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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人员考核试题集及答案第三部分    填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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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人员考核试题集及答案第三部分    填空1第三部分    填空题 3.1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基本法规是国发[1982]22号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主要的行政规章有国技监锅发[1999]154号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劳部发[1995]300号文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国质检锅[2002]235号文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劳人锅[1993]44号文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
压力容器设计人员考核试题集及答案第三部分    填空1
第三部分    填空题 3.1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基本法规是国发[1982]22号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主要的行政规章有国技监锅发[1999]154号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劳部发[1995]300号文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国质检锅[2002]235号文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劳人锅[1993]44号文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 3.2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运行, 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 的安全,国务院制订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3.3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规定:对严重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 行政 责任、 经济责任直至 刑事 责任。 3.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规定:因 设计 、 制造 、 安装 、 修理 、改造 的原因,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3.5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规定: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 安全技术性能 负责。 3.6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规定: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规定进行 设计资格 审批。 3.7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与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A1是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A2是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A3是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4是非金属压力容器 ;A5是医用氧舱;B1是无缝气瓶;B2是焊接气瓶;B3是 特种气瓶;C1是铁路罐车;C2是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3是罐式集装箱;D1是第一类压力容器 ;D2是第二类低、中压力容器 。 3.8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 安全运行 ,保护人民 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的规定,制订《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⑴最高工作压力(PW) 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⑵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 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m3;⑶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流体。 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⑴超高压容器。⑵各类气瓶 。⑶ 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⑷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⑸ 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 (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适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⑹ 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 (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⑺ 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 3.10 受《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监察的安全附件包括: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 