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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效力、物权归属问题的原则意见

2017-12-26 2页 doc 11KB 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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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效力、物权归属问题的原则意见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效力、物权归属问题的原则意见 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效力、物 权归属问题的原则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4]4号 近年来,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大量增多,由于此类案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给法院审理带来很大难度。我们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
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效力、物权归属问题的原则意见
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合同效力、物权归属问题的原则意见 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效力、物 权归属问题的原则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4]4号 近年来,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大量增多,由于此类案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相关法律不尽完善,给法院审理带来很大难度。我们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 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应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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