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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权及其规范

2021-02-20 90页 ppt 3M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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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权及其规范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及其规范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与类型公民和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境内所得及境内财产的确定标准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重点掌握国际规范、常设机构的概念;归属原则与引力原则。一般掌握税收管辖权的定义,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在法律标准和户籍标准下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规范;针对不同情况约束地域管辖权的规范。本章结构与重点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定义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各国概况居民管辖权自然人居民身份法人居民身份地域管辖权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税收管辖权及其规范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及其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与类型公民和居民纳税人的确定境内所得及境内财产的确定标准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重点掌握国际规范、常设机构的概念;归属原则与引力原则。一般掌握税收管辖权的定义,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在法律标准和户籍标准下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规范;针对不同情况约束地域管辖权的规范。本章结构与重点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定义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各国概况居民管辖权自然人居民身份法人居民身份地域管辖权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与类型南京条约主权征税方面的主权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一、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在行使它的征税权力时所选择的某种指导思想原则。属地原则就是认定一国主权所及的领土疆域为其行使征税权力的范围,而不论纳税人是否这个国家的公民或居民;属人原则就是认定一国的公民或居民为其行使征税权力的范围,而不论这些公民或居民的经济活动二、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地域管辖权:按照属地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实行地域管辖的国家,只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应税收益、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应税一般财产价值征税。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只对居住在本国的居民(公民)的一切应税收益所得及财产征税。三、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仅行使地域管辖权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第二节 公民和居民纳税人的确定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法律标准:有关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个人。(2)户籍标准:具体划分为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跨国法人:(1)法律标准: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或社团。(2)户籍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国的法人企业或社团。一、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户籍标准)住所或居所标准:(1)住所:(domicile)指人的永久性居住场所,一般是配偶、家庭和财产的所在地,日、德采用。(2)居所(residence)指人的习惯性居住场所,纳税人不定期居住的场所,即为经商、求学、谋生等目的而作非长期居住的场所。又称“财政住所”(fiscaldomicile)(英、加、澳)居住时间标准:一个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或停留的时间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期间,即为本国居民纳税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半年,如英德加瑞,也有的为一年,如中日韩美法等,摩洛哥只为3个月跨国自然人判定的法律标准国籍标准:1、血统标准2、出生地标准税收居民与非居民标准居民非居民这位先生在英国连续居住了44年之久,但是他表示要回加拿大安度晚年,也就是说他在英国没有永久性的居住地,所以英国法院判定这位先生有居所而没有住所。但是他却符合居所的定义,“连续居住了较长时间但又不准备长期居住”,所以英国法院判定他在英国有居所,由于英国实行的是居所标准,英国政府有权对其实行税收管辖权,该先生对英国有无限纳税义务。同时,他虽然由加拿大国籍和护照,但加拿大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上实行的也是居所标准,因此他不用向加拿大纳税。国别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住所;(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年以上。(1)家庭在比利时;(2)财产的管理地在比利时;(3)在比利时有职业或从事经营。(1)在加拿大有规律地、正常地或习惯性生活;(2)1年中在加拿大停留183天以上。(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3)1年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1)在德国有非临时性住所;(2)1年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1年中在丹麦停留半年以上。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在澳大利亚注册;(2)在澳大利亚经营;(3)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澳大利亚;(4)投票权被澳大利亚居民股东控制。(1)在比利时依法注册成立;(2)公司的总部、主要管理机构设在比利时。(1)在加拿大依法注册成立;(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加拿大。在法国注册成立。(1)在德国注册成立;(2)管理中心在德国。在丹麦注册成立。国别希腊印度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在希腊安家的意向,这种意向主要通过个人居住、家庭地址、活动中心来表现。(1)在纳税年度内停留183天以上;(2)在以前4个年度居住至少365天,而在本财政年度至少停留了60天。(1)在爱尔兰有住所可使用;(2)在纳税年度停留183天或以上;(3)在连续4年中每一年都在爱尔兰停留至少3个月。(1)在日本有生活基地和生活中心;(2)在日本连续居住满1年。(1)在韩国长期居住;(2)在韩国连续居住1年以上。