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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基础知识培训 ppt课件

2021-03-05 60页 ppt 3MB 49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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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基础知识培训 ppt课件基础知识部分政府采购培训之——CONTENT目录二、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作用三、政府采购一般规定四、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学习目标1、掌握政府采购的定义3、熟悉政府采购的主要规定2、了解政府采购的制度的发展和演变4、了解实行政府采购的意义5、掌握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一、什么是政府采购二、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作用三、政府采购一般规定四、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1—什么是政府采购第一章第一节政府采购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
政府采购基础知识培训 ppt课件
基础知识部分政府采购培训之——CONTENT目录二、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作用三、政府采购一般规定四、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学习目标1、掌握政府采购的定义3、熟悉政府采购的主要规定2、了解政府采购的制度的发展和演变4、了解实行政府采购的意义5、掌握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一、什么是政府采购二、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作用三、政府采购一般规定四、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1—什么是政府采购第一章第一节政府采购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2—什么是政府采购第一章第一节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GPA)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由WTO成员自愿签署,目前有美国、欧盟等14个参加方,共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议。政府采购为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次中央政府租售、购买货物、服务、工程及公共设施的购买营造。WTO《政府采购协议》中定义为:《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之一为通过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机制,增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高效率。—3—什么是政府采购第一章第二节政府采购的由来1、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美国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英国政府在1782年设立了文具工用局,专门负责对政府部门所需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与此同时开始对政府采购的管理进行立法。政府机构开始就政府采购问进行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标志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步形成。随着贸易自由化呼声越来越强烈,一些工业化国家亟待为本国产品开拓海外市场,政府采购应运而生。一些欧美国家提出应将政府采购纳入国际协议,于是1979年就出现了一个《政府采购守则》,但其性质是非强制性的,由各缔约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1981年《守则》开始生效。1988年形成了世贸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于1996年1月1日生效。—4—什么是政府采购第一章第三节我国的政府采购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发布实施前,各地区政府采购尝试11995年,上海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市级卫生医疗单位加强财政专项修购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预计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修购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非招标采购形式,用询价采购形式的,供货方不能少于3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政府也要参与立项、价款支付、验收使用、效益评估等管理过程。由此,拉开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序幕。首先是上海市—5—什么是政府采购第一章第三节我国的政府采购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发布实施前,各地区政府采购尝试21997年,为了探索支出改革的新路,河北省财政厅、山东淄博市财政局等一些地区都对车辆进行统一保险,定点维修;深圳市财政局公开招标购买汽车,购买办公用品。1998年,更多的省、市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购买。如北京公安医院和北京急救中心公开招标购买医疗设备和急救车;北京市财政局还与市卫生局联合对市重点医疗科研项目进行公开招标。1998年,深圳市率先制定了我国政府采购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还有其他地区—6—什么是政府采购第一章第三节我国的政府采购2、国家层面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定11999年4月17日,财政部正式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政府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规章。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于2003年1月1日施行,共计9章88条内容。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布18号令,通告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共计5章32条内容,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它是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补充。—7—什么是政府采购第一章第三节我国的政府采购2、国家层面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定22013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第74号令,通告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共计7章62条内容,自2014年2月1日施行。它对非招标采购方式(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适用的情形以及操作流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又一次补充。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财库〔2014〕214号文件,通告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创新性提出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并已于1月3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58号,自3月1日起施行。二、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作用一、什么是政府采购三、政府采购一般规定四、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8—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作用第二章第一节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政府采购的影响力很大,因为,政府作为购买者,无疑是国内最大的购买者。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金额占一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0%以上,因此它对社会经济影响很大。纳税是每个公民向自己的国家应尽的义务,反过来,作为纳税人,同样有权力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可以理解为政府受纳税人的委托,代表纳税人采购公共产品。通过政府采购这种方式,纳税人可以全面了解到政府想做什么,在做什么,做得怎样;反之,通过这种方式,政府要尽量做到廉洁、透明、高效行政,取信于民。—9—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作用第二章第二节实施政府采购的作用政府采购的作用:—10—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作用第二章第二节实施政府采购的作用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商业化,即通过公开竞争,降低采购成本,获得价廉物美的商品。经验表明,通过竞争采购,采购资金的节约幅度通常在10%以上,这自然有助于实现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和目标。一—11—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作用第二章第二节实施政府采购的作用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政府通过调节采购的总规模,来控制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政府还可以通过调整采购结构,达到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二—12—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作用第二章第二节实施政府采购的作用支持民族产业发展针对世界采购领域里的保护性采购政策,我国《政府采购法》做出了回应,这集中体现于条文中的第十条。《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如下:“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我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是保护性的。三—13—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作用第二章第二节实施政府采购的作用稳定价格根据国际惯例,可以利用政府采购稳定物价,这一点,主要指的是粮食价格和原材料价格,政府通过对储备物资的采购和吞吐,调节物价水平。在粮食方面,政府按保护价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同时规定市场售价的最高价,如果出现投机,政府可以动用储备粮,平抑市场价格。四—14—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作用第二章第二节实施政府采购的作用促进国际贸易政府通过加入国际性或区域经济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使国内企业以比较优惠的条件进口原材料,同时也为国内企业开辟新的市场,让国内企业到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上争取合同,增加出口,促进国际贸易。五二、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作用一、什么是政府采购三、政府采购一般规定四、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15—政府采购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一节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及基本特征1、适用范围:从采购主体上看: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从资金来源上看 :包括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从采购对象看:包括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具体的采购范围由各级政府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进行规定。目前德清县政府采购按湖政办发〔2014〕115号文件《湖州市2015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2、基本特征:采购主体的特定性、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采购方式的法定性。—16—政府采购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二节政府采购基本原则—17—政府采购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属于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集采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18—政府采购一般规定第三章第四节政府采购的类型政府采购的类型,一般包含以下几种:—19—政府采购一般规定第三章第四节政府采购的类型一般集中采购一般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非部门集中部分)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行为。(包含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一—20—政府采购一般规定第三章第四节政府采购的类型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部分)的项目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县里面主要是医疗器械采购,具体由县卫生局下属县医疗器械采购分中心进行采购。二—21—政府采购一般规定第三章第四节政府采购的类型分散委托采购分散委托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三—22—政府采购一般规定第三章第四节政府采购的类型分散自行采购分散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的行为。四—23—政府采购一般规定第三章第四节政府采购的类型单位自行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非协议供货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自行按照单位内部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或者参照《政府采购法》及《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的行为。