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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2022-06-25 1页 doc 13KB 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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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发布单位81502发布文号第90号发布日期1998-04-30生效日期1991-06-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修正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以下简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发布单位81502发布文号第90号发布日期1998-04-30生效日期1991-06-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修正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以下简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第三条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四条第四条根据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市地、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市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第五条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第七条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八条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通畅..第十条第十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上已建的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款所列工程设施;应当有计划的改建;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在未改建、拆除之前;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汛前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渡汛..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堤顶、戗台不得兼做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划定:一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30至100米;二无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以外50至150米;三已规划展宽的河段;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25至50米..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时;应当按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以河道为界的市地在河道两岸外侧各5公里之内;以河道为界的县市、区在河道两岸外侧各3公里之内;以及跨市地、县市、区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作..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河道具体管理范围;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引黄入河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含沙量每立方米超过2公斤的引黄用水不得进入河道;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或承担清淤费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外的其他河道保护事项以及河道清障;依照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经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区财政负担;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年度预算..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海塘、护岸、水闸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在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缴纳管理费..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办法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计收办法;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以及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者承担维修费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依照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第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二有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四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二有第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潮堤;适用和本办法有关堤防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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