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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会审常见内容(doc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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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会审常见内容(doc 30页)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一、建筑专业(建筑工程类)序号项目设计质量问题1图纸基本要求(1)、送审文件中未及时提供市规划局的批准施工图。(2)、送审文件中,居住、学校等建筑未及时提供日照分析图,相邻建筑(已建或已批准的建筑物),未在日照分析图上作出反映。(3)、对修改或扩建项目,送审文件中未及时提供修改或扩建设计说明的情况,应对修改或扩建的原因、内容、规划、与现有建筑关系等相关内容作出说明。(4)、对人防项目,送审文件中未及时提供《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清单(报建)》、《人防工程指标汇...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会审常见内容(doc 30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一、建筑专业(建筑工程类)序号项目设计质量问题1图纸基本要求(1)、送审文件中未及时提供市规划局的批准施工图。(2)、送审文件中,居住、学校等建筑未及时提供日照分析图,相邻建筑(已建或已批准的建筑物),未在日照分析图上作出反映。(3)、对修改或扩建项目,送审文件中未及时提供修改或扩建设计说明的情况,应对修改或扩建的原因、内容、规划、与现有建筑关系等相关内容作出说明。(4)、对人防项目,送审文件中未及时提供《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清单(报建)》、《人防工程指标汇总表》,剖面图、口部详图、预留孔况图等不全。(5)、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总平面施工图中,存在竖向设计不全,建筑物与道路、道路与围墙、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间距不详,场地道路广场设计、道路断面、路面结构、地面排水组织及室外工程设计不详等问题。(6)、存在送审施工图技术指标与规划局批准的施工图指标不符、单体设计图指标与总平面图指标不符、指标不全的情况。(7)、存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防火分类、耐火等级、防水等级、抗震等级、高度、层数、面积、结构类型等设计要点不详的情况。(8)、存在相对标高±0.00对应的绝对标高不详、标高不全、标高系统不统一的情况。(9)、存在笼统标明按某某规范或规定执行,而不明确具体措施和做法的情况。(10)、存在注册建筑师未按国务院令279号及建设部137号令的要求,盖章后在规定的责任栏内签字,或图纸缺注册章的情况。(11)、存在专业会签栏未签,各专业图纸之间做法不符的情况。涉及工艺流程的工业建筑尚需进行工艺会签。(12)、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设计产品牌子和供应商。2政策规定(1)、按《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珠建技[2007]26号)的要求,在建筑设计中应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并在图纸上明确标明所选墙材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强度、密度、干缩值)等指标。(2)、外墙采用空心砖或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时,应符合《珠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填充墙专项技术措施》的要求。(3)、按《关于加强房屋隔音性能管理的通知》(珠建技[2005]44号)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要求,民用建筑主要用房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的空气隔声应满足相关。(4)、按《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天棚抹灰工程做法的通知》(珠建建[2007]71号)的要求,淘汰房屋建筑天棚水泥砂浆抹灰,改用批腻子做法。(5)、按《关于印发〈珠海市护栏玻璃应用及低窗台玻璃防护技术规定〉的通知》(珠建技[2007]86号)的要求,护栏玻璃及低窗台玻璃防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6)、按公安部“公消[2011]65号”文件的要求,应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外保温(含屋面、外墙)材料应采用A级,在材料构造说明中应明确注明其燃烧性能等级。(7)、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项目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管理要求的通知》(珠规建房[2011]20号)的要求,应在总平面和单体平面中注明各期物管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3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主要参考规范:《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1)、楼地面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变形缝,且应标注各节点的构造设计大样。第2项(2)、窗台构造大样中,窗台内外高差应≥20mm。第10项(3)、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板和栏杆,高度、承载能力、构造应符合要求。第11项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主要参考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1)、餐厅、食品加工及储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和防水要求的用房上层不应直接布置厕、浴、盥洗用房。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第6.5.1条(2)、厕所隔断尺寸、淋浴间尺寸、公用厕所内通道尺寸应符合第6.5.2、6.5.3条要求。(3)、阳台和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的高度、做法和标注不详或有误,可踏面计算时应注意屋面找坡高度、保温防水层厚度、变形缝突出高度等因素,应注明防护栏杆承受荷载能力,应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第6.6.3条(4)、楼梯梯段踏步数不应大于18级或少于3级。第6.7.4条(5)、楼梯平台或过道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m。第6.7.5条(6)、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7.10的要求。