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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安装验收规范

2020-10-30 6页 doc 463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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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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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安装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XXXX氢气加氢站技术规范TechnologiesCodeforHydrogenFillingStation〈征求意见稿〉XXX发布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氢气加氢站技术规范TechnologiesCodeforHydrogenFillingStation(征求意见稿)《氢气加氢站技术规范》编制组2008年2月本规范主编、参编单位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北京氢能华...
氢气安装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XXXX氢气加氢站技术规范TechnologiesCodeforHydrogenFillingStation〈征求意见稿〉XXX发布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氢气加氢站技术规范TechnologiesCodeforHydrogenFillingStation(征求意见稿)《氢气加氢站技术规范》编制组2008年2月本规范主编、参编单位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院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北京氢能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飞驰绿能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标准《氢气加氢站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草案)1.0.5,,,,,,,,,、3,,,,,,,,,,,,,,,,,,,,,,,,,,,,,,,,,,,,,,,,,,,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站址选择5总平面布置6加氢工艺及设施氢气质量、计量压缩工艺及设备氢气储存系统及设备加氢机氢气管道及附件7消防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加氢工艺系统的安全保护报警装置8建筑设施9给水排水10电气装置供配电防雷防静电11采暖通风12施工安装、验收基本规定设备安装配管安装电气仪表安装竣工验收13对氢气系统运行管理要求附录A氢气加氢站的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附录B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为了在氢气加氢站工程的设计、施工、建造中,正确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氢气加氢站工程的设计、施工、建造:1、加氢站;2、加氢加油合建站;3、加氢加气合建站。1.0.3加氢站内设有制取氢气的制氢站时,其设计除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1.0.4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加油加气站的设计、施工除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1.0.5加氢站的火灾危险类别,应为“甲”类。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为1区或2区,并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1.0.6加氢站的设计、建造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氢气加氢站hydrogenfillingstation为氢能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氢燃料的专门场所。2.0.2自备制氢装置(theinstallationofhydrogengasproducedonsite)在加氢站内设置的为生产氢能汽车所需氢气的制氢系统,通常是制氢、纯化、压缩及其配套设施的总称。2.0.3加氢加油合建站automobilegasolineandhydrogenfillingstation既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为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储氢瓶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氢气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的专门场所。2.0.4加氢加气合建站automobilehydrogenandCNGfillingstation既为汽车的储氢瓶或储气瓶充装氢气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又为汽车的储气瓶充装天然气的专门场所。2.0.5站房stationhouse用于加氢站等的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2.0.6加氢岛hydrogenfillingisland用于安装加氢机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加气机的平台。2.0.7加气岛gasfillingisland用于安装加气机的平台。2.0.8加氢机hydrogendispenser给汽车储氢瓶(罐)充装氢气,并带有控制、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2.0.9加气机gas(CNG)dispenser给汽车储气瓶充装天然气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2.0.10固定式氢气储罐(vesselesforhydrogengasstorage)固定安装的高压、中压氢气储气压力容器,配带有必要的安全装置,压力和温度检测、显示仪器等。2.0.11氢气储气瓶组(vesselassembliesstorageforhydrogengas)以若干个高压氢气储气压力容器或储气瓶组装为整体储气系统的氢气储气设施,配带相应的连接管道、阀门、安全装置等。2.0.12氢气压缩机间hydrogenCompressorroom设有加氢站充装氢气增压用氢气压缩机的房间。2.0.13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portablehydrogencompressorunit氢气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电气装置、连接管线等全部布置在一个或多个可移动或搬运的底座(盘)上,此类压缩机组可室外露天设置,并设有防晒、雨淋等防护措施。2.0.14放空排气装置ventunit用于汇集加氢站的设备、管路系统放空氢气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的排气专用装置。2.0.15冷凝水排放装置Condensatedrainunit用于汇集加氢站的设备、管路系统排放的冷凝水的专用装置。2.0.16拉断阀breakawaycoupling在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断为两节,但拉断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2.0.17氢气长管拖车(Tubetrailersforhydrogengas)由若干个高压氢气压力容器或气瓶组装后设置在汽车拖车上,用于运输高压氢气的装置,配带相应的连接管道、阀门、安全装置等。