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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2022-06-04 1页 doc 12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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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含交易价格、交易量等)的行为。2、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具体内容主体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含交易价格、交易量等)的行为。2、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具体内容主体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客体该罪的客体是侵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制造市场假象,影响证券、期货市场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立案(1)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2)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2、行政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民事责任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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