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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通知书 (11页)

2020-06-30 2页 doc 26KB 2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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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通知书 (11页)股权回购通知书股权回购通知书篇一:担保合同,回购篇一:回购担保协议(模板)回购担保协议编号:合同签订地:广州甲方:乙方:鉴于:1、甲方与【】(以下均称承租人)就设备融资租赁事宜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融资租赁直租合同》(详见附件一,下称“融资租赁合同”)。依据承租人的选定和要求,甲方出资购买(下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长期出租给承租人使用。2、乙方为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制造商(供应商)。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要求,甲方、乙方以及承租人三方于年月日签定了编号为【】的《设备购销合同》...
股权回购通知书 (11页)
股权回购通知书股权回购通知书篇一:担保,回购篇一:回购担保(模板)回购担保协议编号:合同签订地:广州甲方:乙方:鉴于:1、甲方与【】(以下均称承租人)就设备融资租赁事宜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融资租赁直租合同》(详见附件一,下称“融资租赁合同”)。依据承租人的选定和要求,甲方出资购买(下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长期出租给承租人使用。2、乙方为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制造商(供应商)。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要求,甲方、乙方以及承租人三方于年月日签定了编号为【】的《设备购销合同》(详见附件二,下称“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租赁物。3、为确保承租人依约完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乙方同意对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以回购租赁物的形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一、有关用词定义1、回购:指当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时,甲方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详见附件三),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回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甲方则向乙方转让租赁设备所有权的交易行为。2、租赁物:租赁物同于《设备购销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技术保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乙方提供并认可,甲方不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3、回购价款:承租人尚未清偿的所有租金(未到期租金部分视为租金全部到期)、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承租人应付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等;租赁物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的侵害或损失。4、租赁保证金:为保证承租人按期足额偿还租金,在每笔租赁业务开始前由承租人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每笔租赁保证金=实际融资额×20%。二、担保方式、期间和范围1、担保方式(1)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承租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2)如果有其他保证人对融资租赁合同债权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之间关系为连带共同担保。(3)如果存在其它担保方式对融资租赁合同债权提供担保的,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时,乙方必须履行担保义务,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为由对债权进行抗辩。(4)如果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由承租人清偿以后,发生承租人破产被清算或者其它诉讼、仲裁事项,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依据有效判决、裁定书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乙方仍应对该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承担担保义务。2、担保期间(1)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期限为个月,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支付表》(附件四)确定。(2)担保期间为两年,自主债权清偿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3、乙方担保的范围是承租人没有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1)承租人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利息、罚息、保险费、保证金、赔偿金以及承租人应支付的其它费用;(2)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损害。三、回购方式1、当回购条件成立时,甲方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自《回购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十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回购价款。2、回购条件:出现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之时;承租人不按照规定时间支付租金;承租人或者乙方不及时补足保证金;承租人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清算时。满足前述任一情形,回购条件即成立。回购条件的成立与协议所指租赁物状况如何无关(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毁损等)。3、当乙方履行完回购责任后,甲方将租赁物相应权益转让(包括所有权)给乙方。双方明确同意:鉴于租赁物在承租人的实际占有控制下,而甲方又无法对租赁物实施有效监控,甲方不向乙方作实物交付,甲方仅以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凭证和租金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乙方负责办理本协议项下租赁物回购的全部手续并承担所有权变更产生的全部税费、手续费。4、乙方自行将租赁物取回,因取回租赁物引起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四、保证金1、当承租人发生逾期支付租金时,甲方有权动用承租人保证金垫付承租人逾期租金,并通知承租人补足保证金。自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的下一日历月的10日前,承租人仍未能补足不足额的保证金时,乙方应补足承租人保证金。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保证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履行回购承诺。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指当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时,甲方及时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2、甲方收齐乙方的回购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凭证和租金债权转让通知,并配合乙方办理回购过户手续;3、担保期间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乙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回购条件成就时,乙方须承担起担保责任,负责向甲方支付价款,回购租赁物;2、乙方对推荐承租人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租行为的真实性负责,若因上述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乙方对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租赁设备使用情况负有监管义务;4、乙方应督促承租人向甲方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协助催收租金。