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IMO新要求讲义201007

IMO新要求讲义201007

2023-02-12 30页 ppt 493KB 11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is_220261

暂无简介

举报
IMO新要求讲义201007IMO新要求介绍2010年8月*IMO新要求第一部分,海安会(MSC)新要求第二部分,环保会(MEPC)新要求第三部分,IMO其他决议及相关统一解释*一,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1、修改II-1/3-4船上应急拖带装置和程序的要求背景从20000DWT以上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的理念发展,FSA建议推广至所有商船;从强制性设备配备到程序编制与手册配备;利用现有设备;目的是提供应急情况下快速准备拖带的指导,减少船舶发生事故污染环境的风险。*一,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1、修改...
IMO新要求讲义201007
IMO新要求介绍2010年8月*IMO新要求第一部分,海安会(MSC)新要求第二部分,环保会(MEPC)新要求第三部分,IMO其他决议及相关统一解释*一,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1、修改II-1/3-4船上应急拖带装置和程序的要求背景从20000DWT以上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的理念发展,FSA建议推广至所有商船;从强制性设备配备到程序编制与手册配备;利用现有设备;目的是提供应急情况下快速准备拖带的指导,减少船舶发生事故污染环境的风险。*一,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1、修改II-1/3-4船上应急拖带装置和程序的要求主要内容船舶应配备具体到各船的应急拖带程序;船上应携有此类程序供应急情况下使用;基于船上现有的装置和设备编制该程序。*一,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1、修改II-1/3-4船上应急拖带装置和程序的要求实施2010年1月1日前所有客船需配备;2010年1月1日或以后新建货船需配备;2012年1月1日前,所有201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需配备。*一,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修改II-1/3-4船上应急拖带装置和程序的要求实施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前后甲板图,图中标出可能有的应急拖带装置;船上可用于应急拖带的设备清单;通信方式和方法;用于准备和进行应急拖带操作的程序举例。*一,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新增3-9条登离船设施背景没有“登离船设施”的具体要求;澳大利亚认为现行ISO不够完全,没有操作、负荷、检验和维护的规定,不能保证营运安全操作;设备的保养和钢丝绳的换新存在问;目的是通过改善对设备的维护达到减少事故。*一,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新增3-9条登离船设施主要内容要求船舶两舷提供用于在港和在与港口有关或引水操作的登离船措施;符合“舷梯、跳板的构造、安装、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的要求;所有登离船设备,应予以维护,保持其预期的可用状态,考虑有关安全负荷限制。钢丝绳需予以维护。*一,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新增3-9条登离船设施实施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新建船舶所有船舶的登离船设施;除非主管机关认为不合理、不现实的情况:船舶具有较小的干舷;船舶航行于指定的港口,且该港口都有配套的登离船设施。*一,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新增3-9条登离船设施实施“舷梯、跳板的构造、安装、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的要求简介现有舷梯尽实际可能符合指南要求;明确了舷梯的安装要求,位置、照明、救生圈设置,梯子布置长度、安全使用标识牌设置、试验、放置角度,安全网络设置;按规定的间隔检查和维护,规定日常检查;检验中的检查和操作试验要求,年度检验时全面检查的项目;每5年检验最大工作负荷下操作试验。*一,SOLASII-1章修正案(MSC.282(86))修改II-1/3-5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主要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实施2011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上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二,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第10条CO2灭火系统两套释放装置背景有事故表明一套释放装置存在对船员生命安全的威胁。主要内容新增要求,对于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其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应满足FSS规则第5章关于设置两套CO2灭火系统释放控制装置要求。