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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18-09-21 30页 doc 197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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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溟愚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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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国水电十一局有限公司江西峡江水利枢纽同江防护工程3乙标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目 录 一、安全管理方针 1 二、安全理念 1 三、安全管理的原则 1 四、安全管理的依据 1 五、安全管理目标 1 1.职业健康管理目标...............................................1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1 3.环境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中国水电十一局有限公司江西峡江水利枢纽同江防护工程3乙标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目 录 一、安全管理方针 1 二、安全理念 1 三、安全管理的原则 1 四、安全管理的依据 1 五、安全管理目标 1 1.职业健康管理目标...............................................1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1 3.环境管理目标...................................................2 4.文明施工管理目标...............................................2 5.安全管理目标的实施.............................................2 六、项目安全工作重点 2 七、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3 1.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3 2.安委会名单和职责...............................................3 3.安全保证体系...................................................3 4.安全监督体系...................................................5 八、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5 九、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汇编 9 1.安全管理会议制度..............................................9 2.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制度..........................................11 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14 4.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16 5.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 6.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办法......................................21 7.爆破物品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23 8.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暂行管理办法..................................28 9.反习惯性违章违规考核管理办法..................................32 10.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管理办法.................................41 一、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安全理念 把隐患当事故。 以人为本、科学管理。 三、安全管理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从第一天进场抓安全。 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安全工作接受政府监督、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 四、安全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工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证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合同中有关安全的条例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要求 公司、分局安全管理规定 五、安全管理目标 1. 职业健康管理目标 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加强安全教育,强化施工安全管理,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交通、机械事故的发生,施工负伤频率低于行业;服从政府和行业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1)不发生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伤事故; (3)轻伤事故率控制在1%以内; (4)不发生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其它重大事故; (5)职业病发病率为零; (6)火灾事故率为零; (7)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百车事故率控制在2%以内;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8)努力实现“四无一杜绝”和“一创建”目标,争创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3. 环境管理目标 (1)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2)控制重要环境因素达标率100%; (3)生产及办公场所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置率100%; (4)实现施工作业无环境污染事故; (5)节能降耗保护资源(定额允许消耗)节约率1.2%; (6)以顾客及其他相关方为关注焦点; (7)提高预防污染意识、塑造绿色施工工地。 4.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施工环境;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自身素质;大力改善职工的精神面貌;工序作业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争创文明工地先进单位。 5. 安全管理目标的实施 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制是实施安全管理目标的中心环节,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管理从严,做好安全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 六、项目安全工作重点 1.土石方开挖填筑施工安全管理 2.交通、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3.防高空坠落和落物伤人; 4.爆破物品及作业安全管理; 5. 汛期施工及防洪防汛; 6. 临时用电管理;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和常务副经理为主任,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为副主任,安全环保部、技术部、质量部、经营合同部、财务人事部、物资设备部、综合办公室、施工调度部等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2.安委会名单和职责 主 任:史晓宁 汪金鸽 副主任:陈义新 刘兴长 成 员:王秋苟 罗 飞 王耀武 张国强 朱 勇 马 良 (1).在公司安委会、分局安委会及业主、监理单位的领导下,在公司、分局安监处及业主、监理和地方政府的指导下,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析、预测项目的安全形势,指导检查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 (2).组织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措施和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安委会议,布置安排季、月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检查项目部各作业厂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3).研究制定项目安全生产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确定项目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监控和重点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和方案。 (4).督促检查施工设备物资和劳保用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落实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机构、投入的执行情况。 (5).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奖惩办法;组织检查、考核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及时向分局安委会汇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时妥善做好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处理上报的各项工作。 3.安全保证体系 见下框图 4.安全监督体系 八、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1.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管理项目部的施工安全工作。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奖惩分明。严格执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也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制度。坚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经营一起抓。大力支持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经费的正常开支。 2.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协助项目经理分管安全工作,主持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会议,健全安全生产指挥系统,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支持安全监督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组织项目部安全大检查,及时掌握安全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监督工作;提出安全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负责安全培训,组织制订针对重大危险源、主要危险点及危险作业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3.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分局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法令,执行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发出的有关规定和指令,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情况,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1)在项目经理、安全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完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3)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深入工地现场,监督并指导各作业队安全活动的有效开展。 (5)对项目部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罚款和停工整顿的权利。 (6)做好特殊工种及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办证工作,负责组织新入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及转岗、复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设立安全基金帐户,专款专用。 (7)承办项目部安全生产会议,报告安全生产事项。 (8)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9)监督管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按合同要求落实。 (10)监督、检查危险源控制及尘、毒、噪治理工作。 (11)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单位复工前的现场整改,并组织验收。 (12)完善项目部日常安全资料的真实记录,及时报送各种报表。 4.技术部安全管理职责 (1)编制本项目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负责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2)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项目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配合安全环保部组织进行定期应急预案演练、总结、修订等。 