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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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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修订说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修订说明 1、概述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以下简称《标准》)修订列入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6年第一批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该《标准》1986年8月22日发布,1987年5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该《标准》是在国家当时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体的情况下制定的。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形式、社会状况、用工制度、生活标准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标准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形势,需要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具体内容...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修订说明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GB6721-86》修订说明 1、概述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以下简称《标准》)修订列入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6年第一批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该《标准》1986年8月22日发布,1987年5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该《标准》是在国家当时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体的情况下制定的。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形式、社会状况、用工制度、生活标准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标准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形势,需要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具体内容共有14项,其中《标准》修订稿新增加了“1范围”和“2性引用文件”的相关条目,与原《标准》对照,《标准》修订稿的相关条目的顺序号有较大变动。 本次修订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文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本《标准》修订稿的相关内容尽量做到与这三部法律文献的精神保持一致。 2、修订所依据的法律文献 (1)200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工伤保险条例》。 (3)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具体修订内容 (1)增加了“1 范围”条目,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 伤亡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以及职工患职业病所致的经济 损失的统计内容、计算方法和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致的职 工伤亡和职工患职业病所致的经济损失的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因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 研生产事故的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以上修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不但强调各类企业,还特别指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增加了“2 规范性引用文件”条目,如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2.1 200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工伤保险条例》。 2.3 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原《标准》1.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以上有下划线部分现修订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修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不但强调工伤,还正式将因工患职业病的职工以法规的形式与工伤同等对待。 (4)原《标准》1.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以上下划线部分现修订为:“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以及事故造成的。”修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同上。 (5)原《标准》的“2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其中“范围”一词疑似用法不妥,现修订如下: 4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内容 (6)原《标准》2.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以上有下划线部分现修订为:“或者患职业病”。 (7)原《标准》2.1.2的内容重新定义如下: 4.1.2丧葬费、抚恤费、补助费及伤残津贴费用 以上修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内容。 (8)原《标准》“2.1.3补助及救济费用”已经在《标准》修订稿的4.1.2中定义,相对应与《标准》修订稿,此条目新定义如下: 4.1.3民事赔偿费 以上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9)原《标准》2.2.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以上有下划线的部分已经在修订稿的4.1.3中定义,现修订为: 4.2.4事故罚款。 (10)原《标准》的“3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其中“范围”一词疑似用法不妥,现修订现修订如下: 4 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内容 (11)原《标准》4.2工作损失价值计算中DL重新定义如下: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分类标准》的附录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确定。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其他损伤损失工作日的换算查该《标准》的相关附表。 (12)原《标准》5.2 经济损失程度分级的相关条目全部重新定义,《标准》修订稿完整引用了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条款,现修订如下: 7.2 事故程度分级 本条款关于“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7.2.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2.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2.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2.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原《标准》附录A.3.1和A.3.2中的“2000元”和“1万元”分别修订为“5000元”和“2万元。” 以上修订依据国家统计局的权威数据,20多年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年均上涨5.6%,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 (14)原《标准》附录A.4.2引用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68周岁,现修订为73周岁。 以上修订依据卫生布公布的2003-2007年我国卫生发展情况简报,我国城乡居民期望寿命由2000年71.4岁提高到2005年73.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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