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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伦理守则解读第三组1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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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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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伦理守则解读第三组108—116 美国社工伦理守则解读 第三组:1.08—1.16 组员:许子婵 杨国军 葛丹玲 吴美玲 田博 吴钰美 context 1.09性关系 1.10身体接触 3 1.08获取记录 1 2 1.11性骚扰 4 5 1.12诽谤性语言 context 6 7 8 9 1.13服务费用 1.14缺乏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1.15服务的中断 1.16服务的终止 1.08获取记录 案例:当一名癌症案主的家人和医生没有把病情告诉案主,此时案主要求社工去帮助他拿到病情记录。社工该怎么办? ——帮助? ——不...
社工伦理守则解读第三组108—116
美国社工伦理守则解读 第三组:1.08—1.16 组员:许子婵 杨国军 葛丹玲 吴美玲 田博 吴钰美 context 1.09性关系 1.10身体接触 3 1.08获取记录 1 2 1.11性骚扰 4 5 1.12诽谤性语言 context 6 7 8 9 1.13服务费用 1.14缺乏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1.15服务的中断 1.16服务的终止 1.08获取记录 案例:当一名癌症案主的家人和医生没有把病情告诉案主,此时案主要求社工去帮助他拿到病情记录。社工该怎么办? ——帮助? ——不帮助? 1.08获取记录 文本 1.案主要求得到与自身相关的资料记录,社工应该为案主提供正规合理的途径去取得; 2. 如果社工担心这些记录会让案主产生误解或对案主会造出伤害,那么社工要及时为案主进行解释,并为案主向其他相关机构咨询记录 文本解读 1. 案主有需求——要求得到与其自身相关的资料记录 2.记录可能是社工或社工机构记录的也可能是其他机构对案主的记录。 3.社工提供合理的途径; 4.社工应该对记录做解释,并为案主提供咨询——事前与事后。 1.08获取记录 文本 3. 只有当有明确的不容置疑证据证明,案主获取其资料记录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此时社工才应限制案主获得全部记录或部分记录; 文本解读 5.案主的权利 6.维护案主的最大利益 7.社工的责任与义务——什么情况提供案主记录,什么情况下不提供? 1.08获取记录 文本 4.案主获取记录的要求和社会工作者拒绝给予全部或部分记录的理由都应记载在案主的档案中。 文本解读 8.案主与规定——对案主负责 9.保护社会工作者及机构的利益 1.08获取记录 文本 5.在允许案主获取自身的记录时,社会工作者应设法保护记录中其他明身份的人或牵制到的人的隐私。 文本解读 10.保护他人隐私,防止给他人造成伤害。 1.08获取记录 二、思考 1、何为“正当途径”? ——不违法,不违道德,还是不违反机构或他人意愿? 2、由谁提供的“证据”是“不容质疑的证据”? ——公安部、医院及心理咨询师出示? 3、涉及到其他人隐私该如何做到保密? 1.08获取记录 ——如果会造成第三方有大的利益损失或生命伤害,那么,社工应采取不告诉案主,首先保护他人生命的原则。 ——如果告诉案主第三方的资料,不会造成上述结果,而且案主要求得到,案主利益优先的原则,那么此时社工应该与案主订立契约,保证第三方资料不会扩散。 1.08获取记录 4、在中国,社工帮助案主得到其自身记录, 如果途径是合法的, 但是会损害社工机构,有关的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或案主家人的利益,社工该如何做? 根据中国的文化——注重家庭、会出现集体(国家)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情况 在中国目前的情况,社工的发展还必须与政府合作,得到政府的支持,所以必须为案主的同时,要考虑政府。 ——王思斌 1.08获取记录 小组方法: 如果家人或相关部门由其政府不同意社工为案主提供相关记录 主要是沟通 (1)与家人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先与案主家人进行沟通,提出问题,然后让案主和家人在各种利益下达成一致。(癌症患者案例) (2)如果在与其他部门交涉得到案主有关自身的记录时遇到困难,保证案主利益的情况下也要保证他方利益不受伤害,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援助。 