5.质量部安全管理职责 (1)在质量检查时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保证安全设施符合质量要求。 (2)组织开展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危害等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四新”技术应用的课题研究。 (3)参加因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调查。 (4)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纪律,发现违规违章现象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6.经营合同部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对外协队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对于未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或未通过资质审查的外协队伍不得签订合同,与外协队伍签订的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督促外协队伍进行人身保险和上缴安全保证金。 7.物资设备部安全管理职责 加强对危险品、爆炸品的运输、保管、发放的安全管理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负责机械、电气、起重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检验;负责项目部劳动保护用品购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四证”齐全有效、并向主管部门提供情况,接受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检查和鉴定。 8.财务人事部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大学生、技校生分配、实习、转岗、代培人员)组织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施工作业岗位;会同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列入对职工工资发放、奖惩考核的内容。 (3)负责审查使用临时工、农合工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及健康状态,在签订用工合同书或协议书的同时,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条款,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保险管理、伤亡人员的申报和管理,随时掌握安全管理动态。 (5)按照国家及市、公司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监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安全性,保证符合规范标准; (6)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规定负责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它安全管理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7)协助安全环保部办理安全管理奖、罚款手续,负责安全管理奖罚款的收付工作,保证奖罚兑观。按规定负责安全管理费用投入使用、规范统计上报。 (8)按照分局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和项目部安全生产设施的要求,负责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控和设施投入的经费预算。 (9)对审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经费,负责列入年度预算,落实好资金并专项立帐使用,督促、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和管控效果。 (10)及时参加项目安委会和专题安全例会,负责通报安全管理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安全费用投入使用情况。 9.各施工工区安全管理职责 承担组织生产及施工计划实施方面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对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险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在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先服从安全,参加现场安全大检查,对事故隐患的整改会同安全环保部共同督促落实,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 10.综合办公室安全职责 (1)负责落实综合办公室的安全职责。 (2)接收国家、地方政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分局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指示和文件,按照文件要求传达至有关项目部领导和有关部门。 (3)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4)充分发挥党工团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利用多种形式,负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意识和文明施工常识宣传教育与安全环境创建活动。 (5)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纪律,发现违规违章现象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11.作业队长安全管理职责 各作业队长是厂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作业队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本单位安全目标实现,检查班组安全工作,落实班前安全会的落实情况。 12.作业队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本作业队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和交底工作,负责本队安全设施的标准化推行工作,纠正“三违”现象和习惯性违章,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队长报告,若队长不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向安全环保部报告,督促检查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13.各班组兼职安全员(班组长)安全管理职责 对本班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作业前检查作业场所是否安全,作业过程中要检查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开好班前会,进行事故预测活动,并做好班前5分钟活动记录。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情况,监督班组成员全面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未接受安全交底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工作。遇事故险情立即指挥撤离现场,立即报告。 14.员工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设施防护,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防止他人受到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办法汇编 《安全管理会议制度》 第一条 安全管理会议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安全管理例会、安全管理专题工作会议、办公会等研究安全管理工作议题的会议。 第二条 安全管理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总结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或通报安全管理情况,综合分析安全管理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提出安全管理目标和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安委会主任决定,随时召开安委会会议;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安委会成员参加。 会议内容和主要议题: 1.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要求,指导所属各厂队的安全管理工作; 2.安排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3.分析当前的安全管理形势,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4.讨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事故处理意见; 5.对安全总监和安全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定; 6.安委会主任提议研究的其他安全管理事项。 第四条 项目部安全工作例会。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由各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项目部科(室)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例会。会议由项目经理(或安全总监、项目生产副经理)主持。 会议主要内容: 1.研究、协调、解决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和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实施方面的具体问题; 2.检查项目部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3.进行安全责任制考评,并进行奖罚兑现; 4.提出下一个月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要求。 第五条 施工作业中队应在每月分别召开一次有专、兼职安全员、施工技术员、班组长参加的安全会议和全体职工大会。会议由施工作业中队队长主持。 会议主要内容:  1.检查、了解本单位各施工作业项目和各工种、工序作业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情况。针对具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与要求; 2.公布“三违”现象,提出处置意见及整改要求; 3.进行安全常识和专项安全教育; 4.布置、指导班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部安监部门每月召开一次专、兼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专题会议;会议由安全总监(或主管安全副经理)主持。 会议主要内容: 1.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 2.交流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3.总结、布置日常性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4.进行项目部安全技术津贴发放考核。 第七条 项目部在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根据“五同时”的原则,讨论研究安全管理、文明施工问题,把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贯彻落实。 第八条 项目经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第九条 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综合办公室配合,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和会务工作;安监部门负责会议记录(内容详实、条理清晰、字体工整),会议精神由安监部门形成会议纪要(格式规范、要点准确、发布有效),纪要经安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签阅后下发,并由安监部门负责布置、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项目部《会议纪要》印发至机关各部室、作业中队(也可在《安全园地》进行公布)。安委会《会议纪要》均报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会议资料管理: 1.安全会议通知; 2.安全会议签到表; 3.安全会议记录: (1)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 (2)安全例会(安全专题会议)记录; (3)传达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有关会议精神的会议记录; (4)专项会议记录。(以上记录可用公司印制的专用会议记录本,但要分项记录)。 4.安全会议汇报资料; 5.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策措施表; 6.会议纪要。 《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制度》 第一条 依据公司和分局《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与制度》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更好地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程序,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整改管理缺失,强力落实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体系、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和查处事故隐患等。 检查方式有定期安全检查、专项检查、专业检查、综合检查、季节性与节假日安全检查和重点项目的督导检查等,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作业中队及班组的自我检查和交接班检查等。 第三条 安全检查组织及实施 1.