3基本规定3.0.1加氢站的氢气来源,可采用氢气长管拖车运输或管道输送或自备制氢装置等供氢方式。加氢站与天然气加气站或加氢站与加油站可联合建站。3.0.2加氢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的规定。表3.0.2氢气加氢站的等级划分 等级 储氢罐容量(kg) 总容量 单罐容量 一级 3500~6000 ≤2000 二级 2000~3500 ≤1000 三级 <2000 ≤5003.0.3加氢站内储氢罐容量应根据氢气来源、氢能汽车数量、每辆汽车的氢气充装容量和充装时间以及储氢罐压力等因素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储氢罐总容量不得超过1000kg。3.0.4加氢站内自备制氢装置供氢时,在城市建成区内自备制氢装置制氢量不宜超过1000Nm3/h。自备制氢装置的类型、规格应根据所在区域的能源供应、能源成本和制氢规模等因素确定。3.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5的规定。表3.0.5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等级 储氢罐容量(㎏) 管道供气的加气站储气设施总容积(m3) 加气子站储气设施总容积(m3) 总容量 单罐容量 一级 2000~3500 ≤1000 ≤12 ≤18 二级 <2000 ≤500 合建站中的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应严格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相关规定。3.0.6加氢加油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的规定。表3.0.6加氢加油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加油站加氢站总容量(kg) 一级(120<∨≤180) 二级(60<∨≤120) 三级(30<∨≤60) 三级(∨≤30) 一级(3500~6000) × × × × 二级(2000~3500) × 一级 一级 一级 三级(1000~2000) × 一级 二级 二级 三级(<1000) × 一级 二级 三级注:1、∨为油罐总容积(m3)。2、柴油罐容积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3、当油罐总容积大于60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4、当储氢罐总容量大于3500kg时,单罐容量不应大于2000kg;当储氢罐总容量大于2000kg时,单罐容不应大于1000kg。5、“×”表示不得合建。3.0.7氢气加氢站采用撬装式加氢装置时,除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参照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水电解制氢系统的技术要求》GB/T19774、《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3的相关要求。4站址选择4.0.1氢气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4.0.2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建立一级氢气加氢站、一级加氢加气合建站和一级加氢加油合建站。4.0.3城市建成区内的氢气加氢站等,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应设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4.0.4氢气加氢站与各类合建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的规定。表4.0.4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项目名称 储氢罐 氢压缩机加氢机 放空管口 一级 二级 三级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0 35 30 20 30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30 25 20 20 25 二类保护物 25 20 16 14 20 三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2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的储罐 35 30 25 18 25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0 15 13 20 室外变配电站 35 30 25 18 30 铁路 25 25 25 22 30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5 15 15 6 15 次干路、支路 10 10 10 5 8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不应跨越,且不得小于1倍杆高 一般 架空电力线路 >380V 不应跨越,且不得小于倍杆高 ≤380V 注:1、加氢站的撬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规定确定。2、加氢站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可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3、加氢站工艺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的防火距离,应按铁路确定。4、氢气长管拖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氢气罐的防火距离确定。4.0.5加氢加气合建站时,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相关规定。当加氢加气合建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4.0.6加氢加油合建站时,加油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516的相关规定。5总平面布置5.0.1氢气加氢站、加氢加气合建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条的规定。5.0.2氢气加氢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氢能汽车气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的防火间距的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2、氢气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中的防火间距的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可采用非实体围墙;3、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放。5.0.3氢气加氢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5.0.4站区内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汽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5.0.5加氢岛、加氢机安装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氢岛、加氢机安装场地上宜设罩棚;2、罩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罩棚下部应平整、坡向外侧,做成不积聚氢气的构造;3、加氢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2m,其宽度不应小于1.2m。5.0.6在加氢加油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氢气罐或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与汽油罐之间。