BACK 1.09性关系 专业界限与双重关系建构分类模式(Reamer) 主要项目 分项 亲密关系 1、性关系 2、身体接触 3、为以前的异性伴侣提供服务 4、亲密姿态 个人利益 1、获取金钱 2、提供财务或劳务 3、提供有用的资讯 情感与依赖需求 1、扩展与案主专业关系以外的关系 2、鼓励案主依赖 3、个人与专业生活的混淆 4、与案主互换角色 利他行为 1、提供特别的帮助 2、提供非专业的服务 3、赠送礼物 4、随时提供额外服务 无法预期的环境因素 1、社交性与社区性的活动 2、一起参与社团组织当会员 3、彼此有认识的人与朋友 1.09性关系 文本 (a)社会工作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现当事人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不论双方是出于自愿还是受胁迫。 (b)社会工作者不得与当事人的亲属或其他与当事人有密切的私人关系的人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以免剥削当事人或对其造成伤害。同当事人的亲属或其他与当事人有私人关系的人发生性关系或性接触有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使社会工作者和难以与当事人保持适当的专业界限。社会工作者,而不是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私人关系的亲属和其他人,要全权负责设立清楚的、适当的、具有文化敏感性的界限。 1.09性关系 (c)社会工作者不得与前当事人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因为这样做有可能对其造成伤害。如果社会工作者的操守违背了本禁令,或者称情况特殊有理由不受这一禁令的制约,那么,社会工作者自己,而不是当事人,要全权负责前当事人没有有意或无意地受到剥削、被胁迫或操纵。 (d)社会工作者不得向曾与自己有性关系的人提供临床服务。向前性伴侣提供临床服务可能对其造成伤害,并可能会使社会工作者难以与其保持适当的专业界限。   1.09性关系 文本解读: 首先是对性关系方面的总的要求,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发生性行为和性接触,不管是自愿还是胁迫。 重点强调了四个方面的对象: 第一层针对的对象是与当事人 第二层针对的对象是当事人的亲属和有密切私密关系的人。 第三层针对的对象是前当事人。 第四层针对的对象是曾经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的人。 1.09性关系 其次,关于与前当事人发生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 1、眼下有悖伦理的事是否时过境迁仍然有悖伦理? 2、当事人身份在服务终止的时候是否已经终止? 3、与前当事人不能发生关系,那么与前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呢? 4、对于不得与前当事人的规定是否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是否暗示在治疗结束后可以与其发生性关系? 1.09性关系 5、社会工作者称情况特殊有理由不受这一禁令的制约是指哪些情况? ——比如男社会工作者在给一个女案主治疗时,女案主以死相逼,要求其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该怎么办? 6、与社工发生过性关系的人不能产生专业关系,可能会使社会工作者难以与其保持适当的专业界限。   ——社工不能为自己的妻子(丈夫)服务,那要是亲朋好友呢? 1.09性关系 在美国规定的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发生性关系,但是在台湾的守则当中并非如此,而且就是在美国本土,在一些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并非所有人的认为任何时候都不能发生性关系,这一规定在中国如何本土化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09性关系 在中国本土化的时候是不是就真的不能跟前当事人发生关系呢? ——《无间道》中,心理医生李心儿(陈慧琳饰)与阿仁(梁朝伟饰)就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关系,但是这反而有利于案主的治疗,所以是不是可以在中国允许发生性关系,至少在治疗结束后发生性关系是被允许的? 1.09性关系 综合考虑,我们认为判断各种情形的唯一准则是:发生行为后是否会影响正常的专业工作,如果影响,那么这种行为应该被禁止,如果不影响,那么这种行为可以适度允许。 BACK 1.10身体接触 文本: 社会工作者在与当事人有身体接触(诸如拥抱或者爱抚)可能会给其造成心理上的伤害时,不应做身体接触。社会工作者若与当事人有恰当的身体接触,应负责为此订立清晰的、适当的、具有文化敏感性的界限。 1.10身体接触 文本解读 1.可以做身体接触:前提是如果无法避免并且恰当的身体接触有利于专业关系的培养,但社工要制定清晰准确、具有文化敏感性的界限。 2.不可以做身体接触:前提是这样的身体接触会对案主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1.10身体接触 思考: 一、什么是身体接触,怎样程度的心理影响是有伤害 性质的,如何避免? 二、怎样“具有文化敏感性的界限”这个词语? 三、本土化中的“身体接触”。 1.10身体接触 身体接触是指具有身体碰触意向和身体部位的碰触。(注意:除了实际身体接触,具有身体接触的“意向”也属于身体接触)。 