、 安全联锁装置 、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3.1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除压力容器本体外还包括: ⑴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的 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 、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 、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 ⑵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 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 ⑶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 焊接接头 。 3.12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 基本要求 ,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相抵触 时,应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为准。 3.13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工作, 监督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执行。 3.14 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第三类压力容器包括:⑴ 高压 容器;⑵ 中压 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⑶ 中压储存 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⑷ 中压反应 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⑸ 低压 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高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⑹ 高压、中压 管壳式余热锅炉;⑺ 中压 搪玻璃压力容器;⑻.使用强度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 中压540 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⑼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⑽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 50 m3)储存容器。⑾ 低温液体 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3.15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压力容器压力等级按设计压力(P)分为 低压 、 中压 、 高压 和超高压。 3.16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⑴低压 (L) 0.1 MPa≤<P 1.6 MPa ⑵ 中压(M) 1.6 MPa≤<P 10 MPa ⑶ 高压(H) 10 MPa≤<P 100 MPa 3.17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将压力容器分为 反应 压力容器、 换热 压力容器、 分离 压力容器、 储存 压力容器。 3.18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将压力容器分为四个品种: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 物理、化学 反应的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 热量交换 压力容器;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 压力平衡缓冲 和气体 净化分离 的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是用于 储存、盛装 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 3.1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对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的规定中未包含的介质,确定其毒性程度的原则是: 1) 极度 危害(Ⅰ级)最高容许 浓度0.1mg/m3 2) 高度 危害(Ⅱ级)最高容许 浓度0.1mg/m3 3) 中度 危害(Ⅲ级)最高容许 浓度0.1mg/m3 4) 轻度 危害(Ⅳ级)最高容许 浓度0.1mg/m3 3.20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 AR 级或 BR 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 CR 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 批准的范围 制造。固定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 型式试验 ;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或 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3.2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 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 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 国家安全监察机构 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3.22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软科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 相容性 。 3.23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小于 0.25% 。 3.24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不应大于 0.030% , 硫含量不应大于 0.020% 。 