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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农业雇佣劳动习惯法研究——以民国时期山东地区的雇工制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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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农业雇佣劳动习惯法研究——以民国时期山东地区的雇工制度为例[word格式] 农业雇佣劳动习惯法研究——以民国时期山东地区的雇工制度为例 农业雇佣劳动习惯法研究——以民国时期 山东地区的雇工制度为例 第23卷第5期 2007年9月 山东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ando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Vo1.23.No. 5 Sep.2007 农业雇佣劳动习惯法研究 一 以民国时期山东地区的雇工制度为例 尚海涛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民国时期农业雇佣关系的调整主要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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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农业雇佣劳动习惯法研究——以民国时期山东地区的雇工为例 农业雇佣劳动习惯法研究——以民国时期 山东地区的雇工制度为例 第23卷第5期 2007年9月 山东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ando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Vo1.23.No. 5 Sep.2007 农业雇佣劳动习惯法研究 一 以民国时期山东地区的雇工制度为例 尚海涛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民国时期农业雇佣关系的调整主要靠大量的习惯法,即雇佣习惯法.通过对于山东地区雇佣习 惯法的实证化考察,我们会发现:短工雇佣主要依托雇工劳动市场;而长工由于多为陌生人之间的雇佣,所以需 要中问介绍人,试工,定金等制度. 【关键词】雇佣习惯法;雇工劳动市场;雇工契约 【中图分类号】DFO.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2.0040(2007)05.0054-04 “与宗族法和行会法相比,习惯法则更多具有地域性 特征”,_】1地域性成为习惯法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毕竟 习惯法的”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千里不同情”是就其 地域范围而言的,由此地域性的研究于习惯法而言也应是 最为重要的,”未来的研究将包括各种区域研究的课题,它 们会加深我们对于历史上习惯法的认识”,但不无遗憾 的是,对于地域性习惯法的研究到现在还告阙如.有鉴于 此,本文拟选择山东地区这一地域作为研究汉族地区地域 性习惯法的一个重要尝试.同样的,习惯法研究至今已历 十余年,整体性的研究已是洋洋大观,因此对其进行细化 性研究也就必不可缺少了,令人欣慰的是有许多学者已经 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如孙丽娟女士对于清代商业习惯法 的研究,宋一欣女士对于现代商事习惯法的研究?等,基 于此,本文拟选择雇佣制度作为研究的方向,主要是对于 雇佣习惯法进行一种描述性的研究. 自明清时期始,山东各地即有了”功夫市”,”人市”一 类的区域性雇工劳动市场,在这些相对固定的雇工市场, 雇工到市场求职,雇主到市场觅雇;雇工出力,雇主出资, 已成为一种相对稳定的惯例和制度.