心理伤害是泛指任何人的言行,无论是有意的还无意的,而导致服务对象在行为、智力、情绪或身体功能等方面,受到暂时或永久性的伤害。 1.10身体接触 思考: 文化敏感性(Cultural Sensitivity) ——文化的不同,导致了许多人际交往和社会场合当中细节的不同. 人际距离(Interpersonal distance)——不同文化,意义不同 eg:亲脸的意义! 1.10身体接触 如何避免: 1、良好的沟通是避免由于不同文化或不同价值观产生歧义的方法。 2、社工在与案主进行服务时应尽量将其恰当的身体接触的含义告知案主,并征得案主的许可。 3、社工在服务介入前需与案主共同制定服务契约,这其中就包括服务过程中,必要的、适当的身体接触的程度或范围,以避免纠纷的产生,同时也维护了工作者和案主的利益。 1.10身体接触 本土化中的“身体接触” 1、虽然中国人可能没有美国人那么开放,但身体接触还是有必要规范的,一来保护案主利益,同时也保护工作者自己的利益。 2、注意由于身体接触而产生的“移情”或“反移情”,以及由于移情而对案主产生导致的心理伤害。 3、中国是人情化的社会,工作中符合时宜的身体接触可能会有利于专业关系的建立和案主对工作者信任关系的培养,而坚持刻意的避免身体接触可能会造成案主对工作者的排斥。 BACK 1.11性骚扰 文本: 社会工作者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性骚扰。性骚扰包括:性接近、性引诱、性要求和其他与性爱有关的言行。 1.11性骚扰 文本解读: 社会工作者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性骚扰。 ——性骚扰定义为: (1)“在不平等的权利关系中,施加违背意愿的性要求。” (2)不受欢迎的亲近、性要求,以及其它基于性的言语或身体的侵扰行为,而屈从或拒绝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受害人的就业,不合理地干涉到受害人的工作或导致迫、敌意或攻击性的工作环境。 1.11性骚扰 思考 判断性骚扰的因素如下:   行为持续性    双方的关系    对方的动机    当时的情况 当时的感受    1.11性骚扰 注意: 性骚扰不仅仅发生在女性身上,男性也会遭受性骚扰 。 ——一个广义上的词,完全有可能发生在任何情况下,发生在任何人身上,针对不分年龄大小、男女老少和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 ——轰动全球的美国迈克·杰克逊性骚扰幼童案就是实例;现实生活中女上司主动对男下属的性骚扰、女下属主动对男上司的性骚扰? 言语上的性骚扰更为普遍。 1.11性骚扰 本土化 小组认为性骚扰不分区域地方的,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中国人比较含蓄,可能不经意就会对案主造成心理伤害,所以在中国性骚扰是可以直接借鉴。 BACK 1.12 诽谤性语言 一、文本解读 美国伦理守则 每个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尊严与价值。 个体的独特性与个别性是有价值的,工作者要无条件的接纳。 文本解读 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沟通或提及案主的文字或语言中,不应使用诽谤的语言,应使用正确且尊重的语言。 。 社会工作者认可人际关系是重中之重,是变革的载体,工作者需与案主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后果 1.12 诽谤性语言 工作者使用诽谤性语言的影响 1.对于案主:会产生二次伤害,不利于服务的继续和问题的解决。 2.对工作者:可能会被案主以“诽谤罪”或其他罪名起诉,告上法庭,卷入官司。 3.对机构:损坏机构名声,不利于机构的长远发展。 4.对社工专业:损害社会工作专业的权威。 二、小组解读与本土化 意义 1.12 诽谤性语言 社会工作者避免诽谤性语言的使用,使用尊重性的语言 1.让案主体会到自身的价值,看到自己的优势,更积极的发挥自主性,激发自身潜能。 2.有利于专业关系的培养,促进工作者与案主双方都积极努力地聚焦案主的困境,保障服务的效率。 1.12 诽谤性语言 工作者要无条件的接纳案主,保持价值中立。但是,如果工作者的价值观确实无法与案主相一致,为了避免日后工作过程中更大伤害的发生,工作者应该进行专业服务的转介。 例如: 案主是一位插足他人夫妻关系的人,其与“跟其有同居关系的那个人”在生活中出现了问题,来求助于工作者。而工作者的父母正是由于第三者的插足才导致了婚姻的破裂。由此工作者非常反对破坏别人正常夫妻关系的行为,坚持认为“小三”的行为无论如何都是无法原谅和不值得同情的。 1.12 诽谤性语言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民族各地区之间文化差异显著,因此,相同的语言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截然不同的理解,比较容易在工作中产生误解。 例如:“你说的话我感觉很窝心” 理解一:你的话让我很不痛快,听后很不爽; 理解二:我觉得你的话很真诚,让我很感动,感觉很贴心。 中国的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沟通时应充分注意语言习惯以及地区文化的差异,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解的语句。 