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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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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 2011-12-31 下午 03:33:45 来源: 点击数:825 引 言 当今我省建筑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并充满生机,预示着我省建筑市场正走上前所未有的发展。为巩固和发展这一局面,首要的是政府必须对建筑市场实施规范化管理,以保障建设各方权益,构建和谐建筑市场。工程造价是建筑市场的灵魂。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施行,给我国工程造价行业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我省在总结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的基础上,...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 2011-12-31 下午 03:33:45 来源: 点击数:825 引 言 当今我省建筑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并充满生机,预示着我省建筑市场正走上前所未有的发展。为巩固和发展这一局面,首要的是政府必须对建筑市场实施规范化管理,以保障建设各方权益,构建和谐建筑市场。工程造价是建筑市场的灵魂。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施行,给我国工程造价行业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我省在总结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关注着新形势下建筑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机制,使我省工程造价领域走向人性化,《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以下简称“本通则”)就此应运而生。 本通则的发布,工程造价同行必须未雨绸缪,只有先行一步,把握机会,领略本通则的要点和内涵,才能在建筑市场竞争中,运筹帷幄;才能在建筑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 曾听一位国内同行说,我国工程造价行业要发展既易又难。易的是同行们学得快、用得快;难的是同行们无法形成合力,难以凝聚主流。这是反映行业现状的由衷心声,也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症结。随着本通则的实施,作为工程造价 同行,应在掌握和熟悉应用本通则的前提下,完善本通则的操作流程,广开门路, 以大气度去相互交流,以大包容去促进行业发展! 一、出台背景 1、国务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涉及工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工程结算行为。 3、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检验试验费、措施费和规费等概念。 4、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5、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6、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制定了新的通用合同条款。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争议的解决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 7、建设部2006年3月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建设部2006年12月发布《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中价协2006年6月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规范了对工程造价咨询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管理。 8、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施行,明确了建设工程从招标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工程造价全过程计价内容,加强了建设工程相关环节的工程计价管理。 9、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粤建价[2007]40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粤建管字[2009]62号)等文件的出台,为物价风险调价、合同价约定、合同管理提供了政策平台。 二、编制思路 (一)工程计价需要改进。 以前,受计划经济年代定额计价的长期影响,“按实结算”的定额计价方法已在行业中根深蒂固。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建立,同行们已慢慢接受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做法,但仍然认为定额计价是根本之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施行,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更趋于成熟。为巩固这一成果,结合我省近十年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实践,需要改进我省工程计价方法。 (二)工程计价内容需要完善。 工程计价内容不能仅局限于招投标价、预结算,还应涉及后续合同履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的调整、结算款清算等。而以前对工程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计量与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既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相应的计价流程和程序,致使承发包双方经常发生工程造价纠纷和扯皮。为遏制这些现象,需要完善工程计价内容。 (三)概算价编制质量需要重视。 由于我省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一直空白,也没有相应的编制办法,致使以前大部分编制人编制概算价时常运用“拿来主义”,生搬硬套,质量较为粗糙。随着我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增多,国有资金投资金额加大,为杜绝国有资金的流失,必须进一步加强概算价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概算价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提高概算价的编制质量。 (四)招标投标计价行为需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后,我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均依法进行招标。但由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出台,大大淡化了标底,加之我省较早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大部分地级市都先后取消了标底做法,使得招标人无法界定投标人合理报价,也出现人为压价或哄抬标价的现象。同时由于社会普遍接受低价中标法招标,而部分投标人又未具备正确报价意识,为求生存,误以为只有绝对低价才能保证中标,引发恶性低价竞争的现象。这些都决定必须规范招投标人的计价行为。 (五)施工合同造价管理需要明确。 现有1999年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不配套,它主要是基于定额计价模式的需求,有赖于当时号称为“天书”的定额体系支持,其对工程造价的约定较为模糊,对施工过程发生的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等情况没有具体的要求,使得施工合同管理缺乏有效依据。这些都要求在配合我省现今合同体系下,进一步明确施工合同的造价管理。 (六)竣工结算管理需要加强。 现有1999年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办理竣工结算的约定很少,也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无法衔接。从该示范文本的执行情况来看,社会普遍反映存在竣工结算的程序与原则及违约责任、结算价的计量与支付、一审再审、拖延结算、久拖不结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结合我省的实际,仍有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竣工结算管理,完善竣工结算管理制度。 三、编制依据 编制本通则的依据,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主要编制依据如下: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 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建办[2005]89号); 5、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企[2006]478号); 6、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 , 8、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9、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10、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省建设厅粤建价[2007]402号); 11、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9]62号); 12、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6)(省建设厅2006年印发)。 四、编制历程 由于我省全程参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修订工作,也因为该规范修订工作的需要,使我省更加全面掌握建筑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快本通则的编制进程。具体历程如下: 1、200年3月11-13日,召开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动员会议。在会上,设立了组织架构,成立了编制工作小组,确定了本通则编制目标:将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融为一体,以工程计价技术促进管理,以管理规范工程计价技术。 2、2009年4月中旬,编制工作小组在站领导带领下,赴中山、江门、惠州等地调研,充分听取各地意见,明确了编制思路。 3、2009年月5月下旬,拟出本通则编制提纲,并通过多次论证,正式启动了本通则的草拟工作。 4、2009年月8月下旬,在草拟完本通则后,组织了有关单位和专家,再三研究、讨论,几易其稿,完成了本通则(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 5、2009年10月底,由省住房和建设厅印发关于征求《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意见的通知(粤建办管函[2009]423号)向各市、各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和建议82条。 6、2009年11月中旬,根据各市、各有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编制工作小组经过研讨、筛选,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共63条,并调整本通则架构,完成了本通则(审查稿)的编制工作。 7、2009年12月1-3日,组织了有关单位,召开了本通则审查会议。会上,参会代表对本通则(审查稿)框架、内容进行审查,提出了26条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完成了本通则的审查工作。 8、2010年1月中旬,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审查会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完善本通则的内容和格式,形成了本通则(报批稿)。 9、2010年2月21-23日,按照厅办公会议上对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审批要求,考虑到本通则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再次组织了有关单位,召开了本通则第二次审查会议。会上,参会代表对本通则逐章逐条审查,较高质量地全面审查本通则的内容,进一步提高本通则的编制质量。 10、在全部完成本通则的编审工作后,省住房和建设厅于2010年2月26日正式批准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要求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明确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全省必须统一执行。 五、组织架构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 计量单位与尺寸标注规定 3.2 计价规定 3.3其他规定 4、计价元素 4.1 人工费 4.2 材料费 4.3 施工机械使用费 4.4 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 4.5 管理费 4.6 利润 5、工程计价 5.1 计价方法 5.2 工程量清单计价 5.3 定额计价 6、工程量清单 7、概算价 8、招标控制价 9、投标价 10、合同价 11、计量与支付 12、工程价款 12.1 预付款 1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12.3 进度款 13、工程价款调整 14、结算价 15、工程尾款 15.1 质量保证金 15.2 最终清算款 16、工程计价纠纷处理 16.1 处理程序 16.2 纠纷调解 17、工程计价监管 18、附件与格式 18.1 使用要求 18.2 附件 18.3 格式 六、主要特点 (一)体现工程计价各阶段的要求,组织架构形成有机整体。 本通则首先对工程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明确,然后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程计价特点作了专门性规定,末尾还增加工程计价的监管、附件与格式。具体表现为各章节、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建设的基本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使本通则形成一个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 (二)总结工程计价的经验和成果,内容更加全面、丰富。 本通则的内容不仅仅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竣工结算的计价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涵盖了建设工程从概算价编制开始到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使工程计价内容更加全面,更加丰富。 (三)加强建设工程工程计价管理,体现政府依法监管。 本通则按照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原则,对招标投标市场出现招标人人为压价、投标人恶性低价竞争的不当计价行为予以规范;对建设工程各方开展工程计价活动的资格作出具体的规定;对委托开展工程计价活动进行约束;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签章提出要求等,体现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监管不越位,对需要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不缺位。 (四)考虑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维护客观公正的市场秩序。 本通则按照发展、完善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对适宜放开的费用,完全交由市场定价,充分放开;对根据国情需要,不允许由市场竞争的费用,则加以限制。因此,本通则对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利润等,规定为由投标人自主定价;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规定为应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在工程工程变更、工程量错漏、物价波动等风险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 (五)关注建筑市场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工程计价更具操作性。 针对建筑市场出现“三超”(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人为压价”、“恶性低价竞争”、“阴阳合同”、“工程优质优价”、“结算难”、“拖欠工程款”等热点难点问题,本通则在相应各个计价环节上,都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详尽的规定,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技术,使条文更具操作性、实用性。为抑制工程计价纠纷,保证工程造价文件更加全面、完整和规范化,本通则制定了工程计价的一系列附件与表格。同时,允许各地级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通则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使本通则更加贴近工程计价的实际需要。 七、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1、建设工程,包括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等专业。 2、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概算价编审、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理、工程尾款清算、工程计价纠纷处理以及工程计价监管等活动。 八、出台目的 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1、一方面规范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计价行为,另一方面既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也规范定额计价行为。 2、通过规范工程计价行为,使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得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从而维护工程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计价原则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必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1、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既是工程建设投资,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反映。因此,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投资,而且要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 2、要求工程发、承包双方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上述原则。 