5.0.7加氢站内的氢气长管拖车的布置应符合下规定:1、应设有固定的停放车位,其停放车位数量应根据加氢站规模、自备制氢装置生产氢气能力和氢气长管拖车规格以及周转时间等因素确定。2、氢气长管拖车停车位与站内建、构物的防火距离应按表5.0.1中氢气储罐的防火距离确定。3、氢气长管拖车的储气瓶储气端应设钢筋混凝土实体墙,其高度不得低于长管车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车宽的2倍。该墙可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份。5.0.8加氢加气合建站、加氢加油合建站时,加油岛、加气岛等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相关规定。表5.0.1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m) 设施名称 汽、柴油罐 储氢罐 制氢间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储气井) 可燃气体放空管管口 密闭卸油点 可燃气压缩机间 可燃气调压阀组间 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装置 加油机 加氢机加气机 站房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其他建、构筑物 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 燃气(油)热水炉间、燃气厨房 变配电间 道路 站区围墙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汽、柴油罐① 埋地油罐 - 6 4 3 5 6 6 - 6 6 5 - 4 4 10 5 8 5 — 3 通气管管口 - - 8 6 6 6 8 6 3 6 6 5 - 8 4 10 7 8 5 3 3 储氢罐 一级站 12 5 - 12 9 5 5 10 10 10 30 12 35 14 12 5 5 二级站 10 5 - 10 9 5 5 8 8 8 20 12 30 12 10 4 5 三级站 8 5 - 8 9 5 5 6 6 8 20 12 25 12 9 3 5 制氢间 - 12 12 9 9 9 4 4 15 15 15 25 14 12 5 3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 ⑴ - 6 3 3 5 6 6 5 6 10 25 14 6 4 3 可燃气体放空管管口 6 - - - 6 6 5 6 10 15 14 6 4 3 密闭卸油点 - 6 6 5 - 4 5 10 7 15 8 6 — - 可燃气压缩机间 - 4 - 4 4 5 8 10 25 12 6 2 2 可燃气调压阀组间 - 5 6 6 5 8 10 25 12 6 2 2 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装置 - 5 5 5 15 10 25 12 6 2 3 加油机 - 4 5 6 8 15 8 6 — - 加氢机、加气机 - 5 6 8 18 12 6 — - 站房 - ※ 6 - - - — -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 6 12 - - — - 其他建、构筑物 - 6 5 - - - 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 5 — - 燃气(油)热水炉间\燃气厨房 5 - 变配电间 - - 道路 — - 站区围墙 - 注:1地上油罐与储氢罐等具有可燃气体的建、构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均按表中埋地油罐的防火间距增加5m,其间距应从地上油罐的防火堤基脚线计。2括号内数值为储气井与储气井之间的距离。3加油机、加氢机、加气机与非实体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4橇装工艺设备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制氢间或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5压缩机间、调压阀组间、变配电间与储气瓶组的距离不能满足本表的规定时,可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间距可不限。防火隔墙的设置应满足8.0.7条规定。6站房、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其他建、构筑物系指根据需要独立设置的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储存及加注间、小商品便利店、厕所等。7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6加氢工艺及设施氢气质量、计量6.1.1氢气加氢站进站氢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氢气》GB3634和《纯氢、高纯氢气和超纯氢》GB/T7445中规定的氢气和高纯氢气质量标准。6.1.2氢气出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氢气,应符合燃料电池氢源标准的规定。2、用于氢气内燃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的氢气质量应符合工业氢气的各项指标。3、液态氢气应符合制造厂家的企业标准。6.1.3氢气加氢站的进站氢气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长管拖车运输氢气时,可按氢气储气瓶结构容积和起始、终了的压力及温度纠正进行计算;2、当采用氢气管道输送氢气时,宜采用质量流量计或带累计的气体流量计计量;3、氢气体积流量计量的基准状态为:压力;温度20℃。6.1.4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的混合燃料比例,应根据混合燃料汽车发动机的要求确定。混合燃料中的进站天然气质量、计量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516的规定。6.1.5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用氢气,若进站氢气质量不能达到相关燃料电池氢源标准时,应根据进站氢气纯度或杂质含量选择相应的氢气纯化装置,该装置宜设置在加注氢气压缩机前。6.1.6氢气加氢站工艺系统中,在纯化、压缩、计量、混合、输送、储存等工序均应设有显示压力的压力测量点,并应根据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超压或低压报警装置。氢气压缩工艺及设备6.2.1加氢站的氢气压缩工艺系统应根据进站氢气输送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长管气瓶拖车供应氢气时,加氢站内应设增压用氢气压缩机,并按氢气储存参数选用氢气压缩机和一定容量的储氢罐;2、氢气管道输送供氢时,应按进站氢气压力、氢气储存参数选用氢气压缩机和一定容量的储氢罐;3、用于氢气内燃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时,应根据所需氢气参数和储存参数选用氢气压缩机和一定容量的储氢罐或储气罐。6.2.2自产氢气采用压缩机进行高压储存时,氢气产品进入氢气压缩机前应设缓冲罐。6.2.3氢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氢气供应方式、氢气加氢站宜设一名备用压缩机。压力、加氢能力、氢气罐容量和加氢机的工作特征等确定。6.2.4氢气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压缩机进、出口与第1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2、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压、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3、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低(膜式压缩机应设油压过高,低报警)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4、压缩机的冷却水系统应设温度或压力及流量的报警和停机装置;5、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有置换吹扫口;6、采用膜式压缩机时,应设膜片破裂报警和停机装置。