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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2019-11-26 4页 doc 101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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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给水第一节用水定额和水压第二节水质和防水质污染第三节系统选择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第五节管材、附件和水表第六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第七节水泵、吸水井及贮水池第八节水箱和气压给水设备第九节游泳池第十节喷泉第三章排水第一节系统选择第二节卫生器具、地漏及存水弯第三节管道布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精选范文、公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给水第一节用水定额和水压第二节水质和防水质污染第三节系统选择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第五节管材、附件和水表第六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第七节水泵、吸水井及贮水池第八节水箱和气压给水设备第九节游泳池第十节喷泉第三章排水第一节系统选择第二节卫生器具、地漏及存水弯第三节管道布置和敷设第四节排水管道计算第五节管材、附件和检查井第六节通气管第七节污水泵房和集水池第八节局部污水处理第九节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第十节雨水第四章热水及饮水供应第一节热水用水定额、水温和水质第二节热水供应系统的选择第三节热水量和耗热量的计算第四节水的加热和贮存第五节管网计算第六节管材、附件和管道敷设第七节饮水供应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一、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二、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的建筑物;三、矿泉水疗、人防建筑和有放射性的、遇水引起爆炸的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的设计。第1.0.4条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给水第一节用水定额和水压第2.1.1条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1确定。第2.1.2条集体宿舍、旅馆和其它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2确定。第2.1.3条工业企业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25~351/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3.0~2.5,用水使用时间为8h。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按表2.1.3确定,淋浴用水延续时间为1h。第2.1.4条生产用水定额、水压及用水条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第2.1.5条有洗车台的汽车库内汽车冲洗用水定额,根据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应按下列定额确定:小轿车250~400L/辆·d公共汽车、载重汽车400~600L/辆·d注: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的汽车数应按洗车台的数量确定。第2.1.5A条汽车库地面冲洗用水定额可在2~3L/m2范围内选定。第2.1.6条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确定。第2.1.7条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流出水头,应按表2.1.7确定。第2.1.8条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二节水质和防水质污染第2.2.1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当生活饮用水不能保证用水需要,或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非饮用水作为大便器(槽)和小便器(槽)的冲洗用水。第2.2.1A条生活杂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第2.2.2条生产用水的水质,应按工艺要求确定。第2.2.3条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二、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管管径的2.5倍。三、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隔断。第2.2.4条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饮用水作为工业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在连接处,生活饮用水的水压必须经常大于其它水管的水压。第2.2.5条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第2.2.6条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对,应采取防护措施。第2.2.7条室内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当净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第2.2.8条生活、消防给水合用的水箱(池),应采取防止水质变坏的措施。第2.2.9条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生活饮用水水箱溢流管的排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第2.2.10条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底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第2.2.11条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第三节系统选择第2.3.1条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活、生产、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室外给水系统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或经综合评判而确定。第2.3.2条生产给水系统应优先设置循环或重复利用给水系统,并应利用其余压。第2.3.2A条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当采用循环水冷却系统时,循环水冷却宜采用机械通风冷却方式。第2.3.3条生活、生产、消防给水系统中的管道、配件和附件所承受的水压,均不得大于产品标准规定的允许工作压力。第2.3.4条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修管理、建筑物层数等条件,结合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合理确定。