就雇佣场所及雇佣手 续而言,长工与短工的情形是不尽相同的:在雇佣场所方 面,短工主要依托雇工劳动市场,绝大多数的短工雇佣是 发生在雇工劳动市场上的,当然这并不否认也有许多短工 雇佣是主雇双方直接接洽的,而长工一般而言则没有专门 的雇佣场所,他们主要是靠中问介绍人在起作用,其次如 若主雇之间是熟人的话也会直接雇佣.在雇佣手续方面, 短工一般是与雇主口头达成约定即可,并且一般在成交之 初会就工资,工作时问和工作种类等达成一致;而长工则 需要签订一定的文书契约,并且在长工的雇佣中还会有中 间介绍人,试工,定金等制度. 一 ,短工雇佣场所及手续 康熙初年青州海防道周亮工在《劝施农器牌》中说, “照得山东贫民,穷无事事,皆雇于他人,代为耕作,名日雇 工子,又日做活路,每当日出之时,皆荷锄立于集场,有田 者见之,即雇觅而去.其无锄者,或有锄而质当于人者,止 袖手旁观,见无人觅雇,皆废然而返”.13雍正年间,齐河县 杨坤”需人锄地,令工人赴市场雇觅”,言明”每人每日给工 钱九十文”;乾隆年间,济宁州人戴风”赴街觅人工作”.乾 隆二十七年(1762年)昌乐县刘琰雇佣冯三做工,”议定从 七月初一到年底止”._4由以上可以看到,在短工的雇佣 中,雇工劳动市场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本文对于短工雇 佣场所及手续的介绍,主要分两部分进行.一是短工雇佣 的场所——雇工劳动市场;一是短工的雇佣手续. 1.雇工劳动市场 在农闲时,短工需求较少,雇主多在本村或邻村雇人, 而在农忙急需大量短工时,就会出现季节性的雇工劳动市 场.在山东地区,雇工劳动市场又有”人市”,”工市”,”功夫 市”等称谓.有的地区的雇工劳动市场是自发形成的,由于 短工雇佣皆是一时的,季节性的而非长久的,因此于农忙 时节,就会有许多需要打短的闲散劳动力聚集到一个地 方,而这个地方一般都临近许多经营地主的田宅,以便他 们的雇佣;有时自发形成的雇工劳动市场是以周围大的集 【收稿13期】2007-03—20 【作者简介】尚海涛(1982一),男,山东淄博人,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间法和法哲学研究. ?参见孙丽娟:《清代商业社会的与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宋一欣《我国现代商法实践中的民间法:,习惯法问题》,载《山东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54 市或者市镇,庙宇等特定的地方为依托而形成的.当然更 大多数的雇工劳动市场是人为设立的,毕竟主雇双方都有 这方面的需求,一般这样的雇工劳动市场是设立在较大的 村庄的.雇工有外县的,但多是距雇工劳动市场三五里路 至一二十里路的农民.出雇者荷锄带镰于清晨立于约定的 集市,等待雇觅,需要雇工者则到集市寻找工人.主雇双方 在集市上商定工作,工资,工作时间等事项. 雇工劳动市场通常在清晨开市,最迟到中午便会散 去.如”山东冷水沟村的短工,在附近杨家屯关帝庙前聚集 —— 共约20至80人,视季节而定.雇主们四时左右到 达.多是经营式农场主或其长工,富农及中农.在四至五时 间进行雇佣,很少在六时以后”.”】??东宫村之工人日未东 出即到东宫之村,盖恐迟则无人用之”.『6而农忙时节有些 较大的雇工劳动市场有时会持续一整天,因为雇主需要连 续雇佣短工,所以一般是在中午,下午与雇工定约,第二天 再上工,雇工劳动市场从春季开始到初冬基本上结束.雇 工劳动市场的人数视村庄大小,季节及收成情况为转移, 有些村庄在一天中可能有几百名雇工待雇,另一些村庄可 能只有二三十人,但一般而言,一个短工市场约供给周围 十个村庄的短工,因此其影响力从5里至20里路不等.在 莱芜,”全县各重要乡镇,都有短工市,清晨四时至五时间, 日工劳动者群集在这个劳动力市场上,待雇主购买,愿从 事某项工作者,则随带某项工作所需要的农具.出雇者皆 为地主或中农做活计,工资之高低亦随时而异.但较平时 贵二三倍.在交易的那一刹那时间,供求率显示着很重要 的作用.交易成立后,大批短工便随着领短工的人,多者三 四十,少者一二人不等,齐集地主的农场上去工作”.… 雇工劳动市场在山东地区的分布相当普遍,大到集 镇,小到村庄中都有,据南京文化教育馆调查,山东雇工劳 动市场分布如下,山东省调查的县有59个,其中有49个 县有劳动市场,占总数的83%.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力 必须上市交易,在距离市场较远或没有劳动力市场的地 方,雇工往往会成群结伙的上门求雇或预定.”宁津种花生 颇多,约占全部作物的百分之三十五.