*二,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主要内容明确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中的坞检前需满足。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公约船。实施主要是针对现有船(2002年7月1日之前)的追溯要求。营运检验时应注意核查现有船的CO2灭火系统是否满足FSS规则第5章关于设置两套释放控制装置要求。201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计划中的坞检前满足。注意仅对机器处所和货泵舱有追溯要求,不适用于滚装处所和货物处所。*二,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第20条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背景2006年2月埃及客轮“萨拉姆98”号发生海难,MSC83次会议根据事故原因,就滚装船车辆甲板消防水的排出通过了SOLAS公约的修正案。排水系统的性能标准,MSC83次会议指示FP分委会制定。主要内容修订了闭式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的排水要求:对于2010年1月1日及之后新建船舶的排水系统,应满足待制定的相关指南。*二,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第20条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主要内容对于排水孔的防堵布置有追溯要求:201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需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时满足待制定的相关指南。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设有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当采用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公约客船和货船。目前,FP53已完成排水系统相关指南的制定,该指南分别对客船和货船舱壁甲板以上和以下的排水系统(容量、布置等)以及排水口的防堵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封闭车辆和滚装处所及特种处所排水系统指南》(MSC.1/Circ.1320)*二,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第20条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实施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2010年1月1日及之后新建船舶的排水系统需满足新要求,2002年7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期间建造的船舶仍按原公约要求(MSC.94(73)决议)执行。营运检验时应注意核查2010年1月1日之前建造船舶的排水孔防堵布置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检验时满足。我社技术处通函[技术处(2009)通函第020号总第349号]*二,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通风导管的材料(涉及第1条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第9条“7通风系统”)背景来源于英国向MSC81和FP分委会提交的提案:现行SOLAS公约第II-2章对通风导管仅要求用不燃材料,且截面积小于0.075m2的不需设置挡火闸或挡烟闸。有事故表明此类通风导管不能有效阻止起火舱室内烟和热量的传递,但钢质的导管能够保证耐火完整性。主要内容将原第9.7条通风导管由“不燃材料制造”的要求修改为“钢或等效材料”制造。二,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通风导管的材料(涉及第1条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第9条“7通风系统”)主要内容厨房炉灶的排气导管如穿过起居处所或内含可燃材料的处所时,将原在导管下端设挡火闸的要求增加至在导管上端也要设置挡火闸,这与客船要求一致。新修订的内容适用于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对于2002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建造的船舶,仍按照现行公约(MSC.99(73)决议)的要求执行。二,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通风导管的材料(涉及第1条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第9条“7通风系统”)实施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2010年7月1日及之后新建船舶的通风系统的导管需满足新要求,2002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期间建造的船舶仍按原公约要求(MSC.99(73)决议)执行。二,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第9条“4耐火分隔上开口的保护”背景目前国外应用三边门(无门槛结构)型式的门较多(特别是欧洲的豪华邮轮上)。来源于FP分委会“FTP规则全面审议”工作组的研究成果,现行公约缺少对三边门控制的要求。主要内容适用于客船和货船的A级防火门和B级防火门。A级门:若无门槛(通常门槛作为门框结构的一部分)的门经过了认可,在实船安装时应确保门的底部间隙不超过12mm。