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住宅、旅馆、医院宜为300~350kpa;办公楼宜为350~450kPa。第2.3.4A条建筑物内的生活给水系统,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处的静水压超过本规范第2.3.4条规定时,宜采取减压限流措施。第2.3.5条建筑物内部的给水系统,宜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如室外给水管网中的水压昼夜周期性不足时,应设置水箱;当水压经常不足时,应设置升压或升压及水量调节装置。第2.3.6条删除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第2.4.1条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枝状布置,单向供水。不允许间断供水的建筑,应从室外环状管网不同管段设两条或两条以上引入管,在室内连成环状或贯通枝状双向供水。如不可能时,应采取设贮水池(箱)或增设第二水源等保证安全供水措施。第2.4.2条给水管道的位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面通过。第2.4.3条给水埋地管道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穿越时,应与有关专业部门协商处理。第2.4.4条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内,生活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排水沟内。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并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当给水立管距小便槽端部小于及等于0.5m时,应采取建筑隔断措施。第2.4.5条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第2.4.6条生活给水引入管与污水排出管管外壁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第2.4.7条建筑物内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应为0.5m;交叉埋设时应为0.15m,且给水管宜在排水管的上面。第2.4.8条生活给水管道宜明设,如建筑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给水横干管宜敷设在地下室、技术层、吊顶或管沟内;立管可敷设在管道井内。第2.4.9条生产给水管道应沿墙、柱、桁架明设。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第2.4.10条给水管道与其它管道同沟或共架敷设时,宜敷设在排水管、冷冻管的上面或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给水管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沟敷设。第2.4.11条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管道井当需进大检修时,其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管道井应每层设检修设施,每两层应有横向隔断。检修门宜开向走廊。第2.4.12条给水横管宜设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第2.4.13条给水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第2.4.14条给水管道穿过承重墙或基础处,应予留洞口,且管顶上部净空不得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一般不宜小于0.1m。第2.4.15条通过铁路或地下构筑物下面的给水管,宜敷设在套管内。第2.4.16条给水管道外表面如可能结露,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第2.4.17条给水管宜敷设在不结冻的房间内,如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地方,应采取防冻措施。第2.4.18条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第五节管材、附件和水表第2.5.1条给水管管材应根据给水要求,按下列规定采用:一、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应采用镀锌钢管或给水塑料管;管径大于150mm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生活给水管埋地敷设,管径等于或大于75mm时,宜采用给水铸铁管。二、生产和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管一般采用非镀锌钢管或给水铸铁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管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三、大便器、大便槽和小便槽的冲洗管,宜采用给水塑料管。四、各种管道应采用与该类管材相应的专用配件。五、根据水质要求和建筑使用要求等因素生活给水管可采用铜管、聚丁烯管、铝塑复合管、涂塑钢管或钢塑复合管等管材。注:(1)消防、生活共用给水管网、消防给水管管材应采用与生活给水管相同的管材。(2)镀锌钢管、镀锌无缝钢管应采用热浸锌工艺生产。第2.5.2条给水埋地管道的外壁,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埋地或敷设在垫层内的镀锌钢管,其外壁亦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含有腐蚀性气体房间内的给水管道及其配件,应采用耐腐蚀管材或在管道外壁采取防腐蚀措施。第2.5.3条当通过管道内的水有腐蚀性时,应采用耐腐蚀管材或在管道内壁采取防腐蚀措施。第2.5.4条给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阀门:一、引入管、水表前和立管。二、环形管网分干管、贯通枝状管网的连通管。三、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从立管接有3个及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四、工艺要求设置阀门的生产设备配水支管或配水管。但同时关闭的配水点不得超过6个。第2.5.5条阀门应装设在便于检修和易于操作的位置。第2.5.6条给水管网上阀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管径小于或等于50mm时,宜采用截止阀;管径大于50mm时,宜采用闸阀或蝶阀。二、在双向流动管段上,应采用闸阀或蝶阀。三、在经常启闭的管段上,宜采用截止阀。四、不经常启闭而又需快速启闭的阀门,应采用快开阀门。注:配水点处不宜采用旋塞。第2.5.7条给水管网的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一、两条或两条以上引入管且在室内连通时的每条引入管。二、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进水的水箱,其进水管和出水管合并为一条管道时的引入管。三、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四、生产设备的内部可能产生的水压高于室内给水管网水压的设备配水支管。五、升压给水方式的水泵旁通管。第2.5.7A条止回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网最小压力或水箱最低水位应能自动开启止回阀。二、止回阀的阀板或阀芯在重力作用下应能自行关闭。第2.5.7B条用于分区给水的减压阀,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减压阀宜设置两组,其中一组备用。