日常检查主要包括日常巡查及作业中队、班组例行检查: 日常检查由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每天对所管辖施工区域进行巡回检查。 施工队检查由各作业队长组织,兼职安全员参加,实施对作业现场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班组检查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对当班作业面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2.专项检查和专业检查,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3.综合检查由项目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的全面大检查。 4.项目部每月应对其安全管理工作和施工现场组织一次综合检查。 5.项目部每季度对各部门、厂队和施工现场组织一次综合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四条 安全检查主要方式有: 1.现场检查; 2.仪器检测; 3.查阅文件、记录、报表、资料; 4.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 第五条 开展安全检查(督查)活动,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进行规范策划,编制检查(督查)计划。 第六条 日常检查主要是: 1.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发现在管理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危险源,提出重大隐患整治的对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安全隐患整治措施的实施; 3.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4.规范安全设施的完善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七条 季节性检查主要包括冬季“五防”、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泥石流、防台风及雨季检查等。 第八条 节假日安全管理检查,是针对节假日职工思想松懈而进行的安全管理检查。在每年的五一节、十一节、元旦节、春节前对施工作业区域进行安全设施、消防治安、交通、机械设备、文明施工等重点工作的综合检查。 第九条 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对生产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检查,深基坑及高边坡工程的安全、高支模工程的安全、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止高处坠落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场内机动车辆和消防安全、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暗挖工程的安全;高危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现场隐患查改情况,“四口”、“五临边”、脚手架的安全防护;分包协作单位的管理等危险作业和管理进行的特殊检查。 第十条 专业检查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用电、爆炸及危险化学物品、防火、交通和起重作业等所进行的单项集中检查。 第十一条 综合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两方面,并对受检部门的生产管理过程中安全状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 1.各类检查活动应经过规范策划(建立检查小组、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方式和内容等)。 2.日常检查应按规定填写日常检查日志,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相关记录。 3.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专项检查及专业检查宜事先编制安全检查表或制定检查计划,检查结束后应编写检查报告,发布检查通报,并规范填写安全管理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 项目部组织的综合检查应形成书面材料(检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治理整改通知书,落实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检查验收人员。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登记表》(安全管理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组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组织检查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或需停工整顿的,应以《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具体明确下达: 1.整改部位和内容; 2.整改措施建议; 3.整改日期; 4.经费来源; 5.整改责任人和实施单位; 6.整改监控人。 《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检查组负责人(或安全主管)签字,整改责任人和整改监控人签字认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十六条 隐患整改后,经整改监控人员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后报送《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单位。《隐患整改通知书》由由项目部安全部门存档,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公司和分局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项目部整改完毕后,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资料 1.安全检查策划书; 2.安全检查(督察)考评表; 3.现场检查记录; 4.隐患整改通知书; 5.安全巡视检查纪录表; 6.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报告书; 7.违规警告通知单、安全奖罚通知单、安全奖罚台帐及安全奖罚月度统计报表; 8.违章违纪人员教育记录表; 9.安全检查考评评分表; 10.安全检查通报; 11.整改通知书; 12.检查评价与项目部的整改报告; 13.季、半年、年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分局《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由公司、分局组织。对员工及分包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项目部组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项目部人事部门和安全环保部是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项目部年度、季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四条 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源。 第五条 项目部应明确人事部门为安全教育培训责任部门,应配备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人员与。 第六条 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内容包括: 1.教育培训计划(年度、月份); 2.教学大纲、课程安排表、教材、试卷等; 3.安全教育签到表、安全教育记录表、三级安全教育卡、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安全教育情况统计表、考试成绩表等。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七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每年参加上级安全培训学习不少于30小时。并取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除了参加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外,每年应参加由公司或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第九条 项目部施工技术质量、物资设备、生产调度部门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十条 项目部对新入场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驾驶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物质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失效)上岗作业,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凡离岗90天以上的员工,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项目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坚持每月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安全管理专题会议。 第十三条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或工人调换工种,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四条 对于分包施工队伍,应督促或组织分包队伍,对其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并建档。没有经过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准安排上岗工作。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项目部应根据不同特点,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形式可多样化。包括: 1.举办安全教育培训班; 2.利用广播、电视、录像、报纸、黑板报、宣传栏、图片展览、报告会、讲座、演讲、安全知识考试; 3.“安全月”、“安全周”“安全日”活动; 4.班前班后安全会,生产过程中相互提醒; 5.建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室等。 《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人、财、物的资源配置,真实全面反映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状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公司和分局《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与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项目部实际,仅适用于本项目部的安全投入管理。 第三条 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项目提取、确保需要、单位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项目部负责安全投入基础统计工作,并统计汇总报分局财务审计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提取 第五条 项目部要依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完成的产值为计提依据,按照所从事的施工主业范围分类确定具体的提取标准。 1.房屋建筑工程为2.0%。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为1.0%。 分包工程时,应在分包合同中具体明确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和计提标准,并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六条 项目上缴的安全风险统筹基金按0.2%/亿元产值的标准按季上缴分局。其中,0.1%上缴公司,0.1%分局留用。 第七条 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三章 安全投入的计划和审批 第八条 项目部应根据公司和分局《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与制度》、本项目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管理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投入年度计划、季(月)度计划和单项计划。 第九条 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应根据项目的年度生产经营任务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编制,在下达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同时下达,由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季(月)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项目部季(月)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是在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实施中,进行阶段性的调整和细化,根据季(月)度生产计划安排和安全生产需要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单项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单项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是对重要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投入计划。应在该部位施工前一个月由技术部门编制。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应做到有编制、审核、审批签认。 第十二条 凡计入安全基金的投入,必须填写《安全投入审批表》(见公司《安全管理手册》376页)由安全监管部和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 统计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部主要领导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安全投入统计、上报工作,并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账户核对,确保安全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和统计口径,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实施。 