如种田十亩,即种花 生三亩或四亩.收获花生需用?工夫?又多,故当收获时,本 地农业劳动每不敷用,势必借外来农业劳动(力).外来者 多是本县东南的鲁北乐陵,德平,商河,惠民等县的农民. …… 故借此农暇,对赴他乡游行做工,来到宁津的亦颇众 多.这些游行工人,一人宁津境内,见何处收获忙碌,即赴 何乡自找雇主.本地人有的急需短工,在途遇有游行工人. 即将全组领赴自己田园工作”.191 2.短工雇佣手续 短工是临时性雇工的总名,大多数短工按日计算工 值,农活完毕即行解雇.有的按月计算工值,称为”月工”. 月工多于收麦,收秋农事集中的季节被雇佣,所以又称为 “忙工”,月工一经雇佣,即使雨天不能耕作,雇主也要照付 工资,工价比日工为低.短工在雇佣时一般都没有雇佣手 续,不订立契约.一般说来,短工的需要量较长工的需要量 大,短工的人数较长工的人数多得多. 在雇工劳动市场上,雇主可以任意挑选雇工,雇工也 可任意挑选雇主.雇工劳动市场上的雇工价格:一般是日 出以前工价高,日出以后工价渐低.通常是由雇主与雇工 双方协定.雇工往往选择多出工价或愿预支工钱的雇主. 有时雇主在市场上喊出工种及工资价格,以招雇工.如果 无人应征,则增加工资,如果应征人数多,即选择身强力壮 者带走,有时由雇工自己提出工价,向雇主讨价还价.劳动 力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也受粮价及天阴下雨等因素的 影响.有些雇工市场禁止雇工与雇主商议雇佣价格,市场 中每日都标有日工资的价格,此价格表多由雇工市场所 在村的村长或所在寺庙的僧侣决定.当雇工与雇主认为价 格不合理,他们就与村长或僧侣讨价还价,最终由村长或 僧侣决定.这样在人市上逐步形成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价 格.但也有雇主把持行市,使雇工没法讨价还价,”如设在 东矾硫村的雇工劳动市场上的短工价格通常有一定的市 价,它通常以农活忙闲以及轻重等情况由雇主与短工当面 议定.但市价往往为附近村几个较大的经常的雇主在工市 上协商后先喊出,因此,市价常被这些较大的雇主所操 纵.在农忙时,这个市每天有二,三百人挤在短工市上等待 雇主,而太和堂则是这个短工市上的最大买主”.… 短工工资,除雇主管饭外,其余多用货币支付,个别情 况下用粮食作价支付.工资水平常随农活急缓而相浮动. 在肥城,博山,高苑一带,工资多少是由主雇双方议定的. 但在利津,沾化,阳信等县,工资通常是由中介人确定.这 种中介人一般是由村民或”乡勇”中推选出,经地主们认可 的.秋收以后,中介人可以获得一些报酬. 短工上市通常自带锄镰等小农具,大型农具由雇主自 备.上市雇短工时,在经营地主之家常常由长工头(大伙 计)去短工市领工,而一般的富农,中农之家则由他们亲自 前往雇工劳动市场雇佣,通常他们与雇工当面议定工作种 类,工价,工作时间等事项.忙时工价比平时工价常贵二三 倍.短工遇雨,不能进行田野生产停止工作时,称”打半 工”,工价照半数支付,午后已工作一二小时,即按全日领 取工价,有的地方干活按五派计价,早晨一派,午前二派, 午后二派.短工一般只管作农田工作,雇主家中的杂事如 喂牲畜,挑水,担土等全由所雇长工担任. 二,长工雇佣手续 考察山东各地关于长工雇佣手续的习惯法时,我们会 发觉它们大体上是一致的,而且就全国而言,它们也是相 差无几的.为了行文论述的方便,下面主要分两个方面对 长工雇佣手续的习惯法作一下介绍:一为长工雇佣情形; 一 为长工雇佣契约. 1.长工雇工情形 就长工的雇佣情形而言,山东地区在明清至民国这一 较长的时期内基本上是一致的,当然其中也有些许轻微的 变化.一般而言,雇主喜欢或者偏好雇佣外地的雇工,而且 是愈远的愈好,之所以如此主要基于这样几方面的考虑: 首先,外地的雇工比较容易管理,由于其身处外地,没有亲 55 戚故旧,因此不太容易闹事,相对而言比较听话;其次,外 地的雇工工作的时间比较有保证,由于他们是在外地,因 此就不会有照顾家庭,帮亲访友等许多杂事情,且工作之 余也是在雇主家里,可以帮助雇主干许多家内的活;再次, 于外地的雇工,雇主不用担心偷窃等事情的发生.若是本 地的尤其是本村的,雇主就得时刻提防雇工把地里收获的 庄稼或者是地里的肥料拿到自己的家里去,俗话说”用伙 计不用本地的”.当然雇佣外地的雇工还有许多其它的优 点,对此就先存而不论了. 但是外地的雇工相对于本村的雇工而言,也有一个极 大的缺点,就是雇主对于雇工缺乏了解,他不知道自己要 雇佣的长工是否符合自己的;同样的在雇工这方面也 是如此,他也不知道自己要出雇的雇主是否是一个”好”的 雇主.