、波谷读数的平均值。 6.3.4.3 当水面达到两根水尺重叠范围时,应同时读取两根水 尺的读数,并归算为基尺零点上的水位,其差值不应大于20mm。 P37 6.3.4.4 各水尺的读数,均应归算为基尺零点上的水位。 6.3.4.5 观测人员应准时到现场测记水位,不得追记。因故漏测水位时,应按实际观测时间测记,严禁涂改伪造。 6.3.5 使用自记水位计观测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6.3.5.1 应按自记水位计的记录周期,定期调换记录纸,换纸时间应注记在记录纸上。 6.3.5.2 应定期校测和检查自记水位计,日记式自记水位计应每日08:00时校测一次,非日记式自记水位计应每7天校测一次。 6(3(5(3 自记水位计的检查对非感潮河段水尺的有效控制范围,当上下游两水尺的水位改正数差值小于0.1m,应以较大值作为水位改正数;当差值大 于或等于0.1m时,应按线性使用水位遥报仪观测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6.3.8.1 水位传感器的适用条件、测量精度和分辨率等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3.8.2 水位遥报仪除应具有数据遥报功能外,尚应具有数据 32 采集存贮功能,当采用静态RAM作为存贮媒介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数据丢失。 6.3.8.3 在运行周期水位遥报仪在运行过程中,实际记录存贮周期应大于选取记录存贮周期15天。 P38 6.3.8.5 水位遥报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位遥报仪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大于1600h; (2)水位遥报仪连续运行中数据允许差错率(误码率)不大于1×10-5; (3)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平均单站采集数据的有效率不低于 95,。 6.3.8.6 当水位遥报仪的输出信号受波浪影响时,应采取波浪 抑制、阻尼、速度鉴别或数字滤波等措施。 6.3.8.7 水位遥报仪的检查平均海面的确定 6.4.1 沿海港口水位站的平均海面应根据水位站观测的逐日整点水位,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并应按观测时间系列,分别计算出日平均海面、月平均海面、年平均海面和多年平均海面。 6.4.2 长期水位站的平均海面,应根据近期5年以上连续观测的 整点水位计算求得。 6.4.3 短期水位站的平均海面,可根据邻近潮汐性质相同的两个 长期水位站采用水准测量法或同步观测法引测求得,引测误差不 应超过0.1m,具体引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6.4.3.1 水准测量法应采用四等水准,从水位站的水准点接测邻近长期水位站的多年平均海面。当水准路线距离大于15km时,应采用三等水准引测。 6.4.3.2 同步观测法,短期水位站应和相邻两个长期水位站同步观测30天以上。 6.4.4 临时水位站的平均海面可按第6.4.3条规定的方法,从相邻的两个长期或短期水位站引测求得。采用同步观测法时,同步观测水位的天数可缩短至3,15天。 6.4.5 内河水位站日平均水位的计算,当一天内水位变化缓慢或水位变幅较大,但水位变率变化不大,并为等时距观测时,应采用 P39 算术平均法;当一天内水位变化较大,且为不等时距观测时,应采用面积包围法。 33 6.4.6 海上临时水位站的日平均海面,可根据邻近长期站或短期 站采用同步观测法求得。 6.5 深度基准面的确定 6.5.1 深度基准面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1 沿海港口和河口潮流区应采用理论最低潮面。 6.5.1.2 当采用其它基准面时,应注明其与理论最低潮面或航行基准面之间的关系值。 6.5.2 确定测区深度基准面时,各相邻水位站应同步观测,相互合理衔接。 6.5.3 沿海港口和河口潮流区长、短期水位站的深度基准面计算 宜分别用1年、30天连续观测的水位资料进行调和分析,采用弗拉基米尔法计算理论最低潮面,并应进行浅海分潮改正。理论最低潮面应根据多年平均海面起算,其计算见附录P。 6.5.4 沿海港口和河口潮流区临时水位站的深度基准面,宜根据 邻近潮汐性质相同的长 期或短期水位站的深度基准面,采用水准 测量引测。当不采用水准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5.4.1 当临时水位站位于两个长期或短期水位站之间时,可 采用加权 (m); LA、LB—分别为A、B两水位站深度基准面与多年平均海面 的高差(m)。 6.5.4.2 当临时水位站附近只有一个长期或短期水位站时,应 同步观测两站水位2-3天,计算同步期平均海面。当两站潮差差值不大于O.1m时,临时水位站的深度基准面与同步期平均海面的高差,可借用邻近长期或短期水位站的深度基准面与同步期平均海面的高差值;当两站潮差差值大于0.1m时,临时水位站深度基准面与同步期平均海面的高差应按下式计算: LX LPX (6.5.4-2) P 34 式中 L—长期或短期水位站深度基准面与同步期平均海面的 高差(m); PX—临时水位站同步期的平均半潮差(m); P—长期或短期水位站同步期的平均半潮差(m)。 6.5.5 临时水尺航行基准面应采用瞬时水位法求得。瞬时水位应在接近航行基准面且水位比较稳定时,与上、下游基本水位站或基本水尺同步观测。 P41 7 水深测量 7.1 一般规定 7.1.1 水深测量前应检查平面控制点,校对基准面与水尺零点或自记水位计零点的关系。 7.1.2 水深测量应采用有模拟记录的单波束或多波束回声测深仪。在浅水区宜采用测深杆或测深锤;淤泥质回淤严重的水域,适航水深测量宜采用三爪砣、回声测深仪配合三爪砣或密度计;在水底树林和杂草丛生水域,不宜使用回声测深仪。 7.1.3 测深应在风浪较小的情况下进行。当沿海波高超过0.6m,测深定位点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表7.1.4的规定。 7.1.5 在不考虑平面位移的情况下,水深测量的深度误差不应大 于表7.1.5的规定值。 ?对山区河流水深小于5m的硬底质水域,深度误差不应大于0.15m。 7.1.6 水深测量原图和绘制精度应符合第5.1.3条的规定。 P42 7.1.7 航道测量应根据沿海、内河的实际需要和水深变化情况, 进行基本测量和检查测量或维护性测量。测量周期和内容应符合 35 下列规定。 7.1.7.1 沿海航道基本测量周期宜为3,8年;主测深线宜垂直于等深线总方向、挖槽轴线或岸线,也可 布设成平行线、螺旋线或45?斜线。 7.2.2 测深线间距应符合表7.2.2-1,表7.2.2-3的规定。 线覆盖程度。 P43 7.2.3 疏浚测量应布设垂直于主测深线的纵向测深线,其间距不 宜大于主测深线间距的4倍;在航道测深检查线宜垂直于主测深线,其长度不宜小于主测深线 总长度的5,。疏浚施工前,检查线可用纵向测深线代替;施工检 测及竣工测量的检查线应布设在挖槽边坡坡顶以外。 7.2.5 不同测深组测深的相邻测段应布设一条重合测深线;同 36 一测深组不同时期测深的相邻测深段应布设两条重合测深线。 7.3 定 位 7.3.1 测深定位点间距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可缩小到图上10mm。 7.3.2 测深点应估算测区定位精度;当采用无线电定位时,尚应 P44 绘制等精度线图。定位中误差估算公式见附录G。 7.3.3 定位中心应与测深中心一致,其偏差不宜大于图上0.3mm,超限时应进行归心改正。 7.3.4 交会法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7.3.4.1 当使用六分仪进行后方交会时,两仪器间距不应大于 1.5m,六分仪指标差不应大于1,。 7.3.4.2 当使用经纬仪和平板仪进行交会定位时,仪器对中误 差不应大于图上0.05mm。定位过程中,每隔1,2h及测深结束后宜对起始方向进行校核,其允许偏差,经纬仪宜为1,,平板仪宜为图上0.3mm;超限时应予改正。 