第十六条 经营管理、施工技术、设备物资、人力资源等部门按各自分工协助财务部门进行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五章 使用和统计范围 第十七条 安全投入使用和统计的主要内容 1.安全工程费用。指单位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改造费用;各种警示装置、标志、器材费用;安全课题研究费用;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费用等。 2.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等。指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因素进行的评估、整改、过程控制所发生的投入费用,以及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对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整改等费用投入。 3.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费用。指项目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工种变换教育、复工返岗教育、“四新”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知识讲座等)、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咨询、“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活动所发生的投入费用。 4.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费用。指为保障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费用。如个人、集体、专项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器具费用(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安全手套、防护面罩、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或报警仪器、专项安全用具等)。 5.日常安全管理费用。指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日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包括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生产方面的考核、奖励、各种安全活动中表彰奖励、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6.应急救援投入费用。指单位为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和开展应急管理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设施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训练、演习、物资费用等。 7.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暂行办法》的规定,项目部为员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职业病防治等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做为安全费用投入统计范围。 第十九条 单位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六章 统计要求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明确安全费用统计责任人。统计工作应由项目各部门协助共同完成,如:安全防护设施等由工程技术部门出具施工图纸、经营部门计量统计,施工机具的安全装置、漏电保护器等物资应由设备物资部门统计,安全教育、培训投入费用由安监部门和人事部门统计,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投入由办公室(或分管劳保用品的部门)统计等。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应通过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设备物资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协作财务部门,做到每发生一项内容登记一项,不漏项,并保证记录的真实性。记录内容相关的凭证应及时收集保存。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应认真做好安全投入统计工作,保证安全投入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重复统计。项目部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以集团公司规定的安全投入统计表表格的形式进行统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应在每季度末、年中和年终将季度、上半年和年度安全投入统计报表报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抄送分局财务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投入统计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实行。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照“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生产”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 项目部应明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运行规则和操作规程。没有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第四条 车辆与运行管理 1.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章驾驶,驾驶员有权拒绝违法指挥,有权越级反映。因领导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法驾车或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追究该领导的责任。 2.机动车辆必须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驾驶员应经常检查维护,保证其使用效果,熟悉其正确操作方法。 3.特种车辆驾驶员如不从事驾驶工作超过6个月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已过退休年龄者,不得再从事特种车辆驾驶工作。 4.一年内发生二起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必须调离驾驶岗位。对于外聘驾驶员一年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二起一般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必须予以解聘。 5.新购置机动车辆在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证件(包括道路运输证、车船使用税、附加税、养路费、运管费、机动车强制保险)。 6.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方向、制动灵敏、可靠;指示仪表灵敏、准确;音响、灯光齐全可靠;车辆整洁。 7.车辆在装载货物时,必须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设备、货物或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格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要求。悬挂明显标记,并办理准运证,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指挥。驾驶员应参与装车过程,确保装载安全方准启运。 8.严禁人、货混装。在工地内部倒运物品时,如装卸需要,应由调度在任务单上注明,限乘不超过5名装卸工,并在车厢内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自卸翻斗车箱严禁拉载人员。 9.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10.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方可执行道路运输任务。 第五条 交通事故处理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对于有受伤人员时,要立即予以抢救,并将事故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同时要在1小时内将交通事故及时通知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和安保部门。 2.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性质和责任以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准;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保险公司和当地物价估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鉴定为准。 3.机动车辆(含厂内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起动、行驶、堆垛、装载、停放的全过程中,因碰撞、碾压等原因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的事故为厂内交通事故。 4.厂内交通事故应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会同项目部设备、安全等部门参照《交通法》、《实施条例》及本规定认定事故性质,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厂内交通事故损失部分可委托相关部门对财产估价定损。 第六条 奖惩 1.机动车驾驶员遵章守纪,辛勤工作,无违章记录,无事故,安全驾驶,爱护车辆,按时完成任务。每年将给以奖励,奖励标准由项目部领导审核后执行。 2.发生各类交通事故的单位,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在项目部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指导或组织下,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吸取教训,提出安全防范和改进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第一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单位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劳动防护用品由项目部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一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项目部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三条 项目部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第四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会组织参与监督管理工作。 1.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 2.物资采办受安全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3.工会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2.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安全环保部门审核定点采购。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第六条 着装标准: 1.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5.陪同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防护手套,发给在生产工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严重磨手和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剧毒物质的工种。 2.防寒手套:对冬季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可根据不同劳动条件和作业时间长短,分别发给棉手套、棉皮手套、绒手套。 3.防护鞋:发给在生产操作中对足部需要防烫、防砸、防刺割、防触电、防水、防腐蚀以及严重腐损鞋的作业或自备鞋不足以保障安全的工种。 4.防寒鞋:对冬季在野外或露天经常从事静止作业的工种,可根据安全需要,适当发给大头鞋、棉胶鞋、棉布鞋或翻毛靴加毡袜。 5.雨衣:对有淋头水作业,以及经常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工种;可视工作需要分别发给雨衣或分身雨衣。 6.防护镜:发给在生产中对眼部有伤害危险作业的工种;按工种需要可分别发给防热镜、克斯镜、托平镜、茶镜、风镜等。 第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要严格掌握不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或提高标准的原则。属于保护作业人员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不是必需的不发,工种相同劳动条件不同的职工,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属局部要防护的则发局部防护用品。 对从事多种作业的,应以经常从事工种为准发给防护用品,在短期内从事某些工作,需要加发防护用品时,可临时借给,用后收回。 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门人员负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功效、损耗程度、保护能力,保证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制止违规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项目财产,职工个人要加倍爱护妥善保管,因职工个人责任损坏和丢失者不给予补发,属于备品应按价赔偿。