因此这就需要中间的介绍人,就长工雇佣的中间介 绍人而言,其称谓有许多,如有”说事人”,”说合人”等.能 够担当中间介绍人的有许多,如雇工或雇主家的亲戚朋 友,雇主家原有的长工,或者雇主家的大伙计等,总而言 之,于农村这一乡土社会而言,双方陌生人间若要建立联 系,是不会直接沟通的,他们会通过一个或者是多个与自 己有着关系的中间点,彼此间才会发生联系.之所以是这 样,是因为乡土社会中能够有制约性作用的因素,主要是 道德性的信用,而法律是不太起作用的.因此,雇主或雇工 一 方,尤其是雇工一方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就会找 一 个中间介绍人,由对中间介绍人的信任生发对于其所介 绍的雇主的信任.就中间介绍人而言,其地位作用,于不同 的地区,也不尽相同,如在山东有的地区,中间介绍人仅负 介绍之责,主雇双方一旦达成意向,中间介绍人的任务就 算完成了.而有的地区,中间介绍人除此之外,还须负担 保,保证之责任,即保证雇主和雇工皆是信用之人或”好” 人,因此主雇双方达成意向签约之后,若雇工偷奸耍滑,惹 是生非或者中途逃跑皆是中间介绍人的责任;又或者雇主 无端克扣工资或者饭食质量无故下降等,也是中间介绍人 的责任.除此之外,在山东的个别地区,中间介绍人还于主 雇双方发生矛盾时负有调解之责. 山东有的地区雇主为了降低风险,除了推行中间介绍 人制度之外,还会实行试工制度,即让雇工先在家里试工 一 段时期,以便察看雇工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这段时期 可长可短,主要是根据当地的习惯或者是主雇双方的约 定,一般而言有三天,五天,最长不会超过十天,相对于我 们今天的劳动制度而言,其试用期限是大为缩短的.于试 用期内,雇主主要察看雇工这样两个方面:一是看雇工是 否老实忠厚,此为品德考察;其次是看其能否耕,种,收, 打,挑等,此为能力考查.而相应的,雇工也会于此期间内 对雇主作一番评价,而雇工主要考察以下方面:一是看工 作轻重如何,自己能否承受;其次是看雇主家是否实在,自 己能否相处;三是看伙食如何,自己能否满意.一般而言, 试工期间,雇工没有工资,雇主仅负管饭之责.如若试工期 间雇主和雇工有一方不满意,可径直解约,双方没有制约 关系.如在山东招远地区,”长工出雇如非熟人,虽经中人 56 介绍,约定了工资,但仍须有一个短期的?试工期?,看是否 合用.长工即到雇主家试工三日(如熟知者即无须试工), 试工期间无工资.试工满意,约即成.立如雇主认为不合, 或长工认为活重或饮食不好,原约即可宣告无效.若约定 而中途发生意见,亦可解约,视双方曲直,而断定应予长工 之工资”.…l 由于雇工被雇佣后须干活至年底方能拿到工钱,因此 雇工于雇主也是不太放心的,因此,在山东的有些地区,为 了打消雇工的这些顾虑,雇工被雇佣后,雇主会预先支付 给雇工一些工资,作为定金,定金在山东又有”定钱”的称 谓.一般而言,定金多为雇工一年工资的I/3左右. 当然上文介绍的主要是外地雇工雇佣的情形,虽则雇 佣本地尤其是本村的雇工是少数,但就总量而言也是不少 的.由于本村雇主与雇工之间皆是熟人,因此他们的雇佣 就不需要中间介绍人,试工和定金等制度了,而是直接雇 佣就可以了. 2.雇工契约 明清至民国时期,山东地区雇工契约呈现出由文书契 约到文书契约与口头契约并重的趋势.明清时期基于法律 上的限制,雇主与雇工多订立雇工文书契约,因此在当时 “受雇有约”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如在刑科题本中保留的山 东定陶的雇工契约:”立字人黄邦,因无生理,觅于明克己 佣工,言过大钱一千三百,棉花十斤,自布四十八尺,鞋三 双,烟三包,工满钱足,工不满钱不足,立字存证.”『J 到民国时期,法律对于雇佣有无文书契约已经没有限 制,因此雇工与雇主有时是签订契约的,而更多的时候双 方间只是单纯的口头契约,相互间比较自由.雇工在上工 之前,若主雇双方是熟人,则由双方径直口头约定工作内 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事项即可;若双方非熟人,则由 雇主,雇工和中间介绍人三方议定,在议定后,雇工直接上 工就行.在山东有些地区,雇工上工后,雇主只是简单地将 工作时间记在帐上,等到一段时间发工资后再接着记,直 至年底.而有的是到年底一块结算,也只是记着雇工的工 作时间. 一 年之中,雇工与雇主之间任一方只要想解除契约, 可以径直解约,双方按照工作时间结算清楚即可,没有其 他的要求.