十、条文诠释 本通则分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计价元素、工程计价、工程量清单、概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价款调整、结算价、工程尾款、工程计价纠纷处理、工程计价监管以及附件与格式等十八个章节,共条条文。它涵盖了从设计阶段开始至竣工阶段为止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使建设程序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并按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构筑起规范建设项目工程计价行为的长效机制,是一本融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通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活动的准则。 (一)总 则 【概述】本通则第1章“总则”共9条条文。主要阐述制定本通则的目的、依据~本通则的适用范围、执行范围~工程计价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文件的备案、档案管理等。 【重要条文】1.0.3 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在编制和核对工程量清单、概算价、招标控制价、预算价或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进度款、结算价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必须遵守本通则;在编制和核对投资估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应遵守本通则。 【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在开展工程计价活动时~执行本通则的基本要求。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应按照本条规定开展工程计价活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术 语 【概述】本通则第2章“术语”共计28条条文。按照编制本通则的基本要求~术语是本通则的主要和常用词语~对执行本通则赋予特有的定义~不一定是该词语的通常含义~以尽可能避免本通则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 【重要条文】2.0.5 概算价 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概略计算的工程造价,它包括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运行到竣工验收等的全部建设资金,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2.0.6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施工设计文件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7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8 合同价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9 工程价款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建设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2.0.10 结算价 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说明】本通则第 2.0.5,2.0.10条规定的概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工程价款、结算价这6个术语~反映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工程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工程造价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不能一次性确定工程价格~直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 因此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直到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重要条文】2.0.22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 【说明】“工程造价信息”是专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采集、编制~并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 定期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行政职责之一。在当今发达的信息时代~工程造价信息对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至关重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集、编制和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引导建设工程进行正确计价。 【重要条文】2.0.27 现场造价工程师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说明】“现场造价工程师”是专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国家对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因此~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工程造价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即造价工程师,~方可开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 划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必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方能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对造价工程师实施管理。 (三)基本规定 【概述】本通则第3章“基本规定”分为3节~共计22条条文。主要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关于计量单位、尺寸标注、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风险费用、现场签证要求、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及方法、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问题作出的一般性规定。 【重要条文】3.2.2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的作用和确定方法。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此条同时与本通则第6.0.9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重要条文】3.3.3 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项目的费用标准计算;有上下限费用标准的项目,按照其上限值计算。 【说明】本条规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关费用项目的计价原则。 为确保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作出相应规定~满足了建设工程计算有关费用项目的要求~同时对有上下限费用标准的项目~规定应按照其上限值计算。 【重要条文】3.2.4 安全文明施工费 1、应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 2、按照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说明】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扁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根据上述要求作出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予竞争。因此~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 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重要条文】3.2.8 工程优质费 1、当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且经鉴定或评定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时,应计取工程优质费。 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3、当建设工程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等多个质量奖项时,工程优质费只按照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优质费的计价原则。 为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倡导优质工程~铸造精品工程~根据国家、省对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有关精神~借鉴部分省市的做法~本条规定了工程优质费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当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提出了“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这一合同救济方法。 【重要条文】3.2.13 规费和税金 1、应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 2、按照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说明】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它们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是其费用内容和计取标准都不是发、承包人能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 由上可见~规费和税金是由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因此~本条规定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人民提供社会保障是当前的重要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社会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劳动主管部门加强对违法企业的劳动监察~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支出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本条规定规费不得竞争~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 【重要条文】3.2.14 风险费用 1、应按照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计算。 2、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风险幅度应按照附件2的规定计算。 3、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建设工程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风险的确定原则。 回顾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在早期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一直奉行“按实结算”的计价原则~施工中的工程风险基本都由发包人承担~材料、设备涨价了~均按实调整~导致实际竣工结算价与中标价也相差甚远。自从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后~由于计价方式的改变~使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发生了巨变~引发了原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大部分变成了由承包人承担~建筑市场出现了许多不相适应的现象。 可以说~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以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大特性。工程风险是指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调试以及移交运行等项目周期全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本条所指的风险是招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和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 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是工程建设交易方式之一~建筑市场应是一个体现交易公平性的市场。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实现建筑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 在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无限度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合同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也不得转嫁任何风险。 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分摊一般遵循如下原则: 1、对于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 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的风险~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规定计算~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承包人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结合市场情况~充分考虑这类风险进行自主定价。 【重要条文】3.3.3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时,本通则第17.0.7条规定的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并依据本通则第13.0.7条的规定,区分出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具体明确签证项目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价格。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施工的现场签证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是在所难免的。因此~本条规定了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并要求在签证时~应列明签证项目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价格~纠正了先施工后签证、虽签证但不明等不当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本条与本通则第13.0.7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双方签证人办理签证的责任和要求。 (四)计价元素 【概述】本通则第4章“计价元素”分为6节~共计30条条文。阐述了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六大基本元素: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的内容和构成,同时也对这六大元素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共性的计价内容、必要的管理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重要条文】4.1.4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签证用工时,每4小时内按照半个工日,4小时外至8小时内按照一个工日计算。 【说明】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签证用工的计价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签证用工时~计算工日数问题是引发工程造价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条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对施工签证用工的工日数计算方法作出规定。 【重要条文】4.2.5 材料和设备检验试验费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和设备费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和设备、构配件和建(构)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设备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对涉及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构配件见证取样的检验试验费,编制概算价、预算价和 招标控制价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工程结算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依下列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1)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对材料和设备的再次检验试验,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4.2.6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消防、防雷等工程进行专项检测,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研究试验费内。 【说明】本通则第4.2.5、4.2.6条规定了检验试验费的计收原则。 检验试验费的计收~是近年来困扰着我省建筑市场的热点问题。自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施行后~工程建设项目普遍加大对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力度~检验试验费的内涵和范围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补充、完善了材料和设备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定义~同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有关规定~将检验试验费划分出必须检验和自愿检验两类~规定其计收办法~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消防、防雷等工程列入专项检测~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重要条文】4.2.