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不准以物易物。 《爆破物品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项目部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员工个人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条 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部门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领用核准、现场使用管控,以及运输、储存安全管理的检查、监督。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严管”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分管爆破作业施工的负责人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条 项目部应将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向所在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条 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牌,明确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时间、爆破作业警戒区域和警戒信号等。 第五条 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全面持证上岗。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 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办理和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凭证购买。 第七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办理和领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凭证运输。 第八条 爆破器材运达仓库后,仓库保管员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当立即报告项目部相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洞内,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在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3.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4.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20公斤;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5、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公斤,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执行严格的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库存量与品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容量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数量;回收或过期失效的要另存另放;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分包单位或个人保存;临时少量存放爆炸物品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向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5.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必须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起爆器材与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存放。 第十一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1.库房的设计、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措施、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完善可靠;防火、防潮、通风、防爆、避雷、防盗、防止小动物入内设施必须完善有效;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携带火种及使用可能产生静电的通讯设备。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3.库区的避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期前至少检测一次,其安全值应在规定范围内。 第十二条 爆破器材在仓库内的储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2.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米高度的垫木; 3. 爆破器材的码放,宜有0.6米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4米; 4. 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米; 5. 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米,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第十三条 爆破器材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2.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帐,定期核对账目,做到帐物相符; 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4.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在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当班技术人员应根据爆破设计计算出需用量,由现场值班负责人签署意见,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后,物资管理部门方能办理领用手续。 1.爆破作业要有专人负责指挥;要在安全边界设置警戒哨和警戒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3.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说明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3.1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 料、机械的型号与数量、爆破方法等; 3.2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 3.3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破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顺序; 3.4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实施爆破作业的规定: 1.有顶板或边坡塌落危险的;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3.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4.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6.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 7.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8.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9.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10.爆破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11.未严格按操作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 第十六条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的爆破器材时,应由专人负责处理。 6.安全人员进入已爆作业区,应采取“敲帮问顶”的方法进入。 第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十八条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备案,在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十九条 项目部的安全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民用爆破作业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平面图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等证照 3.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4.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5.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 6.安全检查记录 7.消防设施台账 第二十条 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报废爆炸物品中违反本条例的,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在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生产经营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惩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公司和分局《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施工生产事故; 2.火灾事故; 3.交通事故; 4.度汛事故; 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场内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事故、财产损失事故; 7.环境污染事故; 8.危化品事故; 9.职业病危害事故; 10.职工群体健康事故; 11.分包商安全责任事故; 12.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处罚时,以事故责任为依据,以岗位安全职责为标准,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职责对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全体职工。 第六条 若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或分局对项目部进行了处罚,则项目部将对个人及厂队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由项目部安保部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落实。 第二章 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 第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一般责任事故 1. 发生一起只有轻伤的责任事故,对部门或厂队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2.发生一起只有重伤的责任事故,对部门或厂队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伤责任事故,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或厂队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3.发生一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含有人员死亡,下同),对部门或厂队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4.年内发生两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对部门或厂队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5.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部门或厂队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较大责任事故 l.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部门或厂队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主管安全经理(安全总监)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2.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部门或厂队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主管安全经理(安全总监)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较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部门或厂队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主管安全经理(安全总监)撤职处分。 三、重大以上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交由分局或公司处理。 四、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1.分包商发生一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对安保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对安保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分包商发生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安保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安保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3.