此时需安装不燃材料制成的门槛,确保地板覆盖物不会延伸到门的底部二,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第9条“4耐火分隔上开口的保护”主要内容B级门:若无门槛的门经过了认可,在实船安装时应确保门的底部间隙不超过25mm。实施船舶建造检验时应注意:(1)对于2010年7月1日及之后新安装上船的防火门,如果在认可时采用的是无门槛型式的,在实船安装时应核查其底部间隙确保不超过12mm(A级门)或者25mm(B级门),这可以通过在门的底部安装由不燃材料制成的门槛通过控制高度来达到。(2)如果认可时是带门槛型式(四边门)的防火门(现有公约要求),则不在该要求考虑之内。二,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第10条“消防员装备”背景来源于丹麦基于其客船火灾事故和经验向FP分委会提交的提案,认为即使是小火灾,现行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员装备之呼吸器的备用充气瓶数量明显不够,但因其配备有充装设备,很好地解决了该问题。主要内容适用于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应配有充装全部气瓶的设备,以下两选一:(1)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或独立驱动的呼吸气瓶空压机,其排量按每个所要求的呼吸器最小配60l/min,但最大不超过420l/min;或*二,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第10条“消防员装备”主要内容(2)适当压力的自给式高压储气系统,能够充装船上使用的呼吸器,其容量按每个所要求的呼吸器最小配1200l/min,但最大不超过5000l/min。*二,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危险货物运输(涉及第1条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和第19条危险货物运输)主要内容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修改了表19.3,主要根据新修订的IMDG规则相应修改了2.3类(分易燃(具有副危险性2.1类)和非易燃)、4.3类(分液体和固体)、6.1类(液体)的适用消防要求。修改了表注:表19.1的注1(新增对装在闭式货物集装箱内的第4类和第5.1类液体的通风2次的注解);表19.2的注2(修改为《国际海运固体散货(IMSBC)规则);新增表19.3的注17~21。*二,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危险货物运输(涉及第1条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和第19条危险货物运输)主要内容对1984年9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间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客船,以及1992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间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当载运危险货物时(除第6.2类和第7类以及限量和少量危险货物外)有追溯要求。实施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当载运危险货物时需满足新要求。营运检验时应核查上述日期建造的船舶若载运危险货物,需在2011年1月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换证检验满足新要求。*三,SOLASIII、IV章修正案(MSC.256(84))搜救定位装置背景新技术的应用,特别是AIS的应用,使采用AIS技术使搜救定位成为可能。主要内容AIS-SART可以作为原RADAR-SART的替代。(配备要求不变)将原radar-SART和AIS-SART统称为搜救定位装置,二者具有同样的作用。实施2010.1.1生效,如果配备AIS-SART应满足新的性能标准的要求。以前安装的设备仍然有效。*四,SOLASV章修正案1、ECDIS的配备(MSC.282(86))背景:经FSA分析,ECDIS可显著地改善船舶航行安全,特别是避免船舶搁浅降低船员的工作强度。主要内容:ECDIS作强制要求配备的设备:建造日≥2012.7.1≥500GT的客船≥3000GT的液货船*四,SOLASV章修正案建造日≥2013.7.1≥10000GT货船(除液货船外)建造日≥2014.7.13000GT≤GT<10000GT货船(除液货船外)建造日<2012.7.1GT≥500GT客船,不迟于2014.7.1后的1stSEGT≥3000GT液货船,不迟于2015.7.1后的1stSE*四,SOLASV章修正案建造日<2013.7.1≥50000GT货船(非液),≤2016.7.1后的1stSE20000GT≤GT<50000GT货船(非液),≤2017.7.1后的1stSE10000GT≤GT<20000GT货船(非液),≤2018.7.1后的1stSE*四,SOLASV章修正案实施原配备的设备继续有效海图应用:官方ENC,如采用官方RNC,则应配备纸海图作为后备ECDIS的软件版本应及时更新,并显示目前的版本及时间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电子导航海图(ENC)光栅导航海图(RNC)*四,SOLASV章修正案2、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的配备(MSC.282(86))背景人为因素是导到航行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值班驾驶员的疏忽,或值班时打磕睡等。实践证明配备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可以显著降低驾驶员疲劳带来的航海事故。