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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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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后市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张某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考虑到甲曾经当过自己的老师且对自己很好,于是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向甲、乙、丙三人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请问:   (1)该市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注:《律师法》未对发起人的年龄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2分)   (2)市司法局在作出是否准予甲、乙、丙三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是否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为什么?(2分)   (3)《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19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决定。请问,市司法局在作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律师法》的上述规定?为什么?(2分)   (4)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是否应当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为什么? (2分)   (5)如果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决定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否需要赔偿甲、乙、丙三名律师的损失?为什么?(2分)      案例(3)   2004年8月,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地区的烟酒业的发展作出一项规定,凡是外地生产的烟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取得销售地的县级工商行政机关的销售许可,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者,罚款3万元。F公司是该地区甲县的一家大百货商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外地区的名烟名酒,于是甲县人民政府对F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F公司对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欲寻求法律救济。   请问:   (1)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谁申请行政复议?(1分)   (2)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能否一并对地区行署的规定提出审查请求?为什么?(3分)   (3)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作出何种行政复议决定?为什么?(3分)   (4)F公司对上述处罚不服,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      案例(4)   2004年8月27日晚,王某因交通问与李某发生纠纷,后遭李某殴打。王某即向附近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李某对殴打王某的事实予以认可。当日,安贞里派出所决定立案,并传唤李某接受讯问,李某在讯问中对殴打王某并致其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提出愿意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次日,安贞里派出所民警又对王某进行了询问。2004年8月29,朝阳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对王某的伤情作出“王某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的鉴定。2004年9月9日,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给予李某罚款50元的处罚,在向李某宣告后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李某。同日,安贞里派出所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王某。王某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后,认为派出所对李某的处罚过轻,遂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适当,决定予以维持。王某仍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问:   (1)王某对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最迟应当在哪一天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2分)   (2)王某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以谁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2分)   (3)王某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4)王某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分)   (5)如果王某是一美籍华人,其是否可以其中国同学(非律师)委托代为诉讼?(1分)   (6)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2分)    案例(五)   某直辖市幸福肠衣厂是一家专门生产医用肠衣线的集体企业。2006年3月,该市市人民医院出现了3例产妇实施剖腹产手术后感染的事件。该市卫生局认为系该院使用幸福肠衣厂所生产的肠衣线所致,遂将手术所用的肠衣线送交有关部门检验、鉴定。经过检验并未得出送检的肠衣线系幸福肠衣厂所生产的结论,但是该市卫生局坚持认为产妇术后被感染的直接原因是市人民医院使用了幸福肠衣厂所生产的肠衣线,遂于2006年10月30日向该市所有医疗单位发出了第06100号通知,称“市人民医院3例产妇术后伤口长期没有愈合,经验证,手术所使用的肠衣线与幸福肠衣厂生产的肠衣线相似。为确保医疗质量,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请各医疗单位暂停使用该厂生产的产品。”通知下发以后,该市所有医疗单位立即停止履行与幸福肠衣厂已签订的所有销售,致使幸福肠衣厂的产品滞销,工厂被迫停产。幸福肠衣厂现欲寻求法律救济。   问题:   (1)市卫生局的通知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3分)   (2)幸福肠衣厂如果对市卫生局的通知行为不服,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取得法律救济?其法律依据是什么?(3分)   (3)市卫生局的通知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2分)   案例(六)   2006年12月3日(周日)晚上,崔某驾车前往北京市海淀区某饭店参加同学聚会。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崔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以下简称海淀交通支队)的交通警察王某、李某进行执法检查。王某、李某用酒精测试仪对崔某进行测试,确定崔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国家:≥20mg/100ml为饮酒;≥80mg/100ml为醉酒)。王某、李某遂认定崔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崔某带到海淀交通支队约束至次日酒醒。2006年12月7日,海淀交通支队对崔某作出拘留3天和暂扣3个月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   (1)交通警察王某、李某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3分)   (2)王某、李某将崔某带到海淀交通支队约束至次日酒醒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为什么?(2分)   (3)海淀交通支队对崔某作出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海淀交通支队对崔某作出处罚之前是否应当举行听证?为什么?(3分)   (5)如果崔某逾期不履行海淀交通支队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海淀交通支队可以采取哪些措施?(3分)      案例(七)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居民甲、乙、丙三人(以下简称“三人”)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旅行社”。2005年5月16日,三人向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成立旅行社并提供了设立申请书、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旅行社章程、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等申请文件。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李某当即受理了该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三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张某未发现三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系伪造,认为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遂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旅行社的决定并向三人颁发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005年12月27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三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系伪造。此间,三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问题:   (1)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信用证明系伪造后,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分)   (2)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若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需要赔偿三人的损失?为什么?