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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2020-05-20 10页 doc 65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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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计算实例1、某商品单价为USD100percartonCIFC3%London,则CIF净价为多少?答:净价=含佣价-佣金=含佣价×(1-佣金率)=100×(1-3%)=97USD/CARTON2、某商品单价为USD100percartonCFRHamburg,则CFRC5%为多少?答: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100/(1-5%)=105.26USD/CARTON3、某商品单价为USD100permetrictonCFRHamburgless2%discount,则实际的单价为多少?答:折扣=发...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计算实例1、某商品单价为USD100percartonCIFC3%London,则CIF净价为多少?答:净价=含佣价-佣金=含佣价×(1-佣金率)=100×(1-3%)=97USD/CARTON2、某商品单价为USD100percartonCFRHamburg,则CFRC5%为多少?答: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100/(1-5%)=105.26USD/CARTON3、某商品单价为USD100permetrictonCFRHamburgless2%discount,则实际的单价为多少?答:折扣=发票金额×折扣率=100×2%=2USD实际单价为100-2=98USD/METRICTON4、我方向西欧某客商推销某商品,发盘价格为每公吨1150英镑CFR西欧某港口,对方复电要求改按FOB中国口岸定价,并给予2%佣金。查自中国口岸至西欧某港口的运费为每公吨170英磅,我方如要保持外汇收入不变,改按买方要求报价,应为何价?答:FOB=CFR-运费=1150-170=980(英镑)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980/(1-2%)=1000(英镑)5、我国出口合同规定,每公吨1000美元CIF纽约,现外商要求改报CFR纽约,佣金率为5%,为维持净收入不变,我方应报价多少?(保险费率为1%,加成率为10%)答:CFR=CIF×[1一(1+加成率)×1%×保险费率]=1000×[1-(1+10%)×1%]=989(美元)CFR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989/(1-5%)=1041(美元)6、我国出口合同规定,每公吨430美元CIF纽约包括佣金3%,现外商要求我方增加佣金两个百分点,为维持净收入不变,我方应报价多少?答:CIF净价=CIF含佣价*(1-佣金率)=430*(1-3%)=417.1美元增加佣金率后的CIF含佣价=原CIF净价/(1-新佣金率)=417.1/(1-5%)=439.05美元.7、合同规定由我方供应某商品60000打,每打的CIF西欧某港价为1.8美元,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总计为5000美元,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战争险。该商品至该港口的水渍险费率为0.3%,战争险费率为0.4%,问我方净收入多少美元(FOB价)?答:CIF合同总金额(发票金额)应为1.8×60000=108000(美元) 应付保险费为108000×110%×(0.3%+0.4%)=831.60(美元) FOB价为108000-5000-831.6=102168.40(美元)8、某公司对日出口某商品2000吨的报价为每公吨180美元FOB广州,现日方来函要求改报CFR东京,如该商品每短吨运费为60美元的话,我方应如何报价?答:每公吨=2204.62磅每短吨=2000磅每短吨的运费为60美元则每公吨的运费为=2204.62×60/2000=66.1(美元)CFR价=FOB十运费=180十66.1=246.1(美元)即我方应报每公吨246.1美元CFR东京9、某公司出口报价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香港,折扣2%。求单位货物折扣额和卖方实际净收入?答:折扣额=2000*2%=40美元;卖方实际净收入=2000-40=1960美元.10、由天津运往塞得港小五金共150箱,每箱体积为20cm×30cm×40cm,每箱毛重为25kg,经查运费计收运费为W/M10级,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388港元,另外加收燃油附加费30%,港口拥挤费10%,试问应付多少运费?答:确定计费标准W:25kg=0.025M/TM:0.2*0.3*0.4=0.024m³W.>M∴选W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388+388*(30%+10%)}*0.025*150=2037港元11、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报价每箱50美元CFR伦敦。英商要求改报FOB价,我方应报价多少?(已知:该货物体积每箱长45cm、宽40cm、高25cm,每箱毛重35kg,运费计算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120美元,并加收直航附加费20%,港口附加费10%。)答:(1)先确定计收运费的标准,是按重量吨还是按尺码吨。经计算每箱体积为0.45m×0.40m×0.25m=0.045m3,而每箱的毛重为0.035M/T,基本运费的计收方法是W/M,所以应选择0.045m3来计算运费。(2)每箱收运费=0.045m3×120×(1+20%+10%)=7.02(美元)(3)每箱FOB价=50-7.02=42.98(美元)答:我方应报每箱FOB价格为42.98美元。12、上海易恒包装品有限公司向日本艾诺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共2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432.09美元FOBShanghai,日方要求将价格改报为CFR神户价,试求每箱货物应付的运费及应改报的CFR神户为多少?(已知该批货物每箱体积为45cmX35cmX25cm,毛重为30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100美元,到神户需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港口拥挤附加费20%)。答:45cmX35cmX25cm=0.0394m3>0.03基本运费的计收方法是W/M,所以应选择0.0394m3来计算运费代入公式:单位运费=计费标准X基本运费X(1+各种附加费)=0.0394X100X(1+20%+20%+10%)=5.91(美元)CFR=FOB+运费=432.09+5.91=438美元13、现有工具100箱,每箱0.45立方米,每箱毛重为580公斤,运费计算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HK$443。试计算该批货物运往东非某主港口的运费(燃油附加费40%,港口拥挤费10%)。答:积载系数>1,按照“W”计收运费。