*四,SOLASV章修正案主要内容在SOLASV/19中增加2.2.3和2.2.4,规定了BNWAS的配备要求建造日≥2011.7.1,≥150GT船舶及所有客船;建造日<2011.7.1客船不迟于2012.7.1后的1stSEGT≥3000GT,不迟于2012.7.1后的1stSE500GT≤GT<3000GT,不迟于2013.7.1后的1stSE150GT≤GT<500GT,不迟于2014.7.1后的1stSE*4、AIS年度的年度试验背景许多AIS没有按规定输入相关数据,致使发射的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船舶的情况,对船舶安全造成影响。主要内容文件:MSC/Circ.12522007.10.22通过规定AIS的年度检验应由主管机关认可的合格的无线电检验员进行四、SOLASV章相关性能标准*五,SOLAS第VI、VII章修正案(MSC.269(85))1,固体散装货物装运要求背景为了配合修订后的IMSBC规则的实施,对SOLAS第VI、VII章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对IMSBC规则和固体散装货物作出定义。对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装运要求,明确应满足IMSBC规则相关要求;明确货物资料要求相应地应满足IMSBC规则第4节的要求。*实施适用船舶:适用所有(包括小于500GT)装运SOLAS第VI章定义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论何时建造)生效日期:2009年1月1日开始自愿实施;2011年1月1日开始强制实施。五,SOLAS第VI、VII章修正案(MSC.269(85))1,固体散装货物装运要求*六、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A.744(18))修正案(MSC.261(84))1、新增双舷侧散货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主要内容在“特别检验时近观检验的最低要求”检验表“第3次特别检验”中,要求为“最前面两舷边舱内普通横向框架肋骨的25%”,低于IACSURZ10.5要求(“所有两舷边舱内普通横向框架肋骨的25%”)。在参加会议人员中,增加船长或“公司或船长指定的具有合适资格的代表”。附录12增加了对验船师监控测厚的程序要求。*六、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A.744(18))修正案(MSC.261(84))1、新增双舷侧散货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实施2010.1.1生效。*七,散货船和油船空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MSC.244(83))背景为了保证船舶结构的完整性,IMO通过数年的研究,出台了一系列船舶结构防腐蚀的涂层性能标准,旨在通过保证涂层的性能,达到结构抗腐蚀的可靠性。本标准是一系列涂层性能标准之一,主要用于船舶中空舱部位采用涂层保护时所涉及的涂料、钢板表面处理、涂装、检验、人员资质等各个方面的技术要求。由于空舱相对腐蚀的可能性稍低于压载舱,产生的危害程度也稍低,因此本标准仅是建议各方采用,而并不要求强制执行。*七,散货船和油船空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MSC.244(83))主要内容本标准确定了空舱的定义:系指在油船的货物区域或散货船的货物长度区域内部或前方,位于舱壁甲板以下的封闭(无通道和无通风)处所。针对船舶空舱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使用条件等的差异,按结构部位重要性、腐蚀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风险概率把散货船和油船中各种类型空舱分为三个等级。对这三个等级予以不同的技术要求:第一类空舱,建议按MSC215(82)的标准进行涂装;第二类空舱,建议按本标准涂装;第三类空舱,可不必满足本标准要求。颁布之日(2007.10.5)即为生效。*七,散货船和油船空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MSC.244(83))实施本标准IMO不作为强制,因此空舱防腐蚀涂层是否按此标准要求将由船东决定;由于强制性执行的MSC215(82)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相对技术要求不太严格,并且不作强制要求的MSC244(83)在执行时,技术上不应当存在有多少困难;对第3类空舱,虽然标准不作要求,但并不等于不需要进行涂装防腐,仅是不必按此标准进行检查,可由协议来规定,且要求也可以稍作降低。*八,“散货船”定义澄清以及偶尔装运散货和不视作SOLASXII/1.1和II-1定义的散货船的船舶的SOLAS规定应用指南(MSC.277(85))1、不同散货船适用不同SOLAS要求的规定背景由于SOLAS第XII章和第IX章对散货船定义的不一致,造成不同的理解而执行不同的标准。SOLAS第II-1,XII章: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矿砂船和兼装船等船型。第IX章:具有单层甲板、顶边舱和底边舱,且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矿砂船和兼装船等船型。主要牵涉II-1章的检验通道、第III章的自由降落救生艇及XII章的附加要求。*八,“散货船”定义澄清以及偶尔装运散货和不视作SOLASXII/1.1和II-1定义的散货船的船舶的SOLAS规定应用指南(MSC.277(85))主要内容散货船定义:设计主要用于以散装形式载运干货的船舶,不管其结构形式,均属于SOLAS定义的“散货船”,应满足SOLASII-1、III、IX、XI-1和XII章的适用要求;八,“散货船”定义澄清以及偶尔装运散货和不视作SOLASXII/1.1和II-1定义的散货船的船舶的SOLAS规定应用指南(MSC.277(85))1、不同散货船适用不同SOLAS要求的规定主要内容专用船舶:载运诸如碎木、水泥、飞尘和糖等特定货物的专用船舶专用船舶,如果其使用的装卸货设备不会损坏货舱结构,则可不必满足SOLAS有关散货船适用要求。