(7)、电梯候梯厅的净尺寸,尤其是双侧排列电梯的电梯厅,应达第6.8.1条要求。(8)、地面材料的选择,应注意第6.12.2条和第6.12.5条要求。(9)、强风、地震地区瓦屋面每块瓦片均应作加固措施。第6.13.3条(10)、配电房等电气用房门未外开。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未设两个出口。第8.3.1条(11)、不得将电梯机房顶板直接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第6.8.1-6条(12)、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第6.10.4-4条(13)、无楼梯通达的屋面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外墙爬梯。第6.13.3条5多层建筑厂房建筑仓库建筑防火主要参考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建筑物沿街长度超过150m,总长超过220m未设消防车通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未设人行通道。第6.0.1条(2)、普通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未足9m,供登高车使用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未足12m。第6.0.10条条文说明(3)、应注明每层最大使用人数和疏散总宽度的计算,应核实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应注明最大使用人数。第3.7.5、5.3.16、5.3.17条(4)、厂房及仓库的设计,应在图纸上注明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物质性质、数量,厂房及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构件的耐火极限(特别是钢结构)。(5)、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仓库时,应按相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第3.3.8、3.3.10条(6)、民用建筑内应注明不得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第5.4.5条(7)、地下室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地下室房间面积超过50㎡应设两个门。第5.3.12条(8)、封闭楼梯间的地下段无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需按防烟楼梯进行设计。第7.4.2条(9)、民用建筑、厂房、仓库的疏散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第7.4.12条(10)、不同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两侧窗或洞口间距未达规范要求。第7.1.3条(11)、住宅或宿舍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楼板和隔墙完全分隔,且两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第5.4.6条(12)、各消火栓背面应有墙体,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第3.2.1、5.1.1条要求。(13)、建筑设计中凡超过第9.1.3条规定范围时,应作排烟设计。6高层建筑防火主要参考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1)、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长度不够,消防梯入口不在登高面范围内。第4.1.7条(2)、高层建筑消防车道未能环形或按两个长边设置。第4.3.1条。(3)、应注明每层最大使用人数和疏散总宽度的计算,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等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应注明最大使用人数。第6.1.9、6.1.10、6.1.11条(4)、高层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及设置条件未能满足第6.1.1条的要求。(5)、塔式住宅两座剪刀梯与消防电梯共用一个前室的所谓“三合一”前室设计,不符合第6.1.2条要求。(6)、封闭楼梯间的地下段无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需按防烟楼梯进行设计。第6.2.2.1条(7)、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m的建筑幕墙,未对墙裙及封堵提出防火构造设计,并符合窗槛墙最小高度的要求。第3.0.8条(8)、十八层以下式高层住宅每个单元只设一部疏散楼梯的,窗槛墙高度应大于1.2m。第6.1.1.2条(9)、消防水泵房应设甲级防火门,并直通安全出口。第7.5.1、7.5.2条(10)、高层建筑及其地下室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5.2.7条(11)、高层建筑出入口上方未设防火挑檐。第6.1.17条7门窗设计玻璃设计主要参考规范:《关于贯彻落实〈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2002)的通知》(珠建建[2005]95号)《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200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1)、应明确铝合金门窗三性指标及铝合金门窗主型材壁厚等指标。(2)、应按JGJ113—2009及“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件,明确安全玻璃使用范围、规格及防护措施。(3)、栏板玻璃应按JGJ113-2009第7.2.5及7.2.6条设计。(4)、落地门窗应采取警示或防碰撞设施。JGJ113—2009第7.3.2条(5)、屋面及雨篷玻璃均须使用胶片厚度不小于0.76mm的夹层玻璃。JGJ113—2009第8.2.2条(6)、铝合金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必须采取防止窗扇在负风压下向室外脱落的装置。DBJ15-30-2002第4.10.3条(7)、存在平开窗开启扇宽、高尺寸过大的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利于使用且存在安全隐患。(8)、窗户开启扇面积应符合不同性质建筑通风采光、节能的要求,并考虑窗台及阳台的折算问题。(9)、幕墙设计须进行专项报审。8无障碍设计主要参考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JGJ50-2001)(1)、居住区内商业建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公共绿地、停车位及活动场地未考虑无障碍设计。(2)、候车亭、过街天桥等城市设计项目中未考虑无障碍设计。(3)、部分公共建筑仅考虑水平无障碍设计,竖向交通、卫生间等设计未能配套。(4)、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第5.1.2、7.8.1条(5)、设有客房的公建未设无障碍客房。