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工程结算,应按照综合定额的相关规定和基准日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料机价格信息,依照本通则第14.0.2条的有关依据,并考虑本通则第13.0.4条第1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办理,即实际结算价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结算价乘以本通则第13.0.4条第1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该种情况下,物价涨落等调整合同价款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含税工程造价中扣减发包人采购供应材料和设备等属于发包人的费用,并将扣减价款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给发包人。税务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工程结算原则。 针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工程(即“甲供料”工程)~本条规定了这类工程结算要以基准日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料机价格信息为定价基准~但应考虑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同时对这类工程的物价风险、退税问题作出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甲供料”工程的结算管理~减少结算纠纷。 【重要条文】4.3.6 施工机械停滞费是施工机械受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停滞而发生的费用。发生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机械停滞费,台班折旧费,台班人工费,台班其他费用 停滞期间,当施工机械停滞费超过施工机械原值时,不得再计取施工机械停滞费,但应计取其继续停滞期间所发生的台班人工费。 【说明】本条规定了施工机械停滞费的计价原则。 由于以前施工机械停滞费的概念不清~所以本条对其重新定义~并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1,第6.0.1条规定~明确了施工机械停滞费的计算方法。针对社会反映的以前的施工机械停滞费计算方法~会造成“施工机械停滞费超过施工机械原值”的不正常现象~本条进一步规定:当施工机械停滞费超过施工机械原值时~不得再计取施工机械停滞费。 (五)工程计价 【概述】本通则第5章“工程计价”分为3节~共计18条条文。主要介绍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分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法~并规定了两种计价方法的使用要求。同时区分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方法~分别制定其工程计价程序~明确其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项目的计价方法。 【重要条文】5.1.1 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是定额计价方法。同一工程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法。 【说明】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方法的使用要求。 根据目前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状~工程计价活动分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法。因此~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其采用的计价方法~并规定了同一工程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法~与本通则第5.1.3条相呼应。 【重要条文】5.1.2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说明】本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与本通则第1.0.3条相一致。 【重要条文】5.1.3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方法时,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说明】本条是对本通则第5.1.1条的补充。 当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方法时~本条规定了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这一规定~也是我省加大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具体体现。 【重要条文】5.1.4 除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应执行工程量清单专门性规定外,不论采用何种计价方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均必须执行本通则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方法执行本通则等的要求。 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由于本通则规定了合同价、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价款调整、结算价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这类条文适用于两种计价方法~所以不论采用何种计价方法都应执行。 【重要条文】5.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应规定和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本通则第8.0.3、9.0.3、14.0.3条的规定确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法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本条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0500-2008,的规定~本通则定义的综合单价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及其管理的特点确定的~没有包括规费和税金。因此~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综合单价应是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重要条文】5.2.3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按照“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计价,但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本通则第3.2.4条的规定计价。 【说明】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方式。 本条将措施项目划分为可以计算工程量的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值得一提的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均未包括规费和税金。同理~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计价的措施项目价格~也未包括规费和税金,除此以外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应的措施项目价格中。 【重要条文】5.3.3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章节的规定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通则第3.2.4条的规定计算。 【说明】本条规定了定额计价方法下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 定额计价方法下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是建立在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别于以前“按实结算”的模式~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自主报价。结算时~除发生调整外~措施项目费应按承包人投标文件的报价计算。 (六)工程量清单 【概述】本通则第6章“工程量清单”共计11条条文。主要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格、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清单内容的编制要求。 【重要条文】6.0.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本通则第6.0.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和编制要求。 凡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均必须按本条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是进行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其责任包括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受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计价活动。 此外~本条还对编制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应遵循的依据和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 【重要条文】6.0.3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 本条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与工程量清单术语定义一致~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重要条文】6.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有关规定,对应其附录的相关要求,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内容进行编制。 【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 本条规定了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五个要素~这五个要素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增加了“项目特征”~目的是解决以前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于对项目特征描述不详而带来的困惑。 同时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构成要素~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的规定编制。该编制依据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管理的要求。 【重要条文】6.0.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子目设置、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描述。 【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为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作出规定~要求在编制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子目设臵、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以前~由于对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不明~往往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时常引发发、承包双方的工程造价纠纷。因此~在工程量清单中准确地描述其项目特征~是有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一环。 【重要条文】6.0.9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的作用和编制责任。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 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工程量清单的权力。本通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要求~规定为“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对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得更明确、更具体。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处理。 【重要条文】6.0.11 招标人不得将编制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转嫁给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内容(属于风险范围内的除外),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人不得转嫁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风险。 在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后~由于计价方式的改变~使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发生了巨变。原本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许多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将风险转嫁给投标人~招投标市场出现了许多由投标人承担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现象~严重违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也滋生了工程结算的许多纠纷。因此~本条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承担的合理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风险~也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七)概算价 【概述】本通则第7章“概算价”共计15条条文。主要规定了概算价编制人及其资格、概算价的编制依据和组成内容~同时对编制概算价的形式、编制内容~以及概算价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 【重要条文】7.0.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编制概算价。 概算价,应由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本通则第7.0.2 条的有关依据,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 【说明】本条规定了概算价的编制主体和编制要求。 凡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均必须按本条的要求编制概算价。 建设单位是进行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其责任包括负责编制概算价。若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受委托编制概算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计价活动。 此外~本条还对编制人编制概算价应遵循的依据和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 【重要条文】7.0.3 概算价由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应列入概算的有关费用组成。 1、工程费用由工业建设项目和民用建设及市政项目两类费用组成。 1)工业建设项目,一般包括主要工艺生产装置、辅助工艺生产装置、公用工程、总图运输、生产管理服务性工程、生活福利工程和厂外工程等费用; 2)民用建设及市政项目,一般包括主体建(构)筑物、辅助建(构)筑物和配套系统等费用。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一般包括附件8所列的费用项目。 3、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4、应列入概算的有关费用一般包括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铺底流动资金等。 【说明】本条规定了概算价的组成内容。 本条规定概算价的内容由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臵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应列入概算的有关费用组成~并明确了组成概算价的各项费用所包括的内容。 【重要条文】7.0.9 概算价应控制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的投资控制额以内;概算价超过投资控制额的,必须修改设计或重新立项审批。概算价一经批准,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说明】本条规定了概算价的审批原则。 概算价的控制、审批~应遵循国家、省有关规定。如果概算价超过投资控制额~以至于因概算价变化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使经济效益达不到预定收益目标值时~必须修改设计或重新立项审批。 【重要条文】7.0.13 一个建设项目只允许调整一次概算价。重新报批调整的概算价时,应同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调整依据。 【说明】本条规定了概算价的调整原则。 本条规定每一个建设项目只允许调整一次概算价。同时对重新报批调整的概算价时~应同时提供原设计的批准文件、重大设计变更的批准文件、工程已发生的主要影响工程投资的设备和大宗材料购买货发票(复印件)和合同等作为调整概算价的依据。 【重要条文】7.0.14 概算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概算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说明】本条规定了概算价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原则。 为避免建设项目超过概算价~应防止建设单位有意抬高或压低概算价~给审批部门以错误信息~因此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如实编制概算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概算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本条对概算价的编制质量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概算价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的控制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如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责任仍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重要条文】7.0.15 建设项目概算价经批准部门批准后的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概算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说明】本条规定了概算价的备查事项。 