环网供水和设置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报警阀前时,可单组设置。二、减压阀前后应装设阀门。三、减压阀前后宜装设压力表。四、减压阀前应装设过波器,并应便于排污。五、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注:当减压阀阀前压力超过阀后给水分区允许工作压力时,不得绕减压阀设旁通管。第2.5.8条必须对水量进行计量的建筑物,应在引入管上装设水表。建筑物的某部分或个别设备必须计量时,应在其配水管上装设水表。住宅建筑应装设分户水表,分户水表或分户水表的数字显示宜设在户门外。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的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可不装设水表。第2.5.8A条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用水量均匀的给水系统以给水设计秒流量来选定水表的额定流量;二、用水量不均匀的给水系统以给水设计秒流量来选定水表的最大流量。第2.5.9条消防和生活、生产共用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只有一条引入管时,应绕水表设旁通管,旁通管管径应与引入管管径相同。第2.5.10条水表应装设在管理方便、不致结冻、不受污染和不易损坏的地方。水表前后直线管段的长度,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第2.5.11条当必须对水量进行计量,而又不能采用水表时,应采用其它流量测量仪表,装置前后应设规定长度的直线管段。第2.5.12条高层建筑的给水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管网压力变化情况,在输水干管上装设防水锤装置。第2.5.13条住宅每户进户给水支管宜装设一个可曲挠橡胶接头等隔振降噪装置和配件。第六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第2.6.1条生活用水的最大小时流量,应按本规范第2.1.1条、第2.1.2条和第2.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第2.6.2条生产用水的最大小时流量和设计秒流量,应按工艺要求计算确定。第2.6.3条给水管的管径,应根据设计秒流量、室外管网能保证的水压和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火栓所需的水压计算确定。第2.6.4条住宅、集体宿舍、旅馆、宾馆、医院、幼儿园、办公楼、学校等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第2.6.5条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洗衣房、公共食堂、实验室、影剧院、体育场等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第2.6.6条不允许断水的给水管网,如从几条引入管供水时,应假定其中有一条被关闭修理,其余引入管应按供给全部用水量进行计算。允许断水的给水管网,引入管应按同时使用计算。第2.6.7条引入管的管径,不宜小于20mm。第2.6.8条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生活或生产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不宜大于2.0m/s。二、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不宜大于2.5m/s。三、自动喷洒灭火系统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注:当有防噪声要求,且管径小于或等于25mm时,生活给水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可采用08~1.0m/s。第2.6.9条给水管网的水头损失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钢管和铸铁管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二、塑料管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三、局部水头损失,宜按下列管网沿途水头损失的百分数采用:1.生活给水管网为25~30%。2.生产给水管网;生活、消防共用给水管网;生活、生产、消防共用给水管网为20%。3.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管网为10%。4.生产、消防共用给水管网为15%。第2.6.10条消火栓栓口处所需水压,应按下式计算:第2.6.11条水表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按式2.6.11计算后的取值尚应满足:对旋翼式水表不得大于0.0245MPa,对水平螺翼式水表不得大于0.0128MPa;当消防时,应分别不得大于0.049MPa和0.0294MPa。第七节水泵、吸水井及贮水池第2.7.1条水泵的扬程和出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给水系统无水箱(罐)时,水泵的扬程应满足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所需水压。水泵的出水量应按设计秒流量确定。二、给水系统有水箱时,水泵的扬程应满足水箱进水所需水压和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所需水压。水泵的出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确定。当高位水箱容积较大、用水量较均匀时,水泵的出水量可按平均小时流量确定。三、气压给水设备的水泵扬程应满足气压给水系统最大工作压力。水泵出水量,当气压水罐内为平均压力时,不应小于管网最大小时流量的1.2倍。四、生活、生产调速水泵的出水量应按设计秒流量确定。生活、生产、消防共用调速水泵,在消防时其流量除保证消防用水总量外,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生活、生产用水量的要求。第2.7.2条生活给水系统的水泵,宜设一台备用机组。生产给水系统的水泵备用机组,应按工艺要求确定。不允许断水的给水系统的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第2.7.2A条需增压的给水系统,在节能性能可靠的前提下,可采用变频调还水泵。变频调速水泵电源应可靠,并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第2.7.2B条变频调速水泵应有自动调节水泵转速和软起动的功能,其电机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等保护功能。第2.7.2C条变频调速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泵工作点应在水泵主高效区范围内。二、计算的用水工况宜在水泵流量——扬程曲线的右侧。三、调整范围宜在0.75~1.0范围内,在高效区内可允许下调20%。四、当用水不均匀时,变频调速水泵宜采用并联配有小型加压泵的小型气压水罐在夜间供水。第2.7.3条水泵宜设置自动开关装置。第2.7.4条水泵装置宜采用自灌式充水。第2.7.5条室外给水管网允许直接吸水时,水泵宜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但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不得低于100kpa(从地面算起)。第2.7.6条水泵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时,计算水泵扬程应计入室外管网的最小水压,并应以室外管网的最大水压校核水泵的效率和超压情况。第2.7.7条水泵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时,应绕水泵设旁通管,并应在旁通管上装设阀门和止回阀。