6.2.5压缩机各级安全阀的排气、卸载排气宜回流至压缩机前管路或压缩机前氢气缓冲罐。6.2.6氢气管道和氢气压缩机各级冷却器、气水分离器等排出的冷凝水,均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置汇集到冷凝水排放装置,排至室外。6.2.7氢气压缩机的运行管理应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6.2.8氢气压缩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在压缩机间、室内的氢气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其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5m,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m;2、当采用撬装式氢气压缩机时,在非敞开的箱柜内应设置自然排气、氢气浓度报警、事故排风及其联锁装置等安全设施;3、氢气压缩机的控制盘、仪表控制盘等,应设在相邻的控制室内。氢气储存系统及设备6.3.1加氢站内的氢气储气设施的工作压力应根据氢能汽车储气瓶的充氢压力确定。当氢能汽车的充氢压力为25MPa~35MPa时,加氢站储气设施的工作压力应为35MPa~75MPa。其设计温度应满足环境温度要求。6.3.2加氢站内的氢气储气设施宜选用专用固定式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储氢罐》、《压力容器设计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6.3.3加氢站内的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压力宜按2~3级设置,各级容量应按各级储气压力、汽车充氢压力和充装氢气量等因素确定。6.3.4加氢站内宜选用同一规格型号的大容积固定式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当选用小容积氢气储气瓶时,每组氢气储气瓶的总容积(水容积)不宜大于4m3,且瓶数不宜大于60个。6.3.5固定式储氢罐的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有安全泄压装置,如爆破片;(安全阀起跳时对储氢罐有安全隐患,故推荐爆破片)2、罐顶部应设氢气放空管,放空管应设2只切断和取样口;3、应设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4、条件许可时,应设置氢气泄漏报警装置;5、应设有氮气吹扫置换接口。6.3.6氢气储气瓶组应固定在独立支架上,宜卧式存放。同组氢气储气瓶之间净距不宜小于0.03m,氢气储气瓶组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5m。6.3.7氢气储气瓶组应参照本规范的规定设置安全设施。6.3.8储氢罐、氢气储气瓶组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设安全防护栏或采取其它防撞措施。6.3.9加氢站内的氢气储气能力应满足供氢方式、供氢压力、储氢压力、压力等级与氢能汽车的需氢量、充氢压力以及均衡连续供气的要求。氢气加氢机6.4.1加氢机不得设在室内。6.4.2每个加氢站内加氢机的数量应根据所需加氢的氢能汽车数量和每辆汽车所需充装氢气量、加氢时间确定。6.4.3加氢机应具有充装、计量和控制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氢机额定工作压力应为35~70MPa;2、充装氢气流量不应大于5kg/min;3、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4、计量应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5、应设置与加氢系统配套的自动控制装置;6、进气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6.4.4加氢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6.4.5加氢机的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6.4.6加气软管上的拉断阀、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开后,两端应自行密封。2、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应选用具有抗腐蚀性能的材料。氢气管道及附件6.5.1 氢气管道应采用与氢相容性好的材料,宜用无缝钢管或高压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或《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的有关规定。6.5.2加氢站内的所有氢气管道、阀门、管件的设计压力应比最大工作压力高10%,并不得低于安全阀的泄放压力。6.5.3 氢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卡套接头;氢气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等方式。螺纹连接处,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氢气管道法兰、垫片、宜符合表的规定。表6.5.3 氢气管道法兰、垫片、 工作压力(MPa) 法兰密封面型式 垫片 < 突面式 聚四氟乙烯片 ~ 凹凸式或榫槽式 金属缠绕式垫片 > 凹凸式或梯形式 二号硬钢纸板,退火紫铜板6.5.4 氢气放空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在阻火器后的放空短管应采用不锈钢材质;2、放空管应引至集中排放装置,管口应高出屋面或操作平台2.0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3、放空管管口应设有防雨水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6.5.5 加氢站内站区内的室外氢气管道宜明沟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直接埋地敷设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6.5.6站区内氢气管道明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支架、盖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2、不得与空气、汽水管道等共沟敷设;3、当明沟设有盖板时,应保持沟内通风良好,并不得有积聚氢气的空间。6.5.7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等室内氢气管道的敷设、安装等,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7消防与安全设施消防设施7.1.1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宜设消防给水系统。7.1.2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2台加氢机或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1只8㎏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氢机或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2、气体压缩机间应按建筑面积每50㎡设8㎏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得少于2只;1台撬装式压缩机组按建筑面积50㎡折合计算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加氢加油合建站中加油部份的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4、其余建筑、构筑物的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7.2工艺系统的安全设施7.2.1加氢站氢气进气总管上应设紧急切断阀。手动紧急切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氢气源。