分包商发生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安保部负责人、主管安全经理(安全总监)给予行政记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安保部负责人、主管安全经理(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 4.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交由分局和公司进行处理。 第八条 发生未遂(险情)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部门或厂队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两起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部门或厂队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主管安全经理(安全总监)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三起以上的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部门或厂队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主管安全经理(安全总监)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 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不吸取教训,多次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依据“第七、八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提交分局和公司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组织处理,依据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管理办法》,由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由分局或公司做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发生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对部门或厂队负责人罚款300元。 二、年内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对部门或厂队负责人罚款1000元。 三、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较大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每死亡一人,分别对部门或厂队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主管安全经理(安全总监)罚款5000元、4000元、3000元。(事故中的重伤人员,执行第十三条第二款)。 四、年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交由分局或公司进行处罚。 五、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1.分包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管理方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罚标准执行。 2.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全部由分包商承担,且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罚标准比例的50%予以处罚。 3.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全部由分包商承担,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罚标准比例的30%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给予主要负责人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一年内因多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的,累计处罚总额不超过年工资的总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安全事故分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 1.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1.2重伤事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1.3一般死亡事故: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 凡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部门或厂队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主管安全经理(安全总监)要在分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说清楚”。 第十九条 “未遂事故”是指已发生,但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二十条 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时,由项目安保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财务、综合办公司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财务部门负责落实经济处分;安保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事故的定性和责任的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事故调查组、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认定书为基准,经项目部核准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的经济处罚,由项目的财务部门负责,在处罚决定下达在工资或工程款内扣除,同时项目安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有罚款,全部纳入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反习惯性违章违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控制和消除违章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公司和分局《反习惯性违章违规考核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违章违规的分类、登记、统计、分析与处理等相关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项目部。 第二章 违章违规的分类 第四条 违章违规按其属性分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按其发生的原因分为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和故意违章;按其发生的层面分为指挥人员违章和操作人员违章。 第五条 违章违规行为按其违章违规行为人、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共分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最常见的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等十大类。 第三章 违章违规的检查与登记 第六条 项目部进行的各类安全检查所发现的违章违规,均应及时登记,填写《违章违规人员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 违章违规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工种、岗位等; (二) 违章违规基本情况:违章违规时间、地点、类型和违章违规事实描述等; (三) 作业项目名称、作业单位和作业班组名称等。 第七条 项目部、基层单位(作业队、车间、班组等,以下同)、现场安全监督应随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填写《违章违规人员登记表》。 第八条 项目部应按照公司和分局安全检查规定,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发现并制止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填写《违章违规人员登记表》。 第九条 项目部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组织的突击抽查,发现并制止各类违章违规行为,责成被检查单位填写《违章违规人员登记表》。 第四章 违章违规的上报与统计 第十条 项目部安保部应建立本单位违章违规人员档案和违章违规管理台帐,每月向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上报违章违规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项目部安保部应建立本单位违章违规管理台帐,每月定期向分局安全管理部门上报违章违规统计分析报表,不得漏报、少报或重复统计。 第十二条 项目部安保部每季度对违章违规统计报表进行一次综合统计分析。 第五章 违章违规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项目部要建立健全违章违规下岗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对于各类违章违规行为,除按照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对违章违规人员实行强制性离岗培训。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严格执行《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及处罚原则》。 第六章 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及处罚原则 第十五条 各厂队、部门主要负责人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 1.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嫁祸他人的。 2.未依照合同中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未依照合同中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工作存在死角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未参加安全技术交底,而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5.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致使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的。 7.非专业资质队伍实施对大型机械设备拆、安作业的,或对已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设施未经专业资质机构进行检测验收的,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8.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及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9.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10.进行土石方开挖爆破、吊装作业、交叉作业、安拆作业、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及拆除等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的。 11.分包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主体责任,或未与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或未在分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的,或未对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2.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未按进度、季节等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的。 13.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机具、材料及设备布置不符合施工现场平面图要求,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的。 14.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15.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例会;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 16.对上级安全检查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未认真组织落实的。 17.对安全管理工作只布置,不检查、不落实的。 18.对本单位存在的重要危险因素未能全面掌握的。 19.对上级安全管理文件不予理睬的。 20.发生各类事故不及时上报、不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 21.未经安全教育、安全考试的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22.对违章违规行为置若罔闻,不按照规定整改的。 23.安全技术措施未能得以有效落实的。 处罚原则:各厂队、部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厂队、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500-2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最常见的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者不系好安全帽带以及把安全帽做其他使用。 2.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作业过程中抛扔传递工具、材料、设备等。 3.