7.3.5 当测定浮标和系船浮等时,应有多余观测。对渔栅、固定 渔网和海上养殖场等应测定其位置和范围。 7.3.6 当采用断面索量距定位时,索长允许误差应为索长的 1,200。 7.3.7 采用微波测距定位系统作业时,测前、测后及作业期超过2个月,应进行现场距离校对,校对边的长度宜接近平均作业距离。校对允许误差应为?1m。 7.3.8 无线电定位系统的布设和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H的规定。 7.3.9 GPS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7.3.9.1 实时差分定位时,岸台位置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选在视野开阔的控制点上,视场内障碍物的仰角小于10?; (2)避开强磁或电信号干扰;岸台与高压线、变电站、无线电信号发射设备的距离不小于lOOm,与强辐射电台、电视台、微波中转站的距离不小于500m; 37 (3)避开对电磁波有强烈反射影响的物体。 7.3.9.2 接收天线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岸台天线的对中满足第3.5.5.2款对图根点的要求; (2)船台天线牢固可靠,并安置在船上较高处,并与金属物体绝缘; P45 (3)大比例尺测图,在船台天线下适当位置设置必要的反射信号屏蔽装置; (4)船台天线中心偏离测深中心大于图上0.3mm时,进行偏心改正。 7.3.9.3 定位所用卫星的仰角应大于10?。 7.3.9.4水深测量开始前应在高级点上对差分GPS接收机进行检验和比对,比对时间不应少于1h;疏浚工程施工过程中也应定期检验比对,每年不应少于2次。差分GPS的定位观测中误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MP Ni 1n2P0,LP0,LPi,22cosBP0, MP0,BP0,BPi,2i 1n2 n,1 (7.3.9-1) 或MP ,Xi 1nP0,XPi,, ,Y2i 1nP0,YPi,2 n,1 (7.3.9-2) 式中 MP—定位观测中误差(m); ρ"—常数,取206265"; n—当移动台或比对台无已知坐标,用长时段定位求其 观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真值时的观测值个数;或 有已知坐标时的比对观测值个数; (LP0—LPi)—移动台或比对台的已知经度或单点定位所 求经度最或是值与某一观测经度之差("); (BP0—BPi)—移动台或比对台的已知纬度或单点定位所 求纬度的最或是值与某一观测纬度之差("); Xp0、Yp0—移动台或比对台的已知坐标或单点定位所求 坐标的最或是值; Xpi、Ypi—移动台或比对台上的DGPS观测坐标值; Np0、Mp0—移动台或比对台的卯酉圈和子午圈的曲率半径 P46 (m),其值可从附录J中查取。 7.3.9.5 当差分改正数的龄期大于30s时,应停止作业; 7.3.9.6 利用DGPS定位系统测得的WGS-84坐标,应转换为 38 测图或施工所用的坐标。并应满足定位精度要求。 7.4 测 深 7.4.1 测深前测量船应与水位站及定位观测站校对时间。水位 观测应在测前10min开始,测后10min结束。 7.4.2 测深仪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1 测深仪应定期进行检验,其检验要求见附录K。当测 深仪出现故障进行大修或更换测深仪的主要部件时,应重新检验。 7.4.2.2 每次测深前、后应在测区对测深仪进行现场比对。当 水深小于20m时,可用声速仪、水听器或检查板对测深仪进行校正,直接求测深仪的总改正数。当水深为20,200m时,可采用水文资料计算深度改正数,并应测定因换档引起的误差。深度改正数计算见附录I。 7.4.2.3 检查板深度绳应使用伸缩性小的材料制成,并应用钢 卷尺校准。当用检查板校准测深仪时,测深仪应处于正常工作状 态,水面平静,流速较小,检验深度宜接近当日测量的最大水深,船只应处于稳定状态。 7.4.2.4 当对既有模拟记录又兼有数字记录的测深仪检验时, 应同时校对比较模拟信号及数字信号,检验结果应以模拟信号为 准。 7.4.3 测深仪的转速偏差不应大于1,。工作电压与额定电压 之差,直流电源不应大于10,;交流电源不应大于5,。 7.4.4 测深仪换能器应安装在距测量船船首1,3—1,2船长处。 7.4.5 当使用机动船测深时,应根据需要测定测深仪换能器动吃水改正数,其测定方法见附录M。当改正数小于0.05m时,可不改正。 7.4.6 测深仪记录纸的走纸速度应与测量船的航速相匹配,记录 P47 纸上的回波信号应能清晰反映水底地貌。对疏浚及炸礁测量,记录纸上显示走纸长度与实地长度之比宜大于1,4000。 ’ 7.4.7 测深检查线与主测深线相交处,图上1mm范围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补测: (1)测深线间距大于第7.2.2条规定间距的1.5倍; (2)测深仪记录纸上的回波信号中断或模糊不清,在纸上超过 39 3mm,且水下地形复杂; (3)测深仪零信号不正常、无法量取水深; (4)连续漏测2个以上定位点或断面的起、终点及转折点未定位; (5)DGPS定位,卫星数少于3颗,连续发生信号异常; (6)GPS精度自评不合格的时段; (7)测深点号与定位点号不符,且无法纠正。 7.4.8.2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重测: (1)深度比对超限点数超过参加比对总点数的20,; (2)确认有系统误差,但又无法消除或改正。 7.4.9 单波束测深,利用波浪补偿器进行波浪改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波浪补偿器靠近测深仪换能器; (2)测深仪或数据采集软件同时记录原始测深数据、波浪数据和水深改正数据; (3)测量过程中不搬动波浪补偿器; (4)采用GPS三维姿态控制系统进行波浪改正,有比对成果。 P48 7.5 水下障碍物探测 7.5.1 水下障碍物探测可采用多波束测深系统扫测、软式拖底扫测、硬式扫床或侧扫声纳扫测。多波束测深系统和侧扫声纳扫测作业要求见附录N。 7.5.2 多波束测深系统扫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7.5.2.1 多波束测深系统测深仪仪器精度应为?(0.1+0.001H)(m),H为实测水深(m)。 7.5.2.2 多波束测深系统宜配备纵倾和横摇补偿装置,当不具备这种装置时,应配备倾斜角观测装置。 7.5.2.3 多波束全覆盖扫测比例尺,航道与港区水域宜采用1:1000,锚地及其它水域,宜采用1:2000,1:5000。 7.5.3 软式拖底扫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7.5.3.1 底索提高量不应大于0.3m。 7.5.3.2 扫测时的船速不应大于4kn。 7.5.3.3 扫测重叠带宽度不应小于底索终端沉锤位置误差的 2倍。底索终端沉锤位置误差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222 E0 m1,m2,m3,m4 (7.5.3-1) m3 L2,H2 (7.5.3-2) 式中 E0 — 底索终端沉锤的位置误差(m); m1 — 扫测船定位误差(m); 40 m2 — 定位点记人误差(m); m3 — 大鱼形浮相对于沉锤的横向偏移中误差(m); m4 — 大鱼形浮定位中误差(m); L — 深度索长度(m); H — 当时水深(m)。 7.5.3.4 扫测方向应根据测区流向和航槽轴向确定,不宜逆水扫测。潮流水域应沿涨、落潮流方向分别扫测。 P49 7.5.3.5 当出现底索脱挂、割断或发现其它可疑情况时应补 扫。 7.5.4 当水深小于4m时,可采用硬式扫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扫床架有足够的刚度,使用时的变形值不大于50mm; (2)扫床轨迹的重叠宽度不小于1m (3)扫获的浅点或障碍物的平面位置偏差不大于1.5m,深度 误差不大于0.1m。 