为加强对概算价的管理~本条建立了概算价备查制度~规定建设项目概算价一经批准~建设单位应在批准后的15日内~将概算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八)招标控制价 【概述】本通则第8章“招标控制价”共计13条条文。本章对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专门性问题作了规定~其内容包括了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及其资格、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组成招标控制价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对招标控制价的管理要求等。 【重要条文】8.0.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本通则第8.0.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 【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由于招标方式的改变~标底这一法律规定已起不到有效遏止哄抬标价的作用~我省部分地方已经发生了在招标工程上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的现象~致使中标人的中标价高于招标人的预算~对招标人带来了困扰。因此~为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责任主体。招标人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主要责任主体~若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则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受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取得工程 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计价活动。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此外~本条还对编制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应遵循的依据和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 【重要条文】8.0.3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本通则第8.0.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1、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 2、材料价格遵循下列优先顺序及其规定计算。 1)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价格信息; 2)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暂估单价; 3)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发布的厂商报价; 4)参考市场调查的有合法依据的价格。 3、管理费、利润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计算。 4、风险费用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计算。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如不采用或需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的,应提供合法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调整幅度,否则不得调整。 【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 1、采用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应是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应根据本通则第8.0.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2.1 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 2.2 材料价格遵循下列优先顺序及其规定计算: 1,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价格信息, 2,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暂估单价, 3,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发布的厂商报价, 4,参考市场调查的有合法依据的价格。 2.3 管理费、利润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计算。 2.4 风险费用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计算。 【重要条文】8.0.7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价时,招标人必须将其报原概算价批准部门重新审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拒绝。 【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原则。“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价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价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因为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概算价控制制度~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价。因此~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价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四条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属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政府采购中的采购预算价。因此本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精神~规定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重要条文】8.0.9 一个建设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随同招标文件一并发出和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 【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条件和公布事项。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应随同招标文件一并发出和公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重要条文】8.0.10 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原则。 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信息~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本条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人报价参考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至于工程造价咨询要求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处理。 【重要条文】8.0.11 投标人发现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通则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及时据实调整,并在开标7日前重新公布。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仍然有误的,应在开标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及时修正。 【说明】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对未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处理。 【重要条文】8.0.12 招标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有关规定在发出招标文件后的10日内,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未按时报送备查的,不予受理招标文件备案。 【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备查事项。 本条建立了招标控制价备查制度~目的在于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管理~规定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的10日内~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下期待续) (九)投标价 【概述】本通则第9章“投标价”共计11条条文。本章对编制投标价的专门性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了投标价编制人及其资格、投标价的编制依据~组成投标价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对投标价的管理要求等。 【重要条文】9.0.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本通则第9.0.2条的有关依据,结合自身经营状况、技术装备程度和施工管理水平,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 【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价的编制责任主体。投标价由投标人编制~投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本条还对编制人编制投标价应遵循的依据和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 【重要条文】9.0.3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本通则第9.0.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本通则第2.0.17条的综合单价组成内容和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1、综合单价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承担的风险费用。 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设备,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投标人投标报价最主要的是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单价~包括: 1、确定依据。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单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确定其综合单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材料暂估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 3、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幅度,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动~工程价款不作调整。 【重要条文】9.0.7 投标人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并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表格自主报价。 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 【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 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但投标人自主决定的投标价不能违背以下原则: 1、必须执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三条规定:“工程项目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因此~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2、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2.1条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而制定的。 【重要条文】9.0.8 投标人除根据投标文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增补措施项目外,不得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表格作任何变改和删减。 【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价中措施项目费的确定原则。 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并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但投标人根据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措施项目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让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 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为避免出现差错~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表格投标报价~不得作任何变改和删减。 【重要条文】9.0.9 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等),均应反映在投标价中的工程量清单具体项目或其综合单价的报价上,不得采用以投标总价金额方式对招标人作出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等)。 【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填报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投标价中的工程量清单具体项目或其综合单价的报价上。 【重要条文】9.0.10 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其投标价出现细微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投标总价金额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招标人、投标人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 【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报价出现细微算术性错误的修正原则。 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本条规定:当出现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其投标价存在细微算术性错误时~招标人、投标人应按照上述有关规定予以修正。 (十)合同价 【概述】本通则第10章“合同价”共计12条条文。本章针对合同价的约定与调整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对合同管理提出要求。一方面明确了合同订立事项~规定合同价的约定与调整因素,另一方面从合同订立开始~要求对合同价款有关费用进行约定~保证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法进行。 【重要条文】10.0.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及其调整因素。 【说明】本条规定了约定与调整合同价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等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合同价的约定与调整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因此~本条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与调整合同价应遵循的依据和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 【重要条文】10.0.2 合同价的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按照双方洽谈、认可的工程价款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价的约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何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价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招标工程合同价的约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1、约定的依据: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限: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3、约定的内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书面合同。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一条二款“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的规定~本条规定了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应按照合同双方洽谈、认可的工程价款在合同中约定。 【重要条文】10.0.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后继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 4、工程变更; 5、工程量偏差; 6、费用索赔; 7、现场签证; 8、物价涨落; 调整合同价时,如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设备的,均不应考虑本通则第13.0.4条第1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 【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价的调整原则。 合同价一经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不得随意调整。但当发生合同以外事件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应及时调整合同价~否则~将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有关规定~本条列举了合同价可能发生调整的相关因素。 【重要条文】10.0.6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在合同中约定本通则第9.0.10条规定承包人投标价算术性错误的修正方法。