第2.7.8条设置水泵的房间,应设排水措施,光线和通风良好,并不致结冻。第2.7.9条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如在其它房间设置水泵,应采用下列措施:一、应采用低噪声水泵。二、水泵机组应设隔振装置。三、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四、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应采取防固体传声措施。五、必要时,在建筑上还可采取隔声吸音措施。注:消防专用水泵可不受本条限制。第2.7.10条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吸水管。水泵吸水管管内水流速度,宜采用1.0~1.2m/s。第2.7.10A条多台水泵共用吸水管时,吸水管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第2.7.11条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阀门、止回阀和压力表,并宜采取防水锤措施。如水泵设计为自灌式充水或水泵直接从室外管网吸水时,吸水管上应装设阀门。第2.7.12条水泵机组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如电动机容量大于20kW或水泵的吸水口直径大于100mm,应符合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二、如电动机容量小于或等于20kW,或水泵的吸水口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其机组的一侧与墙面之间可不留通道;两台相同机组可设在同一基础上彼此不留通道;基础周围应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三、不留通道的机组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或相邻两个机组的突出部分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2m。第2.7.13条水泵基础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10m。第2.7.14条吸水井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其最小有效容积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或多台同时工作水泵3min的出水量。第2.7.15条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调节水量、消防贮备水量和生产事故备用水量确定。贮水池宜设吸水坑或吸水井。第2.7.16条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第八节水箱和气压给水设备第2.8.1条用于水量调节和贮存的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调节水量、生活和消防贮备水量和生产事故备用水量确定。一、调节水量应根据用水量和流入量的变化曲线确定,如无上述资料时,可根据最高日用水量的百分数确定:当水泵为自动开关时,水箱不得小于日用水量的5%;当水泵为人工开关时,不得小于日用水量的12%。对在夜间进水的水箱,应按用水人数和用水定额确定。二、生产事故的备用水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三、消防的贮备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第2.8.2条高位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按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计算确定。贮存消防水量的水箱,其设置高度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第2.8.3条水箱应设置在便于维护、光线和通风良好且不结冻的地方,水箱应加密封盖,并应设保护其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第2.8.4条水箱与水箱之间、水箱和墙面之间的净距,均不宜小于0.7m;有浮球阀的一侧,水箱壁和墙面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0m。水箱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不得小于0.6m。钢板水箱的四周,应有不小于0.7m的检修通道。注:水箱旁连接管道时,以上规定的距离应从管道外表面算起。第2.8.5条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当水箱利用管网压力进水时,其进水管上应装设浮球阀或液压阀。浮球阀一般不宜少于二个。浮球阀直径与进水管直径相同。水箱进、出水管宜分别设置,当进水管和出水管为同一条管道时,应在水箱的出水管上装设止回阀。第2.8.5A条水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均不得影响水质,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第2.8.6条气压给水设备宜采用变压式,当供水压力有恒定要求时,应采用定压式。第2.8.7条气压水罐内的最小压力,应按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所需水压计算确定。第2.8.8条气压给水设备气压水罐的总容积和气压水罐水的调节容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第2.8.9条气压给水设备,应装设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和密闭人孔或手扎。定压式气压给水设备,应装设自动调压装置。补气式气压水罐出水管上应装设止气阀,在罐体上宜装设水位计。生活用补气式气压给水设备,其补气罐或空气压缩机的进气口应设空气过滤装置。注:安全阀也可装设在靠近气压给水设备进出水管的管路上。第2.8.10条采用空气压缩机补气时,定压式气压给水设备的空气压缩机组不得少于两台,其中一台备用。变压式气压给水设备,可不设备用的空气压缩机组。注:①生活气压给水系统应采用无油润滑型空气压缩机。②在保证有足够的压力和不间断供给压缩空气及保证气质不致影呼水质的情况下,可利用共用的压缩空气系统。第2.8.10A条补气式气压给水设备补气方式宜采用限量补气或自平衡限量补气。隔膜式气压给水设备宜采用囊式或胆囊式气压水罐。第2.8.11条气压给水设备的罐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m;罐与罐之间及罐壁与墙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7m。第2.8.12条气压给水设备的水泵,应设自动开关装置。第2.8.13条补气式气压水罐应设置在空气清洁的场所。第九节游泳池第2.9.1条游泳池的初次充水和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第2.9.2条游泳池水宜循环使用。池水循环周期应根据游泳池类型、池水容积、使用对象、使用人数和使用频繁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第2.9.3条循环水应经过滤、消毒处理。过滤宜采用压力滤罐。滤速应根据滤料种类、滤罐型式等情况确定。注①滤前应加混凝剂,也可在滤前增加助凝剂、除藻剂、PH值调整剂。②过滤装置前应装设毛发聚集器。第2.9.4条滤罐的个数及单个滤池面积,应根据规模大小、运行维护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不宜少于两个。第2.9.5条滤料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腐蚀性,并不得含有毒、有害物质。一般宜采用石英砂。第2.9.6条滤池的冲洗强度宜采用12~151/s·m2,冲洗时间宜采用5min。