7.2.2加氢站内氢气系统、氢气设备上的安全阀泄放排气应按规定回收再用或接至集中排放装置;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o)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P≤时,PO=;2、当<P≤时,PO=;3、当<P≤时,PO=P+。注:P-设备、系统的紧大工作压力。7.2.3加氢站内在固定车位停放的氢气长管拖车,应参照本规范的规定设置安全保护措施。7.2.4储氢罐或储氢气瓶组与加氢枪之间,应设有与各储氢罐之间的切断阀、氢气主管切断阀、吹扫放空装置、紧急切断阀、供气软管和加氢切断阀等。7.2.5储氢罐或储氢气瓶组应设有与加氢机相匹配的氢能汽车加氢过程的自动控制的测试点、控制阀门附件等。7.2.6氢气系统和设备,均应设置氮气吹扫装置,所有氮气吹扫口前应配置切断阀、止回阀。吹扫氮气中含氧量不得大于%(V)报警设施7.3.1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应设置下列的报警设施:1、应按压力等级的不同,分别设有各自的超压报警和低压报警;2、根据储氢罐的构造特点,宜设置氢气渗漏报警装置;3、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邻近处,宜设置火焰报警传感器。7.3.2氢气压缩机应按本规范设报警装置。7.3.3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压力调节器间、制氢间等房间顶部易积聚泄漏氢气的场所,均应设置空气中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时报警,达到1%时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7.3.4加氢站设有自备制氢装置时,各项报警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规定。当采用撬装式制氢装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4或《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3的规定。7.3.5加氢加气合建站的天然气部份所需报警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516的规定。8建筑设施8.0.1加氢站或合建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顶棚其他部份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8.0.2加氢站或合建站内的建筑物应为单层建筑。8.0.3有爆炸危险房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当采用钢柱承重时,钢柱应设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8.0.4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设置泄压设施,并不得小于屋顶面积或最长一面墙的面积的倍。8.0.5加氢站或合建站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有爆炸危险房间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8.0.6氢气压缩机、氢气调压阀组间等宜采用半敞开或敞开式的建筑物,净空高度不宜低于3.5m;屋面宜采用不燃烧体轻质材料制作。8.0.7加氢站或合建站内的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与氢气压缩机间、氢气调压阀组间、变配电间相邻布置,其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第的要求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墙隔开。隔墙顶部应比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顶部高1m以上,隔墙长度应为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总长并在两端各增加2m以上。隔墙厚度不得小于0.2m。8.0.8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避免死角。8.0.9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8.0.10加氢站内不得设有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8.0.11加氢加油合建站内,不得建地下和半地下室。位于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火花发生的措施。8.0.12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直接对室外的出入口,与站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9给水排水9.0.1加氢站和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宜与消防给水管道合并设置。9.0.2水冷式气体压缩机等所需的冷却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供水压力宜为~,水质及排水温度,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的规定;2、冷却水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水;3、应装设断水保护装置;4、每台设备的冷却水排水,应设水流观察装置。9.0.3加氢加油合建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站区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至站外。当雨水有明沟排到站外时,应排出围墙之前设置水封装置;2、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排水管道;3、不应采用暗沟排水;4、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水排放标准。10电气装置供配电10.1.1加氢站的供电,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负荷分级,宜为三级。站内通信、控制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10.1.2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应按附录A的要求确定设防等级。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10.1.3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IICT1)。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和电气设备、线路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10.1.4有爆炸危险房间的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灯具宜装在较低处,并不得安装在爆炸性气体释放源的正上方。10.1.5一、二级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的压缩机间、加氢岛、营业室等场所,均应设事故照明。10.1.6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氢站的站房内。10.1.7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等场所,应穿钢管保护。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内敷设的电缆,应在下列各处作隔离密封:1、电缆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2、相邻的不同环境之间。10.1.8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管道、氢气管道、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防雷与接地10.2.1加氢站的防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GB50058的要求设置防雷接地设施。