每箱基本运费=HK$443.00×0.58=HK$256.94每箱燃油附加费=HK$256.94×40%=HK$102.776每箱港口附加费=HK$256.94×10%=HK$25.69总运费=(HK$256.94+HK$102.776+HK$25.69)×100=HK38541.0014、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每箱35美元CFR利物浦,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价。已知,该批货物体积每箱长45厘米、宽40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为120美元,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我方应报价多少?答:每箱货物体积=0.45x0.4x0.25=0.045(立方米);35千克=0.035吨;因为0.045大于0.035;所以,按体积计算运费=120x0.045=5.4美元;CFR=FOB+运费=FOB+5.4x(1+20%)x(1+10%)=FOB+7.128=50(美元);所以FOB=50-7.128=42.872(美元)15、上海运往肯尼亚蒙成萨港口“门锁”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毛重为25千克。当时燃油附加费为3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计收标准是W/M,等级为10级,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443.00港元,请计算应会运费是多少?答:W:25公斤=0.025公吨M:20×30×40=24000立方厘米=0.024立方米因0.025﹥0.024,即W﹥M,所以,以W为标准计收运费运费=443.00×0.025×100×(1+30%+10%)=1550.5港元16、我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商品1000箱,经香港中转,用纸箱包装,每箱毛重50千克,体积为0.06立方米,运费计算标准W/M10级,基本运费为400元人民币,加燃油附加费29%,绕航附加费18%,则应付多少人民币运费?(100港元=80元人民币)  答:0.06>0.05,用体积吨。  运费=0.06×400×1000×(1+29%+18%)=35280(港元)  换算成人民币:35280×0.8=28224(元)17、我国出口到某国商品100箱,每箱毛重40千克,体积为40cm×30cm×20cm,其运费计算标准为W10级,基本费率为80美元,另收燃油附加费15%,计算该批运费。答:运费=0.04×80×100×(1+15%)=368(美元)18、一批出口货CFR价为1980美元,现客户来电要求按CIF价加20%投保海上一切险,我方照办,如保险费率为2%时,我方应向客户补收保险费若干? 解:CIF价=CFR价/[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所以保险费=CFR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1980×(1+20%)×2%/(1-120%×2%)=48.69(美元) 19.我方向西欧某客商推销某商品,发盘价格为每公吨1150英镑CFR西欧某港口,对方复电要求改按FOB中国口岸定价,并给予2%佣金。查自中国口岸至西欧某港口的运费为每公吨170英磅,我方如要保持外汇收入不变,改按买方要求报价,应为何价?答:首先求出FOB净价:FOB净价=CFR净价-运输费用=1150-170=980英镑;其次求出FOB含佣价:FOB含佣价=FOB净价/(1-佣金率)=980/(1-2%)=1000英镑20.我国出口合同规定,每公吨1000美元CIF纽约,现外商要求改报CFR纽约,佣金率为5%,为维持净收入不变,我方应报价多少?(保险费率为1%,加成率为10%)答:首先求出CFR净价:CFR净价=CIF净价-保险费=CIF净价-CIF净价*(1+加成率)*保险费率=1000-1000*1.1*0.01=989美元其次求出CFR含佣价:CFR含佣价=CFR净价/(1-佣金率)=989/(1-5%)=1041.05美元21、某公司出口货一批,单价为1200美元/公吨CIF纽约,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8%。现在在客户要求该报CFR价格,计算在不影响我国收汇的前提下,应该报价多少?解:CIF=CFR/[1一(1+投保加成)×保费率]CFR=CIF[1一(1+投保加成)×保费率]=1200[1一(1.1X×0.8%)]=1189.44美元22、报价某商品CIF旧金山2000美元/公吨,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费率合计0.6%,客户要求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我们应该如何报价?解:CFR=CIF×[1一(1+投保加成)×保费率]=2000×[1一(1.1×0.6%)]=2000×0.9934=1986.80(美元)CIF=CFR/[1一(1+投保加成)×保费率]=1986.80//[1一(1.3×0.6%)]=1986.8/0.9922=2002.40(美元)答:若客户要求按发票金额130%投保,我应改报2002.40美元。案例分析1、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的装运条款规定:“CIF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卖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请问买方可否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答: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2、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0000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消。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答: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3、有一份出售成套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分五批交货。但在第三批交货时,买方发现交货的品质有严重缺陷,根本达不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因此,买方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答:不能.买方可以撤销第三批以后的各批货物。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但买方不能主张前两批无效.4、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P500>办理。现已知:装运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为什么?结论: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理由:(1)根据《UCP5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及/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2)本案中我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5、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部分损失,应由收货人承担。