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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模板(标准版)

2021-07-20 1页 doc 21KB 6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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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模板(标准版)PAGEPAGE1Word版可编辑/A4打印/双击可删除选址意见书模板选址意见书模板1选址意见书模板2选址意见书模板3选址意见书审核程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的选址申请后,必须慎重、仔细地审理建设项目选址要求,并应在法定工作日之内完成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核不同意的,也予以书面答复。  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
选址意见书模板(标准版)
PAGEPAGE1Word版可编辑/A4打印/双击可删除选址意见书模板选址意见书模板1选址意见书模板2选址意见书模板3选址意见书审核程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的选址申请后,必须慎重、仔细地审理建设项目选址要求,并应在法定工作日之内完成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核不同意的,也予以书面答复。  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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