滤池不得直接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反冲洗。第2.9.7条水的消毒宜采用氯消毒法(液氯、漂白粉或漂粉精)。加氯设备宜按加氯量5mg/1进行选择。第2.9.8条游泳池应设进水管、回水管、排污管、泄水管和溢流设施。第2.9.9条游泳池应配水均匀,进口水流速度一般采用1~2m/s,通过吸水口网格的水流速度不得大于0.5m/s,网格孔径不得大于20mm。第2.9.10条跳水池应设起波装置。鼓气式起波装置应采用无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第十节喷泉第2.10.1条喷泉水质宜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感官性状指标。第2.10.2条喷泉用水应循环使用。当喷嘴有要求时,循环水应经过滤处理。循环系统的补充水量应根据蒸发、风吹、渗漏、排污等损失确定,一般宜采用循环流量的5~10%。第2.10.3条喷泉应设配水管、回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配水管泄空设施,回水管上应设滤网。第2.10.4条喷泉配水管宜环状布置,配水管水头损失一般宜采用5~10mm燉m。第2.10.5条喷泉的配水管道接头应严密平滑,管道变径处应采用异径管,管道转弯处应采用大转弯半径的光滑弯头。喷嘴前应有不小于20倍喷嘴口直径的直线管段或设整流装置。第2.10.6条喷泉的每组射流应设调节装置。调节阀应设在能观察射流的泵房或水池附近的井室内的配水干管上。第2.10.7条喷头类型的选择应考虑造型要求、组合形式、控制方式、环境条件、水质状况等因素。喷头的采用应在最小水头损失、最少射流水量条件下,保证最佳造型效果,并结合经济因素确定。第2.10.8条喷嘴宜采用铜质材料,其表面应光洁、匀称。第三章排水第一节系统选择第3.1.1条分流或合流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污水性质,污染程度,结合室外排水和有利于综合利用与处理要求确定。第3.1.2条当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时,其粪便污水宜与生活废水分流。当有污水处理厂时,生活废水与粪便污水宜合流排出。第3.1.2A条当建筑物采用中水系统时,生活废水与生活污水宜分流排出。第3.1.3条含有毒和有害物质的生产污水,含有大量油脂的生活废水,以及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需要回收利用的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等均应分流排出。第3.1.4条工业废水如不含有机物,而带大量泥砂、矿物质时,应经机械处理后方可排入室内非密闭系统雨水管道。第3.1.5条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第二节卫生器具、地漏及存水弯第3.2.1条设置卫生器具的数量,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或规定的要求。设置工业废水受水器的数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第3.2.2条卫生器具及附件,其材质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材质和技术要求。第3.2.3条大便器应设置冲洗水箱或带有破坏真空的延时自闭式冲洗阀。第3.2.4条当公共厕所内设置水冲式大便槽时,宜采用启动冲洗水箱定时冲洗。第3.2.5条大便槽的冲洗水量、冲洗管和排水管管径应根据蹲位数、使用情况、冲洗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宜按表3.2.5确定。第3.2.6条小便器宜设置自动冲洗水箱、自闭式小便冲洗阀或红外感应自动冲洗装置进行冲洗。小便槽宜设置自动冲洗水箱定时冲洗。第3.2.7条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应按表3.2.7确定。第3.2.8条厕所、盥洗室、卫生间及其它房间需经常从地面排水时,应设置地漏。注:(1)手术室等非经常性地面排水场所,应设置密闭地漏;(2)食堂、厨房和公共浴室等排水中挟有大块杂物时应设置网框式地漏。第3.2.8A条地漏的顶面标高应低于地面5~10mm,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第3.2.9条淋浴室内地漏的直径,可按表3.2.9确定。当采用排水沟排水时,8个淋浴器可设置一个直径为100mm的地漏。第3.2.10条建筑物中管道技术层内地面排水,宜设置泄水装置。第3.2.11条卫生器具和工业废水受水器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不湾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注:卫生器具构造内已有存水弯时,不必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第3.2.11A条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第3.2.12条卫生器具和工业废水受水器不便于安装存水弯时,应在排水支管上设水封装置。水封井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0.10m;水封盒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0.05m。第三节管道布置和敷设第3.3.1条不散发有害气体或大量蒸汽的生产和生活污水,在下列情况下,可采用有盖或无盖的排水沟排除。一、污水中含有大量悬浮物或沉淀物需经常冲洗。二、生产设备排水支管很多,用管道连接困难。三、生产设备排水点的位置不固定。四、地面需要经常冲洗。注:污水中如夹带纤维或大块物体,应在排水管道连接处设置格网或格栅。第3.3.2条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第3.3.3条下列设备和容器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一、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二、厨房内食品制备及洗涤设备的排水。三、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四、蒸发式冷却器、空气冷却塔等空调设备的排水。五、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第3.3.4条设备间接排水宜排入邻近的洗涤盆。如不可能时,可设置排水明沟、排水漏斗或容器。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宜按表3.3.4确定。第3.3.5条间接排水的漏斗或容器不得产生溅水、溢流,并应布置在容易检查、清洁的位置。第3.3.6条排水管道一般应地下埋设或在地面上楼板下明设,如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在管槽、管道井、管沟或吊顶内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第3.3.7条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第3.3.8条架空管道不得敷设在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和变配电间内。第3.3.9条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第3.3.10条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第3.3.11条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应与有关专业协商处理。第3.3.12条排水立管应设在靠近最脏、杂质最多的排水点处。第3.3.13条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第3.3.14条卫生器具排水管与排水横支管连接时,可采用90°斜三通。第3.3.15条排水管道的横管与横管、横管与立管的连接,宜采用45°三通或45°四通和90°斜三通或90°斜四通,也可采用直角顺水三通或直角顺水四通等配件。