第7.10.1条(6)、无障碍设计不规范,平台宽度、坡道坡度等不合规范要求,坡道未在两侧均设扶手,坡道标准图选用有误。第7.1.2、7.1.3、7.2.4、7.2.5、7.2.8条(7)、作无障碍设计的候梯厅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8m。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第7.7.1及7.7.2条(8)、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安装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门把手一侧墙面宽度应不小于0.5m,在门扇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第7.4.1条9汽车库主要参考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1)、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等组合建造。GB50067-97第4.1.2条(2)、修车库车位数超过15个,应单独建造。GB50067-97第4.1.4条(3)、除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以外,汽车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GB50067-97第5.3.3条(5)、汽车库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或外墙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小于1.2m。GB50067-97第5.1.6条(6)、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与道路距离及视线角应符合JGJ100-98第3.2.8条的要求。(7)、地下车库排风口地下车库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JGJ100-98第3.2.11条(8)、弧形汽车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2%。JGJ100-98第4.1.7条(9)、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JGJ100-98第4.1.9条的要求。(10)、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JGJ100-98第4.1.13条的要求。(11)、汽车库停车位的楼地面上应设车轮挡;地面应作排水设计,排水坡度≥1%;坡道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JGJ100-98第4.1.18、4.1.19、4.1.20条10住宅设计主要参考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1)、住宅设计应按GB50368—2005要求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的要求,从阶段起就应考虑一梯多户及周边环境对日照的影响。(2)、上层住户(含复式下层)的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GB50368-2005第5.1.3条(3)、阳台未表达地漏和排水方向、坡度。GB50368-2005第5.1.7条(4)、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GB50368-2005第5.2.1、5.2.3条(5)、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包括正面或侧面),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防坠落雨篷应超出上部阳台外缘0.6m。GB50368-2005第5.2.4条(6)、七层及以上住宅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m。GB50368-2005第5.3.3条(7)、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GB50368-2005第7.1.5条(8)、单身公寓内的开放式厨房与卧室相通,应标明不得敷设煤气管道。GB50368—2005第8.4.7条(9)、住宅建筑当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按GB50368-2005第9.1.6条的要求对这些层进行层数折算,并按折算后的层数进行防火设计。(10)、住宅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GB50368—2005第9.4.1条(11)、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GB50368—2005第9.4.2条(12)、住宅建筑中楼梯、电梯直通下部汽车库的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GB50368-2005第9.4.4条(13)、单人卧室(包括工人房)面积不应小于6m。GB50096-1999第3.2.1条(14)、无前室的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GB50096-1999第3.4.2条(15)、套内(包括单身公寓)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且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GB50096-1999第3.4.4条、GB50368—2005第8.2.7条(16)、住宅应按套数设置信报箱。GB50631-2010第3.0.1条(17)、住宅室内复式楼梯标注甲方自理时,也应按规范在图中注明梯段、平台、踏步及栏杆等相关要求。11宿舍建筑主要参考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1)、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达到住宅居室同样的日照标准。第4.1.3条(2)、与卫生间相邻的居室墙面应考虑防潮措施。第4.2.5条。(3)、公共厕所与最远的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第4.3.1条(4)、宿舍楼梯的梯段宽度及踏步高宽应符合第4.5.3~4.5.5条的要求。(5)、宿舍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m。第4.5.7条(6)、宿舍室内采光标准不应低于第5.1.4条规定。(7)、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当居室与公共楼梯间、公共盥洗室等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第5.2.2条12中小学校主要参考规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1)、运动场与主要课室的间距不应小于25m。GBJ99-86第2.3.6条(2)、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度。课桌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规范的要求。GBJ99-86第3.2.1条(3)、实验室等教学辅助用房的地面等构造做法不详,普通教室和实验室未进行详细平面布置,应符合GBJ99-86第三章要求。