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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2019-02-20 2页 doc 12KB 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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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责任保险合作协议电梯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 _ 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管理电梯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条款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第二条承保方案 1.保额:累计赔偿限额:2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80万 其中,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30万 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50万 每人每次事故赔限额:20万 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陪额500元或绝对免赔率10%,二者以高者为准。 2.保费...
电梯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电梯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 _ 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管理电梯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条款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第二条承保 1.保额:累计赔偿限额:2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80万 其中,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30万 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50万 每人每次事故赔限额:20万 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陪额500元或绝对免赔率10%,二者以高者为准。 2.保费:人民币300元/台。 3.保险期间:1年。 第三条承保 1.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投保电梯清单,附电梯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明,同时根据缴费通知单缴纳保费。 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保险单,寄发乙方。 3.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48小时日内,由被保险人通知甲方(24小时报案电话_95556_),申请理赔。 第四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五条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责任保险单为准。 甲方代(签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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