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书 #
甲方:*****中心卫生院
乙方:村卫生室
为加强定点村卫生室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参合农民享受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根据《《海原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如下服务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要认真执行《《海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及新农合有关
。
第二条乙方要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切实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确保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乙方签订协议的村医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
第四条乙方要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实行单独登记、单独统计,并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报有关
和报
。如甲方需要查看参合农民的病历及有关资料时,乙方要积极配合,及时如实提供。
第五条乙方要在本卫生室显要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和报销花名册,接受
社会各界和参合农民的监督。
第二章就诊服务
第六条乙方对就诊的参合农民,要认真核对有关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时,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乙方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就诊记录必须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八条参合农民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纠纷时,乙方须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取消其定点门诊报销资格。
第九条乙方必须保证向门诊报销参合农民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的输液床位,并严格掌握输液标准。
第十条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双向转诊制度,对出现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或不能确诊的病症时,要及时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对恢复期的住院参合农民,要及时转往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以减少住院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乙方向参合农民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必须征得参合农民的同意,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章诊疗科目管理
第十二条乙方只开展门诊报销,应严格按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超出核定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甲方有权移交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认真执行药品三统一采购和配送政策。认真执行所规定的诊疗疾病范围和药品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需增加中医诊疗科目,需向甲方提出增加申请,由甲方进行审查备案,如乙方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可将该项目排除在报销范围之外。
第四章医药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乙方要严格执行《海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
》,因病情需要使用《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时,应事先向患者说明情况,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报销范围内的同类药品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十六条乙方须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对收取的医药费用价格高于规定价格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甲方需要乙方提供药品目录及医药费用价格时,乙方应如实提供。如提供的药品目录和医药费用价格与实际不相符时,甲方对乙方按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乙方为参合农民提供假冒、伪劣药品造成药事事故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进。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按损失金额的两倍向乙方追偿经济损失,乙方须认真履行。
1、,不按规定用药、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2、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
3、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的;
4、超出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
5、将不予报销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的;
6、不执行双向转诊的;
7、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对乙方违反合作医疗规定和本协议,经甲方多次批评仍未改进的,视为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取消乙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甲乙双方要按照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协议。
甲方:李旺镇中心卫生院(签章)
负责人(签名):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签章)
村医(签名):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