(4)、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GBJ99-86第4.2.3条(5)、小学教学楼层不应超过四层,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GBJ99-86第5.2.1条(6)、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GBJ99-86第5.3.2条(7)、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当教室南向为外廊,北向为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GBJ99-86第7.1.2条13幼儿园主要参考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1)、生活用房布置应有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在珠海地区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第3.1.7条,(2)、建筑采光标准应符合第3.1.8条规定。(3)、疏散通道上不应设台阶,有高差时应设不大于1:12的防滑坡道。第3.6.4条(4)、活动室等用房门宽不应小于1.2m,并设双扇平开门。第3.6.6条(5)、活动室窗台不宜低于0.6m,距地1.3m以内不应设平开窗。第3.7.3条(6)、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第3.7.4条14医院主要参考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1)、主要入口处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第3.1.2条(2)、电梯设置应符合第3.1.4条的要求。(3)、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第3.1.5条(4)、墙角应做圆角处理。第3.1.13条(5)、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应外开。第3.1.14条15商店主要参考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楼梯、台阶、坡道设计应符合JGJ48-88第3.1.6条要求。(2)、设置自动扶梯的角度,两端空间尺寸应符合JGJ48-88第3.1.8条要求。(3)、营业厅与空调机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且不得直接开门相通。JGJ48-88第3.1.11条(4)、联营商场连续排列铺位时,公共走道的最小尺寸应符合JGJ48-88第3.2.11条的要求。(5)、应从方案阶段开始注意,同一建筑内的商业的安全出口应与办公、住宅等其他建筑部分隔开。JGJ48-88第4.1.4条(6)、商店营业厅的门净宽都不应小于1.4m。JGJ48-88第4.2.2条(7)、商店净高应符合《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16饮食主要参考规范:《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1)、餐饮建筑在总体布置上应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第2.0.4条。(2)、当餐厅采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开窗(洞)要求应符合第3.2.3条的要求。(3)、当热加工间上方为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第3.3.11条(4)、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餐厅或加工间。第3.4.7条(5)、厨房工艺在二次装修时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图设计应在图纸中按规范提出相应要求,并考虑烟道预留、穿楼板及地面排水等问题。17室内装修主要参考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含1999年、2001年修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1)、装修图设计人员对各建筑规范了解不足,存在图纸设计不规范、装修材料未达相关规范的要求或未标明选用材料燃烧等级等问题。(2)、与建筑相关的部分,如开门、疏散、栏杆等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3)、对改变使用功能、改变建筑分隔、改变楼梯位置等影响原有建筑结构的情况,应作结构验算和设计。(4)、改变楼梯、卫生间等重要构造的位置和做法的,应提供新大样图。(5)、对建筑外墙、开窗、色泽进行修改的建筑,应作建筑节能计算。(6)、装修设计在平面布置和采用建筑材料上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改变原有门窗位置时,应核实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局部装修的,应核实与建筑原有的其他部位的门窗间距、消防疏散等是否有冲突。18人防主要参考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1)、人防地下室图纸的技术指标、平面布置、坡度、构造做法、排水设计与平时建筑图纸有矛盾。(2)、平面图中各口部、连通口、人防门垛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细部尺寸不全,且无相关大样,构造和空间尺寸未满足相关规范和选用图集的要求。(3)、人防封堵做法标注不详。(4)、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GB50038-2005第3.2.10条(5)、人防工程染毒区一侧墙面应用水泥砂浆抹光。GB50038-2005第3.2.13条(6)、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GB50038-2005第3.3.1-4条(7)、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核6级人防,人防出入口设置未符合GB50038-2005第3.3.2-2条要求。(8)、人防出入口梯段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人防门洞宽度。GB50038-2005第3.3.5条(9)、应根据掩蔽人数计算疏散宽度,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满足该防护单元的总疏散宽度要求。GB50038-2005第3.3.8条(10)、人防地下室的战时防火分区面积未符合GB50098-2009第4.1.2条的要求。(11)、人防区内需设防火门处不可用普通人防门代替防火门,人防门和防火门设置在同一位置的,构造尺寸和做法应满足两者的安装要求。19其他(1)、应注意新规范和图集的应用,如:《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保障性住房建筑规程》(DBJ/T15-80-2011)等新规范应及时应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于2009年10月已改用2009年版,中南标中部分图集已改用10ZJ和11ZJ的版本,引用时应予注意。(2)、审查回复仅直接在意见单上答复,无修改图或修改通知单,无修改后的图纸目录或修改后的图纸目录未更新已改图纸的出图日期。(3)、由主体设计单位分包给其他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的构件、幕墙等应明确设计(包括尺寸、荷载、与主体建筑的构造和力学关系要求)及安全性等要求。