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国务院文化部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通知

2019-08-18 9页 doc 27KB 45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2655

暂无简介

举报
国务院文化部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文化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10-19 【生效日期】1984-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务院文化部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4年10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出版总社、人民出版社,全国各出版社:    文化部出版局《关于试行〈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报告》和《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已经我部批准,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文化部出版局关于试行《书籍稿酬试行规定...
国务院文化部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文化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10-19 【生效日期】1984-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务院文化部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 (1984年10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出版总社、人民出版社,全国各出版社:    文化部出版局《关于试行〈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报告》和《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已经我部批准,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文化部出版局关于试行《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报告    (1984年9月22日)    文化部:    一九八○年五月,中央宣传部曾以中宣发〔1980〕14号文件转发了原国家出版局制订的《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经过四年来的实施,各有关方面认为这项规定比一九七七年九月颁布的《新闻出版稿酬及补贴试行办法》有了改进,对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保障著译者的基本利益,鼓励广大著译者的积极性,繁荣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主要是:    一、基本稿酬偏低。一九八○年制订的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虽比一九七七年的稿酬办法规定的基本稿酬有所提高(如著作稿每千字由二至七元,提高到三至十元),但在一九八○年十月以后,国家对稿酬收入超过八百元以上的部分征收所得税,因此,著译者实际得到的稿酬收入,所增不多。    二、体现优质优酬的精神不够,主要现在,某些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较高,字数较少的专著,因为印数和字数少,拿到的稿酬也相应较少,往往比一般书籍的稿酬还要低。    三、印数稿酬太少。一九八○年虽然恢复了印数稿酬,但因规定的计酬比例太低,如印一百万册,得到的印数稿酬才相当于基本稿酬的百分之七十。一些专业性较强,印数较少的学术专著,所得的印数稿酬就更少,有的甚至只有几元。    此外,一九八○年的稿酬办法,对由中文译成外文以及根据他人著作改编的书稿,不付原作者稿酬。对已故作者的稿酬继承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使执行单位无章可循。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使稿酬趋于合理,更好地鼓励著译者积极著译和提高著译质量。经我们反复征求著译者和出版者意见,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条件,以及出版物的成本和广大读者的购买力等因素,对一九八○年实行的稿酬暂行规定,做了些必要的修订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基本稿酬标准提高一倍,如著作稿每千字由三至十元,提高到六至二十元,翻译稿由二至七元,提高到四至十四元。    二、为了便于执行者掌握,基本稿酬标准制订得比以前详细了一些。如增加了古籍整理、词书条目、书籍编选费、编辑加工费、审稿费、校订费等的计酬标准。    三、对印数稿酬做了调整,实行两种印数稿酬标准。    一种是对一般书籍印数稿酬的规定。这些书籍印数较多。这次计酬标准也有较大提高。按新的印数稿酬标准计算,印五十万册的书,作者所得的印数稿酬约相当基本稿酬的百分之九十七(一九八○年规定的印数稿酬办法,印五十万册,只相当基本稿酬的百分之五十)。    另一种,为了体现优质优酬的精神,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规定了较高的计酬比例。如印一至一万册,按基本稿酬的百分之二十计酬,一万零一至二万册,按基本稿酬的百分之十计酬,印二万册以上与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相同。照这种付酬办法,印一万册,作者所得的印数稿酬为一般书籍印数稿酬的四倍。    四、增加了对已故作者稿酬继承办法的规定。著译者死亡后三十年以内者,对再版书籍,付印数稿酬;死亡时间超过三十年的,一般不再付酬,但对首次发表的遗作仍付给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五、增加了由中文译成外文以及根据他人著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对原作者和原出版者付酬的办法。    六、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权益,增加了出版者同著译者签订约稿或出版合同的规定;并规定在书稿发排后,可以预付一部分基本稿酬,书籍出版后立即付清全部稿酬。    为了加强对稿酬的管理,还规定了各级出版行政部门对稿酬的执行要加以监督检查。对出版社,规定了要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    此外,关于美术、音乐和封面设计等方面的稿酬实施办法,将另行修订。    修改后的稿酬试行规定,是针对著译者书稿制定的,报刊稿酬可参照此规定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试行。但总的标准不得超过本试行规定。    现将《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报上,如认为可行,请批准作为文化部文件下达,自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待试行一段时间后,再修改作为正式规定颁发实行。    书籍稿酬试行规定    (1984年9月)    第一条 为了实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和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著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付给著译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    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    (1)著作稿:每千字六至二十元。其中,一般著作稿,每千字六至十五元;对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按每千字十六至二十元付酬。    (2)翻译稿:每千字四至十四元。其中,一般翻译稿,每千字四至十一元;对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按每千字十二至十四元付酬。    由外文译成中文,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对翻译者,按上述标准付酬。    由中文译成外文,对翻译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付酬。对原著作者按该著作翻译稿酬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付酬。    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对原著作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定级支付百分之六十的稿酬。    