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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非粮化”整治实施方案

2021-12-19 2页 doc 29KB 7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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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非粮化”整治实施方案婺城区“非粮化”整治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婺城区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开展婺城区“非粮化”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清理腾退、调整优化,还良田以种粮属性,限期完成耕地恢复,并分2年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任务,确保整治恢复后耕...
婺城区“非粮化”整治实施方案
婺城区“非粮化”整治实施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婺城区实际,特制订如下。一、工作目标开展婺城区“非粮化”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清理腾退、调整优化,还良田以种粮属性,限期完成耕地恢复,并分2年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任务,确保整治恢复后耕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2021年9月10日前完成25982亩的非粮化整治,2021年底前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面积50%以上整治任务,2022年4月10日前100%完成整治任务o2021-2022年婺城区“非粮化”整治总面积84822亩,其中粮食功能区内整治面积73315亩(具体任务见附件1)。二、整治优化范围(一)清理腾退:种植苗(树)木、花卉、草皮的;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的;3.挖塘养殖水产的。(一)调整优化:1.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下同)、基础设施建设、取土、挖沙、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等导致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或者毁坏种植条件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被划定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的;因国土空间规划列入城镇开发及村庄规划边界内的;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不允许进行农业生产的;因区块面积、立地条件、土壤肥力、污染状况等原因,不符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基本要求的;其他情形需要整治优化的。三、主要任务(一)制定整治方案,组织清理腾退。各乡镇分类分步妥善处置:对种植苗(树)木、花卉、草皮、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的田块要及时清理腾退。(二)坚决遏制增量。各乡镇开展耕地保护情况检查,坚决制止破坏耕地耕作条件的行为。一经发现耕地新增种植苗木等多年生作物和挖塘养殖水产等“非粮化”行为的,责令停止,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三)严格治理抛荒。乡镇、村要釆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耕地抛荒整治,着力改善抛荒耕地耕作条件,推行抛荒耕地流转,统一组织耕种、代耕代种等。对抛荒导致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或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乡镇要责令村组织限期改正或治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四)开展调整优化。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对确实难以清理腾退或不符合要求的地块,要按照“总量不减、质量不降、集中连片、局部调整”原则对照《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补划审核规程(试行)》规定进行调整优化。(五)健全长效。全面加强和落实乡镇、村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及耕地的管护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和管护要求。建立耕地利用情况动态监测体系,引导农户季季种足种好粮食。耕地多年生经济作物、花卉苗木清移后一律不准复种。“非粮化”整治到位后,再次出现“非粮化”问题的,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四、政策标准(一)在2021年9月10日前,完成“非粮化”整治并种上当年生如油菜、马铃薯、养麦、豌豆等粮油作物的,按14000元/亩(含测绘、青苗政策处理、水渠道路修复、田块平整等,不含抛荒面积),同时按照实际完成的任务数每亩再奖励2000元,由乡镇包干统筹使用。(一)在2022年4月10日前,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并种上水稻、旱粮等粮食作物的,按14000元/亩(含测绘、青苗政策处理、水渠道路修复、田块平整等,不含抛荒面积)由乡镇包干统筹使用。