完成设计后应由主体设计单位审查签章后方能施工。(4)、建筑构造设计未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要求,或未提供具体隔声构造措施。(5)、地下室排风口、建筑物管道井出地面或屋面后未能与通风施工图配合做出详图设计。(6)、当设备用房设于地下室时,应考虑通风、排烟措施。(7)、不同防火分区由玻璃幕墙或变形缝跨越,防火封堵构造及采用材料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8)、屋面、地下室、厕厨、外墙及水池防水作法均应按广东省标准《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2006执行。(9)、地下生活水池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的壁板、底板及顶板,生活水池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1.4条(10)、在敞开过道上的变形缝防水措施不详或无防止雨水灌入变形缝的措施。(11)、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第10.2.1条的要求,且应采取通风防潮、防腐防虫等措施。(12)、按《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14:2002)规定,游泳池应设强制淋浴和消毒措施。二、节能专业(建筑工程类)(2011)序号项目设计质量问题12011年广东省节能专项检查珠海地区问题汇编(1)、住宅下层为商铺或其它公共使用功能的部分,需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进行节能计算。(2)、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节能计算书中应包括屋顶及东、西墙隔热验算。(3)、电气照明二次设计部分应在图纸中对节能设计提出相关要求。(4)、应在门窗表中对平开窗开启扇面积予以标明(占所在房间地面面积比例或占该外窗面积比例)。(5)、居住及公共建筑的节能计算分别应按《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进行判定。22011年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1)、节能计算书与建筑设计图纸中材料作法不一致。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中材料性能取值与建筑设计图纸不一致。(2)、对材料可实施性了解不充分,导致现场更换材料,节能设计需重新计算。(3)、材料表述不明确,材料性能与参数取值不对应,如空心砖和中空玻璃。参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2007第169页表H.0.2。(4)、一些外围护成品材料热工性能指标无依据,如防水隔热板,有些材料指标与广东省实施细则附录表中有出入。(5)、部分节能材料在计算中未加入修正系数,参《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第131页表G.0.2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第164页表G.0.2。(6)、采用软件未及时升级,产生设计计算错误;还有盗版软件导致计算值错误。a.外窗遮阳系数计算有误;b.PKPM软件中热桥柱、热桥梁、热桥过梁、热桥楼板、各朝向窗户遮阳系数缺少判定计算过程;c.进行权衡计算时,参照建筑(设计建筑)取值错误。(7)、建模过程中没有准确设定填充墙面积、冷桥热桥面积及厚度。(8)、空气间层热阻值取值不正确。空气间层热阻值应按《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0-2006第133页表H.0.2选取。一般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的屋顶可按第20页表4.1.12条取值0.5。(9)、窗外遮阳系数计算有误:水平夏季外遮阳系数和垂直夏季外遮阳系数取值太低,一般应控制在0.7以上。见《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第114、115页。(10)、屋面及外墙采用浅色外饰面,公共建筑ρ<0.5,居住建筑ρ<0.6,当采用规定性指标计算时可附加0.2的热阻值(采用性能化指标不应再手动附加热阻,因权衡判断及隔热计算,太阳辐射吸收系数的影响因素已经考虑)。应杜绝建筑设计图纸中外墙采用浅色饰面,而施工时改为深色饰面的情况。(11)、居住建筑外凸超过50cm的顶面应做隔热处理,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0W/(㎡.k)。公共建筑外凸超过50cm的顶面和侧面应做隔热处理,其传热系数均不大于0.9W/(㎡.k)。(12)、门、窗玻璃选用材料不一致时,应明确阳台玻璃门的使用材料,并按此进行节能计算。(13)、节能计算书中窗扇的开启面积与实际门窗详图不符,公共建筑房间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30%,当窗墙比小于12%时,外窗应全部可开启。透明幕墙应具有不小于房间透明面积20%的可开启部分或设有不小于20次/小时换气能力的独立通风换气装置。居住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14)、报审表及备案表未填写正确、规范、完整。a.备案表、报审表的格式不符合珠海地区节能表格格式要求。b.备案登记表中选用新型墙材及建筑节能产品情况应予填写。c.报审表各围护结构设计值及节能措施应填写完整、正确。若有电气、暖通专业的节能设计,报审表中各项设计值应填写,设计人、校审人应签名。(15)、节能设计说明专篇中,窗户和玻璃的遮阳系数填写错误,两者之间的关系参《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0-2006第2.0.13条。(16)、平屋面热工性能的计算,找坡层的计算厚度应取最小厚度,即起坡高度。参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建筑》(2007)70页10.2.1。(17)、公共建筑节能计算中,当窗墙比小于0.4时,所选择外窗(透明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18)、建筑墙体做法不连贯,如热桥过梁采用内保温做法,填充墙体仅抹灰,两者厚度不一致。(19)、节能计算围护结构各构造层热工参数的取值应由依据,一般可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建筑》(2007)或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资料或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材料性能检测报告。(20)、节能计算中,若规定性指标通过,则不需进行权衡判断,只需按规定性指标填写相应表格。(21)、涉及外墙砌体类型变更时,应按“珠建技[2007]26号文”的要求,在图纸中详细列出新选用墙材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强度、密度、干缩值)等指标。若新选用砌体容重大于原设计砌体容重,除满足建筑、节能等相关要求外,还应由结构设计人员进行结构复核。(2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的指标既可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也可采用“空调采暖耗电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权衡判断的指标只能采用“采暖空调能耗”。