3.25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 力学 性能(含冲击试验) 弯曲 性能要求,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 3.26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每批抽2张钢板进行夏比(V形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为零下20℃或按图样规定,试件取样方向为 横向 。低温 冲击功 指标应符合GB150附录的规定。 3.27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压力容器的筒体、 封头(端盖) 、人孔盖、 人孔法兰 、 人孔接管 、 膨胀节 、 开孔补强圈 、 设备法兰 、 球罐的球壳板 、 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 ;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 3.28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标准是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 的依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压力容器的 设计制造(组焊) 、 安装 、 使用 、 检验 、 修理 和 改造 ,均应严格执行的技术法规,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容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 《容规》 为准 。 3.29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容规》规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检测报告及其有关的技术资料报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审核、 国家安全监察机构 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后,报 国家安全监察机构 备案。 3.30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将其转化为 企业标准 ,并应符合《容规》第7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 设计和制造 。 3.3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 设计类别 和 品种 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 设计质量 负责。 3.32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该总图指的是 蓝图 。 3.33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应有 设计 、 校核 、 审核 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 审定(批准) 签字。 3.34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设计压力容器时,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 压力容器使用寿命 和 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 确定,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 冲蚀量 和 磨损量 。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 局部腐蚀 的影响,以满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要求。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压力容器 设计使用寿命 。 3.35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设计储存容器,当壳体的金属温度受大气环境气温条件所影响时,其最低设计温度可按该地区气象资料,取历年来月平均 最低气温的最低值 。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是气象局实测的10年逐月平均 最低气温资料中的最小值 。 3.36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夹套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 内外差 值,以及 试验步骤 和试验的要求。 3.37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对于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在其设计总力上注明 计算 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 试验的要求。 3.38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采用电渣焊接的铁素体类材料或焊接线能量较大的立焊焊接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在焊后进行 细化晶粒的正火处理 。常温下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储存容器或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进行 焊后热处理 。施压封头应在旋压后进行 消除应力处理 (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的旋压封头除外)。 3.3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可不开设检查孔; ⒈ 筒体内径小于等于 300mm 的压力容器。 ⒉ 压力容器上设有 可以拆卸 的封头、盖板等或其他 能够开关 的盖子, 其封头、盖板或盖子的尺寸不小于所规定检查孔的尺寸。 ⒊ 无腐蚀或轻微腐蚀,无需做 内部检查和和 清理 的压力容器。 ⒋ 制冷装置 用压力容器。 ⒌ 换热器 。 3.40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开设检查孔时,则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⒈ 对每条纵、环焊缝做 100% 无损检测(射线或超声)。 ⒉ 在设计图样上注明 计算厚度 ,且在压力容器在用期间或检验时重点进行测厚检查。 ⒊ 相应 缩短 检验周期。 3.4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钢制压力容器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的设计;接管(凸缘)与壳体之间的接头设计以及夹套压力容器的接头设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用全焊透型式: ⒈ 介质为 易燃或毒性为 极度危害 和 高度危害 的压力容器。 ⒉ 做 气压 试验的压力容器。 ⒊ 第 三 类压力容器。 ⒋ 低温 压力容器。 ⒌ 按 疲劳准则 设计的压力容器。 ⒍ 直接受 火焰加热 的压力容器。 ⒎ 移动 式压力容器。 3.42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对于不能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压力容器,其设计总图上应注明 计算厚度 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 使用年限 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3.43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压力容器的对接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比例,一般分为 全部(100%) 和 局部(大于等于20%) 两种。对铁素体钢制低温容器,局部无损检测的比例应 大于等于50% 。 3.44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 安全泄放 量、安全阀、 排量 和爆破片 泄放面积 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3.45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 内置全启 式安全阀、爆破片装置、 易熔塞 、带 易熔塞的爆破片装置等)、紧急切断装置、液面指示装置、导静电装置、温度计和压力表等。 3.46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内置全启式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易熔塞 带易熔塞 的爆破片装置等)、 紧急切断 装置、 液面指示 装置、 导静电 装置、温度计和压力表等。 3.47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按设计温度划分为 常温 型(设计温度为-20℃~50℃), 低温 型,(设计温度为-70℃~-20℃); 深冷 型(设计温度低于-150℃)。 3.48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钢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 强度 计算,以及许用 应力 的选取,应按照GB150、GB151、GB12337和JB473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4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可参照 GB150 或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许用应力可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也可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的 力学性能 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 安全系数 计算。 3.50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铸钢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设计,许用应力的选取如下:使用温度小于等于300℃时,以材料抗拉强度除以安全系数 4.0 ,并乘以 铸造系数 ,该系数值不应超过0.9,使用温度大于300℃时,以使用温度下的材料屈服点除以安全系数1.5,并乘以 铸造系数 ,该系数值不应超过0.9。 3.51 依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填出表3.51中有关钢和钛的焊接接头系数。 表3.51 压力容器(钢、钛)的焊接接头系数 无 损 检 测 比 例 双面焊或相当于双面 焊全熔透的对接焊缝 无垫板的单面焊 环向对接焊缝 全部无损检测 钢 1.0 1 钛 0.9 1 局部无损检测 钢 0.85 1 钛 0.85 1 无法无损检测 钢 1 1 钛 1 0.6 注:①此表所指无损检测,对钢制压力容器以射线和超声波检测为准,对钛压力容器原则上以射线检测为准。 ②按JB4732标准设计时,焊接接头系数不按此表。 3.52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钢制压力容器封头的型式和技术要求、外压圆筒加强设计以及与壳体间的连接、壳体开孔的尺寸和补强要求应按 GB150 或JB4732的有关规定执行。钢制压力容器的对接接头、接管(凸缘)与壳体之间的接头以及夹套压力容器的接头设计,可参照 GB150附录J 或JB4732附录进行。 3.53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奥氏体不锈钢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用于有晶间腐蚀介质场合时,必须在图样上提出 抗晶间腐蚀检验 或 热处理 的要求。 3.54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设计压力小于等于2.5MPa,以水为介质的直接受火焰加热连续操作的压力容器和管壳式余热锅炉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1576《 低压锅炉水质 》的规定。 3.55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超高压容器应装设 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 、 爆破片(帽) 、 测温仪表和 超温或超压报警装置 等安全附件。 3.56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所指的“汽车罐车”包括罐体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单车式汽车罐车和半挂式汽车罐车,罐体可为 实体 、有 保温层 或 绝热层 型式。 