7.5.5 侧扫声纳扫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扫测比例尺采用1:10000; (2)粗扫与测深同步进行; (3)扫测的主要技术要求符合附录N的规定。 7.5.6 水下障碍物探测与标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7.5.6.1 探测水下障碍物时,应测定其范围、顶部最浅水深和障碍物性质,并绘制草图,注 明名称和类别。对沉没物体,尚应测定其长、宽、方向和出泥高度。 7.5.6.2 对新发现的异常浅点,应加密探测。 7.5.6.3 对群礁石区,应测出其外围礁石和主要礁顶的位置、 高程和干出高度,并标绘与其他礁石间的相对位置和群礁的危险 界。 7.5.6.4 障碍物位置的测定,应有多余观测,其互差不应大于图上1.5mm。 7.5.6.5 扫获障碍物应列入扫测报告,扫测报告格式见附录P。 7.6 适航水深测量 7.6.1 对淤泥质回淤较严重的水域,适航水深测量宜采用三爪砣、测深仪配合三爪砣或密度计、适航水深测量系统进行。 7.6.2 当采用测深仪配合三爪砣或密度计进行适航水深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爪砣或密度计有现场检验成果; P50 (2)测量时,密度计或三爪砣测深、取样与定位、水位观测 41 同步进行。 7.6.3 当采用适航水深测量系统进行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区适航浮泥层厚度不小于0.4m; (2)测量前在测区在适航水深测量过程中,应对密度计探头的后移量和定位 系统的偏心量进行修正。 7.6.5 适航水深测量的测线布置应至少2次通过垂直密度剖面的代表点,并应进行测量精度的校核,校核的比对互差应符合表 7.4 .7的规定。 7.6.6 适航水深测量的测线应平行于航道布设,其测线最大间距可为图上20mm。 7.7 水深测量水深测量的外业图板整饰应满足下列要求: (1)格网记人误差不大于图上0.6mm; (2)测深线的连接、编号和注记清晰,并在两端或临时中断处 注明起讫时间; (3)图板上的点数、时间、测深线号和图板编号等与测深手簿一致。 7.7.1.3 从测深仪记录纸上量取水深应满足下列要求: P51 (1)零信号清楚,无零信号处用直线连接; (2)沿海因受风浪影响回波信号呈波浪状时,水深从距波峰 1,3波高处量取; (3)水深量至0.1m,助航标志、显著物标和主要的航行障碍物,应采用解析法法记入。 42 7.7.1.5 水位改正数应从水位曲线图上量取,需要分带改正时,分带数不宜大于10带,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水位分带方法见附录Q。 7.7.1.6 自动化测图的水下障碍物探测的多波束测深系统扫测软式拖底扫测硬式扫床的侧扫声纳扫测资料的整理时,应检查定位资料、侧扫声纳使用状态、扫趟记录,并绘制有效扫趟范围。当测量船航向与测线方向一致时,有效扫测带宽应垂直于测线标定,不一致时应垂直于测量船航向标定,并标明扫趟方向、航速和换能器拖体离水底的高度。 7.7.2.5 绘制有效扫趟范围时,奇、偶数扫趟,应分别在不同透明纸上用不同颜色标绘。 7.7.2.6 侧扫声纳扫测声图上,水底目标应按测区扫趟次序、 定位先后统一编号,量取定 位插点距离、目标距测线的水平距离、 目标距水底的高度、平行于航向的长度,判别目标走向、形状及 43 性质等,并将以上数据列入扫获障碍物一览表。 7.7.3 适航水深测量适航水深图图载水深应为适航浮泥层下界面水深,并 应在每条测线上分别按实际位置标注最小和最大适航浮泥层厚度值。 7.7.3.2 当使用走航式适航水深测量系统测量适航水深时,应在适航水深图上用不同的颜色或字体标示适航浮泥层的具体位置和厚度。 P53 8 施工测量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测量前,应收集与工程有关的测量资料,并应对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的控制点进行复核。 8.1.2 利用原有平面控制网进行施工测量时,其精度应满足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8.1.3 水工建筑物施工,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应按要求测设一 定数量的永久控制点和沉降、位移观测点,并应定期检测。 8.1.4 当采用DGPS定位系统进行港口工程施工定位及放样时, 应将GPS坐标系转换为施工坐标系。 8.1.5 当距岸lkm以上,定位精度要求很高的水域难以搭建测量 平台时,宜采用RTK-DGPS等高精度定位技术进行施工定位。 8.1.6 施工放样应有多余观测,细部放样应减少误差的积累。 8.2 施工平面控制 8.2.1 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1 施工坐标宜与工程设计坐标一致。 8.2.1.2 施工平面控制网最弱边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 应大于50mm。 8.2.1.3 施工控制网应充分利用测区施工平面控制网的等级精度要求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P54 44 施工平面控制网等级精度 表 ?表中四等控制网精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 50026)的有关规定执行。 8.2.3 施工控制点选点、埋石应符合第3.1.5条的规定。当施工 期超过1年时,陆上宜建测量墩,水域宜建测量平台。 8.2.4 建立矩形施工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8.2.4.1 矩形施工控制网边长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而定,宜为 100,200mm。 8.2.4.2 矩形施工控制网的轴线方向宜与施工坐标系的坐标轴方向一致,矩形施工控制网的原点及轴线方位应与整个平面坐 P55 标系联测,其轴线点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 8.2.4.3 矩形施工控制网角度闭合差不应大于测角中误差的 4倍。 8.2.5 施工基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2.5.1 基线应与建筑物主轴线、前沿线平行或垂直,其长度不应小于放样视线长度的0.7倍。 8.2.5.2 基线应设在通视良好、不易发生沉降及位移的平整地段,并应与测区基本控制网进行联测。 8.2.5.3 港口陆域施工宜采用建筑物轴线代替施工基线。 8.2.5.4 基线上设置的放样控制点的点位精度不应低于施工 45 基线测设精度。 8.2.6 施工控制网测定后,在施工中应定期复测,复测间隔不应超过半年。 8.2.7 疏浚、吹填和航道整治工程可采用图根及其以上等级控制网作为施工控制网。 8.3 施工高程控制 8.3.1 原有高程控制点数量及分布不能满足施工放样要求时,应在原有高级水准点基础上加密施工水准点。 8.3.2 施工水准点应布设在受施工影响小,不易发生沉降和位移的地点,其数量不应少于2个。 8.3.3 施工高程控制点引测精度不应低于四等水准精度要求,其 中码头、船坞、船台、船闸和滑道施工高程控制应按三等水准测量进行。 8.3.4 施工水准点的埋石规格可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 8.3.5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施工水准点进行校核。 8.3.6 在常规水准测量较困难的测区,可采用GPS高程测量建立 四等及图根高程控制网。 8.3.7 当原有水准点无法继续保存时,应按原水准点的等级要求引测至地基稳定处。 P56 8.4 施工标志 8.4.1 基槽开挖、水域抛石、疏浚及炸礁等工程的起止断面、里 程、转向点、工程边界线、边坡线、挖槽边线和中线等可采用导标或浮标进行标定。 