对于乙方推荐的承租人若出现违约行为,乙方承担第一回购担保责任并无条件回购;5、乙方保证为租赁物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6、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乙方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2)乙方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3)乙方的重大资产有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或因其他原因可能损毁、灭失;(4)乙方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清算;(5)乙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6)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7、乙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3天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七、违约责任乙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回购责任、支付回购款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的,每天应向甲方支付应付回购金额_0.5_%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八、特别声明1、乙方清楚的知悉甲方与承租人合作背景,并确认对承租人的资产、债务、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协议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2、乙方完全了解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乙方签署本协议时,已经取得乙方董事会、股东会的书面同意。九、合同变更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甲方与承租人协议变更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包括租金数额、固定收益回报率、还款方式、还款、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等),未加重承租人债务的,乙方同意仍由其以回购方式对变更后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未到期租金部分视为租金全部到期)、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承租人应付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等(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甲方与承租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承租人的债务的,乙方仍应就变更后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变更的,乙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十、合同终止1、在租赁期限内,在甲方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提前还款终止融资租赁合同。2、乙方履行回购承诺;篇二:回购担保协议《上海xx大酒店改造装潢工程投资基金(一期)》回购承诺函致:投资人先生/女士鉴于先生/女士于年月日认购《上海xx大酒店改造装潢工程投资基金(一期)》,合同编号:,认购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年化收益:%,期限:12个月。上海xx投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做为《上海xx大酒店改造装潢工程投资基金(一期)》基金项目的发行管理机构,上海xx投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确保投资者本基金的投资权益按期兑付和顺利实现,提供连带保证和回购责任.如融资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兑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则由上海xx投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合同到期后10个工作日截至日,当日直接垫付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上海xx投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额承担因融资方延期兑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并于投资者合同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截止日当日垫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上海xx投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篇三:管理层股权回购担保协议产业基金股权回购担保协议担保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被担保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鉴于:公司接受产业基金投资,投资标的股权,为保证公司管理层实际利益,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者与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基金投资额为基础,按年增值12%计算股权回购价格。为保证股权回购合同的履行,有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股权回购担保合同。(2)担保人股东会(董事会)已表决通过,同意担保人作为股权回购合同的连带保证人,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担保责任及签署本协议。为了规范股权回购担保协议的权利义务,明确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第一条担保范围甲方对于因股权回购合同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支付价款、支付价款利息、乙方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等。第二条股权回购期限股权回购期限按照股权回购合同约定履行。第三条保证期间甲方在股权回购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方式甲方对因股权回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第五条协议效力本协议的效力独立于股权回购合同,股权回购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第六条担保人限制保证期间内,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第七条保证责任履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在本协议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甲方破产、解散、清算、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债权无法实现或者可能无法实现、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况。第八条其他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根据需要制作协议备份,凡签字盖章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担保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被担保人(乙方):法定代表人:2013年月日篇二:关于公司内部融资的通知关于公司内部融资的通知各位家人:经过对市场情况的综合判断,我们认为2016年将迎来***行业新的发展高峰,公司计划适时而动,通过股权回购、建设基地店等方式,推进公司发展,提升公司价值。为此,我们需要借助融资加快推进速度。经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讨论后,认为与其将利息给外部,不如结合去年经验,扩大内部融资,让我们更多的员工受益。鉴于此,我们向内部员工发出融资倡议:1.内部工作满半年以上、无公司内部借款员工均有资格参与此次融资;2.个人投入资金额度5000元起,10万元封顶,以千元为整数;3.年化收益率为12%,利息每月发放,本金随时可取。目前市场理财产品年均收益率为6%左右,银行定期利率为,员工将闲散资金投入公司,一则支持公司的发展,二则取得比理财产品高出几倍的收益,但却是零风险。