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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分级评审标准

2021-04-29 9页 doc 61KB 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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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分级评审标准零售药店分级评审标准内容A级药店AA级药店AAA级药店1基础要求1.1开办经营一年以上。1.1开办经营一年以上。1.1开办经营一年以上。 1.2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1.2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1.2营业场所外醒目位置应悬挂“绿十字”灯箱。1.3营业场所外醒目位置应悬挂“绿十字”灯箱。1.3营业场所外醒目位置应悬挂“绿十字”灯箱。1.3指示性标志和警示语规范醒目。1.4指示性标志和警示语规范醒目。1.4指示性标志和警示语规范醒目。1.4提供员工洗手和消毒...
零售药店分级评审标准
零售药店分级评审标准内容A级药店AA级药店AAA级药店1基础要求1.1开办经营一年以上。1.1开办经营一年以上。1.1开办经营一年以上。 1.2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1.2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1.2营业场所外醒目位置应悬挂“绿十字”灯箱。1.3营业场所外醒目位置应悬挂“绿十字”灯箱。1.3营业场所外醒目位置应悬挂“绿十字”灯箱。1.3指示性标志和警示语醒目。1.4指示性标志和警示语规范醒目。1.4指示性标志和警示语规范醒目。1.4提供员工洗手和消毒的设施用具。1.5提供员工洗手和消毒的设施用具。1.5提供员工洗手和消毒的设施用具。1.5设置执业药师(药师)岗位监督公示牌。1.6设置执业药师(药师)岗位监督公示牌。1.6设置执业药师(药师)岗位监督公示牌。1.6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1.7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1.7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1.7进销存实现电子化信息管理,做到过程可追溯。1.8进销存实现电子化信息管理,做到过程可追溯。1.8进销存实现电子化信息管理,做到过程可追溯,并建有电子化客户服务系统(CRM)。2药品供应能力2.1经营药品品规数量不少于800个。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政策法规规定零售药店不能经营的药品除外),及常见病、慢性病药品。2.1经营药品品规数量不少于1500个。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政策法规规定零售药店不能经营的药品除外),具备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的供应能力。2.1经营药品品规数量不少于3000个。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政策法规规定零售药店不能经营的药品除外),具备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的供应能力。2.2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设置夜间服务窗口。2.2设置夜间服务窗口,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2.2设置夜间服务窗口,保证24小时药品供应,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为周边社区居民提供药品订购、送货上门服务。2.3药品品种覆盖至少40种常见疾病。2.3药品品种覆盖至少60种常见疾病。2.3药品品种覆盖至少80种常见疾病。3人员配备与培训3.1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的条件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且具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且具有5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3.2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门店营业员必须经过药学相关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药店药学技术人员数量不应少于药店从业人数的20%。门店营业员必须经过药学相关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药店药学技术人员数量不应少于药店从业人数的40%。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1人应为中药专业相应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门店营业员必须经过药学相关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药店药学技术人员数量不应少于药店从业人数的60%。经营中药饮片的,1人应为中药师,开展处方调剂和药学服务。3.3持续的专业发展与培训要求药学技术人员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每年不应少于30课时。执业药师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每年不应少于60课时。执业药师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每年不应少于90课时。4药学服务能力4.1药学服务设施要求4.1.1设置药学服务标识。4.1.1设置药学服务区域。4.1.1设置相对独立的药学服务区域。设置消费者临时休息的区域和设施。 4.1.2根据需要配备相关医药学参考书和工具书等图书资讯,为药学技术人员和消费者提供参考。4.1.2配备相关医药学参考书和工具书等图书资讯,为药学技术人员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4.1.3根据需要可设药学服务宣传栏,开展疾病预防和用药安全的宣传工作。宣传栏可采用固定或移动方式(如悬吊KT板、展板、易拉宝、海报形式等)。4.1.3应设药学服务宣传栏,开展疾病预防和用药安全的宣传工作。宣传栏可采用固定或移动方式(如悬吊KT板、展板、易拉宝、海报形式等)。4.1.2配备完好的、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拆零包装用品等。4.1.4配备完好的、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拆零包装用品等。4.1.4配备完好的、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拆零包装用品等。4.1.3根据需要配置中药处方调配和饮片炮制的工具和设备。配备电动煎药设备,提供代煎服务。4.1.5根据需要配置中药处方调配和饮片炮制的工具和设备。配备电动煎药设备,提供代煎服务。4.1.5配置中药处方调配和饮片炮制的工具和设备。配备电动煎药设备,提供代煎服务。