3.57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低温型汽车罐车的罐体允许不开设人孔和不设置 防波板 ,罐体一端的封头与筒节连接的环向接头可采用 永久性 垫板。 3.58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非低温型汽车罐车罐内应设置防波板,每个防波板的有效面积应水球罐体横断面积的 40% ,防波板的安装位置,应使上部弓形面积小于罐体横断面积的20%。防陂板与罐体的联接应采用牢固的结构,防止产生 裂纹和脱落 。每个 防波段 容积一般不大于3m3。 3.59 对于盛装易燃、易爆、毒性为中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汽车罐车罐体,应设置符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必要的安全附件以及装卸阀门等,且应 集中 布置,并设 防护装置。 3.60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对低温型罐车,用于低温密封的材料与低温液体 相容 ,不发生 冷脆 且热膨胀系数要小。用于低温密封的非金属材料可选用聚酰氨胺、 聚四氟乙烯 等,金属材料可选用 纯铝 、铝丝或热膨胀系数小的合金。 3.61 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的 1.05~1.10倍 ,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表压不得高于罐体的设计压力的 1.2倍 。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启压力的 0.8倍 ;开启高度应不小于阀座喉径的 1/4 ;低温型罐车的安全阀开启压力不得超过 罐体的设计压力 。 3.62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适用的汽车罐车,其紧急切断装置,包括 紧急切断阀 、 远控系统 以及 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 。 3.63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汽车罐车罐体必须装设至少一套液面测量装置,液面测量,液面测量装置必须灵敏准确,结构牢固,操作方便,精度等级不低于 2.5 级。液面的 最高安全系数 应有明显标记,其露出外部分应加以保护。 3.64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汽车罐车罐体必须装设至少一套 液面测量装置,液面计必须有液面指示刻度与 容积 的对应关系,并附有不同温度下,介质的 密度、压力、 体积 对照表。 3.65 《液面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汽车罐车所用的滑管式液面计的结构应能防止 滑管弯曲 和 限位块 脱离管,应有轴向 锁紧 装置,能保证密封,便于维修保养。 3.66 《液面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汽车罐车罐体上的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在刻度盘上对应于介质温度为50时的饱和蒸汽压或最高工作压力处涂以 红色标记 ,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3.67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汽车罐车装卸阀门的公称压力应高于或等于罐体的设计压力。阀体的耐压试验为阀体公称压力的 1.50 倍。阀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阀体 公称 压力。阀门应在 全开 和 全闭 工作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各种型号的阀体不得选用 铸铁 和 非金属 材料制造。 3.68 手动阀门的开闭操作,应能在阀门承受 气密性试验 压力下全开,全闭操作自如,且不感到有异常阻力,空转等。 3.69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对汽车罐车罐体的颜色标志(包括罐体的颜色、 色带 、 字样 、 字色 和 标志图形 )提出要求。 3.70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适用于设计为 0.8~2.2 MPa,设计温度为 50℃ ,容积大于 30m3 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3.71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铁路罐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便于制造、使用和维护检修、符合铁路运输规定,产品设计应 系列 化、 标准 化、 通用 化。 3.72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罐车罐体的设计压力,原则上按介质在50℃时饱和蒸汽压(表压)的 1.1倍 选取。 3.73 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说明充装液氨、液氯的液化罐车的罐体设计压力和腐蚀裕度。 充装介质种类 设计压力MPa 罐体腐蚀裕度mm 液氨 2.2 ≥3 液氯 1.6 ≥6 3.74 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罐车的液相和气相出口处,必须设置 紧急切断 装置,以便在管道破裂,阀门损坏或环境发生火灾时,进行紧急切断。 3.75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装卸阀门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罐车罐体设计压力的 1.5倍 ,阀门应分别在 0.1MPa 和罐车罐体 涉及压力 的全开和 全闭 两种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 3.76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罐车外表面,均涂 银灰色 漆,沿罐体水平中心四周涂刷色带,色带宽度为300mm,其中上200mm涂兰色,下100mm按介质的分类涂色,有毒介质色带颜色为 黄色 ;易燃介质色带颜色为 红色 。 3.77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充装前应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检查合格后需将罐体内气体排净方可充装(干燥空气的标准为含水量小于等于100oppm)。密封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 0.9倍 。 