第3.3.16条排水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宜采用两个45°弯头或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第3.3.17条排水管应避免轴线偏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宜用乙字管或两个45°弯头连接。第3.3.18条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3.3.18的规定。二、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三、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第3.3.19条排水管与室外排水管道的连接,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室外排水管管顶标高。其连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得小于90°。当有跌落差并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第3.3.20条排水管穿过承重墙或基础处,应预留洞口,且管顶上部净空不得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一般不宜小于0.15m。注:高层建筑的排出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沉降措施。第3.2.20A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一、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二、排水立管高度在50m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第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的9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第3.3.21条排水管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第3.3.22条排水管道外表面如可能结露,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使出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第3.3.23条在一般厂房内,为防止管道受机械损坏,排水管的最小埋设深度,应按表3.3.23确定。第四节排水管道计算第3.4.1条卫生器具排水的流量、当量和排水管的管径,最小坡度,应按表3.4.1确定。第3.4.2条生活污水的最大小时流量与生活用水的最大小进流量相同,应按本规范第2.6.1规定计算确定。第3.4.3条生活污水排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与生活用水定额相同,应按本规范第2.1.1条、第2.1.2条和第2.1.3条的规定确定。第3.4.4条工业废水的最大小时流量和设计秒流量,应按工艺要求计算确定。第3.4.5条住宅、集体宿舍、旅馆、医院、幼儿园、办公楼和学校等建筑生活污水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第3.4.6条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洗衣房、公共食堂、实验室、影剧院、体育场等建筑的生活污水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第3.4.7条排水横管的水力计算,应按下式计算:第3.4.8条生活污水管道的坡度,宜按表3.4.8确定。第3.4.9条工业废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根据污水的性质自净流速,经计算确定。一般可按表3.4.9采用。第3.4.10条排水管道的最大计算充满度,应按表3.4.10确定。第3.4.11条公共食堂厨房内的污水采用管道排除时,其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但干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第3.4.11A条多层住宅厨房间的立管管径不宜小于75mm。不得小于75mm。第3.4.12条医院污物洗涤间内洗涤盆(池)和污水盆(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第3.4.13条小便槽或连接3个及3个以上的小便器,其污水支管管径,不宜小于75mm。第3.4.14条生活排水立管的最大排水能力,应按表3.4.14—1和表3.4.14—2确定。但立管管径不得小于所连接的横支管管径。第3.4.15条当建筑物内底层的生活污水管道单独排出时,排水能力可采用表3.4.14—2中的立管工作高度小于等于2m时的数值。第3.4.16条此条删除。第五节管材、附件和检查井第3.5.1条生活污水管管道,一般采用排水铸铁管或硬聚氯乙烯管。注:①管径小于50mm时,可采用钢管。②生活污水埋地管可采用带釉的陶土管。第3.5.2条工业废水管管材,应根据废水的性质、管材的机械强度及管道敷设方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第3.5.3条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一、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二、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三、在水流转角小于135°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四、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3的规定。第3.5.4条在污水横管上设清扫口,应将清扫口设置在楼板或地坪上与地面相平。污水管起点的清扫口与污水横管相垂直的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15m。污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时,堵头与墙面应有不小于0.4m的距离。第3.5.5条管径小于100mm的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其尺寸应与管道同径;管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其尺寸应采用100mm管径。第3.5.6条不散发有害气体或大量蒸汽的工业废水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可在建筑物内设检查井:一、在管道转弯和连接支管处。二、在管道的管径、坡度改变处。三、在直线管段上,当排除生产废水时,检查井距离不宜大于30m;排除生产污水时,检查井距离不宜大于20m。第3.5.7条生活污水管道不宜在建筑物内设检查井。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密闭措施。第3.5.8条排出管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检查井。检查井中心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3.0m。第3.5.9条从污水立管或排出管上的清扫口至室外检查井中心的最大长度,应按表3.5.9确定。第3.5.10条检查井的内径应根据所连接的管道管径、数量和埋设深度确定。井深小于或等于1.0m时,井内径可小于0.7m;井深大于1.0m时,其内径不宜小于0.7m。注:井深系指盖板顶面至井底的深度,方形检查井的内径指内边长。第六节通气管第3.6.1条生活污水管道或散发有害气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均应设置伸顶通气管。注:当天条件设置伸顶通气管时,可设置不通气立管。