8.4.2 施工标志测设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制定测设方案。施工标志测设施工导标宜配置单面发光灯,每组导标标牌形状、颜色和灯色应相同,并应与相邻的导标标牌相区别。导标视觉偏离量应符合表8.4.3的规定。 46 注:?表中V表示望远镜的放大倍数; ?允许或计算超宽值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疏浚工程技术规范》(JTJ319)的有关 规定选取。 8.4.4 当采用普通浮标控制挖槽边线时,应加重沉锤、缩短锚链 长度,其标位距挖槽边线外的距离应为30,50m。 8.5 疏浚和航道整治施工放样 8.5.1 疏浚施工导标放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8.5.1.1 放样导标的测站点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仪器对中允许误差为:?5mm; P57 (2)选择目标清晰的较远已知点作为零方向,并有一个检查方向; (3)采用极坐标法和前方交会法放样时,采用正倒镜测设; (4)距离测量相对误差不大于1,5000; (5)测站点相对于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50mm。 8.5.1.2 导标放样精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陆地导标相对其设计轴线的横向偏差不大于0.1m; (2)浅滩上的导标相对其设计轴线的横向偏差不大于0.3m; (3)导标放样的方向校核误差不大于12"。 8.5.1.3 架设导标时,标杆顶的投影和标杆根部应位于导标轴 线上,其横向偏差,对单柱 标,不应大于标杆顶部直径的1,2;对框架标,不应大于框架顶宽的1,4。 8.5.1.4 导标设立后,应在施工区最远端进行导标视觉偏离量校验,校验点在图上偏离导标 设计轴线的横向位移应满足下式要求( W 103 u 2.63, MV (8.5.1) 2 式中 ?u—校验点在图上偏离设计轴线横向位移量(mm); W—导标视觉偏离量(m); M—测图比例尺分母; V—望远镜放大倍数。 8.5.2 航道整治施工放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8.5.2.1 航道整治施工样桩点的放样精度应符合表8.5.2-1的规定。 47 (1)初步标定样桩点后,再按平面位置、高程和工程规格的要 P58 求进行校核和调整; (2)标定后,联测样桩点及与水尺零点的关系; (3)测设固定导向桩及校核水准点,并定期检查样桩点的高程 和平面位置; (4)记录样桩点放样和校核数据。 8.5.2.3 航道整治工程的轴线样桩点密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8.5.2.4 采用交会法、极坐标法放样样桩点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5.2—2和表8.5.2—3的规定。 位中误差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8.6 港口工程施工放样 8.6.1 水上沉桩施工放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P59 8.6.1.1 测量定位前,应根据测量控制点和桩位平面图计算定位参数,并应绘制定位图及数据表。 8.6.1.2 桩位定位精度及仪器等级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进行复核。 8.6.1.4 沉桩定位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角度前方交会,相邻两台仪器视线的夹角控制在30?, 150?; (2)当采用三台仪器作角度或方向交会时,所产生的误差三角形的重心到三角形各边的距离不大于50mm; (3)控制斜桩桩位及其平面扭角; (4)在前、后视距相等的条件下,采用水准仪测设定位标高和 停锤标高; (5)随时观测桩位变化情况,沉桩结束时测定沉桩施工偏位。 8.6.2 水下基槽和水下抛石的施工放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8.6.2.1 基槽和基床的轴线、边线、转向点应测设纵向导标;基槽和基床的起点和终点,以及标高变化点应测设横向导标和里程标。导标视觉偏离量应符合第8.4.3条的规定,其放样精度应符合第8.5.1条的规定。 8.6.2.2 离岸较远的开阔水域,宜采用全站仪或RTK-DGPS进行施工定位,边坡测设允许偏差为?0.5m。 8.6.2.3 水下基槽开控断面测量宜采用测深锤或测深仪进行,其断面间距应符合表7.2.2-3的规定。 P60 8.6.2.4 水下基床和防波堤水下抛石断面测量宜采用花篮式测深锤进行。断面间距应符合表7.2.2-3的规定。 8.6.3 水下基床整平的标高宜采用水准仪配合金属管尺测设。细平及极细平导轨标高的放样允许偏差为?10mm。 8.6.4 沉箱和扶壁安装施工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8.6.4.1 顺岸和突堤式码头的沉箱或扶壁安装,宜用交会法、 视准线法和测距法控制其顶部,当基床有预留倒坡时,构件临水面的前沿线位置应按坡度进行调整。 8.6.4.2 沉箱墩式码头第一个沉箱的定位宜采用前方交会法。 8.6.5 方块安装施工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8.6.5.1 底层方块安装时,宜在基床上距设计前沿边线100, 200mm处用吊锤引线法测设钢轨边线作为安装基线。 8.6.5.2 当基床有预留倒坡时,底层方块以上的各层方块应 49 按预留坡度和下层方块的偏差情况依次后移。卸荷板的前沿线宜用视准线法进行测设。 8.6.6 斜坡滑道、井字梁和轨道的施工放样宜按第8.6.5.1款的规定执行,其测设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床整平标高放样允许偏差为?10mm; (2)井字梁安装标高放样允许偏差为?5mm; (3)轨道安装标高放样允许偏差,水上为?2mm,水下为土3mm; (4)井字梁、轨道轴线放样允许偏差为?lOmm。 8.6.7 上部结构的施工放样除应符合第8.2节和第8.3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8.6.7.1 排架式结构,排架的轴线宜采用分段平差法测设,排架轴线测设允许偏差为?5mm。 8.6.7.2 多层安装的结构,应逐层控制安装标高。 8.6.7.3 上部结构现浇混凝土的模板放样,预埋件和预留孔的施工放样偏差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 221)和《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88)的有关要求。 P61 8.7 吹填施工测量 8.7.1 吹填施工测量应包括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地形测量和施工期的检查测量和沉降观测。 8.7.2 平面控制网点应与附近城市或工程控制网二级以上的控制点联测,沿围埝布设图根点;高程控制网点应与附近城市或工程平面控制网四等以上水准点联测,并应埋设工作水准点,用图根水准测定图根点高程。 8.7.3 地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7.3.1 测量吹填区地面高程采用断面法或方格网法测定时,断面间距、点距不应大于图上20mm。地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缩小点距。 8.7.3.4 吹填区吹填区水下地形测量应按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8.7.4 吹填区沉降杆的位置及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8.7.4.1 沉降杆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土质情况确定。 