10.2.2氢气缓冲罐、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当其壁厚大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防雷接地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10.2.3加氢站的防雷分类不应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其防雷设施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防直击雷的防雷接闪器应使被保护的加氢站建筑(构筑)物、通风风帽、氢气放空管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其保护范围内。10.2.4加氢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铁窗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加氢站内按用途分为电气设备工作(系统)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的最小值,并不得大于10Ω。10.2.6当加氢站内的站房和加氢岛罩棚等建筑、构筑物需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10.2.7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防静电10.3.1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物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在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压力调节阀组间、加氢机等的进出管道处、不同爆炸危险环境边界、可燃气体管道分岔处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10.3.2加氢站的氢气长管拖车的卸车场所,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10.3.3加氢站的氢气管道上的法兰、阀门、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均应采用金属线跨接。10.3.4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的防静电设计,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28的要求。11采暖通风11.0.1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严禁明火采暖。11.0.2站区内各类房间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的规定。表11.0.2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 制氢间、压缩机间等 ≥12 调节阀组间、泵房 ≥5 控制室、营业室、值班休息室 16~1811.0.3加氢站的采暖,应优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时,在站区内可设供暖锅炉房,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11.0.4站区内的采暖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可燃气体管道、油品管道之间的距离,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的规定,其地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11.0.5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5次;事故排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15次。11.0.6有爆炸危险房间,事故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并不应低于氢气混合物的级别、组别(IICT1)。12施工、安装和验收基本规定12.1.1承建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下列资质:1、建筑工程施工应具有建筑工程三级及其以上的施工资质和质量管理体系;2、设备、管道的安装工程,应具有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和特种设备许可证,并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3、电气装置、防爆电气设施的安装,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12.1.2焊接压力管道的焊工,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12.1.3无损检测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12.1.4工程施工应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相关的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文件的修改必须有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12.1.5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进场,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应具有相应质量记录。12.1.6工程施工过程应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应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签字。12.1.7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施工,并在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和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施工方案一般包括:工程简况、施工程序、进度、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安全设施及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记录要求及表格,等等。12.1.8工程施工过程所用设备、检测仪器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并在有效期内。12.1.9加氢站的土建工程施工,应按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施工、验收。12.1.10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按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12.1.11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中有关加油、加气的设备、管道工程的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相关规定。设备安装一般规定12.2.1设备安装,应具备下列条件:1、与设备安装相关的土建工程已检验验收合格,满足安装要求,并办理了交接手续。2、安装施工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进行。3、设备及其附件已检查合格,其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4、压力容器等产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5、气瓶应具有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格》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查证书。