(1)在意大利有居民户口登记;(2)在意大利有经济利益中心;(3)1年中在意大利停留满183天。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在希腊注册成立;(2)在希腊有管理机构。(1)在印度注册成立;(2)管理和控制活动全部在印度开展。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爱尔兰。(1)在日本依法注册成立;(2)注册的主要机构设在日本。(1)在韩国依法注册成立;(2)总机构或主要机构在韩国。(1)在意大利注册成立;(2)法人的管理总部在意大利;(3)主要目的是在意大利经营。国别新加坡西班牙瑞士英国美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在新加坡定居或有定居意向;(2)在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停留满183天。(1)在西班牙有经济或职业活动的基地;(2)在西班牙有家庭(配偶、子女);(3)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西班牙停留183天以上。(1)在瑞士有合法住宅并打算定居;(2)因从事有收益的活动而在瑞士停留3个月以上;因从事非收益性活动而停留6个月以上。(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1)在访问英国的年度中在英国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2)在纳税年度中在英国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连续停留);(3)在连续4年中到英国访问平均每年达到91天或以上。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加坡。(1)在西班牙注册成立;(2)法人的总部在西班牙;(3)法人的有效管理中心在西班牙。(1)在瑞士注册成立;(2)管理中心设在瑞士。在美国依法注册成立。(1)在英国注册成立;(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英国。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它一般是指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的,有必要的财产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社会组织。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选举权控制标准具体解释:总机构标准:以一个公司的总管理机构,如总公司、总店、总厂是否设在本国境内为判定标准。法、中、日控制和管理中心标准:公司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英、德、澳、加主要经营活动标准:以公司经营业务的数量为依据。占公司最大比例的贸易额或利润额控股权标准: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各国判定法人居民的标准四种标准中,目前在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以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有的国家只采用注册地标准,如丹麦、埃及、法国、尼日尔、瑞典、泰国、美国等国;有的国家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如爱尔兰、马来西亚、墨西哥、新加坡等国。但也有许多国家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一家公司如果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就是本国的居民公司,如加拿大、德国、希腊、印度、肯尼亚、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斯里兰卡、瑞士、英国等国。另外,一些国家在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也采用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如,韩、日同时实行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葡萄牙、挪威同时实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新西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以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上述四种标准中,选举权控制标准被使用的较少。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目前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还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三、特殊情况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居民个人的跨国自然人,采取顺序选择的规范性条款:永久性住所、综合因素、习惯性住所、国籍、协商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公民个人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居民企业的跨国法人从事国际海运而将管理机构设在船上的1、双重居民个人案例田中先生在日本有一个永久住所,其妻子和孩子都住在日本,同时他又在中国经商,并且居留时间超过12个月。日本政府因他在日本有永久性住所,按照国内法确定他为日本居民,而中国政府因其居留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也确定他为中国居民,中日双方都要对他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解决:由日本政府行使居民管辖权2、双重公民身份:一人一籍(案例)某菲律宾籍女士与一美籍华人结婚,根据美国的法律,她可以申请加入美国国籍。基于“一人一籍”的国际惯例,她为了取得美国国籍,放弃原有的菲律宾国家。由于美国行使公民管辖权课,则该女士取得美国国籍后将就其全部所得向美国承担纳税义务,同时菲律宾政府应终止向其行使公民管辖权征税3、双重居民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案例一家跨国公司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设在英国,加拿大依据注册地标准判定该公司是本国居民公司,而英国依据控制和管理中心标准也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居民公司。解决: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英国,由英国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如果该公司总机构设在加拿大,则需由两国进行协商四、约束居民管辖权国际规范附加标准规则(tie-breakerrules)国际税收学术界习惯地称上述解决冲突顺序优先方法为“决胜法”(杨斌,2007)附加标准规则(tie-breakerrules)自然人(约束居民管辖权国际规范)长期性住所(permanenthome)重要利益中心(centerofvitalinterests)习惯性住所(habitualabode)国籍(nationality)双方协商利益交换说法人(约束居民管辖权国际规范)有哪些标准?如果采用决胜法,该是什么顺序?