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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法案例

2020-10-02 2页 doc 20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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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霞

教育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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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法案例教师违反法律案例及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回放]?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
教师违法案例
教师违反法律案例及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回放]?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启示]?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案例2?.?九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案情回放]?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案例分析]????????1.?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2.?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案例3.杭州科技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原副院长张雅仙贪污案张雅仙,1955年10月出生,原系杭州科技职业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正处级调研员。2004年至2005年,张雅仙利用其分管自考助学、合作办学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在与杭州某教育服务公司合作开办高级物流管理员培训班的过程中,采用不签订合作办班、培训费收入不入杭州电大账户的方式,隐匿并侵吞本应上交给杭州电大的合作办学收入人民币10万余元;2005年至2007年,张雅仙伙同他人,在与杭州市萧山区某业余学校合作办学过程中,采用瞒报学费总收入、虚列教师讲课酬金的方式,多次将杭州电大的合作办学利润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截留并侵吞;2006年初,张雅仙伙同他人,利用自考助学项目合作方选定、培训项目管理的职务便利,将杭州电大继续教育学院自考招生工作委托给杭州市江干区某培训中心,在未实际出资参与该招生项目经营的情况下,以股份分红的名义,分得人民币60余万元。2012年2月29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张雅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案例4.濉溪中学教师王坤办班补课持刀伤人2012至2013学年度,濉溪中学数学教师王坤(代高二数学课,并任),利用周日时间,在濉溪县凤凰城小区自己家中办高中数理化补习班并收取每生、每科150元。社会青年孙武于2012年9月租用和王坤居住同一单元的605室开办“轻松辅导”高中数学补习班。2013年5月13日晚9点左右,王坤从外醉酒后回到自己家楼下,看到孙武在本人居住的第二单位门头上做的关于办班的夜光广告牌后,携带菜刀与其妻王兰芳一起到楼上孙武处寻衅滋事,导致3名学生的手臂在混乱中被菜刀刮伤。濉溪县教育局接到省教育厅督办后,迅速查处有关情况,给予王坤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责令濉溪中学校长陈朝阳针对管理不力问题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取消陈朝阳和濉溪中学2013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王坤老师和陈朝阳校长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濉溪县公安局介入处理,给予王坤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案例5.考试铃响了,负责监考初三(3)班物理考试的陈老师拿着一摞试卷走进了教室。同学们已经做好了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在位子上坐好等待着老师发试卷,这时陈老师发现有一个学生的书包没有按照学校所提要求放到教室的前面,而放在了旁边没人的桌子上,陈老师要求该生把书包按照学校的规定拿到教室前面去,该生看了老师一眼,没说什么,但也没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陈老师再一次向该同学提出要求,并说了一句:“你不把书包放到前面来的目的就是想作弊。”这句话引起了该生的极大不满,由于心理不痛快,该生很不服气的表态说:“我就不把书包放到前面去。”在事态很僵的情况下,陈老师采取的办法是上前把学生的书包拿到教室前面去,但学生拽着书包不放手,在争议的过程中,书包带断了,学生从椅子上摔到了地上,头部腿部摔破了并流了血。当时,由于该学生情绪的突然波动,导致了她从小只犯过一次的癔病第二次发作,大小便此时都失禁了,同时又抽风,又口吐白沫,弄得教室又乱又脏。几个同学及老师马上用学校的一辆三轮车把该生送到附近的医院,按医嘱住院治疗,治疗费共花了近1800元,该生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老师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案例6.老师骂学生“坐台都没资格”致女生自杀案?案情:渝中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丁婷(化名),2003年4月12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婷是一个15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婷自杀前,其班主任老师汪宗惠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婷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丁婷的父母以侮辱罪将汪宗惠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宗惠在丁婷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婷,导致丁婷跳楼自杀。?案例7.校舍供人非法经营?液化气酿成惨剧???某小学教学大楼底层原用于值班,3月份借给外地某燃料厂,该厂用其作为驻此小学所在地的办公室。6月8日下午,房间里发生可燃性气体爆炸,造成9人烧伤的重大事故,其中有2名教师,2名学生。据了解,该燃料厂未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就擅自在此地非法经营燃料液化气,并将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放置于学校教学楼处。事后,有关部门对该厂驻此地办事处进行了严肃处理,取消了其营业执照,并责成其在经济上对受伤师生作出赔偿,学校也为此受到上级部门的批评。???对于这样一起重大恶性事故,该厂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该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擅自经营燃料液化气,本身已属违法行为;该厂将办事处设在学校,侵占学校场地,并且将易燃、易爆品放置于学校教学楼处,尤其危险,加之管理不善,最终酿成恶果。显然,该燃料厂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同时,学校方面在这场事故中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作为人员集中之地,不能将校舍、场地随意出租他人,尤其是非法无证经营者;学校内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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