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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涉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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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涉税办理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业务描述(一)优惠内容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2.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涉税办理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业务描述(一)优惠内容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2.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享受原税收优惠。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二)此项业务第一年属审批(确认)类事项,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属事先备案事项。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2.《四川省财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1〕6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三、办理流程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一)首次审批(确认)环节1.企业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面请示(含资料清单)(一份);2.《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确认)表》(一式三份);3.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分类分项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计算表(一份);4.企业主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一份);5.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需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一份);经信委批复6.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创办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新办企业证明材料(如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等)(一份);(2)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或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一份);(3)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一份);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一份)。(二)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事先备案环节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一式三份);2、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3、企业已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提供。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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