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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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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含条文说明)(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二、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13、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33、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34、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三、用地与建筑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2、居住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45~6055~6560~752.公建用地(R02)20~3218~276~183.道路用地(R03)8~157~135~124.公共绿地(R04)~155~123~8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居住规模层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居住区多层16~2116~2216~25多层、中高层14~1815~2015~20多、中高、高层~1713~1713~17多层、高层~1613~1613~16小区低层20~2520~2520~30多层15~1915~2015~22多层、中高层14~1814~2014~20中高层13~1413~1513~15多层、高层11~14~15——高层10~1210~13——组团低层18~2020~2320~25多层14~1514~1614~20多层、中高层~15~15~15中高层~14~14~15多层、高层10~1310~13——高层7~108~10——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人计算。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四、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 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 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五、住宅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Ⅳ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3≥1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条的规定。 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图表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减系数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3)在Ⅰ、Ⅱ、Ⅲ、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利于组织居民生活、治安保卫和管理。4、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利于住宅商品化。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以下图表的规定;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住宅层数建 筑 气 候 区 划Ⅰ、Ⅱ、Ⅵ、ⅦⅢ、ⅤⅣ低 层354043多 层283032中高层252830高 层202022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平方米/ha)住宅层数建 筑 气 候 区 划Ⅰ、Ⅱ、Ⅵ、ⅦⅢ、ⅤⅣ低 层多 层中高层高 层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六、公共服务设施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以下图表中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各地应按以下图表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2)本规范附录A第条和以下图表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 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 居住规模居住区小 区组 团 类别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总指标1605~2700(2165~3620)2065~4680(2655~5450)1176~2102(1546~2682)1282~3334(1682~4084)363~854(704~1345)502~1070(882~1590)其 中教育600~12001000~2400600~12001000~2400160~400300~500医疗卫生(含医院)60~80(160~280)100~190(260~360)20~8040~1906~2012~40文体100~200200~60020~3040~6018~2440~60商业服务700~910600~94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含自行车存车处)40~130(460~800)70~300(500~900)30~120(400~700)50~80(450~700)9~10(350~510)20~30(400~550)行政管理85~15070~20040~8030~10020~3030~40其它————————————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4)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5)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条的规定。结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3)基层服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名  称单  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中心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集贸市场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饮食店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七、绿地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2、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2)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中心绿地名称设置内容要 求最小规模(ha)居住区公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小游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组园绿地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灵活布局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封闭型绿地开敞型绿地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L≥L≥L≥L≥L≥50mS1≥800m2S1≥1800m2S1≥500m2S1≥1200m2S1≥1000m2S1≥2000m2S1≥600m2S1≥1400m2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②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条规定。 2)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3)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八、道路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2)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4)小区内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5)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6)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7)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考虑居民小汽车的通行; 9)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2)小区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3)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4)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 5)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5L≤600m≤≤2L≤100m步行道≥≤≤4注:L为坡长(m)。