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规定的外文译成中文的标准,另加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付酬。    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    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六至十二元。对特别繁难,质量又十分优秀的,可酌情提高,但最高每千字不得超过十四元。    古籍资料的辑录,汇编,每千字三至七元(不付印数稿酬)。    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三至五元(不付印数稿酬)    断句、校正错讹,每千字二至四元(不付印数稿酬)。    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三至五元;难度大的标点加繁重校勘,每千字六至八元(均不付印数稿酬)。    (4)词书稿:   词书条目,照本条第(1)款标准,按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另外增加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百科全书词条编撰,每千字十六至二十元,另增加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5)根据他人著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本条第(1)款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向改编者付酬。并按改编费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向原出版者付酬。    (6)译文的校订费,每千字二至五元,不付印数稿酬。由译者请他人代为校订者,费用由译者自付;出版社请他人校订者,校订费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图书资料辑录,每千字二至四元,不付印数稿酬。    (8)约请社外人员编选的书籍付编选费,按每万字十至二十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约请社外人员编辑加工的书稿,付编辑加工费,按每万字十至十五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9)约请社外人员审查书稿,付审稿费。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二至五元付酬;对于繁难的专著,可按每万字五至八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第四条 印数稿酬    (1)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总额照下表规定的百分之比支付:    印数稿酬表    ────────────────┬──────────┬─────────── 累      计      印      数  │    著        作    │    翻          译 ────────────────┼──────────┼─────────── 1至20000册                │    每万册5%      │    每万册4% ────────────────┼──────────┼─────────── 20001至50000册        │    每万册4%      │    每万册3% ────────────────┼──────────┼─────────── 50001至150000册      │    每万册3%      │    每万册2% ────────────────┼──────────┼─────────── 150001至250000册    │    每万册2%      │    每万册1% ────────────────┼──────────┼─────────── 250001至500000册    │    每万册1%      │    每万册0.8% ────────────────┼──────────┼─────────── 500001至100000册    │    每万册0.8%  │    每万册0.5% ────────────────┼──────────┼─────────── 1000001册以上            │    每万册0.5%  │    每万册0.4% ────────────────┴──────────┴─────────── (2)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 总额照下表规定的百分之比支付: ──────────────────────┬──────────────── 累      计      印      数              │        著            作 ──────────────────────┼──────────────── 1至10000册                            │        每万册20% ──────────────────────┼──────────────── 10001至20000册                    │        每万册10% ──────────────────────┴──────────────── 20001册以上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 ─────────────────────────────────────── 〔本条(1)(2)两款规定的印数稿酬,以万册为计算单位,不足万册的按万册计算。每次重印均应累计过去的印数。〕    (3)学习用书、临时教材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译,在第一次出版后两年内,印数在二十万册以下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付酬;超过二十万册 以上,视不同情况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付酬。    第五条 曾在报刊上发表过的著译,辑成个人专集出版,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编选不同著译者报刊文章合集出版,对著译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分章撰写,内容相互有连贯性的专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撰写,单篇独立(没有连贯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期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发表过的作品,按第三条第(1)款标准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向原作者付酬,并按第三条第(1)款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向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刊付酬。    第六条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译,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付给作者著译费(书稿归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动约稿,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出书者,出版社视具体情况,酌付少量的约稿费。    第七条 解放前出版过的著译重印或校订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对已故作者著译的付酬办法见第八条)。解放后出版(或再版)的已付过基本稿酬的著译,再版重印以及辑成个人专集(包括全集、选集、文集等)或和他人著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著译修订重印,视修订程度支付修订费。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修订后,质量有显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数稿酬,仍应累计原来的印数。    第八条 对已故作者稿酬的继承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著译者死亡在三十年以内者,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遗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只付印数稿酬,不付基本稿酬。    (2)著译者死亡超过三十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其首次发表的遗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
本文档为【国务院文化部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通知】,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