出现这一情形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应在相应项目实施前提出调整。如不利一方未按照本款规定事先向另一方提出调整,则认为不利一方放弃调整的权利。 【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投标价出现细微算术性错误的调整原则。 本条是对第9.0.10条规定的补救。受制于我国招标投标的特定性~招标工程评标过程没有修正投标价的算术性错误~而合同履行才发现承包人投标价存在细微算术性错误的现象时常发生。为正确解决这类问题~客观、公平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本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其修正方法~并要求不利一方应事先提出。 【重要条文】10.0.9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优质费。约定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优质费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本通则第3.2.5、3.2.8条的规定计算。 文明工地增加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发包人应在获得文明工地奖项后的28日内支付。 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28日内支付。 【说明】本条规定了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 为推进施工现场的文明建设~铸造精品工程~本条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约定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优质费的~应明确其计算方法~并对其支付时间作出具体规定~与第3.2.5、3.2.8条相呼应。 【重要条文】10.0.11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1、当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 2、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实际行为的,应以施工合同为准; 3、当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应以后续合同文件为准。 【说明】本条规定了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处理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但有时难免会出现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相一致的情况~因此~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关系来看~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可见~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从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来看~施工合同不包括招标文件~这与FIDIC合同条件、国家合同文本是相一致的。施工合同若包括招标文件~两者出现不一致时~根本无法解释。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仅仅是招标阶段的要约条款~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只有当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合同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违背招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可以对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作出适当修改。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合同一方会对合同条款提出补充和改变。当出现这一情形时~应以时间后者为准。 【重要条文】10.0.12 施工合同签订完毕,发包人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合同一式两份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其中一份报送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出现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的,必须在完成合同文件后的15日内,将该合同文件按照前述要求报送备查。 【说明】本条规定了施工合同的备查事项。 本条建立了施工合同备查制度~目的在于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杜绝“阴阳合同”现象。因此~规定为施工合同签订完毕~发包人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合同一式两份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其中一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同时对有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的~也规定为必须在完成合同文件后的15日内~将该合同文件按照前述要求报送备查。 (十一)计量与支付 【概述】本通则第11章“计量与支付”共计10条条文。本章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做法~规定了工程计量与支付责任主体、依据、程序和原则~同时对不予计量的情形、工程价款的支付要求以及违约的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重要条文】11.0.1 工程计量与支付,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和本通则第11.0.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提出、计量、核对和支付工程价款。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本条对工程价款的提出、计量、核对和支付依据作出规定。工程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和依据。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为确保发包人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因此本条进一步规定计量周期与支付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但两者必须一致。 【重要条文】11.0.3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和已完工程价款支付申请;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和申请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通知现场造价工程师进行已完工程计量和已完工程价款核对; 3、现场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计量和核对工作,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 4、发包人收到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违反上述程序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与支付程序。 本条对工程计量与支付程序作出规定~目的是通过制定这一程序去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的行为~以及违反这一程序的法律责任。 【重要条文】11.0.5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应按照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 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的~应按应予计量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重要条文】11.0.6 工程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计量: 1、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文件范围的; 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施工合同文件范围的; 3、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 4、施工设计文件没有变更,承包人超出投标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的; 5、其他不予计量情形。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不予计量的情形。 通过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不能计量的有关情形~目的是引导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正确计量。本条与第11.0.5条相呼应~实际上是对第11.0.5条的补充、完善。 【重要条文】11.0.9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合同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说明】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的原则。 1、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 3、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以及利息的计算。 【重要条文】11.0.10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5.8条、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为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与承包人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的权利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即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工程价款 【概述】本通则第12章“工程价款”分3节~共计17条条文~与第11章“计量与支付”相互衔接。本章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做法~主要明确了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的计算依据、方法和支付时限~以及违约的责任。 【重要条文】12.1.4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日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责任。 合同约定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时支付预付款~否则就得承担违约责任。本条对此规定了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要条文】12.1.5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表明专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任何利息。 【说明】本条规定了预付款的管理要求 为保证发包人的工程预付款不被挪作他用~维护发包人权益~本条规定预付款必须专用在合同工程上~而且在财务账目必须明列。 【重要条文】12.2.4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日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责任。 随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越来越高~发包人没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就无法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就会引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因此~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要条文】12.2.5 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说明】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要求 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并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一经查实~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一方面维护发包人权益~另一方面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工程施工安全上。 【重要条文】12.3.4 现场造价工程师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 付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日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说明】本条规定了现场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责任。 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是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先决条件。现场造价工程师不及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就谈不上支付进度款的事~更无法及时支付进度款。因此~本条规定了现场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时~仍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明确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要条文】12.3.5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本通则第11.0.9条的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 12.3.6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说明】本通则第12.3.5、12.3.6条规定了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责任。 一方面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国家、省不断加大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承包人要进行工程施工~完全依靠发包人按时支付的进度款来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设备款项~所以发包人没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进度款~就无法保证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正常施工。因此~上述两条规定了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进度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三)工程价款调整 【概述】本通则第13章“工程价款调整”共计10条条文。本章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做法~规定了调整工程价款的9个因素~以及工程价款调整程序,并相应规定了调整原则、计算方法。这些规定~使工程价款调整规定更全面~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重要条文】13.0.4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变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本通则第13.0.5条第1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预算价)×100%。 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预算价,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的有合法依据的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2、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本通则第13.0.4条第1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3)凡按照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通则第13.0.4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不利一方未按照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承包人投标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调整工程价款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P

