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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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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试点方案》的通知鲁保监发[2008]52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的管理,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山东保监局决定在济南地区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现将《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车险 见费出单 方案 抄送:中国保监会、青岛保监局、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 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
2008-52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试点方案》的通知
鲁保监发[2008]52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试点》的 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的管理,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山东保监局决定在济南地区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现将《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车险 见费出单 方案 抄送:中国保监会、青岛保监局、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 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编录:赵静 校对:毕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二OO八年七月八日印发   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 管理办法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确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要求,制定《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本方案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在济南试点,成熟后将尽快在全省推广。 一、“见费出单”的定义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并打印正式保单。 二、实施“见费出单”的意义 (一)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通知要求,做好济南市保险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确保代收税款安全,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二)推动保险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保费收入透明度,有效解决目前市场存在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 三、“见费出单”的操作要求 (一)基本要求 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能够实时确认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业务系统据此生成有效保单(实施范围包括批改加保车辆)。保单的保险责任起期必须在收费入账信息确认之后。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不能生成有效保单,系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所有保费必须缴纳至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户。 1、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的具体操作: 划卡收费: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行(或银联公司)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行(或银联公司)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有效保单并打印保单。 各保险公司应将刷卡方式作为个人投保业务的首选保费结算方式,并应主动向投保人推荐该结算方式。 现金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转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行(或银联公司)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有效保单并打印保单。 支票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待支票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有效保单并打印保单。 每笔车险业务(交强险或商业险)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所有保费(含车船税);不得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缴交保费,也不得在一种缴费方式下分两次或两次以上缴纳保费或车船税。 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采取其它的缴费方式,也应符合以上要求,即必须确认保费收费信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2、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自投保录入并核保通过操作起10个自然日内,仍未做收费确认的,系统应自动注销该投保信息。 3、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财务人员的权限管理,指定专人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并于2008年8月15日前将指定专人情况报山东保监局和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备案。如该操作人员调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保监局和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4、保险公司系统的收费确认操作在投保确认或打印保单后不能撤销。保险公司要将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起保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分并打印在保单上。保险公司系统应增加相关统计查询功能,保证能够实时查询保单(批单)对应的上述时间。 5、保险公司应加强销售渠道管理,在系统中严格区分中介业务(新车大厅业务)、直销业务和电销业务等。对不同业务渠道应可分别按照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统计查询。 6、要建立完善的缴费信息记录。各公司系统应能自动记录每笔缴费信息(包括刷卡缴费及其他缴费方式的保费到账信息)及其对应的保单情况,相关记录应满足缴费信息与保单信息之间核对和校验的需要。各公司在与银联或银行合作中应明确要求对方提供每笔POS机刷卡记录及其对应的保单信息。 (二)有关规定 1、批单业务的处理。投保人的批改涉及批增保费时,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须在获取批改保费收费确认信息后,方可生成并打印批单。批单的保险责任起期必须在收费入账信息确认之后。 2、远程出单的网络安全。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远程出单点(代理机构)的用户权限和网络接入管理,通过锁定电话号码、硬件特征码、专用接入设备等手段杜绝非法接入,确保各远程出单点均为保险公司合法授权单位。对于停止合作的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应及时注销其用户权限并收回有关设备及保单。 3、定额保单业务的处理。车险定额保单必须通过核心业务系统出具,不得人工填写,也要见费出单。 (三)人工收费确认操作流程 人工收费确认是指投保人选择划卡收费和柜台现金付费等付费方式以外的、无法通过系统自动确认保费收入的付费方式(如支票付费、ATM转账、网银转账等)时,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对保费到账情况进行核实,确认保费已经足额转入公司保费收入账户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为加强人工收费确认的管理,确保“见费出单”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管控,现将人工收费确认的操作流程明确如下: 1、投保。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接到投保申请后,将投保车辆的相关信息录入投保系统(包括保险起止期),并计算出保费。因无法预知具体的保费到账日期,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对需要进行人工收费确认的保单的保险起期进行限制:以支票方式缴费的,保险起期不得早于支票收取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其他缴费方式的,保险起期不得早于投保录入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 2、收取保费。根据投保系统计算出的保费金额,及时要求投保人提供等额的转账支票或以其他方式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收取转账支票后应及时将支票金额转入公司保费收入账户。 3、保单打印。待保单对应保费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方可生成有效保单并打印。 4、异常处理。以上所指三个工作日内无法确认保费到账的,应将原投保材料注销,重新进行投保录入。 5、注意事项。投保人提供转账支票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转账支票收讫收据,收据应通过系统打印,且与业务代码关联,收据应包括收据流水号、支票金额、支票号、收票日期、投保单号、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起期等内容,并加盖财务章。保费到账并向投保人出具保单和保费发票后将收据收回。 四、进度安排 (一)系统改造 8月15日前,各公司要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银行合作协议签署、硬件铺设、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工作。 (二)验收 8月16日起,各公司向山东保监局上报本公司的准备情况,并提出验收申请。山东保监局将对各公司“见费出单”工作的相关准备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系统改造、人员培训及代理协议等。根据国家在奥运期间不允许网络改造的有关规定,验收可在测试环境下进行。不合格的公司要及时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三)试运行 9月17日—9月30日:收合格的公司可以开始 “见费出单”系统的试运行。此阶段,现行保费收入模式和“见费出单”两种形式可以并用。各公司在“见费出单”试运行期间,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总公司及保监局上报有关情况。 (四)正式实施 10月1日起,通过验收的公司正式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办法。未通过验收的公司,从即日起应自行停止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新业务,并作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为保证见费出单工作的顺利进行,山东省、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积极组织各公司就实施车险“见费出单”进行大规模宣传活动,详细介绍“见费出单”的具体做法和推行原因,尽快让社会公众了解“见费出单”的相关情况,形成“见费出单”的社会共识。 五、其他有关方面的要求 (一)各公司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级分公司总经理负总责,抓紧改造系统,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有效管理制度,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为全面加强车险应收保费管理,防止在济南试点期间异地保险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阻止车船税外流,各公司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全省车险应收保费的管理。各公司要制订具体可行的方案,对全省车险存量应收保费进行清理,明确清收时限和责任人,并将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机动车保险应收保费清单excel电子版(内容顺次包括:保单号、签单日期、起保日期、财务凭证号、金额等)及清收和加强管理的方案于7月30日前报山东保监局备案。从7月1日起,各公司分地市的月末车险应收保费率(以滚动12个月保费为计算基础)环比不得增加,对于余额较大、比例较高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断下降。各公司要加强对车险定额保单的管理,单证发放要严格遵守公司单证管理规定,做好取消手工出单的准备工作。 (三)各公司应主动约束下属营业机构,严格遵守行业自律约定,在承保系统中设置有效制约措施,不得跨地市承保济南的车险业务。发现本系统外省保险机构具有此类行为的,应立即向总公司反映解决。对此类业务的代查勘工作要进行单独统计、特殊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山东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保监局将加大对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采取约束措施不力的公司严格追究责任。 (四)各保险公司在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验收申请、“见费出单”系统改造说明(含流程图)、与银联公司或银行合作协议复印件、合作中介机构清单(含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从事中介业务许可证编号)、人工收费确认责任人名单(姓名、部门、职务、办公电话、手机、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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