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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文关于印发《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三处年休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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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文关于印发《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三处年休假管理~平煤建三〔2009〕31号 关于印发《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三处年休假 管理制度》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关于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平煤2008[395]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三处年休假管理制度》,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三处年休假管理制度 附件2.关于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31号文关于印发《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三处年休假管理~
平煤建三〔2009〕31号 关于印发《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三处年休假 #管理#》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关于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平煤2008[395]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三处年休假管理制度》,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三处年休假管理制度 附件2.关于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附件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劳动 年休假管理制度 通知                               平煤建工三处办公室                        2009年4月1日印发  附:1. 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三处年休假管理制度 一、工程处正式在册职工以及劳务派遣到我处的成建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当年放假天数、待岗天数、以及长假天数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1-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并在年初把计划上报劳资、组织部门备案。 五、基层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必须报工程处审批同意。5天假期的建议一次性休完;10天、15天假期的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分两次休完。 七、新调入我单位的职工必须随调动手续出具是否已休年休假及已休天数的。 八、基层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工程处集中放假的机会妥善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确保工资支付。休假天数不够或者放假期间值班的要在开工后补足差额。 九、年休假审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和采用统一格式。年休假审批表包含申请人姓名、队别、参加工作时间、本年度及上年度休病假时间,申请休假天数及时间,已休天数,班组长意见、分队长意见、项目部经理意见、劳资、组织部门审批意见等。年休假申请表统一印制。 十、休假人员如实填写审批表内容,并由班组长、分队队长、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劳资、组织部门审批,然后才可以开始休假。办事员将休假审批表粘贴在工票上作为支付工资的依据。未经书面审批或者超假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十一、各单位应建立年休假台帐,办理审批及销假手续,对超假未归人员作出甄别处理。 十二、执行年休假制度后,原则上不增加单位定员,各单位要挖掘内部潜力,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科学组织生产,确保各项工作完成。 十三、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是关心职工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爱护,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切实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2. 平煤〔2008〕395号               关于认真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已颁布实施,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是关心职工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爱护,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切实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二、各单位要按照年休假条例和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年休假制度,落实好各项待遇,统筹均衡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时间,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休假天数,妥善安排好安全生产。 三、执行年休假制度后,原则上不增加单位定员,各单位要挖掘内部潜力,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科学组织生产,确保各项工作完成。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后,原《平顶山矿务局关于转发中煤总公司〈关于煤炭企事业单位职工年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1〕平煤第388号)停止执行。 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此为电子公文) 主题词:劳动 年休假 通知 平煤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          2008年11月3日印发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日前签令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08年9月18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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