50 8.7.4.2 沉降杆应稳固的竖直设置在吹填区原地面上,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8.7.4.3 沉降杆应进行编号并测定其零点高程,其高程测量误差不应大于10 mm。 P62 9 水文观测 9.1 一般规定 9.1.1 相关水文要素的观测应同步进行。 9.1.2 水文观测仪器和工具的性能和精度应满足观测技术要求。 9.1.3 水文观测时间应统一采用北京时。 9.2 比降观测 9.2.1 比降水尺位置的选择,除应满足第6(2节的要求外,尚应根据不同需要合理配布纵横比降水尺或比降点。 9.2.2 比降水尺或比降点的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6mm。 9.2.3 当岸边水位与河心水位有明显差别时,应加测河心水面高 程,并分别计算相应的水面比降。 9.2.4 施测水面比降的水尺零点,当纵比降小于1,10000时,应 按四等水准要求接测。用瞬时水位打桩法测定比降时,可按图根 水准要求接测。 9.2.6 水面比降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纵比降 IS=(Cu-Gd),L (9.2.6-1) 横比降 Ib=(CL-GR),B (9.2.6-2) 式中 IS 、Ib — 分别为纵、横比降(?); P63 Cu、Gd — 分别为上、下游水尺的水位(m); CL、GR — 分别为左、右岸水尺的水位(m); L — 上、下游比降水尺间距(m); B — 左、右岸水尺间距(m)。 9(3 沿海流速和流向观测 9.3.1 表面流速、流向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1 表面流速、流向宜采用浮标法观测。定位点间距不宜超过图上30mm。当风力超过四级时不宜观测。 9.3.1.2 浮标测线应根据水流趋势和工程需要布设。港口工程应至少布设2条测线,并有一条经过水工建筑物的外沿线。 51 9.3.1.3 测流点定位应按第7.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用测船跟踪定位时,测船应靠近浮标,且不影响其漂移轨迹。 9.3.1.4 应绘制表面流速、流向图,并列表注明施测日期、历时、水位、风向、风力和最大、最小、平均流速等。 9.3.2 沿海港口工程定点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9.3.2.1 测流断面和测流点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布局的需要布 设。测流点不应少于2点,测流断面不应少于2条。 9.3.2.2 测流分层宜在水深2m以下测l层,2,5m测2层,5,8m测3层,8,llm测5层,llm以上测6层。表层在水面下0(5m处,底层在底面上0.5m处,中层在O.6H处,2、4层分别在0.2H和0.8H处。若测6层应在0.4H处加测一层。用于回淤研究时,浅水区应适当加密测层。H为水深(m)。 9.3.2.3 从低潮或高潮开始,应每整点观测一次,每次观测时间不少于100s,每个潮汐观测不应少于26次。在潮差大的海区测流,转流时应每30min加测一次。 9.3.2.4 测流应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需要测大、小两个潮次。 9.3.2.5 测流点定位误差不应超过(5+1.5H)(m),H为测流点水深(m)。 9.3.2.6 测流结束后,应及时检查校对观测记录,绘制测流点 P64 平面分布图,并应分点、分层绘制与潮位过程线相对应的流速及流向过程线及流速、流向矢量分布图。 9.3.2.7 在潮流观测中,当流速较大时应按表9.3.2选取铅鱼量;当悬索与垂线偏角大于10?时,应测量偏角,并进行相应测点水深的改正。 9.3.3.1 测流时间,半日潮港宜选择在朔望的后3天;日潮港应选择在月赤纬最大的回归潮期间。测流时间也可根据潮汐表选择最大潮的日期。 9.3.3.2 测流时应测出最大涨落潮流的流速、流向和时间、转流时间与高低潮时的关系,并应同时观测水位。水流的速度应精确到0.lkn,水流流向应精确到1?。 9.3.3.3 测流宜在水面以下3m处进行。当测流船吃水大于3m时,测流深度应大于测船吃水1m。 9.3.3.4 测流应10min观测一次。往复流区应选择在最大潮流前、后2,3h进行;回转流区应观测一个全潮。 9.3.3.5 采用浮标法测流时,标杆的底部宜沉入水中3m,测定 52 浮标位置的间距应为图上10,20mm,定位计时应精确到秒。 9.3.3.6 应绘制回转流或往复流草图,其潮流矢量线上方应注记流速,箭头前空白处应注记流向。 9.3.4 测流应测定泡水、漩水、回流、横流等流态的位置,并描述其形态。 9.4 测流断面宜设在水流较稳定,无泡漩、跌水、壅水等流态 的位置上,并应反映该河段的水文特征。上深槽、滩脊、下深槽、汊道以及重点水域宜各设一基本断面,必要时应增设若干辅助断面。测流断面宜垂直于主流流向,当个别垂线流向偏角大于 20?时,应调整断面方向或另选断面位置。 9.4.4 测流垂线布设应反映流速横向分布状态,宜均匀布设。在主泓、水下地形转折点和流速变化分界处应增设测流垂线。测流断面垂线数应符合表9.4.4的规定。 9.4.5 在河川进行测流时,其垂线测点位置的分布应符合表9.4.5的规定。 ?表层为水面下0.5m。 9.4.6 测流可采用流速仪常测法。潮流影响的水域,应每整点观测一次,每个潮汐观测不应少于26次,转流时应每30min加测1次。 P66 9.4.7 测速历时,当水流情况正常时不宜少于l00s;当水位涨落较快时,可减至50s;当水位暴涨暴落或有水草等漂流物影响时可 53 减少至20s;当流速过小时,应至少延长至流速仪第四个信号。 9.4.8 流向应与流速同时测定,当采用流速流向仪施测时,宜按 5,10s的等时距读记磁方位角,并取其平均值。 9.4.9解析法计算断面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9.4.9.1 当测点流向偏角大于10?时,应改正测点流速。 9.4.9.2 计算岸边或死水边分流量时,其平均流速可取距岸边或死水边最近的垂线平均流速乘以改正系数,改正系数应按表 9.4.9选用。 时可取其实时水位。 9.4.9.4 当回流流量不大于顺流流量2,时,回流可作死水处理;大于2,时应计算回流流量。 9.4.10 各相关控制断面流量闭合差,非感潮河段应小于5,,感潮河段应小于7,。 9.4.11 当采用浮标法测验流量时,应设置平行于测流断面的上、 下辅助断面,其间距可取河段平均流速的20,50倍的整米数。浮 标宜按河宽均匀分布,其定位应符合第7.3节的有关规定。 9.5 泥沙测验和底质探测 9.5.1 悬移质取样宜采用积点法和积深法,并应与定点测流同步进行。取样间隔不应多于2h。积点法可采用瓶式或横式,当测流垂线分3层以上时,宜在测流垂线表、中、底3层取样,每次采水量不应少于500ml。 P67 9.5.2 悬移质样品的含沙量宜采用称重法、置换法或光电测沙仪法求得。当采用称重法时,取水容量不应少于500ml;当采用置换法时,取水容量不应少于1000ml;当采用光电测沙仪法时,应绘制率定曲线。 9.5.3 悬移质测验应提交取样点位图、含沙量、单宽输沙率和断面输沙率等成果。当需要做粒度分析时,可采用比重计或其他方法。 9.5.4 推移质采样器应与河段的水深、流速和粒径级配相适应, 并应接近水底采样。各垂线取样历时应相同,沙质河床宜为3, 5min,卵石河床宜为5,15min。每点应采样两次,并取其平均值。 施测后宜提交基本输沙率和粒径级配曲线等成果。 9.5.5 河床质可采用河床质探测器探测取样,有条件时可由潜水员直接探摸取样,干出边滩可采用坑探法取样,河床质探测器见 54 附录S。 9.5.6 河床质的采样重量应根据粒径大小和级配分析要求确定。粗颗粒河床质可进行现场筛分析。河床质可由探测器底部的底质 性状和粘着物辨别。取样分析应绘制粒径级配曲线, 并求其平均 粒径。 9.5.7底质探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9.5.7.1 底质取样宜采用垂直筒式取样器或抓斗式取样器。