不通气立管的排水能力,可按表3.4.14—2确定。第3.6.2条生活污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当超过表3.4.14—1中无专用通气立管的排水立管最大排水能力时,应设专用通气立管。第3.6.3条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球通气管:一、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12m的污水横支管。二、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第3.6.4条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生活污水管道宜设置器具通气管。第3.6.5条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第3.6.6条通气管和污水管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器具通气管应设在存水弯出口端。环形通气管应在横支管上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间接出,并应在排水支管中心线以上与排水支管呈垂直或45°连接。二、器具通气管,环形通气管应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少于0.15m处,按不小于0.01的上升坡度与通气立管相连。三、专用通气立管和主通气立管的上端可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或检查口以上与排水立管通气部分以斜三通连接,下端应在最低污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四、专用通气立管应每隔二层、主通气立管应每隔8~10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立管连接。结合通气管下端宜在污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上端可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与通气立管以斜三通连接。注:(1)结合通气管布置,可采用H管件替代,H管与通气管的连接点应设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2)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全用一根通气立管时,H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但最低横支管连接点以下应装设结合通气管。第3.6.7条通气管的管径,应根据排水管排水能力、管道长度确定。一般不宜小于排水管管径的1/2,其最小管径可按表3.6.7确定。第3.6.8条当两根或两根以上污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0.25倍。第3.6.9条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且必须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或网罩。注:①屋顶有隔热层时,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②在通气管口周围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③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0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考虑防雷装置。④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如屋檐檐口、阳台和雨蓬等)的下面。第3.6.10条污水立管上部的伸顶通气管管径可与污水管相同,但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3℃的地区,应在室内平顶或吊顶以下0.3m处将管径放大一级。第3.6.11条通气管不得与建筑物的通风管道或烟道连接。第3.6.12条通气管的管材,可采用排水铸铁管、塑料管、镀锌钢管管等。第七节污水泵房和集水池第3.7.1条污水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并应靠近集水池。生活污水水泵应设在单独房间内,对卫生环境要求特殊的生产厂房内不得设置污水水泵。第3.7.2条污水泵应优先采用潜水污水泵和液下污水泵。采用卧式污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设计成自灌式。二、每台污水水泵应有单独的吸水管。三、吸水管上应装设阀门。四、污水泵不得设置在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下面和毗邻的房间内,在设置水泵的房间内应有隔振防噪装置。五、设置在地下室时,泵房内应设集水坑和提长装置。第3.7.3条删除第3.7.4条删除第3.7.5条删除第3.7.6条两台或两台以上水泵共用一条出水管时,应在每台水泵出水管上装设阀门和止回阀;单台水泵排水产生倒灌时,应设置止回阀。第3.7.7条当污水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其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确定。集水池的容积,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但水泵启动次数,每小时不得超过6次。加污水水泵为人工控制启动时,其流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确定。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流入的污水量和水泵工作情况确定,但生活污水集水池的容积,不得大于6h的平均小时污水量;工业废水集水池的容积,按工艺要求确定。第3.7.8条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生活污水集水池不得渗漏。二、池内壁应采取防腐措施。三、池底应设坡向吸水坑的坡度,其坡度不小于0.01。四、池底宜设冲洗管,但不得用生活饮用水管直接冲洗。五、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六、污水中夹有大块物体时,在集水池入口处应设格栅。第八节局部污水处理第3.8.1条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化粪池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第3.8.2条化粪池的设计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人每日污水量和污泥量应按表3.8.2确定。二、污泥含水率应为95%,经沉淀后应为90%。三、腐化期间污泥减缩量应为20%。四、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根据污水量多少,宜采用12~24h。五、污泥清挖周期,根据污水温度高低和当地气候条件,宜采用3~12个月。六、清除污泥时遗留的污泥量,应为20%。第3.8.3条使用卫生器具的人数与总人数的百分比,可采用下列数值:一、医院、疗养院、幼儿园(有住宿)为100%。二、住宅、集体宿舍、旅馆为70%。三、办公楼、教学楼、工业企业生活间为40%。四、公共食堂、影剧院、体育场和其它类似公共场所(按座位数计)为10%。第3.8.4条化粪池的深度不得小于1.3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1.0m。化粪井的直径不得小于1.0m。矩形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根据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及其积存数量以水力计算确定。注:化粪池的深度系指从溢流水面到化粪池底的距离。