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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word)

2019-04-23 12页 doc 27KB 1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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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word)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 (一)诉讼的基本要素: 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 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 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 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
刑事诉讼法(word)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 (一)诉讼的基本要素: 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 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 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 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 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1、二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 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 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 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 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 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案例二:2004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 C、适用国际条约 D、以上都可以 案例三:张某2012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案发后张某逃跑。201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 A、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 B、适用旧的刑事诉讼法 C、都可以 D、分时间适用 1 (一)空间效力 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延伸领土的规定 (二)对人的效力 原则性规定为一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注意例外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适用外交途径解决 (三)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的两种情况: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一段时间以后才生效(我国是后者) 失效的两种情况:明令废止和自然失效 有溯及力(与刑法的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 五、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价值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刑事诉讼及其对象固有性质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1、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价值 (1)规定了国家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 (2)保证专门机关权力行使和权力制约的统一; (3)规定了证据规则,保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4)科学设计了程序系统,保证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5)保障刑法高效率实施。 2、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价值 (1)体现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人权的现状和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标志。 (2)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不足,并创制刑法。 (3)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况下限制了实体法的实施。 **本章修改内容:刑诉法第2条 新旧条文对照 六、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奴隶制时期的弹劾式诉讼,神明宣判证据 弹劾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分离,实行“不告不理”; 2、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审判以言词辩论进行,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作用,可以互相对质和辩论; 3、裁判者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 (二)封建制时期的纠问式诉讼,法定证据制度 纠问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 2、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3、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审判一般也不公开; 4、进行刑讯,被告成为被拷打的对象。 (三)资本主义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其中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强调国家干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侦查行为不公开,且自由度强; 3、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起诉状一并移送。 4、审判阶段,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对案件事实负有责任并可主动收集证据。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1、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均有权独立收集证据 2、起诉时奉行“诉状一本主义”; 3、审判阶段法官活动被动消极,处于主持者地位而不是审问者地位; (四)现在通行的混合式诉讼模式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代表国家日本、意大利 混合式诉讼模式: 该模式保留了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优势的坚守,同时大力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五)我国由纠问式――职权主义――超职权主义――混合式诉讼模式。事实求是的证据制度。 对于发现真实: 发现真实不是诉讼法的唯一目的 诉讼法与其说是追求如何更好地发现真实,不如说是更合理地发现真实 不择手段达到发现真实的目的,是诉讼法的大忌,也是对法治的反动 诉讼法的三重功能 功能1:发现真实 功能2:保障公正 功能3:提高效率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是司法机关在诉讼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职权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 关规定。” 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职权原则必然的体现,互相配合应体现在检警一体化上,制约表现在公、检之间有关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及检、法之间无罪判决的方面)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制原则) 刑诉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修改) (1)含义: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所有法律,如刑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等。 (2)体现:A.证据收集方面,违法收集的是无效的。 六、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具体内容包括: 1、只有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某人是否有罪和犯有何罪; 2、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将任何人确定为有罪; 3、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并给予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 七、法律监督原则(新刑诉法修改加强了很多监督的内容,如55条关于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监督,256条关于监狱、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289条特别程序中对强制医疗的监督,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1、对立案进行监督 2、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对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3、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4、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5、对特殊程序进行监督(强制医疗等) 不同与三机关互相监督,法律监督是单向的,后者是双向的,不同于检察院的法纪监督,法律监督是对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后者的监督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监督。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辩护权利、回避权利等等)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12年《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修改突出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被感染辩护权的保障,删除原第二款,相关条款在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统一规定) 九、依法不追究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禁止重复追究原则(我国没有确立)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源于古罗马法精神,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任何人在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审判或者惩罚 本章修改内容,刑诉法第14条的修改。 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一、回避制度 (一)概念 回避制度是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适用回避的人员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 下面哪些属于可以适用回避的诉讼参与人?(CD) A检察员,要回避,但是不是参与人 B证人,是参与人,但不用回避 C 鉴定人,回避,也是诉讼参与人 D翻译,回避,是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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