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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2021-06-23 2页 doc 21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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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质量管理暂行办法PAGE/NUMPAGES附件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管理,确保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受市财政局委托承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财政局对受委托承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的审价机构实行记分管理,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审价机构进行奖惩。第二章 审核行为规范第四...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PAGE/NUMPAGES附件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管理,确保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受市财政局委托承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财政局对受委托承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的审价机构实行记分管理,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审价机构进行奖惩。第二章 审核行为规范第四条审价机构应当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和健全内部三级复核,保证项目的审核质量。第五条 审价机构确定审核人员时,必须根据审核业务专业特点选派具有相应审核资格和能力的优秀专业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应属该审价机构正式工作人员。对个别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外聘专业审核人员的,应事先市财政局同意。第六条审核人员应恪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审核原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第七条 审核人员与项目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应当回避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市财政局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回避。第八条 审价机构应自接受审核业务之日起五日内制定审核和方案(统一表式见附表一),确定审核人员,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九条 审核人员使用的审核资料应为原件,确实无法取得原件的,应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的与原件核实无误、并加盖相关单位印章的复印件。第十条审核资料实行“一次性交接”。在审核资料办理交接后,建设单位补送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相关结算资料,原则上不予接受,确需列入审核范围的,须经市财政局确认。第十一条审核工作实施阶段,审核人员应通过现场踏勘和实测实量,准确地掌握审核内容的性质和数量。测量结果应书面在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测量记录上签字(统一表式见附表二),上述单位未配合的,审价机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第十二条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第十三条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第十四条对下列审核步骤,审价机构应当以审核联系函的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统一表式见附表三):(一)要求补充审核资料;(二)现场踏勘;(三)审核内容核对;(四)召开审核会议;(五)定案前征求意见。第十五条审价机构与有关单位就审核内容进行核对时,应做好核对记录单,并要求核对人员出具单位授权书(统一表式见附表四、五)。第十六条 审价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具体时间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七条审核工作完成后,审价机构应及时编制和提交审核报告。在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前,须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编制审核报告应注意以下事项:  1、要准确反映项目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不得瞒报、漏报;  2、对项目核减(增)金额应作说明和分析;3、审价机构在审核意见方面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增列意见段加以说明。  第十八条 审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审核业务工作档案。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地对审核档案进行抽查。第十九条 项目审核档案资料应包括:审核委托文件、审核工作计划和方案、审核资料、工程量计算底稿、审核联系函、审核报告等相关资料。第二十条审价机构应于每月底向市财政局报送审核进度表。第二十一条 审核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被审单位的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工作以外的事项。第三章 记分分值第二十二条每次记分分值的确定,依据审价机构违规的严重程度,分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五种。第二十三条 审价机构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记1分:1、自接受审核业务之日起五日内,未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审核工作计划和方案;2、未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报表及相关资料等。第二十四条 审价机构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记2分:1、接受市财政局委托的审核业务因审价机构原因超过规定时间10天仍未完成初稿的(以后每拖延10天加记2分);2、审价机构未编制完整的审核工作档案;3、审价机构编制的审核报告内容不完整、不规范;4、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工作以外的事项,或者泄露审核时知悉的按规定应当保密的秘密;5、审核内容应当获取必要签证而未获取;6、审核步骤应当出具书面联系函而未出具。第二十五条 审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5分:1、审价机构及审核人员被有关部门、单位、个人有效投诉;2、审核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3、未经市财政局确认,擅自接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补送的相关资料并列入审核范围;4、审价机构未按规定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审核工作;5、在工程造价定案前,未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听取意见和接受指导便出具正式审核报告;6、建设单位不配合,审价机构未及时反馈;7、审价机构审核初稿质量粗糙。第二十六条 审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10分:1、审价机构使用经市财政局认定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审核的审核人员;2、审价机构接受的须现场踏勘的审核业务,未踏勘核实;3、经市财政局抽审,审价机构的审定工程造价差错率(差错率指工程造价差错净额与审价机构审定金额的比例,下同)在1%-3%(含1%)之间。第二十七条 审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20分:1、经市财政局抽审,审价机构的审定工程造价差错率超过3%(含3%);2、审价机构或审核人员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串通,提供内容虚假的审核报告。第二十八条 经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视情节酌情记1-10分。第二十九条每一公历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经奖惩后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第三十条审价机构同一审核违规行为,适用不同记分分值时,取分值最高者记分。第四章奖惩管理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成立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质量考核小组,负责对审价机构审核违规行为的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按记分情况分别处理:1、审价机构的累计记分达到5分,市财政局给予告诫;2、累计记分达到15分,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委托审核业务3个月;3、累计记分达到30分,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委托审核业务一年;4、累计记分达到40分,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委托审核业务,建议相关部门取消或降低审价机构资质,并视情节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审核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直至依法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审价机构的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该周期内委托项目审核基本费减半支付,累计记分达到30分的,不予支付审核基本费。第三十三条 审价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记分为零的,市财政局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下一次审价机构入围招投标时优先考虑。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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