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实施人工鱼礁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促进全省传统捕捞渔业转型升级,养护和修复浙江渔场,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
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精神,以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XX号)规定,制定我省沿海人工鱼礁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6-2020年,在全省沿海已建和拟建海洋牧场区域开展人工鱼礁建设,通过投放构建型人工鱼礁和增殖放流等措施,为主要经济鱼类提供生长栖息地,保护和恢复主要海洋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浙江渔场的修复振兴。
通过5年的努力,在浙江沿海6个已建和拟建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开展人工鱼礁建设,累计投放人工鱼礁100万空方,放流恋礁性鱼类苗种达到11150万单位。
二、项目内容
(一)建设区域
按照农办渔〔2015〕65号文件精神,人工鱼礁项目应安排在国家海洋牧场示范区内。结合我省海洋牧场建设工作基础,确定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牧场、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牧场、象山渔山列岛海洋牧场、平阳南麂列岛海洋牧场、椒江大陈海洋牧场和洞头等6个海洋牧场作为人工鱼礁建设区域。
(二)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浙江省沿岸人工鱼礁建设期为5年(2016年-2020年),在中街山、马鞍、渔山、大陈、南麂、洞头等6个拟建海域开展本底调查、项目论证、人工鱼礁建设(集鱼礁、增殖礁)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并开展配套设施建设、礁区管护与效果评估工作。共投放构建型人工鱼礁 100万空立方米,增殖放流经济鱼类苗种11150万单位。
1、本底调查:对6个拟建礁区域开展本底调查,通过对目标海域底质、声纳侧扫和水域水质、生物、环境状况调查分析,确定具体投礁区域。
2、项目论证: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海域使用和项目环评、工程可行性研究等论证工作。
3、人工鱼礁建设:在中街山、马鞍、渔山、大陈、南麂、洞头海域投放十字型人工鱼礁和贝藻类复合增殖型人工鱼礁(十字形人工鱼礁主要用于诱集附近海域渔业资源供休闲垂钓,发展休闲旅游渔业;贝藻类复合增殖型人工鱼礁主要用于改善海区的生产力结构分布,提高海域初级生产力的活力及利用效率,进一步增殖渔业资源)。6个礁区总计投放人工鱼礁100万空方,其中渔山列岛建设20万空方,其他5个海域平均每个16万空方左右。
4、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从建设海区现有的资源量、生态容量及人工鱼礁投放规模等技术条件出发,确定增殖放流的品种与规模。在中街山、马鞍、大陈、南麂、洞头等5个人工鱼礁建设区5年共增殖放流大黄鱼1000万尾、黑鲷2000万尾、真鲷1000万尾、条石鲷500万尾、石斑鱼150万尾,贝类7500万粒,共计11150万单位。
象山渔山列岛礁区增殖放流计划由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自行确定。
5、礁区管护:为每个礁区配备管理船艇和监测设备,配备协管人员进行日常管护。
6、建设效果评估:通过对已建人工鱼礁区内水环境、沉积环境、生物质量和各类海洋生物的调查,对比本底调查结果,评价礁区内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效果,为今后海洋牧场保护区的选划与建设提供重要指导,同时也为礁区的养护管理提供依据。
三、建设进度安排
2016年先期启动普陀中街山列岛、嵊泗马鞍列岛礁区建设, 2017-2020年4年间根据国家级海洋牧场申报结果,依次安排平阳南麂列岛、大陈、洞头等3个礁区建设任务。每个礁区建设周期平均为2到3年,具体计划如下:
2016年:普陀中街山列岛、嵊泗马鞍列岛;
2017年:普陀中街山列岛、嵊泗马鞍列岛、平阳南麂列岛;
2018年:平阳南麂列岛、台州大陈;
2019年:台州大陈、温州洞头;
2020年:台州大陈、温州洞头。
象山渔山列岛海洋牧场的建设进度由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自行安排。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海域应是区域特色和代表性较强的重要渔业水域,同时应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范围内,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海域使用功能区划与渔业发展规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有较好的工作基础,有长期稳定的科研依托单位;要制订专门规章制度,建有完善档案;编制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路线合理,以修复和优化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
(二)申报程序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以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或省、市科研院所、水产技术推广站为单位申报,经专家评估后报农业部。
1、项目前期准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拟建海域本底情况及生物本底调查(地形底质、海流潮汐、水质、生物群落结构、海域利用状况等)、海域使用论证、环评论证、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礁体构造类型、数量和
等)、实施进度安排、技术路线、招投标方案、资金筹措方案、项目管理机构与管理运行机制、项目预期效益(生态、社会、经济效益)、保障措施(包括总结宣传计划)等内容。