五—24—政府采购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五节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在实施条例中第六条又进一步强调: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25—政府采购一般规定第三章第六节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3、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6—政府采购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七节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定义: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进行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27—政府采购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七节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省财政厅于2012年7月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对于质疑的相关事宜做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质疑—28—政府采购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七节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二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财政部于2004年8月制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号)对于投诉处理又做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投诉—29—政府采购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七节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三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30—政府采购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七节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四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为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二、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作用一、什么是政府采购三、政府采购一般规定四、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31—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一节采购方式的种类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①②③④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谈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32—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二节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一般规定一一、定义: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二、适用情形: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三、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一—33—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二节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一般规定二1、公告要求: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2、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3、对供应商询问答复时间:3个工作日内。(条例第52条)4、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如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5、专家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少于总数三分之二。6、质疑有效时间: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7、质疑回复时间: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8、投诉有效时间: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9、投诉处理期限: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10、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方式一—34—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二节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流程方式一合同(发票)等鉴定验收—35—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三节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一般规定一、定义: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采购方式。二、适用情况: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三、主要程序:1.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2.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3.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方式二—36—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四节竞争性谈判方式竞争性谈判的一般规定一一、定义: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适用情形: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5.“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或“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74号令第三条)。方式三—37—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四节竞争性谈判方式竞争性谈判的一般规定二1、发出时间: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74号令第29条)2、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浙财采监字[2007]2号)3、供应商选取:可以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4、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如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至时间。5、专家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一人可以为采购人代表。6、质疑、投诉、投标保证金退还的相应时间与公开招标规定相同。方式三—38—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四节竞争性谈判方式竞争性谈判的流程方式三合同(发票)等鉴定验收—39—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五节竞争性磋商方式竞争性磋商的一般规定一一、定义: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二、适用情形: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三、符合以上适用情形的,但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采购监管部门申请批准。方式四—40—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五节竞争性磋商方式竞争性磋商的一般规定二1、发出时间: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10天。(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10条)2、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3、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如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至时间。4、专家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5、质疑、投诉、投标保证金退还的相应时间与公开招标规定相同。方式四—41—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五节竞争性磋商方式竞争性磋商的流程方式四合同(发票)等鉴定验收—42—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六节询价采购方式询价采购的一般规定一一、定义: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适用情形: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74号令第三条)。方式五—43—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六节询价采购方式询价采购的一般规定二1、发出时间: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74号令第45条)2、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浙财采监字[2007]2号)3、供应商选取:可以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4、询价通知书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如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至时间。5、专家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一人可以为采购人代表。6、质疑、投诉、投标保证金退还的相应时间与公开招标规定相同。方式五—44—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六节询价采购方式询价采购的流程方式五合同(发票)等鉴定验收—45—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七节单一来源谈判方式单一来源谈判的一般规定一一、定义: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二、一般的适用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如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适用情形如下:1、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2、之前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相关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3、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原先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其继续承担服务的;4、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在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内下级政府部门或单位需要直接采用的;5、为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公共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项目。方式六—46—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七节单一来源谈判方式单一来源谈判的一般规定二1、公示时间:如果是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74号令第38条)2、公示内容: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6)、公示的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专家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一人可以为采购人代表。方式六—47—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七节单一来源谈判方式单一来源谈判的流程方式六—48—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四章第八节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一般规定一一、根据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所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都应该属于公开招标方式,其只是履行合同的方式不同而已,不属于其他采购方式。二、协议采购定义:是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不含工程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相对固定的供应商,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价格、供货期限、优惠率、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三、定点采购定义:通常是指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方式七—49—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三章第八节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一般规定二1、现在我县协议供货的范围主要包括:计算机设备(包括台式机、便携机等)、打印设备(包括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办公设备(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等)、空调、电视机、纸质文具及办公用品(复印纸、打印纸)、其他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墨粉、墨盒等耗材类)、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防火墙、交换机等)等。主要以省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采购大厅为准,为全省协议供货联动公开招标采购的结果。现在的协议供货的期限为2014年09月01至2015年08月31日。2、现在我县定点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定点(直接参照省里定点招标结果)、机动车辆加油定点、机动车辆维修定点(由县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会议与培训定点(由县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印刷定点(由县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方式七—50—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三章第八节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协议供货的现有流程方式七—51—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三章第八节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协议供货的电子化流程方式七—52—政府采购的方式及流程第三章第八节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定点采购的流程方式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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