(三)测绘单位的选择,允许直接委托各乡镇年度入围单位实施,费用纳入14000元/亩的包干经费中,不再单列。(四)非粮食生产功能区但列入整治任务的、非粮食生产功能区拟补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参照执行。(五)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新形成的集中连片面积50亩(山区乡镇30亩)以上流转、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且通过村集体流转的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按实际流转面积,每年奖励土地所属村级组织50元/亩的土地流转服务费;积极鼓励粮食功能区内全域流转土地,对全域流转土地面积达到80%以上的,再给予土地所属村级组织5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按农业标准地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六)约束性政策对耕地及粮食功能区种植苗木的,不再核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耕地及粮食功能区种植非粮作物的生产基地、种植经营户不得享受各类财政性补贴。在耕地及粮食功能区种植非粮作物的种植户不得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评比活动。对耕地及粮食功能区保护和“非粮化”整治不力的,不能完成整治任务的乡镇、行政村取消考核评优和农业项目申报资格。五、资金申请材料(一)“非粮化”整治资金补助申报表;(二)“非粮化”整治情况汇总表;(三)“非粮化”整治情况表;(四)各村“非粮化”整治情况公示单及公示现场照片;(五)“非粮化”整治前、整治后、种粮后对比照片、航空影像图或无人机影像、测绘成果(含区域面积及主要界址坐标的图片和釆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CAD文件或Shapefile文件);(六)“非粮化”实施过程其它相关纸质材料和图片资料等。非粮食生产功能区但列入“非粮化”任务的,整治资料同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资料一致。六、补助程序1、实施。乡镇指导各村做好整治实施过程的记录(登记造册、整治前、中、后照片等台账资料)。乡镇整理汇总各村“非粮化”整治面积情况表、公示单、公示现场照片、整治区域图及整治前、中及种粮后面积测量图片和实施过程的纸质材料,组织人员开展实地核查验证工作后,汇总统计。2、公示。行政村填写“非粮化”整治面积情况表和“非粮化”整治面积情况公示单。整治面积公示单在村委会(社区)公示栏统一公示,公示时间很多于7天。所在乡镇再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很多于7天。3、申请。各乡镇填写“非粮化”整治资金申报表和“非粮化”整治面积汇总表,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及相关电子文档报区农业农村局。4、第三方核查验收。区政府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按申报面积的10%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核查结论。5、资金拨付。2021年8月,区财政局按照乡镇年度整治面积的40%预拨资金;整治完成种植粮食作物后根据第三方核查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后拨付剩余60%的资金。七、工作要求及要点(一)“非粮化”整治工程竣工后,应立即落实种植粮食,恢复成水田的,须保持一年种植一季及以上水稻。2021年9月完成的,应立即种植油菜、马铃薯、养麦、豌豆等粮油作物。(二)精确测绘,做好图斑跟踪。做到每图斑整治有专人负责,每图斑验收材料有专人建档,落实每周汇总,每周上报工作机制。各乡镇应先行完成所有需整改地块的测绘及拍照,做好一图斑一档案(优先完成9月10日前的任务地块,其它具体地块确保整改前完成)。9月10日前任务地块每一编号地块均需建档;其它任务地块在测绘过程中把实际种粮的和非粮化的区分出来,实际是种粮的无需整治,仅现状种植情况完成拍照,非粮化的田块完成整体建档。(三)必须提供有效材料。恢复成耕地的,必须提供证明耕作的材料,包括反映恢复前后现状的遥感影像(或无人机影像)、整治前中后实地照片等。恢复成水田的,举证照片要能反映水田特征的(沟渠、田坡、水源)。若种植旱生作物的必须提供水旱轮种证明材料,否则不能调查成水田。材料要及时补充、随有随补。(四)拍照要求:1、要求绕图斑四周拍照,同时也要站在田块中间多角度拍照。2、举证角度要求原则上每张照片三分一要拍天空,三分之二拍图斑内部。3、整改后要有明显的田埴、田块、可耕种的土壤层等耕地特征。4、整改后拍照的所有照片要反映田块的整体情况,尽量把沟渠、机耕路等农业基础设施拍进照片。5、田块内留有杂草、树叶、石沥等杂物,不能调查为耕地。(五)各乡镇2021年11月底前报送阶段性报告,2022年10月底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报告。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八、验收程序耕地“非粮化”地块整治恢复稳定耕地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镇村干部进行自验,出具自验报告(包括下列材料:标明地块地类、位置、面积的“三调”土地利用现状图;反映耕地恢复前后实地现状照片和无人机影像;反映耕地恢复后实地种植利用状况照片和无人机影像;自验意见,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向区政府申请区级验收。完成区级验收后,市级、省级将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未通过的,由各乡镇自行负责整改到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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