(23)对于外窗及幕墙的气密、水密、抗风压设计,应注意相应规范的更新,应分别执行《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及《建筑幕墙》(GB/T21086-2007)。(24)、在节能设计中应避免盲目增加材料及措施,应尽量建筑本身特点优势出发进行节能设计。在进行节能计算时应尽可能地对各部位围护材料精细分类,加权核算。三、结构专业(建筑工程类)(2011)序号项目设计质量问题1结构体系(1)、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当出现特别不规则结构时,高层建筑结构体系平面和竖向存在三项或以上不规则类型时,应按建设部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2)、多层建筑结构体系平面和竖向存在抗规GB50011-2010第3.4章中多项不规则类型或条文说明3.4.1条表1的项目时,未提供可靠充分的计算依据,及更加有效的抗震措施。(3)、结构体系的计算简图与实际不符,传力途径不明确,对程序无法考虑的问题未进行局部应力分析,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4)、结构体系不满足2010版抗震规范第6.1.5条要求,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2计算书不全(1)、多桩承台除按中南地区建筑标准图集选用外,其它均应提供计算资料;特别是中心筒桩筏联合承台应进行专项验算。(2)、当采用天然基础时,除提供电算光盘外,应提供设计时选用的参数及采用何种计算方法。(3)、应提供地下室侧墙底板的配筋裂缝宽度计算和抗浮承载力验算,并明确抗浮设计地下水位取值。(4)、预应力梁应提供详细的计算书。(5)、宽扁梁、钢管柱环形梁应提供节点计算书。3荷载问题(1)、输入荷载遗漏或偏小,与建筑图不相符。(2)、风荷载基本风压取值可按澳门地区选用。(3)、消防楼梯活载、阳台活载等不满足荷载规范GB5009-2001(2006年版)第4.1.1条要求。(4)、阳光花房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3.0kN/㎡。(5)、当使用功能不是荷载规范第4.1.1条第1项时,活荷载折减系数按SATWE程序自动确定,不满足荷载规范第4.1.2条要求。4电算问题(1)、对于幼儿园、中小学、医院、体育、文化、商业等公共建筑及重要的基础设施建筑未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要求确定抗震设防类别,导致结构抗震等级确定不正确,构件计算内力未按抗震规范要求放大,轴压比及配筋不满足抗震规范的构造要求。(2)、当底层无楼板时底层层高未计至承台顶面,与实际情况不符。(3)、电算时角柱未定义,使柱内力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10第6.2.6条乘以放大系数。(4)、地震作用下,当前三振型某一振型的扭转因子在0.35~0.65之间,且扭转不规则程度为Ⅱ类时,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10第5.1.1条(高规JGJ3-2002第3.3.1条)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5)、高层建筑除按双向地震考虑外,应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并满足高规JGJ3-2002第4.3.5条关于位移比要求;有些高层建筑物不一定是考虑双向地震更不利,因此要注意复核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的情况。(6)、根据高规JGJ3-2002第5.1.14条,对于某楼层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应按薄弱层要求乘以1.15增大系数,有的转换层上下刚度比满足非薄弱层要求时,未强制指定薄弱层,使转换层柱内力未按薄弱层要求放大。(7)、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大于15°时,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10第5.1.1条第2款要求电算。(8)、高层建筑风荷载体型系数未按高规JGJ3-2002第3.2.5条第4款取值。(9)、当楼板削弱较多时,楼板应定义弹性膜复算相关构件的配筋。(10)、对扭转不规则的异形柱结构,计算地震作用未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不满足按异形柱规程JGJ149-2006第4.2.4条第2款。(11)、对于不规则异形柱结构未按《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第3.2.5条规定计算。(12)、框架、框剪结构计算时未按抗规要求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13)、按抗规GB50011-2010之3.4.3条的规定,应给出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的扭转位移比值,以判断平面的扭转不规则性。5结构设计总说明问题(1)、未写结构设计主要依据标准、规范及规程,列举的已修订规范未写新版本号,未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时间。(2)、未注明工程概况、地点、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风压取值。(3)、加固改造、加固、加层、装饰工程未注明工程名称、性质、用途、加固方法及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4)、填充墙材料与建筑节能设计不一致,未明确墙体材料的容重及卫生间填充材料的容重,填充墙的拉结未满足抗震规范第13.3.4条要求设计。未说明“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尚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5)、钢筋替代未按抗震规范第3.9.4条要求说明。(6)、墙、柱、梁等砼强度等级与电算不一致。(7)、对地基规范GB50007-2002之10.2.9条中需要沉降观测的建筑物,未写出沉降观测的要求及方法。6配筋及构造问题(1)、梁、柱、剪力墙未按计算结果配筋。(2)、框架梁端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面积的比值小于抗震规范GB50011-2010第6.3.3条第2款规定。(3)、框架梁端箍筋加密区直径、间距不满足抗震规范GB50011-2010第6.3.3条第3款的规定;且当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直径未加大2mm。(4)、对于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满足抗震规范GB50011-2010第6.3.8条要求。(5)、一、二级框架的角柱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10第6.3.9条全长加密,一、二级框架柱箍筋非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倍纵向钢筋直径;对于楼梯间休息平台框架柱箍筋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10第6.3.9条要求全长加密。(6)、高层建筑未按高规JGJ3-2002第7.1.9条要求,确定底部加强部位;短肢剪力墙定义及构造做法未按广东省实施《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补充规定DBJ/T15-46-2005第3.2.3条及第6.0.3条要求设计。