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placeofeffectivemanagement)总机构所在地标准(mainofficeorheadoffice)注册地(placeofincorporation)选举权控制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是指法人日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机构,而非法人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国对“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理解上的分歧负有最高决策职责的董事会会议所在地日常管理机构,即总经理办公机构企业经营运行指挥中心我国对“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运用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优先标准采用总机构优先标准不具体规定那个标准优先,而是出现问由缔约国双方协商土地劳动资本企业家才能利润居民的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法人境外全资机构未设全资机构盈亏相互弥补,仅限于境外自然人非长期居民与长期居民的区别非长期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推迟课税居民纳税义务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看,这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居民纳税人这种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都要对居住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我国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125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国税发[2004]197号“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居民纳税义务举例史密斯先生从2002年5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的M公司任职做技术指导工作。史密斯先生每月的工资由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M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5000元,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5000元。2006年6月,史密斯先生被该美国公司临时派往泰国,为一家集团公司检测设备。他于2006年6月5日从中国出境,当年6月17日回到中国后继续在M公司工作。现需要计算史密斯先生2006年6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分析:在本例中,史密斯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工作15天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在泰国工作取得的由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史密斯先生当月应向我国纳税的税额计算如下:(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50000-4800)×30%-3375(速算扣除数)=10185(元)(2)当月应纳税额:10185×(1-35000/50000×12/30)=7333.2(元)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非居民一般只须就该国境内来源的所得向该国政府纳税(一国根据地域管辖权有权对非居民的本国来源所得征税),这种对该国负有的仅就来源于其境内所得纳税的义务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在非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或东道国)一般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我国的规定:国税发[2004]97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183日)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举例英国居民伍德先生受英国T公司委派到我国一家企业提供业务帮助,其入境时间为2005年2月1日,按照受雇的约定,伍德先生要在我国企业工作5个月,其间英国T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8000元,我国企业每月支付工资12000元。2005年4月,伍德先生被派往设在日本的英国T公司的一家关联企业工作了20天,然后返回中国的企业继续工作。那么,伍德先生2005年4月在中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为:应纳税额=[(20000-4000)×20%-375]×12000/20000×10/30=2825×0.6×1/3=565(元)我国的规定:国税发[1994]148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仍继续上例,假定伍德先生按受雇合同要在中国工作10个月,那么,伍德先生2005年2月来华工作,当年9月被派往设在日本的英国T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了20天,则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为:应纳税额=[(20000-4000)×20%-375]×10/30=2825×1/3=941.67(元)高管人员的规定:国税函[2007]946号1.来自无税收协定国家的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来自协定国的居民担任中国企业高管,但协定中规定高管工资适用董事费条款,且其在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2.无税收协定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如果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5年的,以及按协定规定应认定为对方国家居民且按协定规定应适用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如果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了183天但不足365天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3.无税收协定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按财税字[1995]098号的有关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非居民的纳税义务非居民自然人豁免的情况停留时间;支付人;非居民法人分公司与子公司对非居民公司“无限纳税义务”的特殊规定第三节 境内所得及财产的确定标准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设立常设机构劳务所得来源地:(1)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有固定基地标准、停留期间标准、所得支付者标准;(2)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停留期间和所得支付者标准。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利益共享原则其他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包括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遗产继承所得所得来源地它母亲的主人?这块土地的所有者?租赁这块土地的人?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意义非居民来源我国居民所得的性质经营所得常设机构标准: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是否来自本国实际所得原则引力原则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比较侧重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劳务所得劳务提供地劳务支付地判定劳务所得的来源地的主要标准:1.劳务提供地标准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家工作,其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即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3.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即以劳务合同签订的地点来判定受雇劳务所得(工资、薪金)的来源地。 