但是,CFR条款由收货人负责投保,因此,如果收货人为货物投了保险,那么,实际上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共同海损,应由收货人和船方共同承担。因为是失火而采取的必要施救措施所致的损失,所以属于共同海损,而共同海损应有相关利益方共同承担。3、诺华公司不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负责的是把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对于路途中所用时间是不能够完全控制的,因此,因为货物迟期到港并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收货人拿到承运人为托运人做倒签提单的证据,则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这一违法行为。4、如果承运人遭到收货人追究倒签提单的责任而遭受损失,那么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6、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3)(2)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4)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5)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7、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海湾战争船被扣押。尔后进口商因投保了偷窃提货不着险便向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以上案例中,被保险人投保的附加险是偷窃提货不着险,它只有在被保险货物被偷,或从整件中窃取一部分,以致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提取不到整件货物时,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而本例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如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险,则保险公司应予赔偿。8、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9、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答: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10、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答: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与一般险。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11、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丝绸,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我方可以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那卖方应予拒绝。而且,在无相互明确协议时,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的险别投保。本案例中,在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这说明合同中没有规定要卖方投保战争险。所以卖方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那卖方应予以拒绝。12、某外贸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合同总金额为10,000美元,加一成投保平安险、短量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8%和0.2%,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各为多少? 答:保险金额=CIF×(1+投保加成率)            =USD10000 ×(1+10%)=USD11000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USD11000 ×(0.8%+0.2%)=USD88+USD22=USD110  保险金额为11000美元,保险费为110美元。13、某公司对外报某商品每箱50美元CIF西雅图。国外要求改报CFRC5西雅图,设保险费率为1.05%,加1成投保,问我应报多少美元?解:CIF=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CFR=50×(1-110%×1.05%)=49.42美元CFRC5=净价/(1-佣金率)=49.42/(1-5%)=52.02美元答:我方应报价52.02美元每卷。 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分析要点:(1)我方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批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2.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规定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急,于是该出口公司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充次的做法是否妥当?青岛公司这种以好充次的做法很不妥当。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要求。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然以好充次,但因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与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是数额以二、三级苹果的价格差额为限,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那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3.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4.我方发盘有效期至5月5日,对方接受电报的交发时间是5月3日,但该电报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致使我方收到时间为5月7日,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按《公约》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本案中的发盘有效期为5月5日,而我方5月7日才受到,则此接应受为逾期接受,已构成无效,对我方不具约束性,我方可不予理会。