如在莱芜县,”长工,月工之雇佣,概为口头契 约.每年于(农历)十月一日左右(时农事皆毕),劳动者凭 „中人?向地主说妥,愿担任哪项脚差,?作伙计?或?二伙 计?,……并言明工钱,而劳动者的行为由?中人?担保,保 算了事.契约一经成立,长工便终年(一般地说)住在地主 家里或园里.当主人对某工人不满意,或工人与主人间发 生龃龉,双方都能提出解约,工资则按时间扣算”.”一般 而言,主雇双方中间散伙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无 外乎这样两种:一是雇主刻薄,或克扣工资或降低饭食质 量;一是雇工没有干好,或偷奸耍滑或能力不行.在这两条 中,雇工退约的比例占绝大多数,其原因在于与雇主相比, 身为外地人的雇工身单力薄,处于弱势的一方,双方若有 争执,总是雇工吃亏. 明清至民国时期,山东地区的雇工资料尤其是雇工契 约没有太多的记载,考察其中的原因主要有这样几个方 面:一是雇工契约尤其是民国时期的雇工契约多为口头契 约,文书契约在农业雇佣中不太多;二是雇佣在当时的社 会中与”户婚田土钱债”一样,是属于向来不受重视的”薄 物细故”,即使如上面提到的文书契约也是因为它是作为 一 个刑事案件的证据附带着的;三是在当时的社会中,雇 工契约没有多少收藏的价值,且近代时期战火纷飞,运动 频仍,很多被毁了.因此囿于资料的限制,我们无法提供明 清至民国时期山东地区真实的雇工契约,但为了使读者对 雇工契约有个直观的了解,我们在此摘取了明清时期文书 范例中的三则雇工契约以为说明. 1.某境某里某人,为无生活,情愿将身出雇,愿与某 里某境某人家耕田一年,议定工资银若干.言约朝夕勤谨 照管田园,不敢懒惰.主家杂色器皿不敢疏失.其银约季支 取不缺.如有风水不虞,此系天命,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 凭.立契存照.I川 2.立工约人某,今因家无生理,将身出雇与某名下一 年杂工.议定每月工银若干,其银陆续支用,如或抽拨工 夫,照日除算.恐有不测祸患,皆系天命,与主家无干.今欲 有凭,立此文约为照.Il5 3.立契约人某都某人,今因生意无活,情自托雇到某 都某名下替身农工一年,议定工银若干,言约朝夕勤谨照 管田园,不敢懒惰.主家杂色器皿不敢疏失.其银按月支 取,不致欠少;如有荒失,照数扣算.风水不虞,此系天命, 存照. 考察这三则文书契约,我们可以发现契约中一般都会 提到工作的种类及要求,工作的报酬,报酬的支付方式,以 及发生天灾人祸时的处理办法,尤其是后一点,当雇工发 生灾祸时,雇主并不负责,而是由雇工自己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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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东) CustomaryLawofAgriculturalEmployment —— TakingtheEmploymentofShandongArea intheTimeoftheRepublicofChinaasanExample ShangHaitao (SchoolofLaw,ShandongUniversity,Jinan250100,China) Abstract:IntheRepublicofChina,thecasuallaborersofShandongareamainlyreliedonemployeelabor market,andgenerallyachievedtheoralagreementwiththeemployer.However,thelong—termlaborersdid nothavethespecialemploymentplace.Becausetheemploymentoflong—-te rmlaborsexistedbetween strangers,itneededthesystemsofintroducer,probation,earnestmoneyandSOon. Keywords:customarylawofemployment;labormarket;contractofemployee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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