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4、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2)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3)主要道路宜平缓; 4)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纵坡不应大于%; 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7)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量小距离(m)与建、构筑物关系道路级别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高层5322有出入口_5高层42围墙面向道路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9)居住区内宜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放。九、竖向1、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2、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2)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场 地 名 称适用坡度密实性地面和广场~广场兼停车场~室外场地:1、儿童游戏场2、运动场3、杂用场地~~~绿地~湿陷性黄土地面~ 3)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4)避免土壤受冲刷; 5)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6)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4、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2)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十、管线综合1、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暖区还应增设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煤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电缆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2、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2)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和表的规定;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表管线名称给水管排水管煤气管③热力管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低压中压高压排水管———————煤气管③低压———————中压———————高压———————-热力管————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③低压煤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中压为~,高压为~。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表管线名称给水管排水管煤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给水管------排水管-----煤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明沟沟底涵洞基底铁路轨底 3)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4)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规定;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表 建筑物基础地上杆柱(中心)铁路(中心)城市道路侧石边缘公路边缘围墙或篱笆给水管排水管煤气管低压中压高压热力管-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 5)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子管线或电信管线、煤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煤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6)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7)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8)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中的规定。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管 线 名 称最 小 水 平 净 距乔木(至中心)灌  木给水管、阐井不  限污水管、雨水管、探井不  限煤气管、探井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热力管地上杆柱(中心)不  限消防龙头道路侧石边缘十一、综合技术经济指标1、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规定。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表所占比重人均面积(平方米/人)居住区规划总用地ha▲-- 1、居住区用地(R)ha▲100▲ ①住宅用地(R01)ha▲▲▲ ②公建用地(R02)ha▲▲▲ ③道路用地(R03)ha▲▲▲ ④公共绿地(R04)ha▲▲▲ 2、其它用地(E)ha▲--居住户(套)数户(套)▲--居住人数人▲--户均人口人/户△--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100▲ ①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②公建面积万平方米▲▲▲ 2、其它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住宅平均层数层▲--高层住宅比例%▲--中高层住宅比例%▲--人口毛密度人/ha▲--人口净密度人/ha△--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a△--住宅建筑套密度(净)套/ha△--住宅面积毛密度万平方米/ha▲--住宅面积净密度万平方米/ha▲-- (住宅容积率)-▲--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万平方米/ha△-- (容积率)-△--住宅建筑净密度%▲--总建筑密度%△--绿地率%▲--拆建比-△--土地开发费万元/ha△--住宅单方综合造价元/ha△--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2、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2)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3)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4)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5)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6)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有面积计算。 7)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本规范表中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表表  车    型换算系数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卧车、两吨以下货运汽车中型客车、面包车、2t~4t货运汽车铰接车本规范用词说明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1章总则建国以来,我国未专门制订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规范。50年代基本套用原苏联的有关模式,1964年原国家经委、1980年原国家建委,虽先后在颁布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且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城市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依据及必要的法制管理准则,致使相当一部分已建居住区出现配套设施不全,或布局不合理,或密度过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既不能满足居民居住生活需要,更难达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同时,由于国家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有关词解和指标的计算口径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认识比较混乱,既影响规划工作质量,又缺乏可比性。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理由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可行、合理、符合国情。