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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2019-02-25 7页 doc 20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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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铁分局教办、直属学校: 加强中小学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是促进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常规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全市小学入学年龄提前至6周岁和高中会考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新形式下,为使中小学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普及义务教育条例》、《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与完善普通高中会考制度的意见》和《河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铁分局教办、直属学校: 加强中小学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是促进学校端正办学思想,办学行为,加强学校常规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全市小学入学年龄提前至6周岁和高中会考进一步完善的新形式下,为使中小学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普及义务教育条例》、《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初中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与完善普通高中会考制度的意见》和《河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石家庄市教育委员会 2001·4·24· 附:《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和《河北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 第一条凡年满六周岁,具备学习能力的学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经户口所在地审核,即可入学,同时取得小学学籍。 第二条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小学毕业按户口所在地就近升入初中,同时取得初中学籍。 第三条初中毕业生根据本人报考志愿,经考试合格学校录取后即可取得高中学籍。 第四条小学、初中新生凭“入学通知书”(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章注册与备案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负责填写“新生花名册”和“中学生学籍”、“小学生综合评价手册”。 第六条高中学籍表和市教委直属学校初中学籍表加盖市教委“石家庄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县(市)区属初中学籍表加盖“县(市)区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 第七条“新生花名册”要填写清楚,并在花名册背面贴上相应的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学生的一切表格姓名用字必须与户口一致。 第八条小学由乡镇(市内由区)负责备案,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学校保存,一份报乡镇中心校(市内报区)备案;中学学籍备案实行文字注册与电子注册相结合的双重注册制度,由市、县(市)区实行双重管理,中学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市直属学校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学校保存,一份留县(市)区备案,一份报市教委备案。市属学校直接报市教委。电子注册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委的专项要求,由专业人员输录完毕后,向市教委报盘。 第三章转学 第九条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庭住址搬迁等原因,学生可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家长负责联系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必须有转学证明(加盖学校及相应级别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学籍管理专用章)和学生档案。 第十条小学生转学。农村由乡镇,市内由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初中生转学。在我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学,经转出县(市)区教育局批准,转入县(市)区的学校同意接收后,持原所在县(市)区、学校开据的转出证明及本人档案,到转入县(市)区教育局审批,转入县(市)区同意后,到市教委备案。外省、市初中学生转入我市,学校同意接收,需持户口迁移证(或复印件)、转学证明及学生档案到市教委审批后,各县(市)区、学校才能接收学生入学。 第十二条高中生转学。外省、市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生,学校同意接收,应持学籍、考籍、省级会考部门的成绩证明及转学证明到市教委办理转入手续;我市范围内高中生跨县(市)区转学,持县(市)区、校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市教委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正常转学备案手续,由转入县(市)区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缝。 1、借转学之际复读、择校、留级、休学的。 2、普通高中转入重点高中。 3、私立高中转入国办高中。 4、职业中学转入普通中学。 5、各学段的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十五条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 第四章借读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因丧失父母,随有关部门或监护人居住者;学生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地(义务教育阶段京津沪下乡知青子女除外),继续在学生本人户口所在地就读确有困难者;父母均从事流动性工作,随家长就读确有困难者。 第十七条借读生的学籍仍在原学校。就读学校可建“借读档案",长期借读的,可统一编号,但需在学号后边注明“借读生”字样。借读结束时由借读学校将“借读档案”转回原学校。借读学校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八条户口在我市,需到外地借读的初中学生,须报县(市)区教育局批准。无正当理由,未经县级教育局(市属学校经市教委)和学校批准,私自转到外地借读的初中学生,转回我市后,毕业时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者;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病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市区中学需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小学由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备案,中学由市教委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休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初中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准休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市区中学需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如提前申请复学,应持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不允许中途退学。个别适龄儿童少年在校期间,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并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市区学校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报乡中心校及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报市教委),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 第二十五条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及家长: 1、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者。 2、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未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第二十六条高中退学的学生,由县(市)区教育局报市教委注销学籍(市属学校直接报市教委)。 第七章留级 第二十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取消留级制度。高中学生留级由学校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年级人数的5%),并及时上报。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兼优或有其它模范行为的学生,应予以表彰或奖励。凡获市级以上表彰和奖励的学生,其有关资料要装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和疏导,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个别确实犯有严重错误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 第三十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处分只适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给予开除。给予学生处分须经班委会通过,学校研究批准;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要报市教委普教处批准备案。 高中阶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呈报市教委普教处批准、备案。受行政处分的学生改正错误后,在期中、期末经班主任 报请校长批准,宣布撤销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经校务会讨论决定,报市教委普教处批准,可以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凡被处分的学生,学校必须书面通知家长。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即可毕业。 第三十二条小学毕业证由乡镇中心校(市内由区)审核,学校发放,各县(市)区初中毕业证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并加盖“县(市)区初中毕业证专用章”(钢印);市属学校初中毕业证到市教委加盖“石家庄市教育委员会普通中学毕业证专用章”(钢印)。高中毕业证粘贴会考成绩,并由县(市)区、学校到市教委统一加盖“石家庄市教育委员会普通中学毕业证专用章”(钢印)。 第三十三条非普通高中在校生,参加会考成绩合格,可依据“会考合格证书”,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教委批准后,由市教委颂发全省统一的“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同等学力证书相应位置粘贴会考成绩。 第三十四条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十章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学校学籍管理由校长负责,教育(教导)处具体主管,班主任配合。学籍档案要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县(市)区要在24小时(市属学校12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教委普教处。 第三十七条建立学生流失报告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由学校负责报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属学校报市教委)。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校必须将“在校学生流动情况统计表"、“增减学生登记表"交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报市教委)。 二00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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