P × (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 ×(1+15%)调011整。 式中:P——承包人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0 P——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 L——本通则第13.0.4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说明】本条规定了发生工程变更时确定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的原则~提出了防止不平衡报价的方法。 1.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7.3条、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做法~本款规定了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的综合单价确定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而言的。 ,1,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或合价的前提~是变更项目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2,没有适用、只有类似的项目单价或合价的前提~是变更项目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这一原则~可仅就其变更部分项目~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或合价~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新的项目单价或合价, ,3,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的项目单价或合价的~应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项目单价或合价, ,4,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应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的有合法依据的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项目单价或合价。 2、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7.4条规定~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做法~本款规定了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的措施项目费确定原则: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上述第1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3,凡按照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上述第1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4,如不利一方未按照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发包人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或建设工程规模的改变等原因发生工程变更~责任在于发包人。虽然承包人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策略进行投标报价~是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但承包人若利用发包人的责任~过分进行不平衡报价~不但会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而且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必须适度引导和限制。本款正鉴于建筑市场这一现象~制定出防止承包人过分不平衡报价的这一规定。 【重要条文】13.0.5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工程价款。调整工程价款时,出现本通则第13.0.4条第3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1、对于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该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1)当Q,1.1Q时,S=1.1Q×P+(Q-1.1Q)×P 1000101 2)当Q,0.9Q时,S=0.9Q×P-(0.9Q-Q)×P 100001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1 Q——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0 P——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1 P——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0 2、如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10%,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本通则第13.0.4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结算价: 1)当S,1.1S时,M=M+?M 1010 2)当S,0.9S时,M=M—?M 1010 式中M——调整后的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结算价; 1 M——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0 ?M——按照本通则第13.0.4条第2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1 S——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0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偏差调整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的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可能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该偏差会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是否调整、如何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在合同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条规定了以下处理原则: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重要条文】13.0.7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工程价 款: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发出工作指令,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工作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 求。 2、即使发生现场签证事件,但未经发包人签证,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3、现场签证事件确认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工程价 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说明】本条规定了现场签证调整工程价款的原则。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当合同对此未作具体约定时~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现场签证确认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工程价 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重要条文】13.0.8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 费。 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设备的,材料、设备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生涨落分别超过5%和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调整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1)价格系数法 C′n = Cn?Pn = Cn (a+b?Ln /L+c?En/E+„„q?Mn/M) 000 式中 C′n——调整后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Cn——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Pn——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 “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c”、„„、“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 重系数,可表示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q,1。 “Ln”、“En”、„„、“Mn”表示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 “L”、“E” 、„„、“M”表示基准日期工000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 2)价格调差法 按照工程发生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 算。 3、执行本条第2款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 者。 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工程造价 内。 【说明】本条规定了市场物价涨落调整工程价款的原则。 当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如合同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第56号令,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物价波动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原 则这一规定。同时就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1、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 价格或单价: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 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 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 者。 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工程造价 内。 上述市场物价涨落调整工程价款方法中~第1种方法“价格系数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第2种方法“价格调差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重要条文】13.0.9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本通则第9.0.10条规定修正承包人投标价的算术性错误,且引起工程价款增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通则第10.0.6条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投标价算术性错误调整工程价款的原则。 为客观、公平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本条规定出现承包人投标价算术性错误的~应按第10.0.6条规定调整工程价款~与第10.0.6条相呼应~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投标价存在算术性错误的调价问题。 (十四)结算价 【概述】本通则第14章“结算价”共计17条条文。本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做法~主要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依据、计算方法~以及结算的计量与支付、限制结算“一审再审”等事项~制定了竣工结算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办理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重要条文】14.0.1 建设工程完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和(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本通则第14.0.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 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核对与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的期限、方法等需调整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说明】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规定~规定了建设工程完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和,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涉及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需调整结算程序的~应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重要条文】14.0.7 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的责任主体及其分工。 本条规定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方式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人负责编制或汇总竣工结算。同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 【重要条文】14.0.8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和竣工结算支付申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 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的竣工结算书,视为承包人已经认可,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竣工结算款的依据。 【说明】本条规定规定了承包人编制、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和竣工结算支付申请。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认可发包人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的竣工结算书。 【重要条文】14.0.9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和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后,根据合同的约定,通知现场造价工程师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核对竣工结算书,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对意见。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后的28日内,现场造价工程师不核对竣工结算书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被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 【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办理竣工结算的责任。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竣工结算书~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对意见。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人就应当办清竣工结算~结算时~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由发包人核对~而有的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后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又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第,五,项二款“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0条、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本条规定~这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重要条文】14.0.10 承包人应在收到现场造价工程师的核对意见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对核对意见予以确认。同意核对意见的,应在修改竣工结算书后,再次递交竣工结算书;现场造价工程师应对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再次核对。不同意核对意见的,应及时提出异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收到现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对意见后的28日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现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对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再次递交竣工结算书的权利和责任。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的有关精神~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做法~本条进一步规定了承包人再次递交竣工结算书的权利和责任。 【重要条文】14.0.12 办理竣工结算,同一工程只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各委托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委托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禁止发包人再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的委托事项。 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计价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物质交易的一般原则~工程施工的发、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结清工程价款~才算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本条按照这一原则~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表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此条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拖、久审不结的现象作了禁止性规定。 【重要条文】14.0.14 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竣工结算书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的28日内,竣工结算书未报送备案的,不予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说明】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书的管理要求。 竣工结算书是反映工程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书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通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本条还规定竣工结算书备案的违约责任。 【重要条文】14.0.16 现场造价工程师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竣工结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日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 【说明】本条规定了现场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责任。 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是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的必要条件。