第3.8.5条当每日通过化粪池的污水量小于及等于10m3时,应采用双格化粪池,其第一格容积应占总容积的75%。当每日通过化粪池的污水量大于10m3时,应采用三格化粪池,其第一格容积应占总容积的50%;第二、三格应各占总容积的25%。第3.8.6条化粪池进口处应设置导流装置,格与格之间和化粪池出口处应设置栏截污泥浮渣的措施。化粪池格与格之间和化粪池与进口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第3.8.6A条当生活污水经化烘池处理不到污水排放标准时,应采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3.8.6B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确定。第3.8.6C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前应设置节池,调节池的有效容积应经计算确定,也可取4~6h的平均小时污水流量。第3.8.6D条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十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敝开式,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为封闭式,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第3.8.6E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除臭系统。第3.8.6F条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93)的要增长,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第3.8.7条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不得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第3.8.8条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它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隔油井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第3.8.9条对夹带杂质的含油污水,应在隔油井内附有沉淀部分。粪便污水和其它污水,不得排入隔油井内。第3.8.10条温度高于40℃的污、废水,排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应采取降温措施。一般宜设降温池。阵温池宜利用废水冷却。所需冷却水量应用热平衡方法计算确定。对温度较高的污、废水,应将其所含热量回收利用。第九节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第3.9.1条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第3.9.2条医院污水经消毒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集中的取水点上游1000m和下游100m的水体范围内。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如排入娱乐和体育用水体、渔业用水体时,还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第3.9.3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宜与病房、医疗室、住宅等有一定防护距离,并应设置隔离措施。第3.9.4条肠道病毒的传染病房的污水,如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与普通病房污水分别进行处理。第3.9.5条医院污水在消毒前必须经过机械处理。当经机械处理后的污水不能符合有关排放标准时,应采取生物处理。第3.9.6条化粪池作为医院污水消毒前预处理时,粪便污水应与生活废水分流,化粪池的有效容积按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计算并不宜小于36h。第3.9.7条污水消毒前宜设调节池。调节池有效容积应按工作班次或消毒次数计算确定。连续式消毒时,其有效容积宜按3~5h的日污水平均小时流量计算;当采用间歇式消毒时,其有效容积宜采用日污水量的1/2~1/4。第3.9.8条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及构筑物布置,宜利用地形按自流设计。当必须设置水泵提升时,其污水泵的选择应根据污水量、集水池容积、泵房设置位置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第3.9.9条医院污水消毒宜采用加氯法(液氯、漂粉精或漂白粉)。当运输或供应困难时,可采用现场制备次氯酸钠消毒法。第3.9.10条液氯消毒时,应采用加氯机投配。加氯机应至少设两台,其中一台备用。严禁直接向污水中投加氯气。第3.9.11条加氯量应按污水处理程度和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余氯量确定。一般宜采用下列数值:一、经机械处理后的污水为30~50mg/1。二、经生物处理后的污水为15~25mg/1。第3.9.12条加氯设备和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可参照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3.9.13条间歇式消毒池应不少于两座。间歇式消毒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工作班次、消毒周期确定,一般宜为调节池容积的1/2。第3.9.14条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污水和氯的接触时间应按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接触时间确定。第3.9.15条消毒池应采取防腐蚀和防渗漏措施。调节池和消毒池均应加盖。第3.9.16条污泥消毒应符合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第3.9.17条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和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应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第十节雨水第3.10.1条屋面雨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结构形式、气候条件及生产使用要求等因素确定,当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屋面雨水宜采用外排水系统。第3.10.2条天沟外排水的流水长度,应结合建筑物伸缩缝布置,一般不宜大于50m,其坡度不宜小于0.003。第3.10.3条天沟的排水,应在女儿墙、山墙上或天沟末端设置溢流口。第3.10.4条屋面雨水设计当为内排水系统时,宜采取密闭系统。注:污废水管道不得接入雨水密闭系统。第3.10.5条雨水管道的布置,应将雨水以最短距离就近排至室外。第3.10.6条屋面雨水由天沟进入雨水排水管道入口处,应设置雨水斗,雨水斗应有整流格栅。设在阳台、花台、供人们活动的屋面和窗井处的雨水斗,可采用平篦式雨水斗。第3.10.7条雨水斗格栅的进水孔有效面积,应等于连接管横断面积的2~2.5倍。格栅应便于拆卸。第3.10.8条雨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单斗排水。当采用多斗排水时,悬吊管上设置的雨水斗不得多于4个。悬吊管管径不得大于300mm。第3.10.9条布置雨水斗时,应以伸缩缝或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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