其一,分级的主要目的是配置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相关设施;其二,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人(户)口规模;其三,分级配套适应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其四,符合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理性。  经对全国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查分析,根据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关系,将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人)、小区(7000~15000人)、组团(1000~3000人)三级规模,科学合理,符合国情。主要依据是:  一、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中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即对基层服务设施的要求(组团级),如居委会、综合服务站等;对一套基本生活设施的要求(小区级),如小学、粮油店、综合副食店等;对一整套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设施的要求(居住区级)如百货商场、门诊所、文化活动中心等;  二、能满足配套设施的设置及经营要求,即配套公建的设置,对自身规模和服务人口数均有一定的要求。本规范的分级规模基本与公建设置要求一致,如综合服务站可与组团级人口规模对应,一所小学服务人口为一万人左右,正好与小区级人口规模对应等;  三、能与城市的行政管理体制相协调。即组团级居住人口规模与居(里)委会的管辖规模1000~3000人一致,居住区级居住人口规模与街道办事处一般的管辖规模30000~50000人一致,既便于居民生活组织管理,又利于管理设施的配套设置。  从居住区规划的实践经验,其规划组织结构一般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结构、居住区-组团和小区-组团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组团等基本类型。但也有一些城市将其划分为居住区-小区-街坊-组团四级结构、居住-小区-街坊和居住区-街坊群(小区)-组团三级结构及小区-街坊两级结构等类型,特点是将街坊作为规划组织结构中的一级,或与小区相当,或与组团同级,或居于小区、组团之间。经分析,街坊目前一般出现在旧城区,是被城市道路分割、用地大小不定、无一定规模的地块。街坊的性质也随地块的使用性质而定。如商业街坊、文教街坊、工业街坊等,居住街坊仅是其中一类。由于居住街坊的用地规模大可相当小区级用地,小可不足组团级用地规模,很难将满足居民生活所需要的配套设施直接与街坊用地挂钩。因而,街坊与分级规模无直接的关系,也难将其作为规划组织结构中的某一级。  由上可知,居住区的分级规模与规划组织结构,是既相关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居住区规模分级是为了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设施,以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而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则是包括配套含义在内的规划组织结构形式,是属规划设计手法,因而,在满足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建设施总要求的前提下,其规划组织结构,还可采用除本规范所述的其它多种形式,使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更加丰富多彩、各具特色。  经对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研,要合理选用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综合考虑城市大小、住宅建设量、用地条件与所在区位及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要求等因素后确定,切忌不顾当地情况简单套用分级规模的模式。  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区,应配置不同层次的配套设施,才能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因而,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与指标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这是对不同规模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共同要求。在规划组织结构的手法上,则可根据居住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和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情况,可采用多种规划组织结构类型。  例如,两个5万人口规模的居住区,由于所处区位不同,一个采用若干组团→若干小区→居住区的三级规划组织结构型式,一个采用若干组团→居住区的两级组织结构型式。前者的特点是,三级配套,三级结构;后者的特点是,三级配套,两级结构。即将三级应配内容与总指标统一安排、合理使用,既扩大丰富了居住区中心的内容,增强了活力与吸引力,又打破了三级规模、三级组织结构的常见模式(见图1)。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考虑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  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体等,均与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及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密切相关。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的特点和条件,以改变居住区千人一面和平淡、单调的面貌。  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五、人口老龄化、人口年龄结构中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长和残疾人占有一定比重,是我国在相当时期内的现实状况。老年人的活动范围随年龄增大逐年缩小,是人生的自然规律;残疾人的活动范围不如健康的人,是生理缺陷所至。因而,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条件,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使老人能欢度晚年,使残疾人能与正常人一样在工作之余同样享受国家、社会给予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的各种回报,应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不允许忽略的重要问题。  六、住宅建筑标准化,是建筑工业化和施工机械化的重要条件,也是加快居住区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也易因此而造成住宅形体整齐划一、平淡单调。因而,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建筑标准化与施工机械化的要求,同时也要结合规划用地特点,对建筑单体的选型、体量、色调等提出要求,并通过不同的布局手法、群体空间设计等,为建筑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七、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高低,应是衡量和评介居住区规划设计优劣的综合标准,也是居住区规划能否付诸实施、居住区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所在。而提高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基础环节,就是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也是提高三个效益的重要环节。同时,应考虑适应分期建设的要求,并为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第二章术语、代号  术语,是本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定本规范的前提条件之一。  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用词,统一词解或将使用成熟的词汇纳入、肯定,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一、统一用词、统一涵义。不是将尚无统一规定,而需要作有规定的术语给予确切的名称和内涵。  如对本规范的命名,即对“城市居民聚居地”的称呼有称“住宅区”的,也有称“居民区”或“居住区”的均有。几幢住宅或成片住宅,有配套设施的或无配套设施的均可用以上某一词代之,用词混乱、涵义不清。经分析,要满足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基本需要,除住宅外,还必须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等设施。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本规范认为,“居住区”一词较其它用词更能准确地反映以居住为主的,有相应配套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真实涵义。因此,本规范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的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统称居住区,并对其涵义给予统一规定。  又如,对居住区用地内的“四项用地”的总称有的称生活居住用地,有的称居住区用地、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新村小区用地等,对第一项用地(住宅建设用地)有的称居住用地,有的称住宅用地。