6、引进设备、材料应具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材料商检合格证。12.2.2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应按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1、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参数,并检查包装状况;2、对主机、附属设备及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并核实零、部件的品种、规格、数量等;3、检查随机文件、技术资料和专用工具;4、检验后提出有签证的检验记录。12.2.3当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安装: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性能参数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2、实物标识与质量证明文件标识不符。12.2.4检查核对设备安装位置和设备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1、核对设备安装位置和设备基础,符合设计图纸要求;2、核对实物与设备基础的一致性。12.2.5工程所用静置设备,包括储氢罐或氢气缓冲罐等,应在制造厂整体制造,现场不得进行焊接工作。12.2.6固定式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1、核对出厂编号、监督检验钢印应与产品合格证一致;2、检查固定式储氢罐的附件、安全设施的型号、规格、数量和完好状况;3、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内不得有水、油等污物。12.2.7固定式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做到位置准确、固定平稳可靠,接管和附件安装正确。12.2.8氢气压缩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规定;2、压缩机安装后,宜采用空气负荷试运转,其最高排气压力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空气负荷试运转中,检查的内容和记录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GB50275的规定。12.2.9加氢机安装,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位置和尺寸进行复验,对于成排的加氢机,应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其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不超过5㎜,标高允许偏差不超过±2㎜;2、安装位置准确,固定可靠,接管、接线位置符合设计要求;3、加氢机的连接管线,从基础的基础坑引出后,管线坑应采用黄沙填满。4、安装后,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通电,进行整机的试运转;并检查下列事项:1)通气检查各种阀门、计量和测试仪器、仪表的实用性;2)与储氢罐联动试运转,检查充装自控装置的实用性;3)加气枪应进行加气充装泄漏测试,测试压力应按设计压力进行。12.2.10设备安装采用平垫铁或斜垫铁找平、找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斜垫铁应成对使用,搭接长度不得小于全长的3/4;2、每组垫铁不超过4块,垫铁组高度宜为30~50mm;每组垫铁应平稳放置,设备找平、找正后,各组垫铁均应被压紧,各块垫铁互相焊牢;3、垫铁露出设备支座外缘宜为10~20㎜,垫铁组伸入长度应超过地脚螺栓;4、每个地脚螺栓近旁应至少有一组垫铁。12.2.11静置设备安装找平、找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的规定。表12.2.11设备安装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偏差值 中心线位置 5 标高 ±5 储罐水平度 轴向 L/1000 径向 2D/1000 塔器垂直度 H/1000 塔器方位(沿底座环圆周测量) 10 注:D为静置设备外径;L为卧式储罐长度;H为立式塔器高度。12.2.12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油罐、天然气储气瓶组、加油机、加气机等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油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相关规定执行。管道安装一般规定12.3.1加氢站中管道工程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管道工程安装相关的土建工程已检验验收合格,满足施工要求,并办理了交接手续;2、各类管道的施工安装应参照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有关规定;3、安装施工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进行;4、管材及其附件已检验合格,其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5、进口的管材、阀门、附件应有商检部分出具的商检合格证。12.3.2与储氢罐等重型设备连接的管道的施工安装,应在此类设备安装就位沉降稳定或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12.3.3高压阀门、附件等管道系统主要材料的开箱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应按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1、核对高压阀门、附件等的名称、型号、规格、材质等,并检查包装状况;2、对高压阀门、附件等进行外观检查,并检查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3、检验后提出有签证的检验记录。12.3.4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燃油和天然气管道工程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相关规定。12.3.5氢气管道焊缝应外观成型良好,与母材园滑过度,宽度宜每侧盖过坡口2㎜,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飞溅存在,焊缝不得有突肉;2、焊缝表面不得低于管道表面,焊缝余高不应大于2㎜。12.3.6氢气管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方法应执行设计文件规定,缺陷等级评定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4730的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射线检测时,射线质量等级不得低于AB级,管道焊接接头的合格标准不得低于Ⅱ级;2、超声波检测时,管道接头的合格标准为Ⅰ级;3、当射线检测改用超声波检测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证明文件。12.3.7氢气管道焊接接头检测,若有不合格,应按该焊工的不合格数加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应全部检验。不合格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三次。12.3.8当氢气管道采用双卡套接头等成品接头方式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测。12.3.9高压氢气管道用阀门安装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或检测1、按高压氢气管道的品种、规格逐个检查阀门的出厂合格证书和实物完好状况,当发现异常时,应进行气密性试验;2、气密性试验应采用氮气,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试验时间30min,以不漏为合格。