BACK 1.13服务费用 美国伦理守则 文本解读 (a)制定服务费用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应确保收费公平合理,与所提供的服务相称。收费应考虑当事人的支付能力。 (b)社会工作者应避免接受当事人的物品或服务作为提供专业服务的回报。此类交换,特别是涉及服务上的交换,有可能带来利益上的冲突、剥削以及与当事人有不当的专业关系界限...... (c)社会工作者不得私下向有资格接受雇主或机构服务的当事人索取任何费用。 体现了社会工作者要以案主利益为先的伦理原则。社会工作的首要目标是要帮助处境困难的人解决问题,而不是营利。 体现了社会工作者应当诚信,应时刻意识到专业的使命,对当事人和专业负责,并推动机构以符合伦理的方式开展工作。 一、文本解读 1.13服务费用 二、小组解读与本土化思考 1.当案主无力支付费用的时候,社工应该无偿服务还是终止服务?社工所需的收入与案主利益之间的平衡如何把握? 墨菲、德贝纳多和休梅克(1998)对经验丰富的心理治疗师的一项全国性调查发现,大多数人会在保险付费终止后继续提供治疗。他们依次选择:(1)争取更多的保险金;(2)病人不从自己的腰包里拿钱;(3)为自掏腰包继续治疗的病人减免费用;(4)无偿提供专业服务;(5)恰当转介给一个机构继续治疗;(6)终止治疗;(7)更改诊断结果,这样治疗就可以包括在保险覆盖的范围内 1.13服务费用 Ralph Dolgoff认为,社工应该考虑的是,当事人在经济状况有所改善的时候会支付费用,没有哪个选择是十全十美的,但除了终止服务,每个选择都可以视为是符合伦理的。 总结: 私人社工服务机构需要收取服务费用来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但是社工的专业精神促使专业人员要以案主利益为先,因此,我们应积极寻求其他办法来解决难题,而不是因为案主无力支付服务费用而抛弃案主。 1.13服务费用 2、在中国文化条件下,如何看待当事人回报的问题?专业关系界限应如何把握? 专业关系的形成涉及互动双方应有的社会规范和各种规则,是为了更好地协助案主解决问题。因此,它是一种有目的、兼具情感和工具性、暂时性、不平等与非互助的关系。(黄维宪,1987) 当社工与案主产生一种以上的关系就称之为双重关系。并非所有的双重关系都是不符合伦理的,不过在双重或多重关系中,如果面临利益冲突,就会产生专业关系不清的难题。 1.13服务费用 Davidson(2005)提出处理专业关系界限为一个连续光谱,此连续谱刻画专业关系界限上的范围。 Balanced Rigid Entangled 情感过度涉入 固守规范与僵化 理想状态 Violation (违反) Violation (违反) Breach (侵害、破坏) Breach (侵害、破坏) 专业关系界限的连续谱图 1.13服务费用 Davidson强调因专业关系的行为表现受脉络影响很大,无法清楚界定什么是专业行为表现,双重关系并不一定容易有一个界限分明的规定,只能依赖社工的专业判断。 Reamer(2003)将专业界限与双重关系建构了一个分类模式,关系界限的重要议题包括五大类:亲密关系、个人利益、情感与依赖需求、利他行为、无法预期的环境因素。 1.13服务费用 专业界限与双重关系建构分类模式(Reamer) 主要项目 分项 亲密关系 1、性关系 2、身体接触 3、为以前的异性伴侣提供服务 4、亲密姿态 个人利益 1、获取金钱 2、提供财务或劳务 3、提供有用的资讯 情感与依赖需求 1、扩展与案主专业关系以外的关系 2、鼓励案主依赖 3、个人与专业生活的混淆 4、与案主互换角色 利他行为 1、提供特别的帮助 2、提供非专业的服务 3、赠送礼物 4、随时提供额外服务 无法预期的环境因素 1、社交性与社区性的活动 2、一起参与社团组织当会员 3、彼此有认识的人与朋友 1.13服务费用 中国文化环境下对专业关系的分析: 以费孝通的差序格局理论来分析,案主和社工建立比较好的关系之后,可能会想要将专业关系变为朋友关系,希望在接受服务中有些特殊待遇。(张振成,2001) 另外,中国人讲求礼尚往来。社工协助案主解决问题后,案主基于感恩的心态,总是会希望以送礼甚至给予金钱作为回报。 倘若社工谢绝,可能会让案主以为自己看不起他,接受却又违反专业关系建立的原则和伦理规定。 1.13服务费用 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涉及服务费用的规定有: 1、社会工作师收取服务费用时,应事先告知案主收费标准,所收费用应合理适当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收受不当的馈赠......(第二章第1.7条) 2、社会工作师应与案主维持正常专业关系,不得与案主有不当关系或收取不当利益。(第二章第1.4条) 台湾《社工师法》第25条规定: 社工师事务所不得违反(主管机关的)收费标准,超收费用,同时也应给予案主收费明细表及收据。 1.13服务费用 总结: 1、虽然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但出于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利益考虑和为了正常的专业关系的发展,在中国从事有偿社会服务的同时,不能私下接受案主的物品或服务作为回报。 2、但考虑到中国特殊的人情文化,在与案主进行互动的过程中,中国的社工以及机构可以尝试做如下努力: 1.13服务费用 a、在社工接案并与案主订立契约的时候,必须澄清案主不得私下赠送物品或其他好处给社工,并强调违反这一规则的严重性。 b.机构对于“有限情况”的理解要充分尊重中国的本土文化,将案主放到中国社会文化的背景下去考虑。 