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北海市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科技准备
3.8 宣传和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1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I级响应
6.2 II级响应
6.3 III级响应
6.4 IV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6 其他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更新与管理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8.6 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
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北海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的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
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区、乡(镇)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市、县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市、县区、乡(镇)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灾害特点和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 县区、乡(镇)应当制订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
,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