偶尔载运散货的船舶:对于非SOLAS定义的散货船和非专用船舶,只有满足下述规定条件,才能允许其偶尔以散装形式载运干货:1)双壳船舶:如不减少B型干舷,且满足II-I的涂层保护以及XII章双壳相关要求;(2010年7月1日生效;2)船长小于100m的单壳船舶:如不减少B型干舷,且满足XII章相关要求(2010年7月1日生效)。*八,“散货船”定义澄清以及偶尔装运散货和不视作SOLASXII/1.1和II-1定义的散货船的船舶的SOLAS规定应用指南(MSC.277(85))1、不同散货船适用不同SOLAS要求的规定声明:专用船舶和偶尔载运散货的船舶应持有证明应用相关规定的声明实施专用船舶的规定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八,“散货船”定义澄清以及偶尔装运散货和不视作SOLASXII/1.1和II-1定义的散货船的船舶的SOLAS规定应用指南(MSC.277(85))1、不同散货船适用不同SOLAS要求的规定实施“散货船”术语及其定义的解释,以及偶尔载运散货的船舶的规定适用于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由于该决议是非强制性文件,其实施预后取决于船旗国主管机关的决定。为此,CCS目前正征询相关船旗国主管机关关于实施该决议决定情况,一旦收到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指令,将及时发布通函。*九,LSA规则修正案(MSC.272(85))1、修改乘员重量与座位要求背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救生/助艇的承载重量与空间不能满足日益增大的乘员尺寸与体重。*九,LSA规则修正案(MSC.272(85))1、修改乘员重量与座位要求主要内容货船救生艇乘员假定重量改为82.5kg,而客船保持75kg。认可的救生艇乘员定额(用于货船和/或客船),应清楚地标识;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承载乘员重量改为82.5kg。为避免降落过程中的人员损害,规定了座位形式(不可折叠型)、尺寸包括坐板与靠背之间的角度、永久固定、座位表面、形状、坐垫(包括背部)及其厚度、护头侧垫、前后座位距离,以及安全带等要求(见图);救助艇的平均乘员假定重量改为82.5kg;充气式救助艇的浮力按82.5kg计算。*九,LSA规则修正案(MSC.272(85))1、修改乘员重量与座位要求实施适用于2010.7.1及以后铺放龙骨的船上救生/助艇;救生艇除常规标识外,还需标明适用于客和/或货船;货船救生艇与救助艇需重做各种承载试验(按82.5kg);自由降落救生艇需重新按新要求进行设计与布置,图纸送审,并进行型式试验与认可。*十,SPS规则修正案(MSC.266(84))1、特种船舶、特殊人员及其限定等修订背景SPS规则是一个等效船舶安全标准;其修订旨在协调现行SOLAS公约要求;主要内容重新定义了“特种用途船舶”和“特殊人员”,对特殊人员数量的界定也改为对船上乘员数量的界定,且由(50,200)改为(60,40);分舱和稳性、消防等要求以船上人员数量,协调SOLAS客船和货船要求(见下表);危险货物,协调IMDG;增加船舶保安要求。*十,SPS规则修正案(MSC.266(84))特殊用途船:载有超过12名特殊人员的船舶。特殊人员:从事研究、非商业性探险和测量的船舶上的科学家、技术人员和探险人员;为适合海上职业而拓展航海技能的目的的船上训练和实习人员,这种训练应按主管机关批准训练计划进行;在鱼类、鲸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加工船上从事加工的人员,非捕捞人员;救助船上的救助人员、铺缆船上的铺缆人员、地震测量船上的地震测量人员、潜水支持系统上的潜水人员、铺管船上的铺管人员、起重船上的起重操作人员。*十,SPS规则修正案(MSC.266(84))实施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且载有12名以上特殊人员的任何新建船舶;适用于2008.5.13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由于本决议本身为非强制性要求,且没有明确具体的生效时间,需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生效的有效日期。而目前我社尚未收到船旗国主管机关有关实施的通知。在主管机关没有明确实施该决议的具体日期之前,可按本决议之前的原SPS规则及修正案执行,船东也可自愿实施MSC.266(84)决议。(见总部TM329通函)*十一,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ISM)修正案(MSC.273(85))1、ISM修改及证书有效期规定主要内容1.2目标,明确评估所有涉及船舶、人员和环境的危害,并建立适当的防范措施;5.1.5,明确船长应定期进行船上SMS评审;7,明确公司建立涉及人员和船舶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船上关键操作的程序、计划和须知,包括检查清单,并规定执行任务的人员以及适任资格;8.1明确公司应识别船上潜在的紧急情况,并建立响应程序;*十一,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ISM)修正案(MSC.273(85))1、ISM修改及证书有效期规定主要内容9.2明确公司应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包括防止再发生的措施;10.3明确船上关键系统和设备应予以标识,不必建立识别关键系统和设备的程序;12.1规定船岸内审周期不超过12个月,但例外情况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十一,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ISM)修正案(MSC.273(85))1、ISM修改及证书有效期规定主要内容新增13.12-14条如下:1)SMC证书到期之后进行换证审核,新证书有效期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到自原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5年的日期有效(小于5年);2)完成换证审核,新证书不能签发或签发后不能送上船的情况下,可以在原证书上签注不超过5个月有效期;3)船舶在SMC到期时所在的港口无条件进行换证审核,可签署单航次航行的展期,并不能超过3个月。