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案例:乡政府的法律责任
问题:在该案例中,乡政府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行政活动?应该如何处理农民的损失?
某乡政府积极向农民推广新的农产品,称该产品能获高产,并利用各村村委会强制向每家每户农民摊派播种数量,但这种强制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经过农作物生长周期后,新品种不结果实,农民遂自发到乡政府讨要说法。
第十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
概述
第二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行政赔偿
第四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和费用
第五节 国家补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制度概述
一、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所造成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
第一,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定侵权情形的行为所造成损害承担的责任。
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赔偿范围有限;
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
第四,赔偿程序多元化。
第三,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第四,国家赔偿是对法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所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国家赔偿与近似的概念
1.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从立法内容上看,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是种属关系。
从本质上看,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都由国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赔偿费用由国家支付。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法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所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2.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二者引发原因不同,国家赔偿是有法定情形的侵权行为引起的,而国家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性质也不同,国家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国家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职权行为的责难。此外,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
3.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
4.国家赔偿与司法赔偿
5.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的所有法律
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专门
国家赔偿内容的法典——《国家赔偿法》。
二、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1.宪法;
2.民法;
3.诉讼法;
5.判例;
4.行政法;
6.法律解释;
(二)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7.国际条约。
(三)国家赔偿法的性质
2.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法在某种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国家赔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属于国家法范畴。
(四)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1.制定国家赔偿法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3.制定国家赔偿法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一)国家赔偿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阶段
1.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面否定阶段
2.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对肯定阶段
3.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面肯定阶段
三、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根据
1.拟人化理论
2.公平负担理论
1.法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2.德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3.美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4.英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三)国外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5.日本的国家赔偿制度
1873年布朗戈案的判决首次明确了国家赔偿责任,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
(四)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各国家机关纷纷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一系列修正。
第二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国家应当在什么情况下给予受害人赔偿,申请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取得国家赔偿,国家裁判机关根据哪些条件要求国家对受害人负责赔偿。
(一)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它通常包括侵权主体要件、侵权行为的类型与性质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
首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数量要多;
(二)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特征
其次,国家赔偿责任的每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民事赔偿责任都有较大区别;
最后,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不同的损害种类会发生变化,而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比较稳定。
1.界定国家赔偿范围;
(三)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目的
2.便于国家赔偿案件各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便于区分不同种类的国家赔偿责任形式。
二、国家赔偿的要件之一:主体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即国家对哪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
(一)主体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这里的主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主体,而不是责任主体;
第二,侵权行为主体要件经历了由强变弱的过程。
(二)侵权主体的种类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原则上侵权行为主体包括两类: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个人。
1.国家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三、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二:行为要件
所谓国家赔偿责任中的行为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行为要件,也就是国家对侵权主体实施的何种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国家只对侵权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即致害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
第二,国家只对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的执行职务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公务行为的提出
执行公务行为也称行政公务行为,它的提出的提出,与行政公务人员所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紧密相关。
行政职务关系发生以后,行政公务人员取得了代表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资格,但并没有消灭行政公务人员的所具有的普通公民身份。
行政公务人员只有代表行政主体执行公务时,其行为才属于行政公务行为。
(一)执行职务行为的概念及界定标准
2.行政公务行为的含义
行政公务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换句话说,行政公务行为指行政公务人员基于行政公务身份所实施的行为。
3.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
(2)外表形式理论,又称客观标准说。
(1)实质内容理论,又称主观标准说。
“有关论”界定“行政公务行为”的具体标准: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界定“行政公务行为” 采取了类似“外表形式理论”的“与行使职权有关论”。
所谓“有关论”是指,凡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一般都属于行政公务行为。
第一,职权标准;
第四,目的标准。
第二,时空标准;
第三,名义标准;
某省人事厅举办行政管理专题讲习班,工作人员李某负责向讲课老师寄发邀请书。李某因粗心把邀请书错发给王教授,当王教授前去讲课时,不但被拒绝上课,而且车旅费也得不到报销。人事厅的回答是:这是李某的失误,由他本人负责。
案例1:工作失误的责任谁来承担
问题:省人事厅的回答是否正确?
答案:省人事厅的回答是错误的,因为李某寄发邀请书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其责任应当由其所属行政主体承担。
某地工商局的一名副局长,经常在上班期间把孩子接回单位(因儿子学校放学比工商局早),然后等单位下班后,再带孩子回家。一天他去接孩子途中不慎将一老太太撞伤,受害者家属为此多次找到工商局,要求该局赔偿损失。工商局局长说:这事和我们局没关系,你们可以同他本人打官司。
案例2:副局长的交通事故
问题:工商局局长的说法正确吗?