(7)、当两片剪力墙之间梁跨度小于5时,未定义连梁,未按国标03G101要求编号,区分框架梁的构造做法,且当L/h≤2.5时,梁侧腰筋未按高规JGJ3-2002第7.2.26条第4款要求配筋。(8)、框支柱纵向受力钢筋及箍筋不满足高规JGJ3-2002第10.2.11条要求,框支柱截面尺寸不满足高规JGJ3-2002第10.2.12要求。(9)、框支梁纵向受力钢筋、箍筋、腰筋不满足高规JGJ3-2002第10.2.8条要求。(10)、框架柱箍筋肢距大于抗震规范第6.3.11条有关规定。(11)、框梁非加密区沿梁全长箍筋配筋率不满足砼规范第11.3.9条。(12)、楼板配筋及侧墙竖向受力板配筋不满足砼规范GB50010-2002第9.5.1条要求。(13)、预应力砼框架梁端部配筋,换算配筋率不满足《预应力砼结构抗震规程》JGJ140-2004第4.2.2条。(14)、预应力砼框架梁底面与顶面纵向受力钢筋之比值不满足《预应力砼结构抗震设计规程》JGJ140-2004第4.2.4条要求。(15)、当次梁跨度较大时,梁支座上部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未满足砼规范GB50010-2002第10.2.6条要求。(16)、楼面角板、屋面板及外挑构件、吊板配筋构造做法未按《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关规定设计。(17)、楼板、屋面板负筋直径未满足珠海市建设局珠建建[2007]110号文件要求。(18)、异形柱截面尺寸,纵向钢筋配筋率、箍筋肢距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有关规定。(19)、异形柱的轴压比未满足规程6.2.2条规定。(20)、多层异形柱的纵筋配筋率大于规程6.2.6条3%的规定。(21)、异形柱剪跨比不大于2者其箍筋未全柱加密;异形柱结构二、三级抗震等级的角柱箍筋未全柱加密,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第6.2.12条。(22)、对于钢筋砼加固工程当采用粘贴碳纤维及粘贴钢板时应明确材料安全性能指标,并满足《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有关规定,不应使用规范第4.4.6条所指的材料。(23)、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应提出安全性能指标要求,满足GB50367-2006第4.5.7条至4.5.9条所指的材料性能要求。(24)、植筋用胶贴剂应提出粘结度设计值,明确植筋孔洞直径间距及深度,且锚固深度必须经设计计算确定,严禁按短期拉拔试验值或厂商技术手册的推荐作为设计的依据。(25)、采用植筋技术时,原构件的砼强度等级不符合加固规范第12.1.2条,增加悬挑构件时原构件不应小于C25,增加一般构件时原构件不应小于C20。7桩基础设计问题(1)、当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未按桩基规范JGJ94-2008第3.1.3条要求进行桩身压屈验算。(2)、对于坡地、岸边的桩基,未按桩基规范JGJ94-2008第3.1.3条要求进行稳定性验算。(3)、桩布置最小中心距不满足桩基规范JGJ94-2008第3.3.3条要求,或不满足广东省标准DBJ/T15-22-2008第5.1.7条要求。(4)、抗震设防区有液化土时未按桩基规范JGJ94-208第3.4.6条要求设计。桩身未穿过液化土层进入稳定土层,且液化土层摩擦力不应考虑;承台周围1/2承台长边范围内液化土应进行加固处理;钻孔灌注桩桩箍筋在液化土层范围应全长加密。(5)、抗拔桩未按桩基规范第3.4.8条进行桩身的裂缝验算;预应力管桩抗拔承载力不满足广东省标准DBJ/T15-22-2008第5.2.9条要求。(6)、在地下水或地基土对混凝土、钢筋或钢零部件有腐蚀的环境下采用A型管桩,不符合广东省标准DBJ/T15-22-2008之5.1.6条第4款的要求。(7)、当管桩基础桩端持力层为遇水易软化或崩解的风化岩(土)层时,设计未按广东省标准DBJ/T15-22-2008第5.2.18条要求考虑。(8)、当采用灌注桩时,桩身配筋未满足桩顶以下5d范围的桩身螺旋式箍筋间距不大于100的规定时,桩身强度计算仍考虑桩纵向主筋的作用,不满足桩基规范JGJ94-2008第5.8.2条规定。(9)、在广东省标准DBJ/T15-22-2008之1.0.5条第4款所提及的地质条件下,未经论证或未采用适当施工保证措施而采用管桩基础。8地梁、承台、地下室及人防设计问题(1)、地下室抗浮设计未乘分项系数;未进行抗裂计算;地下室侧墙未按静止土压力计算。(2)、地下室底板、梁配筋考虑地下水作用时,其配筋构造仍同一般楼板梁构造,不符合实际受力要求。(3)、按PKPM程序计算,人防荷载在地下室信息中输入,但当活载为零时,人防荷载是否会自动导入,应注意检查。(4)、地下室人防侧墙配筋率不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4.11.7条要求。(5)、预应力管桩抗侧及抗弯能力差,若地梁做在承台面以上,不利抗震,也不利管桩受力。(6)、承台拉梁宽度小于250,不满足地基基础规范GB50007-2002第8.5.20条要求。(7)、地下室承台当考虑地梁在承台内锚固时,应配置承台侧边钢筋,防止承台开裂。(8)、地下水对钢筋砼结构及钢结构有腐蚀性时,未要求对砼水灰比及基础保护层厚度,钢结构柱脚防腐处理,并未按《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第4.1.5条、4.1.8条及4.1.11条设计。9采用异形柱结构形式的基本规定(1)、抗震设计时应避免采用单跨框架异形柱结构,单边外廊式多层集体宿舍结构布置不满足该规程第3.1.4条第2款规定。(2)、异形柱结构的楼梯间、电梯井宜布置剪力墙或一般框架柱,不宜设异形柱,详该规程第3.1.4条第3款规定。(3)、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商住楼当设置底部商场大空间时,可采用抽柱转换,不应转换剪力墙,该体系的剪力墙应上下对齐连续贯通房屋全高,详异形柱结构规程3.2.4条第3款及附录A。(4)、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小高层商住楼当高度大于30米时,其框架抗震等级未满足该规程3.3.1条规定的二级抗震要求。10钢结构(1)、钢结构的钢材的材料性能指标未注明要满足抗震规范3.9.2条第3款的要求。(2)、轻钢结构设计刚架和檩条时,未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3)、轻钢结构设计时,未采取可靠措施保证钢梁、钢柱平面外的计算长度与结构分析时的取值一致。(4)、檩条的计算时采用了中间区段的风荷载,未对最不利区段(角部和边缘带)的檩条进行验算。(5)、轻钢结构,当屋面四周女儿墙较高时,未考虑女儿墙上作用的风荷载对结构的不利影响。(6)、结构分析时,钢梁与钢梁、钢梁与钢柱、钢柱与基础之间的连接结构计算简图与实际构造不符。(7)、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未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8)、柱脚锚栓的直径未按计算确定;计算柱脚锚栓的受拉承载力时,未采用螺纹处的有效截面面积;柱脚锚栓未采用双螺帽连接;未采取可靠措施,避免柱脚锚栓承受水平剪力作用;柱脚底板与基础顶面之间未采用二次灌浆料填充密实。(9)、屋面及墙面檩条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拉条、撑杆或斜拉条,斜拉条未与刚性檩条连接。四、给排水专业(建筑工程类)(2011)序号项目设计质量问题1总图部份(1)、给排水总平面图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6.4条规定,不得任意简化。