3.78 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锅字[2000]13号的规定,自2000年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受理 和 批准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 3.79 GB150-1998标准规定了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要求。适用于⑴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 的容器。⑵设计温度范围按钢材允许的 使用温度 确定。 3.80 GB150-1998标准中规定:对不能用GB150-1998标准来确定结构尺寸的受压元件,允许用⑴包括 有限元分析法 在内的应力分析;⑵ 验证性试验 分析(如实验应力分析、验证性液压试验);⑶用可比的已投入使用的结构进行 对比经验设计 方法设计,但需经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定、认可。 3.81 确定设计压力时,应考虑: ⑴ 容器上装有超压泄放装置时,应按 GB150附录B 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 ⑵ 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在规定的充装系数范围内,设计压力应根据 工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金属温度 确定。 ⑶ 确定外压容器的设计压力时,应考虑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最大内外压力差 。 ⑷ 确定真空容器的壳体厚度时,设计压力按 承受外压 考虑。当装有安全控制装置(如真空泄放阀)时,设计压力取 1.25倍最大内外压力差或0.1MPa两者中的低值0.1 MPa ;当无安全控制装置时,取 0.1 MPa 。 ⑸ 由两室或两个以上压力室组成的容器,如夹套容器,确定设计压力时,应考虑 各室之间的最大压力差 。 3.82 确定设计温度时,应考虑: ⑴ 设计温度不得低于元件金属在工作状态可能达到的 最高温度 。对于0℃以下的金属温度,设计温度不得高于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 最低温度 。 ⑵ 低温容器的设计温度按 附录C(标准的附录) 确定。 ⑶ 容器各部分在工作状态下的金属温度不同时,可 分别设定每部分的设计温度 。 ⑷ 元件的金属温度可用传热计算求得,或在 已使用的同类容器上 测定,或按 内部介质 温度确定。 3.83  对有不同工况的容器,应按 最苛刻的工况 设计,并在图样或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各工况的压力和温度值。 3.84设计时应考虑以下载荷: ⑴  内压 、 外压或 最大压差 ; ⑵  液体 静压力;需要时,还应考虑下列载荷: ⑶  容器的自重 (包括内件和填料等),以及 正常工作条件 下或 压力试验 下内装物料的重力载荷; ⑷ 附属设备及隔热材料、衬里、管道、扶梯、平台等的重力载荷; ⑸ 风载荷、地震力、雪载荷; ⑹ 支座 、 底座圈 、 支耳 及 其他型式支撑 的反作用力; ⑺ 连接管道和其他部件的作用力; ⑻ 温度梯度 或 热膨胀量不同 引起的作用力; ⑼ 包括压力急剧波动的冲击载荷; ⑽ 冲击反力 ,如由流体冲击引起的反力等 ; ⑾ 运输或吊装时的作用力。 3.85 GB150-1998标准中规定:焊接接头系数φ应根据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形式及无损检测的长度比例确定。双面焊对接接头和相当于双面焊的全焊透对接接头: 100%无损检测 φ= 1.00 局部无损检测φ= 0.85 单面焊对接接头(沿焊缝根部全长有紧贴基本金属的垫板); 100%无损检测 φ= 0.9 局部无损检测φ= 0.8 3.86 GB150-1998标准中规定,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压力室组成的容器,应在图样上分别注明各个压力室的试验压力,并校核 相邻壳壁在试验压力下的稳定性 。如果不能满足稳定要求,则应规定在作压力试验时,相邻压力室内必须 保持一定压力 ,以使整个试验过程(包括升压、保压和卸压)中的任一时间内,各压力室的压力差 不超过允许压差 ,图样上应注明这一要求和 允许压差值 。 3.87 选择压力容器用钢应考虑容器的 使用条件 (如 设计温度 、 设计压力 、 介质特性 和 操作特点 等)、 材料的焊接性能 、容器的制造工艺以及经济合理性。 3.88 碳素钢和碳锰钢在高于425℃温度下长期使用时、应考虑钢中 碳化物相的石墨化倾向 。 3.89 奥氏体不锈钢在 400℃~50℃ 内缓慢冷却时,在晶界上有 高铬碳化物Cr23C6 析出,造成碳化物邻近部分贫铬,引起晶间腐蚀倾向,这一温度范围,称为 敏化范围 。 3.90 将奥氏体不锈钢合金加热至 高温单相区 恒温保持,使过剩相充分 溶解 到固溶体中后快速冷却,以得到 饱和固溶体 的工艺称固溶热处理。通过固溶热处理,铬镍不锈钢将高温组织在室温下固定下来,获得 碳过饱和的奥氏体 ,以改善铬镍不锈钢的 耐腐蚀性 ,此外,还提高铬镍不锈钢的 塑性 和 韧性 。 3.91 压力容器失效准则(判断)有 弹性失效 、 塑性失效 、 爆破失效 等三种,GB150采用的是 弹性(第一强度理论)失效准则。常见压力容器破坏形式有、 塑性破坏 、 脆性破坏 、 疲劳破坏 、 腐蚀破坏 、蠕变破坏 。 3.92 一般来说塔设备应该校核的危险截面是 塔底截面 、 裙座大开孔截面 、 裙座与塔体的连接截面 、 不等直径塔变径交界处 和 等径塔变壁厚交界处 。 3.93 液氨贮槽主要是 NH3 应力腐蚀破坏;液化石油气(LPG)贮槽主要是 H2S 应力腐蚀破坏;奥氏体不锈钢容器主要是 C1 应力腐蚀破坏。 3.94 常见的不锈钢设备表面处理的方法有 酸洗纯化 、 抛光 、 喷丸 。目前提高奥氏体不锈钢抗晶界腐蚀能力的措施大致 固溶处理 、 降低钢中含碳量 或 添加稳定碳化物元素 。 3.95 压力容器最常见的无损探伤方法 RT 、 UT 、 PT 、 MT 、 ET 等,采用的标准是 JB4730 。 3.96 GB150-1998标准中规定:碳素钢镇静钢板Q235-B的适用范围为:容器设计压力P≤1.6MPa;钢板使用温度为0~350℃;用于壳体时,钢板厚度不大于 20mm ;不得用于毒性程度为 高度 或 极度 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3.97 GB150-1998标准中规定:碳素钢镇静钢板Q235-C钢板的适用范围为:容器设计压力P≤2.5MPa;钢板使用温度为0~400℃;用于壳体时,钢板厚度不大于 30 mm 。 3.100 GB150-1998标准中规定:下列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应逐张进行拉伸和夏比(V型缺口)冲击(常温或低温)试验: ⑴ 调质状态 供货的钢板: ⑵ 多层包扎压力容器的 内筒 钢板。 ⑶ 用于壳体厚度大于 60 mm 的钢板。 以上⑵、⑶两项系指轧制钢板逐张进行试验。 3.101 GB150-1998标准中规定:对钢板进行夏比(V型缺口)低温冲击试验的试验温度分为:⑴ 使用温度低于 0℃ ;⑵ 使用温度低于 –10℃ ;⑶ 使用温度低于或等于 –20℃ 三档,试样取样方向为 横向 。