回答:工商局局长的态度虽然生硬,但说的却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撞伤老太的行为属个人行为。
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二)归责原则的设定
2010年修订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已经用违法和结果并行的多元归责原则替代违法归责原则。
四、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三:损害结果要件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前者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剥夺生命、致人伤残以及毁损名誉、荣誉等,后者主要指财产的灭失、毁损和减少等。
所谓损害,就是国家机关违背公民、法人所承担的义务而使其受到不利益的结果。国家能否赔偿这种损害,首先应确定损害者的利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对受害人是否承担特定的义务。
(二)损害的对象
(一)损害的范围
(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以国家机关及公务员的公职义务为基础,以受到法律保护的受害人群已为依托,以违法公职义务与权益遭到损害之间的关系为内容,用客观、恰当、符合社会
的方式衡量和确定的逻辑关系。
(四)缺乏因果关系的事实
1.受害人的过错;
2.不可抗力;
3.第三者介入。
国家赔偿的范围、程序等内容是由立法和司法判例确定的。
五、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四:法律要件
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必须满足“有法律规定”这一要件,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国家赔偿责任,即使公民或组织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国家也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在今天,也没有任何国家在法律上对所有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办法。
案例1:某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法律责任
问题:某市房地产局有无行政赔偿责任?
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房屋建筑检查验收监督所对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未经检验颁发了验收证,100多住户入住后,发现住房面积每户少11平方米,且缺少公共设施。住户联合联合向该房地产公司索要退房款。公司说房屋卖卖关系已经生效,住户可以找某市房地产管理局索赔。
案例2:加州第一城(东美家园)小区房产证、土地证、房子质量问题
第三节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情形并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一)行政赔偿概念
首先,行政赔偿是国家的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1.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联系和区别
最后,行政赔偿是对合法权益受到法定情形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再次,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1)原因不同;(2)范围不同;(3)程度不同;(4)程序不同;(5)性质不同;(6)依据不同。
(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3)追偿的条件不同;(4)程序不同。
2.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3.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1)主体不同;(2)原因不同;(3)范围不同;(4)归责的原则不同;(5)程序不同;(6)依据不同。
(三)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国家赔偿一样,都是违法和结果并行的多元归责原则。
(一)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哪些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二、行政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1.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4.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四)国家不赔偿责任的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行政赔偿请求人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被确认合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3)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是指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所应具备的实体法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之一。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参加赔偿诉讼、支付赔偿费用的行政机关。
(二)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来说,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做赔偿义务机关。
3.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1)公民
(2)法人
(3)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侵权行为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4.委托的行政机关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情况包括:
5.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7.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一)先行请求赔偿的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行政复议程序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审理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在撤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作出赔偿决定。
2.行政诉讼程序
(1)行政追偿的主体
(2)行政追偿的步骤
(三)行政追偿
1.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条件
2.行政追偿程序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标准和费用
一、国家赔偿的方式
(一)金钱赔偿;
(二)返还财产;
(四)其他方式。
(三)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
二、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一)人身权损害的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赔偿原则,是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
三、国家赔偿费用
(一)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就本机关造成的损害自行负责。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也不予征税。
(二)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开支,由各级财政部门拨款,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权人支付。
第五节 国家补偿
一、国家补偿的性质
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1.法律责任说;
2.行政行为说;
关于国家补偿的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
3.法定义务说;
4.综合说。
1.既得权利保护说;
国家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偿责任的理论观点:
国家赔偿的实质是国家对不法的公权力行为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国家补偿则是基于公平正义等理念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偿责任,其实质是对受害人损失进行弥补的一种法律责任。
二、国家补偿的种类
(一)立法补偿、行政补偿与司法补偿;
3.特别牺牲说;
4.公共负担平等说
(二)事前补偿与事后补偿;
2.结果责任说;
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的国家补偿;
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造成的国家补偿;
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的国家补偿;
(三)依照引发补偿的原因,可分为:
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的国家补偿;
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的国家补偿。
三、国家补偿的程序
1.主动补偿程序
(一)行政补偿的行政程序
2.应申请补偿程序
(二)行政补偿的司法救济途径
对行政补偿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行政赔偿
2005年1月,某县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劳动局、技术监督局五家单位组织了联合检查组,对全县的安全生产、安全销售情况进行大检查。检查中,联合检查组于1月8日发现个体户张某的手工绣花车间存在着火灾的安全隐患。在没有详细调查了解的情况下,对张某当场处以2000元行政罚款,责令张某的手工绣花车间必须停止生产,否则将加重处罚,并当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署名的处罚机关为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劳动局、技术监督局五家单位。而此时,正赶上手工绣花产品的销售旺季,由于被迫停工,张某遭受了很大经济损失。
问题:
1.本案中的行政处罚,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2.对于张某的损失,能否申请行政赔偿?
3.本案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4.张某该如何申请行政赔偿?
5.行政机关该如何赔偿张某的损失?
本章内容到此结束,请同学们课后认真复习,下次课再见!
公共管理学院 胡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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