感兴趣的员工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公司财务咨询:联系人:***微信号:****手机:****座机:************有限公司2015年**月**日篇三: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目录一、股份回购的概念和特征(一)、股份回购的概念(二)、股份回购的特征二、国内外对股份回购的法规分析(一)、国外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二)、我国对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分析三、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推行股份回购容易引发的问题(一)、股份回购制度易引起信息披露、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扰乱问题(二)、股份回购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侵害的分析(三)、股份回购制度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分析(四)、不允许库藏股的存在制约股份回购制度的发展四、完善股份回购制度的一些可行措施(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二)、建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制度,(三)、建立保护中小股东的相关制度。(四)、在对回购股份的处理上,允许公司拥有库藏股。摘要股份回购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巳发行在外的自身股份重新购回,从而使公司减少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保护少数股东利益、防御外部恶意收购和推进现代激励机制等方面有着其它制度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稳定。股份回购也有其弊端,实践中容易引发一些负面效应,如与传统公司法原理相冲突;可能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能违反股东平等原则,易引发内幕交易等,我们将通过一些可行合理措施来限制其消极影响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关键词:股份回购;库藏股;中小股东;债权人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摘要Companytorepurchasesharesisbasedonthespecificpurposetoopenoragreementwillhavebeenoutstandingtobuybackitsownshares,thusreducingtheoutstandingsharesofthecompany'sbehavior.Repurchasesharesinthecapitalstructureoptimizationsystemtoprotecttheinterestsofminorityshareholders,hostiletakeoverdefenseandthepromotionofexternalincentives,suchasHyundaihasunmatchedbyothersystemadvantages,andpromotethecompany'sdevelopmentandstabilityofsecuritiesmarkets.Alsohasitssharerepurchasedrawbacksinpracticeispronetoleadtosomenegativeeffects,suchascompanylawandtraditionalprinciplesofconflict;maybeinbreachoftheprincipleofcapitalmaintenanceisnotconducivetotheprotectionoftheinterestsofcreditors;maybeinbreachoftheprincipleofequalityofshareholders,insidertrading,suchaseasytotrigger,wewillbepossiblethroughanumberofreasonablemeasurestolimititsnegativeimpactinordertoprotecttheinterestsofshareholdersandcreditors,tomaintaintradingorder.一、股份回购的概念和特征(一)、股份回购的概念股份回购(StockRepu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巳发行在外的自身股份重新购回,从而使公司减少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国外对股份回购作了普遍的规定,特别是在成熟资本市场中,股份回购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我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内容作了一定规定,但实践中还很少实施。较为典型的实践出现在上市公司减持国有法人股中,如1994年陆家嘴就开始回购国有股;1999年底,申能股份又成为国有股回购企业;之后,云天化、冰箱压缩、长春高新等也相继以国有股回购方式实施减持。股份回购是成熟资本市场上重要的金融工具,是国外公司企业经常使用的资本运营手段和经营策略。但是相对于尚处发展阶段的中国证券市场则是一种金融创新性质的探索与尝试,创新往往意味着对旧制度的规避或突破以及新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这其中就不可避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特别是有待于从其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方式上进一步进行完善。我们应结合各国对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现有对股份回购的规定具体国情等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对健全我国股份回购制度提出一些浅薄的看法和建议(二)、股份回购的特征股份回购具有以下特征:(1)在法律性质上,它是一种特殊的股份转让,一是交易主体特殊,是公司股东与公司本身进行交易;二是交易客体特殊,即公司发行在外的自己的股份。(2)在结果上,股份回购是一种减资行为,不同方式的股份回购都会导致公司资本减少的后果。(3)在目的上,股份回购是一种重要的资本运作方式,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1]二、国内外对股份回购的法规分析(一)、国外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1、美国--原则上许可股票回购美国原则上允许企业回购股票,因此在美国企业回购股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美国公司股票回购的目的有:稳定和提高本公司股价,防止因股价爆跌出现的经营危机。为了回收股票以奖励有成就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公司为了维护现有的经营方针,维持本公司利益而争取控股权时,回购本公司股票才是合法的。2、德国--原则上禁止,但规定较为宽松德国法律原则上禁止企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但根据该国股票法第71条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所谓特定情况是指:避免重大损失时;向从业人员提供时;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股票继承时,等等。3、日本--原则上禁止,而且规定也较为严格日本法律原则上禁止企业买卖公司股票,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资本充实,股东平等,以及企业控制权的公平分配,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企业收购本公司股票也是允许的:为注销股票而收购时;企业合并时;在接受以物抵债等由上可见,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身股份均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尽管各国关于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宽严程度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作为公司资本运营的重要方式之一的股份回购,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和规范的资本运作方式(二)、我国对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分析1、《公司法》的规定(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并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度。”中国对股份回购的最权威的法律规定就是《公司法》中的这两条,和国外甚至是香港的针对股份回购的法律相比显得过于简单。当然这也和《公司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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