螺柱试样的取样方向为 纵向 。 3.102 GB150-1998标准中规定:高合金钢钢板一般按 GB4237 标准选用。对厚度大于 4 mm 的钢板,使用单位在向钢厂订货时应注明为压力容器用钢板,以保证钢板表面缺陷处的厚度不小于钢板的 允许最小厚度 。对厚度不大于4 mm 的钢板,设计单位应注明钢板 表面质量 的组别。对厚度不大于 4 mm 的钢板,当按GB3280标准选用时,设计单位应注明钢板的 表面加工 等级。对耐热用途的钢板,可注明按 GB4238 标准选用。 3.103 按GB150-1998的规定,锻件的级别由 设计单位 确定,并应在图样上注明,用作圆筒和封头的筒形和碗形锻件及公称厚度大于300mmr的低合金钢锻件应选用 Ⅲ 级或 Ⅳ 级。 3.104 按GB150-1998的规定,低合金钢螺柱用钢材使用温度低于或等于-20℃ 时,应进行使用温度下的低温冲击试验。 3.105 按GB150-1998的规定,加强圈与圆筒之间可采用 连续的 或 间断的 焊接,当加强圈设置在容器外面时,加强圈每侧间断焊接的总长,应不小于圆筒内圆周长的 1/2 ,当设置在容器里面时,应不小于圆筒内圆周长的 1/3 。 3.106 按GB150-1998的规定,用 板 材或 型 材制造的法兰环的对接接头,应经焊后热处理。 3.107 按GB150-1998的规定,螺栓的公称直径应不小于 M12 ,当公称直径大于 M48时,应采用细牙螺纹。 3.108 按GB150-1998的规定,对于 有防腐要求 的不锈钢以及复合钢板制容器,不得在防腐蚀面采用硬印作为材料的确认标记。 3.109 按GB150-1998的规定,坡口表面不得有 裂纹、 分层 、 夹杂 等缺陷。 3.110 按GB150-1998的规定,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b>540Pa的钢材及Cr一Mo低合金钢材经火焰切割的坡口表面,应进行 磁粉 或 渗透 检测。 3.111 按GB150-1998的规定,施焊前,应清除坡口及其母材两侧表面 20 mm 范围内(以离坡口边缘的距离计)的氧化物、油污、熔渣及其他有害杂质。 3.112 按GB150-1998的规定,封头各种不相交的拼焊焊缝中心线间距离至少应为封头钢材厚度δs的 3倍 ,且不大于 100 mm 。 3.113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中规定:直立容器的底座圈、底板上地脚螺栓通过应 跨中均布 ,中心圆直径允差、相邻两孔弦长允差和任意两孔弦长允差均不大于 2 mm 。 3.114 按GB10-1998《钢制压力容器》中要求,承受内压的容器组装完成后,应按要求检查壳体的圆度。壳体同一断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e,应不大于该断面内径Di 1% (对锻焊容器为 0.1%),且不大于25 mm 。 3.115 近GB150-1998的规定,螺柱孔或通孔的中心圆直径以及相邻两孔弦长允差为 ±0.6 mm 。 3.116 按GB150-1998的规定,多层包扎压力容器每层层板的C类接头修磨后应经外观查,不得存在裂纹、 咬边和 密集气孔 。 3.117 按GB150-1998的规定,多层包扎压力容器每个多层筒节上必须按图样要求钻 泄放孔 。 3.118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中规定:对于多层包扎容器,与多层筒节相焊的各类焊接接头,焊接后均 可不作 焊后热处理。 3.119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中规定:容器直径不超过 800 mm 的圆筒与封头的最后一道一向封闭焊缝,当采用不带垫板的单面焊对接接头,且无法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时,允许不进行检测,但需采用气体保护焊打底。 3.120 按GB150-1998的规定,支进行局部探伤的焊接接头,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该缺陷两端的延伸部位增加检查长度,增加的长度为该焊接接头长度的 10% ,且不小于 250 mm 。若仍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则对该焊接接头做 100%检测。 3.121 按GB150-1998的规定:容器的开孔补强圈应在压力试验以前通入 0.4~0.5 MPa的压缩空气检查焊接接头质量。 3.122 GB150-1998的规定:夹套容器,先进行 内筒 液压试验,合格后再焊夹套,然后再进行夹套内的液压试验。 3.123 根据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容器内的压力若有可能小于大气压力,而该容器不能承受此负压条件时,应装设 防负压 的泄放装置。 3.124 根据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换热器等压力容器,若高温介质有可能泄漏到低温介质而产生蒸汽时,应在 低温空间 设置泄放装置。 3.125 按GB150-1998的规定,全启式安全阀和反拱型爆破片装置必须在 气相空间 。用于液体的安全阀出口管公称直径至少为 15 mm。 3.126 GB150-1998标准中规定:铬镍奥氏体不锈钢低温容器,在设计温度高于或等于-196℃,且满足下列各项要求时,可不遵循GB150标准附录C的规定。 ⑴ 母材应为含碳量小于或等于 0.10% 符合GB150标准的铬镍奥氏体不锈钢; ⑵ 焊接材料 和 工艺 应符合JB/T4709的要求; ⑶ 设计温度低于 -100℃ 时,应按JB4708进行焊缝金属的 低温 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且符合GB150标准C2.1.7的要求。 3.127 GB150-1998标准中规定:“低温低应力工况”系指壳体或其受压元件的设计温度虽然低于或等于 -20℃,但其 环向应力 小于或等于钢材标准常温屈服点的 六分之一 ,且不大于 50 MPa时的工况。“低温低应力工况”不适用于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 MPa的低温容器。螺栓材料一般不列入低温低应力工况考虑,但应计及螺栓和壳体 设计温度 间的差异。 3.128 GB150-1998标准中规定:低温容器的结构设计要求均应有足够的柔性,需充分考虑以下问题: ⑴ 结构应尽量简单, 减少约束 ; ⑵ 避免产生过大的 温度梯度 ; ⑶ 应尽量避免 结构形状 的突然变化,以减小局部高应力;接管端部应 打磨成圆角 ,呈圆滑过渡; ⑷ 容器的支座或支腿需设置 垫板 ,不得直接焊在壳体上。 3.129 GB150-1998标准中规定:对焊后不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的低温容器,不得采用 锤击 等强制手段进行成形或组装,不得在受压元件上 刻化 或敲打 材料标记 、 焊工钢印 等。采用经过正火、正火加回火,或调质处理的钢材制造的受压元件,宜采用 冷成形 或回火温度以下的 温成形 。采用温成形时,须避开钢材的 回火脆性区 。若在回火温度以上热成形时,应根据需要进行与母材相同或相类同的 热处理 。 