投资所得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中,股息是投资者因拥有股权以及其他与股权相似的公司权利而取得的所得;利息是投资者凭借各种债权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因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版权、经销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各种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1.股息一般是依据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也就是以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为股息所得的来源国。2.利息(1)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信贷资金的使用地为标准;(2)以用于支付债务利息的所得之来源地为标准3.特许权使用费(1)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2)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3)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4.租金所得租金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与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相同。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使用地所有者居住地支付者居住地财产所得财产所得是指纳税人因拥有、使用、转让手中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资本利得)。对于不动产所得,各国一般均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但对于动产的所得,各国判定其来源地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财产所得不动产动产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所得的种类?一、经营所得存在哪两个不同标准?常设机构一国企业通过其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所取得的利润,应在另一国被征税。交易地点合同签定地点并不能成为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经营利润行使征税权的依据。1、常设机构概念: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三个基本条件:营业场所、固定、营业活动确定营业利润方法:(1)归属法,(2)引力法,(3)分配法,(4)核定法1)常设机构的范围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等;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应连续超过一定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或一年;有雇员或其他非独立代理人(包括本企业的子公司)经常代表本企业从事营业活动。2)构成常设机构的场所的基本条件是场所。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设施;没有规模上的限制;也不论是自有的还是租用的。是固定的。有确定的地理位置,有一定的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的;暂时的间断或停顿,不影响其常设机构的存在;是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不是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3)认定常设机构的例外情况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其它独立地位代理人进行营业一个公司不能由于不同程度地受控于另一公司,而被认为是另一公司的常设机构2、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范围归属原则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引力原则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以外,对于并不通过该常设机构,但经营的业务与常设机构经营的相同或同类,由此而获取的所得,也要列入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的范围常设机构所得确定案例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向乙国销售一批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如果A公司将这批电视机直接销售给乙国进口商,则乙国不能认为这笔所得来自本国.如果A公司在乙设有分公司B(被认定为乙的常设机构),A公司通过B销售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另外还通过乙国的C公司(C与A无任何附属或控制关系)销售收录机,取得营业收入8000美元.按照归属原则,乙国就10000美元征税;而按照引力原则,则就18000美元行使地域管辖权3、常设机构利润的核定方法独立核算法总利润法核定法独立核算法将常设机构同其所总机构之间的交易和费用往来,按照两个完全独立的企业来处理。允许常设机构从其毛收入中扣除营业目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它应该承担的总机构实际发生的总管理费和实际垫付的费用。不得扣除的项目:发生在常设机构同它的总机构或总机构所属其他常设机构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佣金手续费和利息等,除非: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金融机构同其所属各个不同部门相互提供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总利润法按照企业总利润的一定比例确定其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所得。在常设机构不能提供准确凭证据以计算扣除营业费用时,可以采取这种方法确定常设机构利润。只办理接洽、通讯联络等事宜的常设机构,无营业利润,只有费用损失,其费用和利润由其总机构汇总按一定的比例重新分配,以体现其经营成果。核定法以常设机构的营业收入额或费用支出额为基数,按照核定的利润率推算利润。针对不按“分公司”规格登记的常设机构,二、劳务所得非独立劳务所得独立劳务所得居住国缔约国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报酬一般应由其居住国征税。(A公司雇)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B公司雇)即便受雇,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也由居住国征税:财政年度内累计停留时间不超过183天;报酬不是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雇主或其代表支付;报酬不是由非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支付。独立个人劳务所得视为一种经营所得,主张个人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所得主要应由居住国对其征税;除非他在另一个设有固定基地(类似法人的常设机构);仅就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放宽来源国征税条件:固定基地从事独立性劳务累计停留了183(含183)天以上;由来源国居民(或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其报酬;在会计年度超过两国协定的数额。1、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国的确定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所取得的报酬。具有独立性和随意性。专业性劳务即个人独立地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动,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等从事的独立活动。