每点采样量不宜少于500g。单纯为海图上标注的底质,当深度不大时,可采用底部较粗糙的测深锤探测。 9.5.7.2 当采用浅地层剖面仪探测底质及其分层结构时,应按任务需要,并结合测区的地质条件和地貌单元特征,利用已有钻孔地质资料布置测线。测线方向宜垂直岸线,测点间距宜为图上20,25mm。浅地层剖面仪使用要求见附录T。 9.5.7.3 底质点的定位及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质点的定位方法和精度与测深定位相同; (2)锚地、航道及地质复杂的水域,图上每400,900mm2至少布设1点; P68 (3)其他水域,图上每1600,2500mm2以及潮间带的不同沉积物区断面测量 9.6.1 水域固定断面测量宜选在波浪较小的天气进行,4级风以上或波高超过0.5m时应停测。 9.6.2 横断面测量应设置断面基线,基线端点及转点宜埋石,并用图根级精度测定其平面位置和高程。水文观测的固定断面可用两个断面桩标定,断面桩应埋石,并测定其位置。当前后桩设在同一岸时,两桩间距不应小于作用距离的1,12。当只能埋设一桩 时,应测定断面线的方位角。 9.6.3 陆地断面测量定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8mm,水域断面 测量不应低于1:2000测图的定位精度。 9.6.4 水域固定断面测量的实测线偏离设计断面线的尺度,水底平坦水域不应大于图上10mm;起伏较大的水域不应大于图上5mm。以上两种偏离测点不得连续出现3个。 9.6.5 水域固定断面应往返测量,往返测量结果应按比例展绘在平面图上,并取平均或以最靠近设计线的一条走线为主绘制断面图。 9.6.6 横断面测量的陆域测点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0.1m,水域不应超过0.2m。 9.6.7 横断面陆上部分,内河应测至最高洪水位以上1m或防洪堤 55 堤脚,沿海应测至岸线。横断面测量时,水域和路域部分应至少有一个重合点。 9.6.10 横断面图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9.6.10.1 在绘制断面图前,应将水域和陆域观测成果换算成 P69 统一的起点距,测量时水、陆部分应有1,2点重合,并应统一高程基准。 9.6.10.2 对以研究冲淤变化为观测目的的断面图,绘制比例尺应与历年一致,同一断面的各测次应用不同线划绘在同一断面图上,并应注明实测时间及测时水位。 9.6.10.3 用图解法绘制断面图时,偏离断面不大于图上0.8mm的测点,可取测点垂直于断面线的垂足作为测点位置。 9.6.11 航道开发和渠化规划的纵断面测量,应测定河谷线、瞬时水面线、岸线和洪水位线;并应根据测得资料选用合适的纵横比例尺,绘制该河段的纵断面图。 9.6.12 纵断面图可利用已有的航行图、航道图、水道图、横断面图和有关河段的水文资料绘制。 9.6.13 断面水深可采用回声测深仪或断面仪测量。并应选择憩流前后段进行观测,当潮汐变化迅速时,应增加潮位观测次数。对不稳定河床,测流应同时测量断面。 9.7 波浪和风观测 9.7.1 自记测波仪的测波站应设在测波信号易接收处,并应避开强磁场和电讯信号的干扰; 采用光学测波仪的测波站应设在测波点海域一侧,且海拔高度在15-40m的视野宽阔的陆地上。 9.7.2 波浪观测应观测波向、波高、周期、波型和波况等测波点应投放在水面宽阔、无岛屿、无暗礁、无沙洲和无水产养殖的海域,并避开陡岸和急流区。测波浮标或传感器处的水深不应小于该海区常见波波长的一半。投放后应立即测定该处水深、当时潮位和相对于测波站的方位和距离。 9.7.4 波况、波型、波向的观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海滨观测规范》(GB,T14914)的有关规定执行。 9.7.5 波浪要素的单位及取位应符合表9.7.5的规定。 P70 56 表9.7.6 9.7.7 自记测波仪测波应符合下列规定。 9.7.7.1 自记测波仪每次观测时段宜为17,22min,测取连续 不应少于100个。仪器的采样间隔不应大于0.5s。 9.7.7.2 自记测波仪宜采用波面横扫曲线纸或磁载体记录。纸记录时应在纸面上注明测波日期、时次、走速和量程;磁记录时 应在磁载体上加贴观测日期和时次标签,整理资料应以磁记录为 主。 9.7.7.3 当波向观测采用磁北定向时,应对观测方位进行磁偏改正。 9.7.8 岸用光学测波仪测波应符合下列规定。 9.7.8.1 波浪平均周期应取3次重复观测的平均值,每次应观测10个连续波,相邻两次观测间隔应小于1min。 9.7.8.2 在平均周期100倍的时间目测法测波应符合下列规定。 9.7.9.1 可选定海上具有代表性的一固定点,目测10个连续波通过某一固定点的所需时间,重复测取3次,取平均值作为波浪 P71 平均周期。 9.7.9.2 在平均周期100倍的时间风观测应包括风速、风向等内容,其技术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海滨观测规范》(GB,T14914)的有关规定执行。 57 9.8 海水含盐度测定 9.8.1 海水含盐度可采用氯度分析法和盐度计法测定。 9.8.2 测定海水含盐度取样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含盐度水样在高低潮时或每2h测取一次; (2)取样位置选在0.2和0.8倍水深处; (3)取样量一般不少于500ml; (4)在样品上正确标记取样点位、层数和时间; (5)含盐度测定取样与测流同步; (6)密封样品。 9.8.3 盐度分析的样品温度应与实验室温度一致。 9.9 冰情观测 9.9.1 海冰浮冰观测项目应包括冰量、冰密集度、冰型、冰表面特征、冰状、冰漂流的方向和速度、冰区边缘线和冰厚。 9.9.2 海冰冰情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9.9.2.1 冰量观测应只记录海冰覆盖面积占该区域总面积的 整成数。 9.9.2.2 冰密集度观测,其记录方法应与冰量记录方法相同。当浮冰区域冰表面特征观测,应按冰量从多到少依次以符号记录。当冰量相同时,宜按重叠冰、平整冰、冰脊、冰丘和覆雪冰的顺序记录。每次观测至多记3种。 9.9.2.5 冰状观测,应按冰量从多到少依次以符号记录。当冰量相同时,宜按巨冰盘、大冰盘、中冰盘、小冰盘、冰块和碎冰的顺序记录。每次观测至多记3种。 9.9.2.6 冰漂流的方向和速度观测,应在测船锚定后进行,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著目冰块作为观测目标。 9.9.2.7 冰区边缘线观测,选定的边缘线特征点不应少于3 个,且不应将远离冰区的少量冰块选作特征点。 9.9.2.8 冰厚观测,应捞取3块以上冰块分别量取其厚度,并应取其平均值作为冰厚观测值。 9.9.3 河冰冰情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项目,包括冰情目测、冰情图测绘、固定点冰厚测量和河段冰厚测量; (2)专用项目,包括冰流量测量、水内冰观测、冰塞和冰坝 58 的观测; (3)辅助项目,包括气温、水温、风向、风速和天气状况观测等。 9.9.4 河冰冰情项目观测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9.9.4.1 冰情目测和固定点冰厚测量应在所有的水文站进行。 对于仅有较薄岸冰或冰厚无代表性的测站和冰厚资料使用价值不 大或历年出现连底冻的小河可只进行冰情目测。 9.9.4.2 冰情图测绘和河段冰厚测量可在大、中河流指定部分水文站进行。 9.9.4.3 专用项目观测,仅应在专门指定的水文站或河段上进行。 P73 9.9.4.4 辅助项目观测,仅应在冰情观测有相应要求时进行。 9(9(5 冰情观测的方法和其他技术要求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海 滨观测规范》(GB,T14914)和《河流冰情观测规范》(SL59)的有关规定执行。 9.10 航迹观测 9.10.1 航迹观测可分为单迹观测和双迹观测。单迹观测宜测定 主桅杆,双迹观测宜测定艏艉两固定目标。 