现场造价工程师不及时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就无法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因此~本条规定了现场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时~对承包人来说~仍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支付竣工结算款通知后的28日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 【重要条文】14.0.17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本通则第11.0.9条的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56日内仍未支付竣工结算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时承包人应采取的措施。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为杜绝拖欠工程款现象~本条对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时承包人应采取的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其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计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十五)工程尾款 【概述】本通则第15章“工程尾款”~分2节~共计11条条文。一方面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返还、用途好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规定了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核对~以及其违约责任。 【重要条文】15.1.2 缺陷责任期(包括缺陷责任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如无异议,应在缺陷责任期限满后的14日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说明】本条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但如何返还、几时返还质量保证金~均应作出规定。为此~本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包括缺陷责任延长的期限,满时~发包人如无异议~应在缺陷责任期限满后的14日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当然~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和义务。 【重要条文】15.2.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 核对与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期限、方法等需调整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说明】本条规定了最终清算款支付时限的要求。 本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同时对涉及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需调整的~应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重要条文】15.2.5 现场造价工程师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支付最终清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日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 【说明】本条规定了现场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的责任。 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是发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的必要条件。因此~本条规定了现场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支付最终清算款通知后的14日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 【重要条文】15.2.6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本通则第11.0.9条的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若该永久工程按照本通则第14.0.17条的规定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的,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说明】本条规定了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最终清算款时承包人应采取的措施。 发包人收到最终清算款核对结果后~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最终清算款~就是拖欠工程款~应承担法律责任。为此~本条对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最终清算款时承包人应采取的措施依法作出规定。 (十六)工程计价纠纷处理 【概述】本通则第16章“工程计价纠纷处理”~分2节~共计18条条文。既规定了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程序~又重点对调解工程计价纠纷的责任主体、依据、程序和管理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重要条文】16.1.2 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或虽然协商但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下列方式解决: 1、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请调解; 2、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渠道和方法。 1、双方协商,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指出的是~协议仲裁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 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重要条文】16.1.3 工程计价纠纷调解终结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作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调解书后的第28日内,未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调解结果,作为处理工程计价纠纷的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书的约束力。 工程计价纠纷调解终结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作调解书。但调解书有什么作用、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如何~本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调解书后的第28日内~未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调解书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重要条文】16.2.1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工程计价纠纷,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和公平。 16.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拟任调解的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从熟悉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通过考核合格的人员中选任调解人员。 【说明】本通则第16.2.1、16.2.2条规定了调解依据、原则和资格人。 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计价纠纷。为加强这一制度~既要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工程计价纠纷的依据和原则~又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担任调解人员的资格考核作出严格要求。对此~本条均作出具体规定。 【重要条文】16.2.12 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调解成立的事项签署调解协议或者补充合同,并自调解书发出之日起履行调解协议或补充合同。 调解协议或补充合同签署后,提请调解的当事人应将调解协议或补充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送举行调解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结果的管理要求。 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成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怎样对待~如何履行~本条对此作出规定~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签署调解协议或者补充合同~并自调解书发出之日起履行。本条还规定了调解协议或补充合同及有关资料应报送备案的要求。 (十七)工程计价监管 【概述】本通则第17章“工程计价监管”~共计11条条文。主要规定了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管机构、职责~以及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资格要求~工程造价文件生效条件~工程计价软件和管理系统等内容。 【重要条文】17.0.2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定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工作指南和流程,切实履行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集、编制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及时调解工程计价纠纷。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责任。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管理机构。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对计价依据以及相关政 策发生的争议的解释好调解~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因此~本条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定办事指南和流程~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集、编制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及时调解工程计价纠纷。 【重要条文】17.0.4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承担。 1、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具备3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不得少于2名造价工程师是注册在本单位的)的建设单位; 3、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 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既可以单方也可以双方共同开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若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 【说明】本条规定了开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资格人的条件。 为保证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资格条件。根据我省转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通知的要求~本条规定了开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资格人的条件~特别对建设单位的资格条件~规定为应具备3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不得少于2名造价工程师是注册在本单位的,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重要条文】17.0.5 同一工程各阶段的工程计价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但不得单独接受一方的委托后,又同时接受另一方的委托。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条件。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有关精神~本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计价活动作出如下规定:可接受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但不得单独接受一方的委托后~又同时接受另一方的委托。 【重要条文】17.0.8 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和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和盖章,应符合下列规定,方能生效: 1、编制人是本单位注册现场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2、编制人是本单位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经本单位注册现场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签字或盖章。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文件的生效条件。 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和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因此~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具备第17.0.4条规定条件的~由当事人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开展工程计价活动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签章,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计价活动的~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工程造价文件签章。 同时规定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应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应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 专用章,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造价员的~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重要条文】17.0.10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省的计价标准和计价规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系统的条件。 建设工程计价应用软件和管理系统~是开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常用工具~也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备案、档案管理的必要条件。为此~本条规定建设工程计价应用软件和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省的计价标准和计价规定。 (十八)附件与格式 【概述】本通则第18章“附件与格式”~共计12条条文。主要规定了工程计价格式的使用要求~也附上了工程计价的有关附件~同时设臵了工程计价的有关格式~包括工程量清单、概算价、招标控制价、预算价、投标价、结算价等表样~大大增加了本通则的实用价值。 【重要条文】18.1.1 建设工程计价采用统一标准格式。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通则基础上补充、完善的格式,应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格式的要求。 开展工程计价活动的有关表格~宜采用统一标准格式。但鉴于目前各地级市的实际情况~本条赋予了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则提供计价格式的基础上予以补充、完善~但应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重要条文】18.1.2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给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必须符合本通则“18.3.1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改或另行设置表格。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采用“18.3.1,6综合单价分析表(三)”格式时,应增补“18.3.1,7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表”格式。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表格的使用要求。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表格应符合本通则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改或另行设臵~特别强调其封面的签署和盖章~应遵守和满足本通则第17.0.8条的规定。这是工程造价文件是否生效的必备条件。 【重要条文】18.1.4 招标人应按照本通则“18.3.3招标控制价”标准格式,填制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不得随意变改或另行设置表格。招标控制价发生调整时,应对调整的原因做出详尽的说明,并重新公布。 【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表格的使用要求。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表格应符合本通则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改或另行设臵。同时规定招标控制价发生调整时~应按本通则规定的表格重新公布。 【重要条文】18.1.6 投标人应依据本通则“18.3.5投标价”标准格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制招标工程的投标价,并附列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价的使用要求。 