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集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评审暂行办法(精品)
国投集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国投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工程系列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国投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成员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人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具备应有的专业技术水平~并胜任本岗位专业工作。同时~应满足相关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等条件要求。
第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五条 申报人应具备国家教育部,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作为学历依据,。
第六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要求
,一,申报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理
工类A级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等级考试并成绩合格。
,二,对于外语、计算机合格
及免试条件~由集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公室每年根据集团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进行确定。
第七条 工作经历要求
申报人员须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2项及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过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承担过2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制定过2项及以上本行业发展研究报告或技术发展规划~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承担过2项及以上大型企业规划制定、技术改造、设备引进、技术创新等~在提高产品质量或者工艺水平等方面有突破性成果~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承担过2项及以上大型系列工业产品的研制、
、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6.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承担过1项及以上国家级或者2项及以上行业技术标准、
的制定工作,
7.具备在知识密集型单位开展工程业务技术创新、专业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经济评价和市场分析的能力~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果,
8.主持过行业或企业重大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体系及配套
。
第八条 业绩要求
申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1篇及以上,合计2篇及以上,,
2.在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且被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3.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重大项目奖励、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或者荣誉称号,
4.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办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5.在大型企业的发展、生产和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实施重大的技术改造工程、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技术活动中发挥过关键性作用~明显地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参加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应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公室,或本单位职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报材料目录,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1.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务述职报告,2000字以上,~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3.提供两名具有同系列申报等级专业技术资格专家的推荐意见,500-1000字~并附上推荐专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4.提交一篇相应专业的论文,8000字左右,。
5.提交经本单位确认的个人学历证明、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考试成绩、相关专业考试成绩证明及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等,。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应核对各项证明材料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集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公室,或本单位职称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基本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每位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至少需两位评审委员审查、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述职和答辩~提出答辩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听取评价意见和答辩评价报告~并对申报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意见为同意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由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公室
申报人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