c、一旦社会工作者违背伦理守则私下接纳了不合理的物品或者服务,那就应该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借以警示所有的专业人员,巩固专业伦理的权威 BACK 1.14缺乏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一、文本解读 社会工作者在代表缺乏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做决定时,应该采取合理的步骤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澄清概念: 具有 “行为能力”的人指经过自身的智力发育,对事物的理解力达到最起码的标准,并拥有一定的知识的人,因而被法律认定为具备“行为能力”。 “缺乏行为能力的人”指那些没有精神判断能力或者尚未完全具有这一能力的人,譬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神志衰弱者等。 1.14缺乏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二、小组的解读与思考 当面对缺乏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时,社工应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1、当案主具备一定认知能力但尚未完全具备这一能力 (1)现代哲学早期巨匠伊曼纽尔主张,个人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是无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尊重人有自决及参与助人过程的权利。 (2)赫普沃斯认为,人有获得资源以解决问题并发展潜能的权利,因此,社会工作者需承诺向案主提供支持以协助其获得所需资源。 1.14缺乏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c、社会工作深信人在拥有适当资源时均有能力成长且改变,因此对处在任何状况中的人都应给予支持。工作者应采取能力取向、强调案主的正面特质和未被开发的潜能,以增加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选择生活方式的机会。 因此,对于具备一定认知能力但尚未完全具备这一能力的案主,社工应寻求最大限度激发案主潜能,提高当事人做决定的能力,帮助案主对当下情境作出分析,鼓励与推动案主有效进行自我决定,维护案主自决权。 1.14缺乏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2、当案主被判定为无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的弱势群体,由于其本身的能力限制或社会体制不公,其合法权益时常会遭遇剥夺。 对于无行为能力的案主,社工应首先尊重案主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人之意思,尊重有权代理人之决定,但如出现有权代理人之决定明显伤害案主或第三方合法权益时,社工应以维护案主之合法权益为考虑,联接资源,进行有效干预,以促进案主福祉及维持社会公正。 1.14缺乏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三、本土化解释 中国目前的社会工作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民众对社工的理解度不高,弱势群体遭遇困境往往不会想到来寻求社工的帮助。求助者也往往会倾向于听任社工的安排,主动放弃自己做决定的权利。 缺乏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由于其本身的弱势及不自信,更易放弃案主自决的权利,因此,在当代中国,面对缺乏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时,社工关注案主潜能激发,推动其自决权的实现及维持社会公正就显得尤为重要。 BACK 1.15服务的中断 一、文本解读 美国伦理守则 陈述了社会工作者在处理服务中 断时的工作原则——确保延续服务 强调了不论何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对案主有实现专业承诺的伦理责任 体现了社会工作者把案主利益放在首位的伦理价值 文本解读 社会工作者应做出合理的安排,一旦面临如脱不开身、搬迁、疾病、伤残或死亡等打断服务的情况时,能确保服务得以延续。 1.15服务的中断 二、小组解读与思考 1、如何正确理解“服务中断”? 服务的中断,是指在服务过程中,服务或专业关系因某些情况暂时停止的情形,出现在非结案阶段。“服务中断”意味着原先的服务是可以恢复的,但也有可能演变成服务或专业关系的终止。 非结案阶段时引起“服务中断”的原因可概括为两大方面:第一,由社工自身原因引起的,如出差“脱不开身”,身体状况受损、社工突然离职 ;第二,由服务对象引起或者机构等外部条件发生改变引起的,如服务对象的搬迁、生病、伤残。 1.15服务的中断 2、“合理安排”的伦理规定是否可以防止社会工作者“做表面功夫应对”的不当行为? 我们认为需要对“合理安排”的认识进行具体化,以规范社工行为。合理的安排需遵循专业伦理和价值观,在现有资源范畴内提供服务,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服务对象的利益,能继续专业关系或服务。 