(2分)   (3)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三人对此不服,最迟应该在何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分)   (4)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甲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乙、丙二人坚持不起诉,那么乙、丙二人是否可以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如何参加诉讼?(3分)   (5)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三人对此不服,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由哪个机关管辖?(2分)   (6)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三人认为该决定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认为三人提供的用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法院是否可以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3分)      案例(八)   2006年12月15日上午,张某因工作问题与李某发生矛盾,李某一怒之下抡起手里的盛满开水的铁网暖瓶打向张某,暖瓶打到张某后瓶塞飞出,暖瓶里的开水洒到了张某的脖子上,导致张某颈部局部烫伤。张某立即向附近的县公安局报警,县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着手调查此案。县公安局的民警对李某进行了讯问,对张某和其他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2006年12月15日下午,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偏重)。2006年12月20日,县公安局作出给予李某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在向李某宣告后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李某。李某认为县公安局的处罚过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较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将行政拘留李某的时间改为5天。李某于2007年1月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然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李某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   (2)李某应当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   (3)在本案中,张某若对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   (4)在本案中,李某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   (5)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对李某的处罚明显过轻,是否可以加重对李某的处罚?为什么?(3分)          答案:    1111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22222   (1)不合法。市政府规章可以在《律师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2分)   (2)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分)   (3)应当适用《律师法》的上述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分)    (4)应当。本案中甲、乙、丙三名律师是以欺骗这种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故应当予以撤销。(2分)   (5)不需要。因为甲、乙、丙三名律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信赖不值得保护,故不予赔偿。(2分)     3333   (1)地区行署(1分)   (2)能够。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规章除外)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3分)   (3)撤销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因为,地区行署的规定违反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许可法》等),是无效的。甲县人民政府根据地区行署的规定对F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应予撤销。(3分)   (4)可以。对于此类处罚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故F公司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分)   4444   (1)最迟应当在2004年11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分)   (2)王某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或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分)   (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分)   (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1分)   (5)可以。(1分)   (6)维持判决,理由是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变更判决,理由是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或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2分)      5555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通知实际上对幸福肠衣厂的生产经营权进行了处置,会直接对该企业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3分)   (2)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合法权益因该通知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国家赔偿。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3分)   (3)违法。市卫生局的通知明显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2分)     66666   (1) 属于公务行为。交通警察王某、李某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实施的,并且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3分)   (2)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本案中,崔某处于醉酒的状态,对本人有危险,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王某、李某将崔某带到海淀交通支队约束至次日酒醒是对其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而不是一种制裁。(2分)   (3)不违反。一事不再罚旨在禁止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以相同或者类似的手段多次加以制裁,但并不禁止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并处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3分)   (4)不需要举行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要举行听证。本案中,海淀交通支队对崔某作出的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需要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形。(3分)   (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分)     77777   (1)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因为三人是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2分)    (2)不需要。因为三人是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存在值得保护合法的信赖利益。(2分)   (3)最迟应该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1分)   (4)可以。乙、丙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他们参加诉讼。(3分)   (5)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管辖机关。(2分)   (6)不可以。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并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3分)    88888   (1)李某应当向县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分)   (2)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在本案中,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县公安局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分)   (3)可以。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张某与该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分)   (4)可以。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李某有选择法律救济途径的权利,其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分)   (5)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在本案中,受处罚人李某作为原告对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利害关系人张某并未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法院即使认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明显过轻,也不能加重对李某的处罚。(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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