当发现漏气时,在进行返修后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但返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12.3.10氢气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和泄漏量试验,试验介质和试验压力应符合表的规定。表12.3.10氢气管道的试验介质和试验压力 管道设计压力(MPa) 强度试验 气密性试验 泄漏量试验 试验介质 试验压力(MPa) 试验介质 试验压力(MPa) 试验介质 试验压力(MPa) < 空气或氮气 空气或氮气 空气或氮气 ~ > 水 注:1表中P指氢气管道设计压力。2试验介质不应含油。3以空气或氮气做强度试验时,应制定安全措施。4以空气或氮气做强度试验时,应在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5min,以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以水做强度试验时,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以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5气密性试验达到规定试验压力后,保压10min,然后降至设计压力,对焊缝及连接部位进行泄漏检查,以无泄漏为合格。6泄漏量试验时间为24h,泄漏率以平均每小时小于%为合格。12.3.11氢气管道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盲板,恢复原状。12.3.12氢气管道系统试压合格后,应进行冲洗、吹扫,并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清洁水或空气进行冲洗或吹扫;2、对于纯度≥%的氢气系统,只能采用干燥空气或氮气进行冲洗或吹扫;3、不应安装法兰连接的安全阀、仪表等,对已焊在管道上的阀门和仪表应采取保护措施;12.3.13氢气管道系统采用水冲洗时流速不得小于1.5m/s。以出、入口水色和透明度一致为合格。12.3.14氢气管道采用空气吹扫时,其空气的压力宜采用~,空气流速不得小于20m/s,在排气口设白色油漆板检查,以10min内板上无铁锈或其他杂物为合格。12.3.15氢气管道系统在试验和吹扫合格后,应以氮气置换至含氧量低于1%,充氮气保持在。12.3.16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安装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电气仪表安装12.4.1电气柜、盘及二次回路结线的安装,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的规定。12.4.2照明装置及线路的安装,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12.4.3电气仪表工程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电气仪表工程安装相关的土建工程、工艺设备及管道系统已检验验收,满足施工要求,并办理了交接手续;2、安装施工应按照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进行;3、安装所需柜、盘、线缆和仪器仪表等设备、附件、材料均已检验合格,其规格、型号、材质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12.4.4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应符合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12.4.5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中,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线盒、接线箱等的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2、电缆线路穿过不同设防区域时,在交界处的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不燃材料堵填严密,再涂塞密封胶泥;若交界处采用电缆沟敷设时,应在沟内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3、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施和线缆、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满足防爆要求。12.4.6电缆施工安装,除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外,还应符合下列1、电缆进入建筑物或电缆沟时,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出入建筑物或电缆沟处的空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封闭,管口应密封;2、有防火要求时,电缆穿越墙体或进入电气柜、盘的间隙处应采取防火隔离密封措施。12.4.7接地装置的施工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计文件对接地体埋设深度未作规定时,接地体顶面埋深不宜小于0.6m;2、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埋设,接地装置的焊接部位应进行防腐处理;3、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12.4.8仪表的安装调试,除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3521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仪表电缆电线的敷设和接线前,应进行导通检查与绝缘性能检测;2、仪表外壳、仪表盘(柜)、接线柜(箱)等,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有可能接触到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部件时,均应作保护性接地;3、屏蔽电缆的屏蔽单端接地,宜在控制室一侧接地,仪表现场侧电缆的屏蔽层不得露出保护层外,应与相邻金属体保持绝缘,同一线路的屏蔽层应有可靠的电气连续性。12.4.9仪表盘(包括现场显示、传感器等)及自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仪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经校验合格;2、仪表安装位置正确,可靠固定,并不得影响测试要求;3、氢气浓度报警探测器应安装在监测空间最高处;4、自控系统、报警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实用性调试。竣工验收12.5.1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12.5.2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12.5.3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1、综合部分:1)竣工技术文件说明;2)开工;3)工程竣工证书;4)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清单及其相应签证文件;5)材料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其复验报告。2、建筑工程1)工程定位测量记录;2)地基验槽记录;3)钢筋检验记录;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5)混凝土/砂浆试件试验报告;6)设备基础允许偏差项目检验记录;7)设备基础沉降记录;8)钢结构安装记录;9)钢结构防火层施工记录;10)防水工程试水记录;11)填方土料及填土压实试验记录;12)合格焊工登记表;13)隐蔽工程记录;14)防腐工程施工检查记录。3、安装工程:1)合格焊工登记表;2)隐蔽工程记录;3)设备开箱检查记录;4)静置设备安装记录;5)设备清理、检查、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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