2、项目申报。项目所属地渔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审查。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确定年度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在省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之后报农业部、财政部。
4、项目实施。项目可研报告报农业部备案,省局下达项目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项目竣工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组织验收,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
五、资金拨付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资金拨付采取“建补结合”方式,对已经明确承担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先期拨付50%的项目启动资金,工程建设过半后再拨付40%资金,项目全部建成并完成验收后,拨付剩余的10%的补助资金。
六、补助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内容
主要补助内容包括:人工鱼礁可研编制及初步
、建造和投放,配套的船艇等日常管护设施和监测设备;海藻场和海草床的增殖修复;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有关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估等相关内容。
(二)补助标准
(1)人工鱼礁补助标准(仅包括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具体分为构件礁和投石礁,其中:构件礁每空方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500 元;投石礁每方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200 元,用于礁体建造的资金占比不少于70%。
(2)人工鱼礁补助资金应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的70%,其他补助内容的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补助资金的15%。
六、投资概算
(一)总体投资估算
全省共建设5个人工鱼礁礁区,项目投资估算49300万元(见表1)。其中,项目前期费用1050万元,人工鱼礁建设费40000万元,增殖放流4000万元,礁区管护3500万元,效果监测与评估750万元。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49300万元,其中人工鱼礁建设40000万元,占81.1%,增殖放流4000万元,占8.1%,其他补助(包括项目前期准备、礁区管护和效果监测评估等)5300万元,占10.8%。
表1:人工鱼礁建设具体项目内容、规模及经费估算表(除宁波)
建设项目
具体内容
单价
建设规模
总投资(万元)
申请中央补助(万元)
前期准备
本底调查
80万/个
5个礁区
400
400
项目环评
50万/个
5个礁区
250
250
海域使用论证
80万/个
5个礁区
400
400
人工鱼礁建设(构建礁)
十字形人工鱼礁
500元/空方
5个礁区共建设80万空方
40000
40000
贝藻类复合礁
运输和投放
增殖放流
大黄鱼
0.4元/尾
1000万尾
400
4000
黑鲷
0.4元/尾
2000万尾
800
真鲷
1.0元/尾
1000万尾
1000
条石鲷
1.5元/尾
500万尾
750
石斑鱼
5.0元/尾
150万尾
750
贝类
0.04元/粒
7500万粒
300
礁区管护
船艇配备
100万/艘
每个礁区配备管护船艇2艘,5个礁区共10艘
1000
1000
管护队伍
50000元/人.年
每个礁区安排管护队伍10人,5个礁区需50人,5年管护
1250
1250
其他监测设备
250万
5个礁区
1250
1250
效果监测和评估
效果监测和评估
150万/个
5个礁区
750
750
总计
49300
49300
(二)分年度投资估算
根据建设计划安排及总体投资概算,确定2016-2020分年度投资计划。具体分配见表 3。
表3: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分年度投资估算表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中街山
4930
4930
嵊泗
4930
4930
南麂
4930
4930
大陈
3287
3287
3286
洞头
4930
4930
总计
9860
14790
8217
8217
8216
七、工作要求
各级渔业、财政部门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重视人工鱼礁建设,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人工鱼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资金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渔业部门负责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技术服务等工作。渔业、财政部门要在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施工单位确定、项目推进、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验收考评。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项目总结报告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验收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
和建议等。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验收办法。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调整,加强对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提高沿海地区渔业干部和渔民对建设海洋牧场重要性的认识,使广大渔民群众了解到人工鱼礁建设对渔业资源保护和近海生态修复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