(2)、给水总平面图设计需符合珠海市水务管理局2008年颁布的《珠海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管材选用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2给水部份(1)、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5.11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2)、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在进行竖向分区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3.5条规定;住宅进行竖向分区时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2.4条规定。(3)、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的设置应符合GB50015-2003(2009年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2.4B条。(4)、生活饮用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GB50015-2003(2009年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2.12条的规定(1、2、3、5款可适用于以城市给水作为水源的消防贮水池)。(5)、根据GB50015-2003(2009年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8.12条要求,图纸中应表达泵房采用的减振防噪措施。(6)、给水立管穿楼板的做法应符合《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20条的要求。3排水部份(1)、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9.8条规定,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设施。溢流设施的设计排水能力要求详《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9.9条。(2)、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9.27条规定,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3)、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3.6A条规定,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4)、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2.3条规定。(5)、排水立管穿楼板的做法应符合《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20条的要求。4消防部分(1)、消防贮水池(箱)进水管的设置应符合GB50015-2003(2009年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2.4C条。(2)、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8.0.1条规定,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配水管道的定义详见本规范2.1.13~16条),并不应设置其它用水设施。(3)、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4)、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3条规定: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自动扶梯底部;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及可燃物品库房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要求应在设计说明中标明相关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级别,在平面图中以图例的形式标出灭火器的放置地点(也可在总说明中交待清楚)。(6)、根据公消部226号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年版、1997年版、2001年版、2005年版)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高层民用建筑中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5人防部分(1)、进入人防地下室的管道漏设防护阀门,防护阀门的设置和安装应当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6.2.13条。(2)、人员洗消废水池不得与防护密闭门外的洗消污水集水坑共用,见RFJ06-2008《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5.5.3.2条。6其它(1)、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规定与给排水专业关系密切,相关设计内容(空调废热回收、太阳能等)需在图纸中表达。(2)、图纸中引用的图集及规范应采用现行版本号。(3)、需提供工程所在处市政水压资料(必须是珠海市水务管理局盖有公章统一规格的水压咨询资料)。五、电气专业(建筑工程类)(2011)序号项目设计质量问题1低压配电系统(1)、对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未采用阻燃低烟无卤型导线,不符合JGJ16-2008第7.4.1.2.3)条规定。(2)、在电梯机房内未装设电梯电源的隔离电器,不符合GB50055-93第3.3.3规定。(3)、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未装设隔离电器,不符合GB50052-2009第7.0.10规定。(4)、线缆穿非金属管在顶棚内敷设,不符合GB50054-95第5.2.7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的规定。2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1)、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未设两个门,不符合GB50054-95第3.3.2的规定。(2)、发电机间只有一个出入口,并未向外开启,不符合JGJ16-2008第6.1.13.3⑵条的规定。3电气照明(1)、住宅楼梯间疏散照明灯未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不符合GB50096-1999第6.5.3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的规定。(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只装设一般用于疏散的应急灯,不能满足GB50045-95第9.2.2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以及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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