9.10.2 航迹观测的测线布设、测线定位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 可符合第9.3.1条的规定。 9.10.3 船舶航行双迹观测方法可参照附录U的规定执行。 P74 10 变形测量 10.1 一般规定 10.1.1 变形测量可分为四个等级,变形测量点可分为基准点、监测点和变形观测点。 10.1.2 变形观测点相对于最近基准点的观测精度和适用范围应符合表10.1.2的规定。 误差的1/2; ?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按变形观测点的高程中误差或相邻变形观测点高差中误差确定测 量等级。 10.1.3 变形监测网等级应根据观测的内容、性质、目的和要求, 59 按照观测中误差的绝对值为允许变形值的1/10,1,20的原则确 定。 10.1.4 变形监测网宜采用独立坐标和假定高程。 10.1.5 变形测量每次应固定观测人员和仪器设备,采用相同的观 测线路和观测方法,选择最佳时段,并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观 测。 P75 10.2 监测网的布设 10.2.1 变形监测网布设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基础资料,并 根据测区的地形、地质条件和现有的仪器设备,以及变形观测的 性质、监测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2.1 平面控制可采用边角网、三角网和GPS网等形式,受 地形条件限制时,可布设成导线网形式,导线网中相邻结点间的 导线点数不得多于2个。当采用GPS网时,其起算点不应少于2个。 10.2.2.2 高程控制宜采用闭合水准网形式。 10.2.3 基准点及变形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3.1 基准点宜选在地基稳固、便于监测和不受影响的地 点。一个测区的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 10.2.3.2 当基准点远离变形体或不便直接观测变形观测点 时,可布设工作基点,其点位应稳固,便于监测。 10.2.3.3 变形观测点应选择在能反映变形体变形特征又便 于监测的位置。 10.2.3.4 当采用视准线法进行水平位移观测时,视准线两端 应布设基准点或工作基点,视准轴线上的变形点偏离基准线的距 离不应大于20mm。并应在视准线上至少布设2个检查点。 10.2.3.5 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及变形观测点的埋设应满足下 列要求: (1)平面基准点及工作基点采用具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 墩,水平位移观测点采用具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觇牌; (2)高程基准点埋设在变形区以外的基岩或坚硬土层上,基准 点和工作基点的标石按附录B的要求埋设; (3)变形观测点根据观测对象和现场条件,在变形体上埋设固定 标志代替埋石; P76 (4)地基分层沉降观测,地基堆载、卸载沉降观测或变形观 测点受波浪、水流等影响较大处,加设金属保护管; 60 (5)对永久性变形观测点,埋设金属标志。 10.2.4 GPS监测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4.1 GPS监测网点应埋设在变形区域外,其点位选择应符合第3.5.3条的规定。 10.2.4.2 对远离岸边的水上建筑物进行变形观测时,GPS观测点应设置在水工建筑物顶部。 10.3 监测网观测 10.3.1 监测网的精度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 表10(3(110.3.2 平面监测网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3.2-1和 表10.3.2-2的规定。 P77 续表10.3.2-1 ?当平均边长短于上表规定值的0.5倍时,角度观测精度可降低一等执行; ?角度观测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有关规定执行; 61 ?当采用GPS测量时,在保证边长精度的条件下,边长可不受此限制。 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表10.3.2-1的注?相同; ?与表10.3.2—1的注?相同; ?与表10.3.2-1的注?相同。 10.3.3高程监测网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 P78 续表10.3.3 10.3.4 各等级监测网应定期进行复测,宜在建网初期和停止变形观测后各复测1次。变形观测期间,宜每半年复测1次,当对监测网的稳定性产生怀疑时,应随时进行复测,其复测精度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 10.3.5 每期变形观测前,应按相应等级的观测精度对所需的工作基点或基准点进行检查。 10.4 水平位移观测 10.4.1 当采用前方交会法观测时,其交会角宜在60?,120?之 间,交会方向不宜少于3个。 10.4.2 当采用极坐标法时,其边长应采用钢尺丈量或电磁波测距仪测定。当采用钢尺丈量时,不宜超过一尺段,并应进行尺长、温度和高差等项改正。 10.4.3 当采用经纬仪投点法或小角法时,应检验经纬仪的垂直轴倾斜误差,当垂直角超出3?时,应进行垂直轴倾斜改正。 10.4.4 当采用视准线法时,变形观测偏离基准线的距离不应大于20mm。对活动觇牌的零位差,应进行测定,其量距精度不应低于1,2000。 10.4.5 当采用GPS测量法时,其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第3.5节的有关规定。 62 10.4.6 当采用全站仪自动监测系统观测时,应进行现场比对。 10.4.7 水平位移观测的精度应符合表10.1.2的规定。 10.5 滑坡观测 10.5.1 施工场地滑坡观测,应测定滑坡的周界、面积、滑动量、滑 P79 移方向、主滑线以及滑动速度,并视需要进行滑坡预报。 10.5.2 滑坡观测点的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设计要求,并考虑工程地质的需要; (2)测点设置在滑坡周界附近、滑坡量较大、滑坡速度较快的轴线方向和滑坡前沿区等部位; (3)均匀布设滑坡面上的观测点,滑动量较大和滑动速度较快的部位,适当加密。滑坡周界外稳定的部位和周界滑坡水平位移观测可采用前方交会法、距离交会法、测斜仪法、任意方格网法、几何水准法、三角高程法、极坐标法或摄影测量法进行。观测精度应符合表10.1.2 的规定。 10.5.5 滑坡观测,在雨季宜每半个月或一个月测一次,在旱季宜每季度测一次。当发现滑速增快、有大滑动可能或遇暴雨、地震、解冻等情况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10.5.6 每次观测后应及时整理绘制出各观测点的滑动曲线。 10.5.7 进行滑坡水平位移观测时,应同时进行垂直位移观测。 10.6 沉降观测 10.6.1 水工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 准等测量方法。其观测路线应采用闭合路线。 10.6.2 地基堆载或卸载的沉降观测,当观测标志需升高或降低 P80 时,应在升高或降低前、后各观测一次。 10.6.3 建筑物沉降观测点应结合工程特点布设在下列位置: (1)沉降或伸缩缝两侧; (2)不同结构分界处; (3)不同基础或地基交结处; 63 (4)码头的前后沿; (5)墩式结构的四角。 10.6.4 沉降观测方法及精度应符合表10.6.4的规定。 ?表中n为测段的测站数。 10.6.5 沉降观测的各项记录应注明观测时的水文、气象情况和荷载变化。 