4.1.4配备体温计、血压计、体重计、放大镜,皮尺、临时服药饮水服务等设施,方便消费者使用。4.1.6配备体温计、血压计、体重计、放大镜,皮尺、临时服药饮水等服务设施,方便消费者使用。4.1.6配备体温计、血压计、血糖仪、体重计、放大镜、老花镜、皮尺和临时服药饮水等服务设施,还应备有酒精、碘伏、纱布、镊子、创可贴、天平等物品,方便消费者使用。4.2药学技术人员的胜任能力4.2.1所有的药学技术人员至少应掌握零售药店40种常见病症(见附录A.2)的用药指导和健康信息传播的执业能力。4.2.1所有的药学技术人员至少应掌握零售药店60种常见病症(见附录A.2)的用药指导和健康信息传播的执业能力。4.2.1所有的药学技术人员至少应掌握零售药店80种常见病症(见附录A.2)的用药指导和健康信息传播的执业能力。4.2.2药学技术人员应具备中西药咨询、特殊人群用药咨询、慢性病用药咨询、健康生活方式咨询的技能,具备与消费者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2.2药学技术人员应具备中西药咨询、特殊人群用药咨询、慢性病用药咨询、健康生活方式咨询、药品说明书和检验报告咨询的技能,具备与消费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2.2药学技术人员应具备中西药咨询、特殊人群用药咨询、慢性病用药咨询、健康生活方式咨询、药品说明书和检验报告咨询的技能,具备与消费者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2.3执业药师(或药师)调剂处方时,应认真审核处方,并给予消费者正确的用药指导。4.2.3执业药师(或药师)调剂处方时,应认真审核处方,并给予消费者正确的用药指导。4.2.3执业药师(或药师)调剂处方时,应认真审核处方,并给予消费者正确的用药指导。4.2.4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内容包括本年度培训、培训、培训教材、参加人员、试卷。4.2.4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内容包括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教材、参加人员、试卷。4.2.4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内容包括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教材、参加人员、试卷。4.3药学服务的工作范围4.3.1药学技术人员应主动向消费者传播自我药疗及保健知识,积极参与疾病预防管理,促进消费者身心健康。4.3.1药学技术人员应主动向消费者传播自我药疗及保健知识,积极参与疾病预防管理,促进消费者身心健康。4.3.1药学技术人员应主动向消费者传播自我药疗及保健知识,积极参与疾病预防管理,促进消费者身心健康。 4.3.2根据需要为消费者提供疾病科普知识、健康常识、用药常识、疾病预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疾病日的宣传活动。4.3.2应为消费者提供疾病科普知识、健康常识、用药常识、疾病预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疾病日的宣传教育活动。4.3.2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测量血压等服务,做好相关记录。4.3.3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测量血压等服务,做好相关记录。4.3.3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测量血压等服务,做好相关记录。4.3.3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血压、血糖等测量仪器。4.3.4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血压、血糖等测量仪器。4.3.4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血压、血糖等测量仪器。对测量结果给予相应的指导建议。 4.3.5开展社区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活动。向消费者发放由政府、合法的学术或行业团体编写的自我药疗和自我保健等健康科普资讯,资讯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3.5开展社区公益性讲座、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活动。向消费者发放由政府、合法的学术或行业团体编写的自我药疗和自我保健等健康科普资讯,资讯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3.4药学技术人员根据药品说明书,结合消费者的实际情况提出药物的使用建议。4.3.6药学技术人员根据药品说明书,结合消费者的实际情况提出药物的使用建议。4.3.6药学技术人员根据药品说明书,结合消费者的实际情况提出药物的使用建议。4.3.5提供所经营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品种的专业用药指导。4.3.7提供所经营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品种的专业用药指导。4.3.7提供所经营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品种的专业用药指导。 4.3.8向消费者传播健康生活方式理念和方法。4.3.8向消费者传播健康生活方式理念和方法。4.3.6建立有效的消费者药历。4.3.9建立有效的消费者药历,做好慢性病消费者的用药指导。4.3.9建立有效的消费者药历,做好慢性病消费者的用药指导、跟踪服务和电话回访。4.3.7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积极收集消费者用药情况信息,对于消费者使用药品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及时规范记录和上报相关部门。4.3.10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制度,积极收集消费者用药情况信息,对于消费者使用药品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及时规范记录和上报相关部门。4.3.10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制度,积极收集消费者用药情况信息,对于消费者使用药品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及时规范记录和上报相关部门。4.3.8设有和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对消费者意见或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4.3.11设有和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对消费者意见或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4.3.11设有和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对消费者意见或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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