*十一,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ISM)修正案(MSC.273(85))1、ISM修改及证书有效期规定主要内容14.4.3明确计划的内审;增加证书的签署栏,以协调新增13.12-14条。实施2010.7.1生效。*一,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MEPC.176(58))背景现行的MARPOL附则VI在1997年3月通过,2005年5月生效实施,时隔8年;IMO在2005年7月的MEPC53会议上,启动MARPOL附则VI及NOx技术规则的修订工作,以制定IMO在空气污染问题上的长期目标;在2008年10月的MEPC58会议上,分别以MEPC.176(58)和MEPC.177(58)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及NOx技术规则;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一,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MEPC.176(58))现行MARPOL附则VI要求简介柴油机NOx排放;SOx排放;消耗臭氧物质(ODS)-消防系统、制冷系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液货船;船上焚烧;燃油质量;*一,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MEPC.176(58))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要点柴油机NOx排放控制三层NOx排放标准:TierI:全球标准,适用于安装在2000.1.1至2010.12.31日之间建造的船舶上的柴油机;以及1990.1.1至1999.12.31间建造的船舶上的大型柴油机(输出功率>5000kW且单缸排量90l);TierII:全球标准,适用于安装在2011.1.1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柴油机;该标准在TierI基础上降低15%-22%;TierIII:区域性标准,适用于安装在2016.1.1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柴油机,在IMO指定的排放控制区(ECAs)内航行时适用;该标准在TierI基础上降低80%;*一,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MEPC.176(58))经重大改装的柴油机应符合的NOx排放标准对于用另一台柴油机替代或另外安装一台柴油机的改装:应适用在替代或加装柴油机时生效的标准;如果柴油机的替代是在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如果替代的柴油机无法满足TierIII,则应符合TierII;对实质性改装的柴油机或MCR增加超过10%的改装:对2000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TierI,对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舶建造时生效的标准*重大改装的定义重大改装(majorconversion)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对柴油机进行的如下改装:用另一台柴油机完全替代,或另外安装一台柴油机;对柴油机的实质性改变;柴油机的最大持续功率相对初始发证时增加超过10%;柴油机的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modification):对2000.1.1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改装后可能会超过适用的排放标准;对2000.1.1前建造的船舶:由简化测量方法所确定的现有排放特性超过其容许偏差(10%)。对安装了认可方法以满足TierI标准的Pre-2000的柴油机,不视为重大改装。*一,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MEPC.176(58))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要点SOx及PM(颗粒物质)排放控制以控制船用燃油的硫含量为主要措施;也可使用SOx废气清洁系统(后处理装置)降低SOx排放量;燃油硫含量标准全球标准;-4.50%,在2012.1.1前;-3.50%,在2012.1.1后;-0.50%,在2020.1.1或以后;(2018年IMO审议该燃油的可获得性,必要时该标准推迟至2025年生效)*一,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MEPC.176(58))SOx及PM(颗粒物质)排放控制区域性标准(ECAs)在ECAs内:----1.50%,2010.7.1之前;----1.00%,2010.7.1或以后;----0.10%,2015.1.1或以后;一,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MEPC.176(58))燃油可行性及质量燃油可获得性当缔约国发现船舶不符合规定的燃油标准时,该缔约国主管当局有权要求船舶:提交为达到符合标准而采取行动的;和提供其为按航程计划购买合格燃油的证据;不应要求船舶为符合燃油标准而偏离其拟定的航程或不当航期延误;如船舶提供为符合燃油标准所做努力的证据,缔约国应视情况确定将采取的相应行动;当船舶未能购得合格燃油,应通知其主管机关和相关目的港的主管当局;2.5如船舶已提供未能购得合格燃油的证据,缔约国应通知本组织。