10.6.6 场地地基处理的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和观测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P81 10.7 倾斜和裂缝观测 10.7.1 倾斜观测可采用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推算法或测斜仪直接观测法。 10.7.2 倾斜观测的周期在施工期水工建筑物裂缝观测点可采用油漆画线、在混凝土表面 绘制方格坐标或埋设金属标志标定,并在裂缝两侧的混凝土表面 上埋设。 10.7.4 裂缝观测可选用游标卡尺法、木桩间滑动标尺法、光学裂缝放大仪法、测缝计法和近景摄影测量法进行观测。 10.7.5 裂缝的观测等级、精度应与其他观测项目的等级、精度相一致。 10.7.6 裂缝观测次数,裂缝初期宜每10,15d观测一次,裂缝继续扩大时,宜每天观测一次,裂缝趋于稳定后,可15,30d观测一 次,直至裂缝不再发展为止。 10.7.7 裂缝观测宜与沉降观测同时进行。并应绘出裂缝位置、形态、尺寸、标明日期及必要的说明。 10.7.8 在进行水工建筑物裂缝观测时,应同时观测混凝土温度、气温和水温。 64 10(8 监测网的平差计算宜采用拟稳平差法、动态平差法、自由网平差法或经典平差法。点位位移的平差计算,可采用动态平差法或静态平差法。每个观测周期采用的平差方法应相 同。 10.8.3 变形观测结束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外业测量手簿; P82 (2)监测网布置图及计算成果; (3)变形观测设计方案及观测点位置图; (4)各项观测量成果表; (5)水平位移、沉降量、倾斜度及裂缝的有关曲线图等; (6)观测分析资料; (7)观测技术报告。 P83 11 制 图 11.l 一般规定 11.1.1 制图投影应采用高斯一克吕格正形投影。 11.1.2 工程测图的图幅宜为0.5m×O.5m。其他测图可自由选择,但图幅不得小于O.34m×0.24m。 11.1.3 图幅分幅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3.1 测图分幅应有利于航行安全和便于使用,并应尽量减少图幅数量,特殊地区可采用斜方格网分幅设计。当在同一测区同时采用两种分幅设计时,应保证拼图精度。 11.1.3.2 当图疏浚工程的浚前和竣工图,其比例尺及方向应一致。 11.1.4 绘图的精度应符合表11.1.5的规定。 上格网线间距宜为O.1m或0.2m。 65 11.1.7 绘图图式符号和图廓整饰格式应符合附录v的规定。 11.1.8 图名宜用港口、航道、滩和工程名称等命名,也可用起讫 P84 地点地名命名。 11.1.9 供晒蓝、印刷的原图,应在0.07,0.10mm厚并经热定型的透明聚脂薄膜上清绘。 11.2 编图设计和编绘 11.2.1 航道图编图设计的主要工程测图和简单的编绘作业宜采用连编带绘、连编带刻和机助制图等方法。 11.2.4 航道图图廓、经纬格网、公里尺的计算和展绘的点数,应保证制图精度并便于平均细分。图廊上需着墨的经纬线交叉点应计算和展绘。 11.2.5 制图资料的加工和转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5.1 当资料上的制图网与编绘原图一致,或制图网间隔 过大不便转绘时,应在制图资料上加绘制图网。 11.2.5.2 基本资料的转绘方法宜采用聚脂薄膜映绘法,小面 积补充资料可采用缩放复写法,个别要素的转绘宜采用坐标记人 法、方位距离法及方位线交会法。 11.2.5.3 转绘误差不大于0.2mm,当采用三方向线交会法转 绘时,误差三角形边长不应 大于1.5mm。 11.2.5.4 采用计算机辅助制图时,有坐标值的图形要素应直接输入坐标值,不得使用图形进行数字化。 11.2.5.5 应对数字化仪或扫描仪输入的图形要素进行几何纠正,纠正后各要素的精度应符合表11.1.5的规定。 11.2.5.6 手扶跟踪数字化作业精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工作底图定位中误差不超过0.2mm; (2)上作底图重复定位最大较差不超过0.2mm; (3)点状符号采点中误差不超过0.2mm,线状符号跟踪中误差 P85 不超过0.25mm; (4)图幅接边误差小于数字化输入跟踪方式的平面位移中误差的22倍。 11.2.5.7 扫描数字化作业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图形定位控制点的扫描误差不大于0.10mm; (2)相对于工作底图,矢量化后的扫描点位误差不大于 66 O.15mm,线划误差不大于0.20mm; (3)接边误差不大于扫描输入方式的平面位移中误差的22倍。 11.2.6 同一比例尺的邻接图重叠部分,应按相邻图幅转绘或映绘,并应注意叠幅与整幅其他部分的协调。相近比例尺的叠幅部分,应先用较大比例尺的图编绘,作为邻接重叠部分的转绘资料。 11.2.7 当拼接编绘原图时,控制点宜均匀分布,一幅图编绘图时不得遗漏主要控制点、主要水工建筑物、助航标志、有助航意义的地物、航行障碍物、特征高程点和地貌特征线等。 11.2.9 等深线勾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9.1 等深线应用首曲线、计曲线、标准线和零米线分别表示;当计曲线间距小于图上3mm时,可不插绘首曲线。 11.2.9.2 当平坦水域有若干相同深度点时,等深线应通过靠 深的一侧勾绘,当等深线不符合地貌形态时,个别点的深度允许调整O.1m。 11.2.9.3 等深线应为光滑的曲线,弯曲度较大处可按表 7.1.5规定的深度误差范围向深的一侧移动。 11.2.10 图历簿填写图上要素应按原图清绘,位置偏移不应大于0.2mm。 11.3.2 清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2.1 清绘前应检查原图图幅拼接时的有关线划符号沿图廓线方向位置较差不应大于0.2mm。 11.3.2.3 应正确处理图上各要素间的留空、相接、共线、位移等相互关系,不得改动原图的定点位置。 11.3.3 清绘应墨色黑实、浓淡一致、线划光滑、粗细均匀、图面整洁。 67 11.3.4 配置注记时应避免遮盖或截断助航标志、显著地物和航行障碍物,并宜配置在相应地物的右侧。 11.3.5 地名注记应采用政府正式颁布的地名。 11.3.6 航道图水域应注记海湾、河口、港口、航道等名称。 11.3.7 岛、礁应注记名称和高程。沿岸主要山峰和有助航意义 的地物应注记名称。 11.4 晒蓝图、静电复印和复照 11.4.1 原图清绘结束后应全面检查。各级检查和验收应独立进行,不得省略或代替。 11.4.2 当采用照相复制图时,底图的图廓尺寸与复制尺寸之差, 不应大于0.2mm,对角线误差不应大于0.3mm,底版纵横边长伸缩 不等时,应取其中数作为复照标准。 11.4.3 当采用平版胶印并需拼接多幅图印刷时,墨色浓淡和线 划规格应一致。 11.4.4 晒制的蓝图应图面整洁、图形居中、图像清晰。线划、注 P87 记、符号用深色,底色浅,不虚涨,不重影;编绘,清绘,刻绘用的铁盐蓝图,应与底版尺寸一致,晒成中蓝色。 11.4.5 静电复印等大复制和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的图幅,其图廓 尺寸与理论尺寸之差不应超过0.5mm;对角线的长度误差不应超过0.8mm。 11.4.6 复照应图形完整,线划光洁。复照精度要求应符合表 11.4.6的规定。 P88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 JTJ203—2001 注:(1)本部份内容完全与《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2001,1,11章的内容相同,是采用《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2001扫描后整理的。由于扫描误码,本部份经过二人校对,可能还有个别错 68 误。恳请各位人员发现有错立即告诉我部,以便及早更正。 (2)为了编辑版面的安排,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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