但如我方愿意接受的话,可于收到接受之日立即以面或口头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接受有效,我方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则可继续签订合同。  5.某公司自A港装冷冻鱼货50吨(散装),并经公证处公证,船运到B港卸货48吨,也经公证处公证。问航运中失重2吨,投保何种险别可获理赔,船方对于失重是否负赔偿责任? 答:一般情况下,海运中的货物短量的风险可以从投保一切险或者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再加保短量险中得到补偿。但由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战争险和罢工险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所以本案例中,货物系冷冻货且又是散装货,故保险公司很难受理这种货物的失重保险。 至于班轮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在《海牙规则》中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船公司所签发的提单上均有散装货物条款的说明,即承运人对散装货物的短载不负责任。  6.我国按CFR条件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3/4月,未注明可否分批。我订舱时因数量较大,没有足够的舱位,而必须分2至3批装运,对此,我方是否应要求外商改证? 答:根据《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允许分批装运和(或)分批支付。因此,本案中无须改证。  7.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答: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8.我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分两批装运,不可撤销即期L/C,每批分别由中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交单议付,我方审单后向议付行偿付货款,我在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货品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付,但遭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试说明理由? 答:开证行这样做是有道理的。因为,信用证的特点是银行信用,是自足的文件,是单据买卖,银行对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而与货物和合同无关。本案中,我方审单后已向银行作了偿付,说明单据本身并无问题,因而,以货品与合同不符要求拒付是无道理的。  9.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10. 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AVONMOUTH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 答: 不属于CIF合同性质,合同条款与CIF的性质相抵触。①合同中规定了到货期限,与CIF术语装运港交货、船舷为风险界限的性质相抵触;②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合同则要求实际交货,货到付款。  11.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外商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方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 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1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批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一级小麦100公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在船舶的航行途中,由于遇到触礁事件,小麦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因此,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该赔偿?   评析: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成交,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限,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不须对损失赔偿,而是由买方自己承担。13、有一批已投买保险的货物,受载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行中发生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灾被扑灭。经事后检查,该批货物损失情况如下:第一,500箱货物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受损迹象;第二,另有500箱既受热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任何火烧的痕迹;第三,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水渍损失;第四,300箱已被烧毁。试问上述四种情况,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为什么?答:在本案例中,由于事故是发生在海上航行的载货海轮上,因此,货物所遭受到的一切损失均属于海损范围。上述四种损失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其性质也不同。第一种损失:货物只受到了水渍的损害,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肯定是在灭火行动中,被灭火的水淋湿或浸泡而导致的。应当属于共同海损,因为灌水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施救行动,而这批货损是施救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二种损失:由于没有发生任何着火的痕迹,我们可以理解为,受热熏损失的货物属于单独海损;而对于水渍部分则可列为共同海损。第三种损失:由于这200箱货物已经着火,但被扑灭,虽然有严重的水渍损失,但还是只能列为单独海损。这是因为,货物已着火,如不施救,该货物将被烧毁。第四种损失:这300箱已被烧毁的货物显然属于单独海损。精选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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