两个标准:固定基地标准、停留时间标准。但也有国家采用支付地点标准劳动地点标准固定基地标准以在本国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从事专业性劳务活动为依据,对通过该固定基地取得的所得征税;停留时间标准以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停留在本国的时间累计是否已达到一定的天数(一般为183天)作为依据,就其在本国进行活动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支付地点标准其所得是由该国的居民支付的,或者是由设在该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也可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该国境内案例一位美国律师经常以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在中国短期停留(时间均不到一年),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应认为他拥有来源于中国的劳务所得,应由中国就这部分所得对其行使地域管理权1)他在中国开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通过这家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取得所得;2)某纳税年度他在中国停留超过183天,在此期间内从事法律服务并取得所得;3)他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报酬由具有中国居民身份的公司或个人支付;4)他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报酬由一家美国居民公司设在中国的代理处承担。2、非独立劳务所得概念:个人从事受聘受雇于他人的劳动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标准:停留时间标准、支付地标准劳动地点标准具体一般适用停留时间标准,即以某雇员或职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停留在某个国家的时间累计是否已超过183天作为依据支付地点标准跨国自然人受雇于某国而取得的报酬由该国的居民雇主支付,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3、其他劳务所得1)董事费:公司的居住国例:某中英合资公司在中国注册设立,并将其实际管理控制中心(董事会)设在中国,因而具有中国居民身份。该公司的董事会有三名英国籍董事,不论这三名英国籍董事是否具有中国居民身份,他们在中国停留的时间长短以及他们参与公司经营的主要活动是否在中国发生,由该公司向其支付的董事费都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应由中国对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2)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的收入由演出活动所在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例:一德国钢琴家C先生在中国某音乐厅举办一场为期三天的音乐会,音乐会的票房收入一部分由主办者该中国音乐厅和某德国演出公司所得,另一部分支付给这位钢琴演奏家本人。依照国际惯例,尽管C先生在中国停留的时间十分短暂,由于演出是在中国举行,演出取得的票房收入应认为全部来自中国,由中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其中也包括C先生个人取得的报酬3)退休金跨国政府人员退休金所得,一般由支付退休金的政府所在国征税,但如果一个跨国的政府退休人员,是政府所在国的非居民,且同时是其居住国的居民和国民,则该项退休金仅在其居住国征税如果退休金是非居住国或者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则该项退休金由非居住国征税按一国的社会保障计划由政府专项基金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款项,由支付退休金所在国征税由于过去的雇佣而取得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仅由纳税人的居住国征税案例在以下情况下,具有日本居民身份的田中先生取得的退休金可以由中国政府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否则其退休金应由其居住国日本征税:1)田中先生因在中国政府机构工作,其退休金由中国政府支付,且田中先生虽有日本居民身份,却因加入了他国国籍,而不是日本公民;2)田中先生的退休金由中国公司或机构支付;3)田中先生的退休金由外国公司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负担;4)田中先生的退休金由中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4)学生所得非居住国不征税例:中国学生张小姐在美国留学,她的亲属定期为她汇去学费和生活费,美国政府不应对张小姐的这部分所得课税。三、投资所得股息利息所得的国际规则:共享支付人所在国按一个较低的税率对股息、利息征税,以保证受益人所在国实施外国税收抵免以后仍能征到一部分税款。如果设有常设机构(固定基地),则并入常设机构(固定基地)所得,不适用共享形式!特许权使用费两个范本存在分歧经合发:主张所有者居住国征税权;联合国:限制税率,共享。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中,股息是投资者因拥有股权以及其他与股权相似的公司权利而取得的所得;利息是投资者凭借各种债权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因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版权、经销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投资所得主要包括:1.股息。目前各国判定股息的来源地一般是依据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也就是以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为股息所得的来源国。2.利息。许多国家是以利息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来判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3.特许权使用费。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4.租金租金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与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相同。四、财产所得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转让所得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2、转让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动产转让收益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征税3、转让国际运输工具及附属于工具的动产收益由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征税4、转让公司股票所得--两个协定范本分歧较大经合组织范本主张:由转让者居住国征税联合国范本主张:①公司财产主要由不动产组成的,其股票转让收益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②转让其他股票所得的,由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比例由缔约国协商)的居民公司所在居住国征税。Review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定义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各国概况居民管辖权自然人居民身份法人居民身份地域管辖权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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