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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

2019-02-22 5页 doc 16KB 18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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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文件 冀价经费字(2002)第36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 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费[1997]1284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统称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基...
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文件 冀价经费字(2002)第36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 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费[1997]1284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统称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认真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物价、司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三、《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 冀价涉费字[1992]129号 ) 同时废止。 附件一: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 二OO二年十一月五日 主词: 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抄报: 国家计委、司法部 附件一 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以下简称委托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经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所需人员数量、需时长短、标的额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应聘合同》,约定委托事项、收费方式和金额 ( 比例 )以及其它有关事项,也可以签订专门的收费协议,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或说明收费细目及标准。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异地 ( 省外 ) 调查所需差旅费;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 以第三方出具的法定票据为结算凭证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 (司法所)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不得收费。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解答简易的法律咨询不收费,解答比较复杂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未代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按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曾代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收取法律服务费。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受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公证处委托协助办理公证事项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根据工作量大小,从公证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具体分配比例与公证处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或者委托代理诉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减免收费。 第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根据付出工作量大小,调解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的数额。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根据付出工作量的大小,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调解费。调解协议开始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免费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取法律服务费,在与委托人确定委托关系后可以预收全部费用,也可以与委托人约定其它的收费方式。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对预收的法律服务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过错或因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全部退还委托人; (二)因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的要求超出规定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扣除承办业务已支出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委托人; (三)非因双方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酌情退还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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