由于称呼混乱、计算口径也不统一,造成规划的技术数据可比性差,对方案评审带来困难。本规范根据我国多数地区的使用习惯,并考虑体现用地性质的确切性,把四项用地的总称定为居住区用地,既具有概括居住生活所需的多项功能的涵义,又有别于包含“其它用地”在内的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居住用地,把第一项用地称为住宅用地,则具有明显的单一性,不易混淆。  再如,对反映绿化效果有关的指标用词,以往常用的是“绿化覆盖率”,也有用“绿地率”的,涵义不同,效果不一。经分析,“绿化覆盖率”仅强调规划树木成材后树冠覆盖下的用地面积,而不管其占地面积的实际用途,而所占用地与使用性质还往往不一致。因而,本规范规定统一采用“绿地率”。  此外,居住区用地、其它用地、住宅容积率、容积率等均属此类。  二、对成熟的术语纳入、肯定。如住宅建筑密度、住宅面积密度、道路红线、建筑线等属此类。  三、为便于在居住区规划设计图纸中对规划范围内不同类别用地的标注,特规定了居住区用地平衡表中各类、各项用地的代号,以利于计算和统计。第三章用地与建筑  居住区是城市居民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其用地构成,按功能可分为住宅用地、为本区居民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建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把上述三项用地联成一体的道路用地等四项用地,总称居住区用地。在居住区外围的道路用地(如独立组团外围的小区路,独立小区外围的居住区级道路或城市道路、居住区外围的城市干道)或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居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安排的非为居住区配建的公建用地或与居住区功能无直接关系的各类建筑和设施用地,以及保留的单位和自然村及不可建设等用地,统称其它用地,所以,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部分。这一划分的原则与方法同我国大多数城市的现行办法相一致,也与原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的规定基本吻合。  本规范中的“居住区用地”含住宅用地及包括居住区级在内的各级配套的公建用地、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这是因为居住区、小区、组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均与有关的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的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必须在规划中统一安排、统一核算用地平衡及技术经济指标。  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一比例关系的合理性及每一居民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数量(人均用地水平),是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和经济的重要标志,必须在规划设计文件中反映出来。  一、本规范采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正文附表,与各地现行格式基本一致。但具体平衡内容各地口径不一,如有的将“其它用地”纳入用地平衡,有的不参与平衡等。考虑到“其它用地”既与居住区用地功能无直接关系,也与居住区用地之间无相关规律性,更无可比性,因而不能用来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合理性与规划水平。据此,本规范采用的用地平衡表,以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作平衡因子。人均用地亦只计算居住区用地及其所属各单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用地平衡,也不计入人均用地指标,只在居住区规划总用地中统计其用地数量。  在具体使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正文附表时,要按居住区的实际规模确定表名及相关用地的名称。如规模为小区,则表名相应为“小区用地平衡表”,“—”为“小区用地”,最后一项为“小区规划总用地”。  二、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正文表,即居住区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分别占居住区用地的百分比的控制数。影响该指标的因素很多,它与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所在城市的城市规模,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用地紧张状况等都有密切关系。本表(正文表是根据全国不同地区37个大、中、小城市七十年代以来规划建设的(含在建的)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而制订的。  1.居住区人口规模因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等级、道路等级和公共绿地等级,且具有规律性,是决定各项用地指标的关键因素。故作为“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将其列于表中,即以居住区、小区、组团不同规模表示。  2.由于各城市的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用地紧张状况不同,致使居住区各项用地指标也不一样。如大城市和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中小城市要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较高,该项占地的比例相应就高一些;某些中小城市用地条件较好,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指标也相应高一些等等。此外,同一城市中也因各居住区所处区位和内、外环境条件的不同,各项用地比例也有一定差距。本表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每一栏的指标数据都确定了一个合理幅度,供各地城市在规划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3.本表仅考虑了在一般情况下影响控制指标的因素。对某些特殊情况,如因相邻地段缺中小学,需由本区增设,或相邻地段的学校有富裕,本小区可不另设学校等,这对本小区(或居住区,或组团)的用地平衡指标影响很大。但这类既无规律性也非由本区自身所决定的特殊因素,本表未予考虑。在使用本规范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某项或某几项指标作酌情增减。  三、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正文表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  1.本规范综合分析了各种因素后,确定由城市规模(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三级)、居住区分级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和住宅层数等三项主要因素综合控制。理由是,根据全国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资料的分析表明,决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的主要因素,一是城市规模。大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用地紧张,人口密度一般都较高,人均占地指标相应地较低;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市用地条件相对宽裕一些;人口密度一般要低一些,人均用地指标也就相应地高一些;二是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因涉及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配套设置等级不同,一般人均占地,居住区高于小区,小区高于组团;三是住宅层数,一般若住宅层数较高,所能达到的居住密度相应较高,人均所需居住区用地相应就低一些。以上三个因素一般具有明显的规律性,是决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的基本因素,为此本规范将它们作为“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列于表中。表中数据系由全国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资料统计、分析得出。  其它影响因素,如居住区所处建筑气候分区及地理纬度所决定的日照间距要求的大小不同,对居住密度和相应的人均占地面积也有明显影响;城市发展水平也是影响因素之一。此外,人口户型结构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据调查表明,各地城市的户均人口大多在人至4人之间,平均近人,且许多大中城市近些年大多在人至4人之间,平均近人,故本指标按每户人计。这些因素情况很复杂,有的也没有明显的规律性,为简化本表未将其作为定量因素直接在表中体现,但在控制指标的幅度中已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  2.本表对住宅层数一栏作过两种方案分析。一种方案不考虑中高层(七至九层)住宅。理由是现行的中高层住宅均不带电梯,也未预留电梯井,与本规范第条“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的规定不一致,如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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