3.130 GB150-1998标准中规定:低温容器当焊缝两侧具有不同的冲击试验要求时,焊缝金属的冲击试验温度应 低于或等于 两侧母材中的较高者。低温冲击功按两侧母材抗拉强度的 较低值 符合GB150标准表C3的要求。热影响区按相应母材要求确定。接头的拉伸和弯曲性能按两侧母材中的 较低 要求。 3.131 低温容器的对接接头(A、B类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检测的有: ⑴ 容器设计温度低于 -40℃ ; ⑵ 容器设计温度虽高于或等于 -40℃ ,但接头厚度大于 25 mm; ⑶ 符合GB150 10.8.2.1和10.8.2.2者。其 T型接头 、 对接焊缝 、 角焊缝 均需做100%磁粉或渗透检测。受压元件与非受压件的连接焊缝亦按本要求检查。 除上述规定者外,允许进行局部无损检测。检查长度不得少于各条焊接接头长度的 50% ,且不少于 250 mm 。 3.132 按GB150-1998的规定,低温压力容器壳体的钢板厚度大于20mm时,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要求按JB4730规定 Ⅲ 的级为合格。 3.133 按GB150-1998的规定,低温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必须是 镇静钢 ,钢材的使用温度下限可不同于钢材标准中规定的最低 试验温度 , 3.134 按GB150-1998的规定,钢板厚度大于 16 mm 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低温容器或元件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3.135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中规定:用于制造管板、平盖、法兰的钢锻件其级别不得低于JB4726和JB4728规定的 Ⅱ 级;钢板应符合 GB150 的规定。 3.136 强度焊可用于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规定的设计压力,但不适用于有较大 振动 及有 间隙腐蚀 的场合。 3.137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中规定:卧式换热器的壳程为单相清洁流体时,流板缺口应 水平上下 布置;若壳程介质为气、液相共存或液体中含有固体物料时,折流板缺口应 垂直左右 布置。 3.138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中规定:当壳程进出口接管距管板较远,停滞区过大时,应设置 导流筒 ;以减小流体停滞区,增加换热管的 有效换热长度 。 3.139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中规定:换热器的蒸汽进口必要时可采用 扩大管 以起缓冲作用。 3.140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中规定:换热器纵向隔板的最小厚度为 6 mm ,当壳程 压力降 较大时,隔板应适当加厚。 3.141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中规定:填料函式换热器不适用于易挥发、 易燃 、 易爆 、 有毒 及 贵重 介质。 3.142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中规定:拼接管板的对接接头应进行 100% 射线或超声检测,按JB4730射线检测不低于 Ⅱ 级,或超声检测中的 Ⅰ 级为合格。 3.143 GB151-1999标准附录B低温管壳式换热器中规定:对按批试验判为不合格的钢材,可改作逐张(件)试验,逐张(件)试验还不合格的钢材,也可进行 热处理 后复验。 3.144 用钢板制造整体带颈法兰时,应符合:⑴ 钢板应经超声波擦伤,无 分层 缺陷;⑵ 应沿钢板轧制方向切割出板条,经弯曲、对焊成为圆环,并使钢板表面形成 环形柱面 ;⑶ 圆环的对接焊缝应采用 全熔透焊缝 ;⑷圆环对接焊缝应进行 焊后热处理 ,并以 100% 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验,其合格标准按相应法兰标准的规定。 3.145 法兰在下列情况下进行正火或完全退火热处理:⑴ 法兰断面厚度大于 76 mm的碳素钢或低合金钢制法兰;⑵ 焊 制整体法兰;⑶ 锻 制法兰。 3.146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规定: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划分为 A类 、 以类 、 D类 、 SAD 类;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划分为 GA类 、 GB类 、 GC 类。 3.147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规定:压力管道设计类别GA是 长输管道 ; GB是 公用管道 ;GC是 工业管道 。 3.14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规定: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 申请 、 受理 、 试设计 、 资格审查 、 批准 和 发证 。 3.149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规定:获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增加 设计类别 、 级别 以及 单位名称变化 等,应向 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提出增项或变更申请。 3.15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规定:设计单位改变名称时,应在法人证书变更后 1个月 内,携带 上级部门批复的文件 、 更名后的法人证书 、 原《设计许可证》 等材料,办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更名手续。 3.151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规定:设计单位因企业迁址或所有制变更,必须在迁址或变更工作完成后 1个月 内向 批准部门 报告,经确认后,办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更名手续。 3.15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规定:设计单位变更地址、变更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审批人员,必须在1个月 内向 批准部门 报告。 接� 头 形 头 焊 接 接 头 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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