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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增加、修改用不同颜色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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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增加、修改用不同颜色标注)新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增加、修改用不同颜色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注:红色为修正内容~蓝色为新添加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新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增加、修改用不同颜色标注)
新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增加、修改用不同颜色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注:红色为修正内容~蓝色为新添加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 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律监督。 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 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利。 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犯罪嫌疑权利。 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删,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 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事司法协助。 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直接受理。 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辖的除外。 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事案件: 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事案件, 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删,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重大刑事案件。 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 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 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法院审判。 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判。 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规定。 行规定。 第三章回避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理案件的。 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 判委员会 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 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员和鉴定人。 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 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 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 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 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 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 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 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 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益。 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 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 增加一条为36条 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 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八小时。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 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 通知看守所。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 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 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 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 第36条拆分为第37、38两条。 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 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 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 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 增加两条作为39、40条。 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 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 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 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活动的行为。 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 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 会。 第三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第四十五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 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 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 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 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 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 关。 增加两条作为46、47条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 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 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 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 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 以纠正。 第五章证据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料~都是证据。 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验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 增加一条作为49条 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 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 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查。 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 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 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 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 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处以刑罚。 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以刑罚。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 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 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 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 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 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 增加5条~作为54-58条 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 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 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 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 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 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 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 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 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 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 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 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 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 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 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 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 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 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 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 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 增加两条作为62、63条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 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的。 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 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或者交纳保证金。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执行机关报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告,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定: 应当退还保证金。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将56条拆分为69、70、71三条 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 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 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 增加三条~作为72、73、74条 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 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 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 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 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 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 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视居住的处所,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者通信, 居所,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 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 增加一条作为76条 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 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 行监控。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 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证或者串供的, 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施打击报复的, 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 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 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 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 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第八十二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 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的。 追捕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 须出示拘留证。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出示拘留证。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 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 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本句放~发给释放证明。 删,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论。 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 增加一条作为86条 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 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 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 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时通知公安机关。 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出示逮捕证。 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 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 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 增加一条作为93条 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 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 院。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 院。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审。 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 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施。 第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院。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被告人的财产。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拆分为99、100两条 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 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 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 增加一条作为101条 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 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第七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 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过期。 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 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 增加一款 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 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八十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八十一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八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 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 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一章立案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范围~立案侦查。 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定。 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者盖章。 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 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他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复议。 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案。 第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法受理。 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章侦查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应当依法逮捕。 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增加一条作为115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 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依 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 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 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 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 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 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 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 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 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 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第九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二人。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 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 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 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 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 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 时间。 第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第一百一十八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 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 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 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九十四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种情况记明笔录。 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九十五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写供词。 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 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 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增加一条作为121条 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 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 整性。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 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 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 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 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 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 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 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 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相 关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 条,。 ,删除本条,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第九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 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九十八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 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定代理人到场。,删去第二款,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一二十条的用于询问证人。 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第一百条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条规定。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下进行勘验、检查。 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员勘验。 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零三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文件。 证明文件。 第一百零四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场。 属到场。 第一百三十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第一百零五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 行。 第一百零六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名或者盖章。 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第一百零八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节搜查 第五节搜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第一百零九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查。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书证、视听资料。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 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人员进行。 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品、文件~不得扣押。 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 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得重复冻结。 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 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七节鉴定 第七节鉴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 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律责任。 名~医院加盖公章。,删除本款,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 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 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 增加一节 技术侦查措施 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 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 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 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 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 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 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 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 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 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 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 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 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 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 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 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 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 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八节通缉 第九节通缉 第一百二十三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第一百五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的上级机关发布。 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第九节侦查终结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五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 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五十五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侦查羁押期限。 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检察院审查起诉。 诉、审判。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 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 增加一条~作为第159条 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 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定。 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 查 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 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删去本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住。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案件的决定。 销案件的决定。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 时候~必须查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否正确, 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责任的人, 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 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材料。 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自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 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应当立即释放。 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四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 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院。 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三编审判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第一百七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四十八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第一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四十九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第一百八十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执行。 当执行。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 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庭审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 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可以不公开审理。 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二款移至新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诉。 法庭。 ,删去但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第一百五十五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 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 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 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 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 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 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 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 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 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 增加二条~作为第187、188条 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 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 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 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冻结。 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 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定或者勘验。 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定或者勘验。 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意的决定。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四款 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 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法庭审理过程中~对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第一百六十条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行调查、辩论。 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述的权利。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 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的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查封、扣押、 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察院。 讼代理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限和上诉的法院。 诉的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 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期审理: 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增加一条~作为第200条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七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第二百零一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个月。 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准。 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审理期限。 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 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规定。 定。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 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解。 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解。 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 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用自诉的规定。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判: 程序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事实没有异议的, 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的。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事案件。 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 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增加一条~作为第209条 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 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公诉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 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 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 增加一条~作为第211条 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第二百一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理人互相辩论。 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第二百一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加以剥夺。 口加以剥夺。 第一百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诉。 抗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 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第二百一十九 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日起算。 二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第一百八十四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下级人民检察院。 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所在地进行。 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 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 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诉~维持原判,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维持原判, 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 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 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 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回避制度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第二百二十八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诉、抗诉。 以上诉、抗诉。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应当参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情百二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分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更原裁定。 变更原裁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第二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期限。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 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高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 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决、裁定。 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分。 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 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 分。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准。 第二百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法院核准。 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第二百零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 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 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 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 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 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增加二条~作为第239、240条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 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 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 民检察院。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响公正审判的,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 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 增加一条~作为第244条 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 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 法院审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审的判决、裁定。 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 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 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 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增加一条~作为第246条 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 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编执行 第四编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第二百四十八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力的判决和裁定: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的判决。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 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第二百一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依法改判。 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督。 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 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第二百一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 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罚。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行刑罚。 知罪犯家属。判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知罪犯家属。 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 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女, 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医。 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就医。 当及时收监。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具证明文件。 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助进行监督。 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 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 增加一条~作为第255条 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 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第二百五十六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 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 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 刑期未满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通知监狱。 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 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 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 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 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 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利。 第二百一十九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第二百二十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 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 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 意见。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理~作出最终裁定。 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第二百六十四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人民法院处理。 判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正。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 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 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 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 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 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 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 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 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 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 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 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 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 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 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 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 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 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四章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 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 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 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 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 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 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 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 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八十八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 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 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 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 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 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 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附则 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第二百九十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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