施工作业平台不规范铺设脚手板、不规范搭设防护栏杆。 4.违反持证上岗规定,无证操作各类设备,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操作旋转设备戴手套。 5.工作中随意穿越、移动防护遮拦;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攀爬脚手架,跨越沟道、孔洞等。 6.在脚手架、边坡底部、吊装作业区域休息。 7.作业现场供电线路乱拉乱扯;仓库、工作间乱接乱拉电线,使用电炉,堆放易燃杂物。 8.揭开沟道、孔洞盖板作业时不挂警示标志,作业结束后不将盖板及时恢复原样。 9.安全网、配电箱、施工通道损坏未及时组织修补、更换。 10. 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裙子(裙裤)、拖鞋、背心、短裤、露趾凉鞋、登高作业未穿防滑鞋。 11.将无帽芯、帽带、变形、开裂的安全帽戴入现场。 12.酒后作业、酒后驾驶。 13.特殊作业现场无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处罚原则:各厂队、部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责任人进行现场教育,并对行为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厂队、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可能产生触电事故的违章违规行为: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电工作业一人操作,未安排监护人的。 2.电气设备检修,不按规定悬挂和使用警示标识;装设地线前,不验电;线路停电检修,未按规定接好地线就开始工作。 3.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4.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5.私拉乱扯低压供电线路;任意将导线开皮挂线;供电线路高度不够、随地敷设;使用简易式碘钨灯具。 6.配电柜离地面高度不够;不停电移动配电柜;配电柜未装设安全警示牌。 7.电力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用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 8.用漏洞保护器代替隔离开关。 9.地线、零线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联接方法;设备外壳或构架未装设接地线或接零保护。 10.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外露;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进行处理。 11.直接将线头搭挂在线路上;将电动工具的导线、照明线的线头直接悬挂在刀闸上或插入插座内。 12.配电箱、开关箱无门、无锁,或门、锁损坏未更换;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设施;配电箱未规范接地;作业现场使用木质配电(箱)盘。 13.用电设备(设施)未按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 14.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不使用漏电保护器。 15.施工现场电动工器具、照明设备的电源线未使用软橡胶电缆。 16.雨天未加防护进行焊接作业。 17.电工作业未规范使用防护用品。 处罚原则:各厂队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具体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并对具体管理人员处以100元罚款;对厂队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可能产生高空坠落事故的违章违规行为: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扎在牢固的构架上;安全带低挂高用,或安全带拽拉长度超长。 2.酒后登高作业;登高作业不走规定的通道。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4.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上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 5.吊栏未经负荷试验即投入使用;吊栏内施工未设二次保护绳;吊栏内施工不挂安全带或将安全带挂在吊栏上而不挂在二次保护绳上;吊栏内电焊作业无防止灼伤钢丝绳的措施;吊栏内使用的电源或电动工具无防止人员触电的保护设施。 6.梯子档距过大,上人梯子底端未采取防滑措施, 在梯子上作业时,下方未设监护人。 7.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工作,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钩子等。 8.临空面没有安装栏杆,或栏杆高度不够、没有档脚板,未规范悬挂安全网;施工作业平台马道板没有铺满、没有固定。 9.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夜间高处作业或孔洞内作业照明不足;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示红灯。 10.超过3m以上的建筑物外侧没有分层搭挂防护平网。 11.在高处作业平台倒退着行走;在未封闭的临边及孔洞口逗留、休息; 12.进行脚手架搭设脚下无脚手板,不系安全绳。 13.混凝土浇筑仓号作业人员骑跨在模板上。 14.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用安全带作溜绳或吊绳。 15.在施工通道上堆放物料影响正常的施工、通行。 16.搭设临时通道没有设置防护栏杆。 处罚原则:各厂队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具体行为人进行现场教育,并对具体行为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厂队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事故的违章违规行为: 1.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高空割除铁件作业不采取防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临时存放的物件不采取防坠落措施。 2.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未采取防坠落措施;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受能力;凭借栏杆、脚手架起吊物件。 3.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4.卷扬机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吃力不匀。 5.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在起吊物件的下方实施指挥;或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下方通过或停留。 6.在施工的洞挖交叉口、高边坡底部、安拆作业现场、悬挂警示标识的危险区域停留休息。 7.机械设备在运转中,进行维修、加油、保养润滑、紧固、清扫等工作。 8.卷扬机滚筒预留钢丝绳不足三圈;卷扬机无操作手柄,使用扳手或其它用具操作。 9.卷扬机操作人员无证操作。 10.吊装作业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械设备;非起重工指挥吊装、吊运。 11.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以及气割作业时不戴护目眼镜等)。 12.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13.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无明确指示;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检验或记录不规范。 14.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未装防护罩。 15.车床、钻床和钢、木加工机械无保安装置。 16.起重机械运转时不鸣放警笛、警铃;起重工发出指挥信号后,工作环节没有结束就走开;吊车司机靠自己的判断操作(无人指挥)。 17.机械设备带病工作;特种设备无安全使用证。 18.机械设备安装不稳固。 19.起重机械主、副钩同时运行;起重机作业时回转平台上站人;汽车吊行走时台板上站人、上下人。 20.运输车辆驾驶室超员;施工运输车辆客货混装;农用机动车载人。 21.场内机动车辆载人;场内机动车辆作为运输、起吊设备使用。 22.机械设备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机械设备无定置安全操作规程。 23.吊运物件时不使用卡扣,而用绳鼻子钩或用杠子别;大件吊装时人随吊物上下;塔式起重机大负荷作业时起落趴杆;起吊埋在土地中的物件。 24.使用千斤顶时,千斤顶不与荷重面趋于垂直;使用千斤顶,随意加长手柄。 25.在轨道上运行的设备无防闯墩、无行走警示,或行走限位失灵;在轨道上运行的设备无电缆卷筒。 26.用砂轮侧面打磨物件;用砂轮锯代替砂轮磨物件。 27.链条葫芦的起重链双链拆成单链使用。 处罚原则:各厂队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具体行为人、厂队负责人进行现场教育,并对具体行为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厂队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焊接与切割作业时的违章违规行为: 1.电焊工作业时无焊条回收桶或不使用回收桶。 2.拖拉焊把线时不切断电源,不检查能否刮掉物件;电焊机工作时,焊机上缠绕电源线、焊把线;焊机作业结束后不切断电源;焊工停止作业时,电焊钳夹有焊条;电焊机工作时,将工具或其他重物放在电焊机上。 3.电焊机的一、二次线接线处无罩壳;电焊机的一、二次接线头不使用接线鼻子;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5米。 4.用非多股电线做电焊机地线;焊把接头裸露;电焊把破损;电焊把过热用水降温。 5.用焊把线、氧乙炔带做物料提升绳。 6.将焊枪、割枪挂在乙炔气瓶上;氧、乙炔带与电焊线、电源线、钢丝绳缠绕一起。 7.在压力气瓶上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压力气瓶无防震圈、安全帽;乙炔瓶使用时躺放在地;压力气瓶在地面上滚动搬运;作业人员骑坐在气瓶上装卸压力表。 8.氧、乙炔表的螺母在气瓶上的拧扣数少于5扣;氧、乙炔气瓶同车摆放使用或同库存放;氧、乙炔气瓶摆放距离不够5米;氧、乙炔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够10米;氧、乙炔气带未分色或有破损;高温季节氧气瓶、乙炔瓶直接曝晒。 9.在使用中把焊枪、割枪嘴头与地面或钢板表面摩擦,并用此办法消除嘴头堵塞物。 10.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或与其他电气设备共用一个电源回路。 11.一台单用电焊机接用2个焊把或2台电焊机使用1根地线。 12.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进行焊接或切割;将点燃的割矩、焊矩挂在工件或放在地上。 13.用电焊弧光点燃焊(割)枪。 14.电焊作业时不穿防护服或不带面罩;电焊作业现场无灭火设施。 15.利用起重机轨道、钢丝绳、钢筋、钢管等其他金属物品作为焊接作业的二次线。 电气焊作业人员无证操作。 处罚原则:各厂队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具体行为人、厂队负责人进行现场教育,并对具体行为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厂队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违章违规行为: 1.未接受爆破作业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2.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 3.在未进行钻孔验收之前,火工材料进入钻爆现场;炸药、雷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 4.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无警示标志;仓库灭火器放在库内。消防器未定期检查试验。 5.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6.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 7.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8.生产工作场所随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危险物品仓库未按规定实现“三防”。 处罚原则:各厂队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具体行为人、厂队负责人进行现场教育,并对具体行为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厂队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场内机动车辆(运输车辆)作业时的违章违规行为: 1.驾驶人员在行驶、作业中使用手机或驾驶人员在行驶中与人谈天说笑精神不集中。 2.酒后驾驶或驾驶员疲劳驾驶;在施工区超速行驶或违章强行超车。 3.不按载货、载人等规定用车;自卸翻斗车载人、客货混装。 4.机动车辆的刹车、灯光、喇叭、后视镜、刮雨器等不齐全或失效。 5.站立在行驶的汽车脚踏板上;站在车箱档板上指挥装卸;卸车时人未离开,就指挥吊车抽拉钢丝绳。 6.场内机动车辆不停机,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 7.站在推土机或装载机前、挖掘机回转半径内指挥作业;站在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上指挥作业。 8.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刹车失灵,利用斗铲拖地行走。 9.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施工作业时无人现场安全监护。 10.内燃机没有熄火,斗、铲没有放下或垫稳,就在机下进行检修。 11.用装载机或其他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2.场内机动车辆未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 13.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无证操作。 14.场内机动车辆未配备定置安全操作规程。 15.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未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6.场内机动车辆防护装置缺失。 处罚原则:各厂队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具体行为人、厂队负责人进行现场教育,并对具体行为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厂队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时的违章违规行为: 1.