在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由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数量较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作出特别要求。因此~本条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列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重要条文】18.1.7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符合规定的格式填写单价和合价的,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此项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计量与支付;在竣工结算时,不得重新计算。 【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限制条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实质性响应招标人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本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填报单价或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在施工过程中~此项费用得不到支付,在竣工结算时~此项费用将不被承认。 【重要条文】18.1.11 建设工程计价格式中,没有注明其适用计价方法的,均适用任何计价方法。 18.1.12 建设工程计价格式有说明或附注的,其他类同的工程计价活动可参照执行。 【说明】本通则第18.1.11、18.1.12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格式的统一要求。 针对本章所列工程计价格式的统一性~规定:一是没有注明其适用计价方法的~均适用任何计价方法,二是有说明或附注的~其他类同的工程计价活动可参照执行~从而促使本通则格式在工程计价活动中更具实用性、可操作性。 十一、创新要点 (一)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在建设项目中的作用。 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政府管理部门) 1.1 工程计价的解释(17.0.2); 1.2 全过程造价监督: (1)概算价的备案(7.0.15); (2)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受理与备案(8.0.11、8.0.12); (3)投标价的合理性(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成本)(9.0.7); (4)合同价的约定与调整(10.0.1); (5)施工合同的备案(10.0.12); (6)结算价的备案(14.0.14)。 1.3 工程计价纠纷的调解(16.1.2、16.2节); 1.4 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管(17.0.1、17.0.2、17.0.9)。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1 编制工程量清单(6.0.1); 2.2 编制概算价(7.0.1); 2.3 编审招标控制价(8.0.1); 2.4 编制投标价(9.0.1); 2.5 工程计量与支付(11.0.1、11.0.3、12章); 2.6 工程价款调整(13章); 2.7 编制、核对竣工结算(14.0.1); 2.8 办理最终清算款(15.2节); 2.9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3.3.6)。 3、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3.1 工程量清单、概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结算价等工程造价文件 的编制与核对(6.0.1、7.0.1、8.0.1、9.0.1、14.0.1); 3.2 工程造价文件的签章(17.0.8); 3.3 工程计量与支付(11.0.3、12章); 3.4 工程价款调整(13章); 3.5 最终清算款(15.2节)。 (二)丰富建设项目“五价”的真正内涵。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完善了建设工程计价体系,按照建设 程序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的价格主线: 概算价 ?招标控制价,预算价 ?投标价 ?合同价 ?结算价 若把建设项目整个建设期分为建设前期、工程交易期、工程实施期,则原有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侧重于建设前期,而本通则提出的新“五价”几乎涵盖了建设项目整个建设期(仅缺估算)。这与工程计价活动应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相一致。新“五价”完善了整个建设过程的价格概念。新 “五价”中概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结算价均应由当事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唯有合同价要求必须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维护了施工合同的严肃性。 1、概算价(7章); 2、招标控制价(8章); 3、投标价(9章); 4、合同价(10章、12章); 5、结算价(14章)。 (三)重视概算价编制质量,抑制建设工程“超概”现象。 目前,我省既没有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等计价依据,也没有概算价的编制办法,造成大部分编制人要不依靠预算定额,要不凭过往类似工程的工作经验进行编制概算价,编制深度达不到要求,编制质量较差,引发概算价或高或低。随着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增多,投资额度不断剧增,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编制概算价质量管理,制定建设项目概算价的编制办法,提高概算价的编制深度,从源头上保证概算价的准确性,杜绝建设项目的“超概”现象。 1、编制主体(7.0.1); 2、编制依据(7.0.2); 3、修改与审批(7.0.9); 4、调整要求(7.0.12); 5、准确性和完整性(7.0.14)。 (四)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计价行为。 自2000年1月1日国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后,我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均依法进行招标。但由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出台,大大淡化了标底,加之我省较早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大部分地级市都先后取消了标底,使得招标人无法界定投标人合理报价,也出现人为压价或哄抬标价的不良行为。由于早期社会流行低价中标法招标,而大部分投标人又未具备这一招标办法的正确报价意识,为追求工程中标,不分青黄皂白,一味低价,引发恶性低价竞争的现象。这些都决定本通则必须制定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计价行为的条文,从而培植健康、发展的招标投标市场。 1、招标控制价(8.0.2、8.0.7、8.0.8,8.0.12); 2、投标价(9.0.2、9.0.7,9.0.10)。 (五)加强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管理。 现有1999年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对工程造价的约定较为模糊,对施工过程发生的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等情况没有具体的要求,使得施工合同管理缺乏有效依据。我省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版)》基础上,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0500-2008)的规定,修订出《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明确了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管理。本通则正是基于这一环境下,结合2009版标准施工合同的做法,制定了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条文,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管理。 1、合同价的约定,包括依据、时限、内容、形式等(10.0.2、10.0.4); 2、合同价的调整,包括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10.0.3、13章); 2、工程计量与支付,包括方式、数额及时间(11章、12章); 3、索赔与现场签证(13.0.6、13.0.7); 4、争议的解决方法和时间(16章); 5、风险的内容、范围及其调整方法(3.2.14、13章); 6、结算价的编制、核对、支付及时间(14章); 7、质量保证金和金额、预扣方式及时间(15.1节); 8、最终清算款(15.2节); 此外,还有招标工程的合同约定、合同类型(10.0.2、10.0.4)。 (六)倡导建设工程优质优价,铸造精品工程。 为倡导优质工程,铸造精品工程,促进我省建筑业的更快发展,近年来行业强烈呼吁我省应尽快制定优质优价计算办法。根据国家、省对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有关精神,借鉴部分省市的做法,本通则与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同步制定了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并做到与《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相互衔接,提出工程优质费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但当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树立起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权威性。 1、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3.2.8); 2、工程优质费在合同中的约定(10.0.9)。 (七)完善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制度,杜绝拖欠工程款。 从我省执行1999年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来看,社会普遍反映存在竣工结算的程序与原则及违约责任、结算价的计量与支付、一审再审、拖延结算、久拖不结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本通则在这基础上,借助《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做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在竣工结算管理方面,制订了加强竣工结算管理的相关条文,建立健全竣工结算管理机制,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杜绝工程款的拖欠现象。 1、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原则(14.0.1); 2、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当事人(14.0.7): 2.1 编制人:承包人: 2.2 核对人:发包人: 2.3 两者均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3、制定竣工结算的依据及竣工结算价的计价原则(14.0.2,14.0.6); 4、确立了竣工结算的编制与核对程序(14.0.8,14.0.11); 5、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办理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14.0.13、14.0.15, 14.0.17); 6、禁止拖延办理竣工结算: 6.1 承包人行为(不递交结算书)(14.0.8); 6.2 发包人行为(一审再审,以审代拖,不审不结)(14.0.9、14.0.12); 6.3 发、承包双方的行为 (14.0.10)。 7、竣工结算书的管理(14.0.14): 7.1 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7.2 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 8、支付(14.0.15,14.0.17): 8.1 方式; 8.2 时间。 (八)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机制。 1、设计阶段造价管理(7章); 2、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 2.1 招标:招标控制价(8章); 2.2 投标:投标价(9章)。 3、合同履行期造价管理: 3.1 合同价约定(10章); 3.2 计量与支付(11章); 3.3 索赔与现场签证(13.0.6、13.0.7); 3.4 工程价款的调整(13章)。 4、竣工阶段结算管理: 4.1 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14.0.1); 4.2 竣工结算的计量与支付(14.0.8,14.0.11、14.0.15,14.0.17); 4.3 违约责任(14.0.8,14.0.10、14.0.15,14.0.17)。 5、工程清算期造价管理: 5.1 质量保证金扣留(15.1节); 5.2 最终清算款办理(15.2节)。 6、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6.1 解释机构(17.0.2); 6.2 解决办法(16.1.2); 6.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3.3.6)。 十二、技术分析 (一) 综合单价 1、招标控制价: 1.1 人工、材料、机械费按清单子目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料机信息价计算。出现没有信息价的材料,其价格按下列顺序优先取定:(1)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暂估单价;(2)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综合发布的厂商报价;(3)参照有合法依据的市场调查价格。 1.2 管理费、利润,按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1.3 风险费用,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2、投标价: 2.1 主要按招标文件描述的项目特征确定,但应注意:(1)当描述的项目特征与设计图纸不符时,以描述的项目特征为准确定综合单价;(2)当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描述的项目特征不一致时,发、承包应按实际的项目特征和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2 招标文件提供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单价确定综合单价。 2.3 风险费用,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3、结算价: 3.1 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 3.2 发生调整的,按发、承包双方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 4、组成: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 注:(1)综合单价不包含规费和税金。 (2)有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调整因素: 5.1 量变 (1)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不符; (2)工程量清单漏项、误量; (3)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4)工程量增减。 5.2 价变 (1)后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市场价格波动; (3)不可抗力事件。 (二)工程量 1、招标控制价: 准确、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 2、投标价: 招标文件中标明的工程量 3、结算价: 合同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三)措施项目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1、招标控制价: 根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按本通则规定计价 2、投标价: 根据招标文件及增补措施项目清单按本通则自主定价 3、结算价: 按合同约定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金额计算 (四)暂估价 1、材料 1.1 招标控制价: 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工料机信息价;出现没有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估算。 1.2 投标价: 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1.3 结算价: 招标采购的,按中标价调整综合单价;非招标采购的,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调整综合单价。 2、专业工程 2.1 招标控制价: 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计算。 2.2 投标价: 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金额填写。 2.3 结算价: 招标分包的,按中标价计算;非招标分包的,按合同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金额计算。 (五)暂列金额 1、招标控制价: 一般按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计算。 2、投标价: 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金额填写。 3、结算价: 按扣减价款调整、索赔与签证金额计算。(有余额归发包人,有不足由发包人补足)。 (六)计日工 1、招标控制价: 根据其他项目清单列出项目、暂定数量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料机信息价计算。 2、投标价: 根据其他项目清单列出项目、暂定数量由投标人自主确定单价计算。 3、结算价: 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七)总承包服务费 1、招标控制价: 根据其他项目清单列出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计算。 2、投标价: 根据其他项目清单列出内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3、结算价: 按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金额计算。 (八)风险费用 1、招标控制价: 按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2、投标价: 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3、结算价: 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本通则规定执行 4、承包人合理承担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4.1 人工单价,后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完全不承担; 4.2 材料价格风险为5%以内,机械费风险为10%以内; 4.3 管理费、利润的风险,完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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