*一,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MEPC.176(58))燃油质量燃油供应单及代表性样本保存:不适用于气体燃料(LNG、LPG、CNG等)气体燃料的硫含量由燃油供应商记录保存:代表性燃油样本的分析按照IMO制定的燃油验证程序;对于频繁规则的定期航线,主管机关可与相关国家商定采用其他的方式,确定燃油硫含量及燃油质量的符合性。*一,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MEPC.176(58))VOC管理计划(MEPC.185(59)-VOC管理计划制定导则)原油油船应在船上备有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VOC管理计划,并实施该计划:为装载、海上航行和卸货时的VOC排放减至最低限度提供书面程序;注意由原油洗舱产生的额外VOC;指定负责实施该计划的人员;对于国际航行船舶,用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编写,应包括、法语或西班牙语之一的译文。气体运输船不要求备有和实施VOC管理计划;*二、压载水公约要求压载水公约生效条件及批准现状生效条件:至少有30个国家加入,且其商船合计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5%,在这些国家正式批准接受后12个月生效。批准情况:截止2009年12月10日,21个国家已批准,占世界商船总吨位22.63%。预计生效时间:预计2010年内达到生效条件,2011年内生效实施。压载水处理系统安装注意事项安装上船时间新造船(2009及以后)现有船(2009年前)系统选型处理能力(压载水流量)空间/面积(特别对现有船)费用(安装+运行成本)水域特殊要求船舶拟定航线对现有船的改装管系布置供电压载水处理系统安装注意事项系统选型处理能力(压载水流量)空间/面积费用水域特殊要求美国加州水域压载水处理临时排放标准,严于IMO压载水公约标准,目前经加州陆地委员会评估,只有挪威的OceanSaverBWMS和美国的HydeGUARDIANBWMS符合加州压载水处理临时标准。压载水处理系统安装注意事项对现有船的追溯安装泵及管系匹配性电力负荷匹配船员操作的复杂程度及工作负荷设备的维修保养便利性(设备供应商的全球化程度)IMO其他决议及相关统一解释MSC.267(85)---国际完整稳性规则2008(2008IS)(2010.7.1生效)在A749(18)和MSC75(69)基础上将完整稳性规则进行结构重组,其衡准部分分为Part(A)(通过对SOLAS和LL公约的修正使该部分成为强制性要求)和PartB(建议性):主要内容:Part(A)适用于货船、客船和高速船,并包含对5000dwt级以上的油轮、装载木材甲板货的货船及装载散装谷物的货船的特殊要求或替代衡准;Part(B)适用于渔船、方驳、超过100米的集装箱船、近海供应船、特种用途船及移动式钻井平台;IMO其他决议及相关统一解释MSC.216(82)---客船安全(2010.7.1生效)主要内容:客船安全中心的设置、探测和报警、控制烟气蔓延、火灾的限制、围壁处所和开敞处所的深油烹饪设备的灭火配备、脱险通道、事故界限/安全返港/安全区域、火灾后应保持运行的系统设计衡准、客船所有舱室内均应有辅助照明并清晰显示出口等IMO其他决议及相关统一解释MSC.217(82)---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010.7.1生效)主要内容:新增客船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远距离和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且布置不能超过一个主竖区的要求。IMO其他决议及相关统一解释MSC.201(81)---船上救生衣配备(2010.7.1生效、适用于任何日期建造的船舶)主要内容:对客船增加了配备婴儿救生衣的要求对所有船舶,如成人救生衣的设计不适合大尺寸人员(体重140公斤、腰围1750毫米),则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适用这些人的救生衣。(救生设备规则增加相应内容)IMO其他决议及相关统一解释MSC.206(81)---(2010.7.1生效)主要内容:主要增加对消防系统控制装置的连锁要求、对CO2高压钢瓶的ISO参考标准、安全装置、安装后试验以及低压CO2灭火系统的要求IMO其他决议及相关统一解释MEPC.186(59)-MARPOL附则I修正案-新增第8章及IOPP证书格式B(2011.1.1生效)新增MARPOL附则I第8章-防止油船在海上过驳货油造成污染:主要内容:适用于2012年3月1日或以后的进行海上油类货物过驳作业(STS)的150GT及以上的油船,但不适用于固定或移动式平台包括FPSO或FSU对生产的油过驳或储存作业;*IMO其他决议及相关统一解释MEPC.187(59)-MARPOL附则I条款修正案及IOPP证书及油类记录薄修正案(2011.1.1生效)背景:MARPOL附则I中关于机舱舱底水处理、排放和留存船上的相关管路、布置特别是残油舱及舱底水储存舱的概念,存在模糊不清问题;*MEPC.187(59)-MARPOL附则I条款修正案及IOPP证书及油类记录薄修正案(2011.1.1生效)主要修改内容:增加“油渣、油渣舱、含油舱底水、含油舱底水储存舱”的定义,并修改sludge术语,由oilresidue(sludge)替代;补充油渣舱的相关要求;IOPP证书及油类记录薄相关内容。实施要点:针对所有船舶,涉及机舱舱底水布置的审图及建造检验MEPC.141(54)-MARPOL附则I条款修正案(燃油舱保护)燃油舱保护要求(生效日期为2007.8.1,适用于在2010.8.1及以后交船的船舶):凡燃油总容量为600m3及以上的且在2010年8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所有船舶,应采取燃油舱保护措施(设双壳双底,或通过溢油性能参数计算方法评估)*
/
本文档为【IMO新要求讲义201007】,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