脚手架搭设未经过承载计算,或搭设(拆除)方案未经审批。 2.脚手架搭设作业指导书未进行交底或交底记录不规范。 3.脚手架钢、木混绑。 4.钢脚手架使用铁丝绑扎。 5.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未对关卡进行抽检,或抽检记录不规范, 6.钢脚手架上直接悬挂照明线。 7.脚手架无上人的梯子、通道。 8.脚手架上人的梯子、通道未封闭,或未挂安全网。 9.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 10.临时拆除搭设的部分脚手架没有封闭,或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牌。 11.脚手架搭(拆)作业时无专人进行监护。 处罚原则:各厂队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具体行为人、厂队负责人及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并对具体行为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厂队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安装作业时的违章违规行为: 1.射线探伤禁入区未设明显标志或射线探伤区无人监护。 2.进行热处理作业周围无明显警告标志和隔离措施。 3.容器内作业无人监护。 4.金属容器内使用36V以上电源照明。 5.金属容器内使用焊火照明。 6.在金属容器内作业使用氧气通风。 7.起重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8.切削工件、打磨作业不戴防护镜。 9.使用冲击性手动工具时对面站人。 10.戴手套抡大锤或打大锤时锤头对人。 11.使用不带手柄的锉刀作业或锉刀代替手锤敲打物件。 处罚原则:各厂队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具体行为人、厂队负责人及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并对具体行为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厂队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治理整改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 第二条 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依据集团、公司和分局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 为及时发现作业环境中各种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而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政府监察、企业管理”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精神,促使作业环境中的人、物、环境达到本质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安全环保部门是负责项目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检查事故隐患督促治理整改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安全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的范围如下: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3.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6.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7.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隐患共分三类:1.上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2.项目自查的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3.受理举报的隐患。 第七条 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隐患:由项目安全环保部门发出书面《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口头通知,由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与厂队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隐患: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技术部门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与限期,安全部门督促整改落实。 第八条 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责任: 一、主管领导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活动。 3.保证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 4.组织重大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确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整改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组织对重大隐患的上报。 二、安保部门的责任: 1.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隐患;全面组织排查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对本单位潜在和存在的隐患进行现场治理或下达整改指令。 3.按照确定的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项目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情况。 4.落实保障项目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对项目自查和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厂队进行彻底整改。 6.下达停工停业指令。 7.对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 8.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报表。 三、相关部门的责任: 1.主动了解与掌握作业现场的设备状况、人员状况、工程状况、环境状况和危险因素状况,对照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和系统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与隐患,及时采取相对应的治理整改措施和办法。 2.主动发现和确认作业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指导相关人员采取治理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情况。 4.按照规范要求,指导项目部相关人员规范建设和维护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与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 项目部成立由安全主管领导负责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项目部各类隐患进行排查与检查。因施工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下达通知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一、检查要求 1.组织重大安全检查,由项目主管领导、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2.检查要有针对性,其对象、时间和方式要事先确定。 3.检查必须严格、仔细、实事求是。 4.检查必须依照安全法规、标准和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检查必须经常化,项目部除了按照工作安排的安全检查和每月的综合检查外,还应根据季节特点,事故教训和上级的要求结合项目部实际及时布置。 二、检查方式 1.项目部专(兼)职人员日巡查、班组周自查、厂队旬普查、安全部门月督查,严格按照检查制度与程序要求定期进行。 2.项目部要组织抽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针对薄弱环节定期或随时检查。 三、检查内容 1.软件方面:安全政策法令法规、有关安全文件、通知等贯彻落实情况。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会议、活动情况记录等,各种制度、规程、资料、档案、记录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软件使用上传情况。 2.硬件方面:生产经营中的作业环境、建筑、生产原材料、动力设备、设施工具等一切施工生产设施设备。 3.在生产经营等活动现场:人员遵章守纪的情况。 4.检查记录按公司和分局规定的安全检查整改记录,表式要详细,发现隐患要登记,纠正违章要备案。 第十条 鼓励与发动全员主动发现、举报和排除隐患。凡是对隐患或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安全环保部门核查属实的有功人员,给予10-300元的奖励;对举报或指出重大隐患的给予特别奖励。隐患或违规行为举报范围: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行为; 2.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3. 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隐患或者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项目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当按月、季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5日前和季末月28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项目经理(常务)签字。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防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一、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 检查发现的隐患应逐项汇总登记。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原则,安全环保部门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厂队并限定整改期限,部门、厂队主管领导要认真落实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毕报安全环保部门,并经核准后方可消案。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隐患部位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伤亡、损失和影响的潜在危险因素,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开具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有关责任人必须按期落实整改。 2.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项目部领导认真分析、讨论通过,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计划,落实资金并按期实施整改。 3.因种种原因在短期内无法进行彻底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消除前,必须根据实际,组织各有关方面人员,针对潜在危险因素,专题研究制订事故隐患控制措施,制订切实可靠的办法和应急预案,同时要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和现场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项目部各部门、厂队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业主、监理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1.地方人民政府、业主、监理和公司、分局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上报分局和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2.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的评价报告等),经安全督察组审查同意后,核销隐患,方可恢复施工。 3.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属于分包协作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分包协作单位,并跟踪督导,落实相应责任,记录备查。 4.对挂牌督办或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不力、不到位或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组织与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文件下发起执行。 确定安全目标 工 作 绩 效 保 证 经济责任 安全考核 效益评比 评奖制度 工 作 标 准 化 保 证 标准管理 创优方针 安全竞赛 安全责任 组织机构保证 项目经理部安保 第一责任人 安全副经理安保总负责人 安全环保部部长 安全创优领导小组 现场责任工程师 安全活动小组 作业班组安全员 负责三级安全安全检查 施工全过程安全保证 准备工作安全控制 准备过程安全控制�制 外协项目安全控制 开工条件保证 施工人员保证 设计图纸分级会审 施工方案及措施保证 各类作业证审查与验证 技术力量保证 材料设备保证 分项安全控制 工序安全控制 检查验收 合同保证 择优筛选 施工方案 施工工序 施工记录 资料整理 安全评定 思想体系保证 工 作 程 序 保 证 思想教育 技能培训 创优活动 工作规划 安全保证组织体系化 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标准化 创优工作 规范化 达到安全目标 项目安委会 项目安委会办公室 项目安全环保部 各作业队(厂)兼职安全员 各作业班组兼职安全员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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