合理安排内容包括通知案主,并且依照案主的需求和意愿寻求延续服务,如果服务的中断引起服务的终止时,就要做好符合服务对象意愿和利益的转介工作。 1.15服务的中断 3、如果社会工作者无法实现服务延续,是否需承担伦理责任? (1)如果是因为工作者自身努力不够或者过多看重个人利益造成,那么工作者就产生了有悖伦理的行为,其本身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承担伦理责任。 (2) 如果是因为服务对象的不配合或者外在资源有限等客观因素导致服务无法延续,工作者则无需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 1.15服务的中断 三、本土化解释 在我国大陆社会工作中,导致“服务中断”的情形与美国伦理守则中提到的相似,因此可以采纳该守则指导中国的社会工作实践。 然而,中国人口基数大,各个地区之间人口流动频繁,如进城务工人员,给他们提供社工服务很可能面临因为搬迁而服务中断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各个地方的社工机构之间应建立方便可行的转介服务系统,为这类人群做合理的安排。 BACK 1.16服务的终止 (a)在当事人不再需要服务时…终止对案主以及专业关系 (b)社工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遗弃仍有需要服务的当事人… (c)在有偿服务场所工作的社工,可以终止对逾期未付款的当事人提供服务... (d)社会工作者不得为了追求同当事人建立社会的、金钱或性关系而终止服务 (e)社工若预见到给当事人的服务会终止或中断,应迅速通知当事人,并且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意见,设法移交、转介或延续服务 (f)社会工作者离职时应告知当事人若要继续服务可以有什么选择,以及相应的收益与风险。 为社工指明了判断服务适当终止的标准和处理服务终止时应注意的工作原则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社工在何种情形必须终止服务 2、在何种情况下不能终止服务 3、在何种情形下可自主选择是否终止服务 4、在服务终止时,社会工作者适当的行为与安排 体现了社会工作者把案主利益放在首位的伦理原则 守则内容 文本内容解读 1.16服务的终止 二、小组的解读与思考 服务终止不代表案主的需求完全得到满足,或是问题得以解决,有时是其他因素导致工作者与服务当事人必须终止专业关系。对此,还需要澄清几个问题: 1、“非同寻常情况”是否让社工有机会考虑个人利益而非专业利益,在实际中钻制度的漏洞?社工处在怎样的“非同寻常情况”才可以选择立马终止服务? 我们认为,为了防止社工利用“非同寻常情况”的模糊定义而做出损害案主利益的行为,应对其做具体阐述。它应该是指社会工作者无法预料到的、无法改变的状况。比如工作者受伤导致行动不便,案主因为拒绝接受服务或是生病、死亡、搬家、意外事故等理由,不再来机构赴约,在催促无效之下,社会工作者只好对其进行结案。 1.16服务的终止 2、如何做到合理的服务终止? 社工不能为了与服务对象建立社交的、金钱上的或性关系而终止其服务。要避免不合理的服务终止,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健全评估、监督和考察工作者专业操守的体制。 社工的“合情合理”的终止是建立在完全从服务当事人利益而非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应要保证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伤害。同时也表明,社会工作者必须很小心地处理与前案主的关系,与前案主进入双重或者多重关系就很容易陷入动机不纯、行为不伦理的困境。 1.16服务的终止 三、本土化解释 目前在中国,人们对社工的认可不够,寻求社工帮助的意愿不十分强烈,很可能出现遇到困难对社工能否帮助自己产生质疑而终止专业关系。 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中国注重关系的文化容易产生案主对某位社工的依赖,或者趋向于相信某位专业人士的权威,而不是从理性角度来看待专业关系。因此当社工无法提供案主所需的服务或者是所提供的服务已经不再符合案主的需要时应作出理性判断,果断终止服务。 BACK 参考文献 [1]程同春.非语言交际与身势语[J].南京理工大学外语学刊,2005,(2) [2] 陈文志.王莉.体触行为的跨文化差异的研究[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5) [3]范杏.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非语言交际对比[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5) [4]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 [5]Barker,R.L.(1992).Social work in private.Washington,DC:NASW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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