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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镇(乡)村供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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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镇(乡)村供排水工程湖南省镇(乡)村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修订版201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前言1.总则 11.1适用范围 11.2政策法规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11.3术语 21.4主要基础资料 82.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 92.1一般要求 92.2供水规模 92.3水源地选择与保护 122.4供水水质 142.5供水水厂、泵站选址 142.6供水水压、水质 152.7净水工艺 192.8供水系统 202.9近期建设设计和投资估算 222.10规划设计说明 222.11规划设计图纸 232.12下阶段设计 233....
湖南镇(乡)村供排水工程
湖南省镇(乡)村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修订版201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前言1.总则 11.1适用范围 11.2政策法规及性引用文件 11.3术语 21.4主要基础资料 82.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 92.1一般要求 92.2供水规模 92.3水源地选择与保护 122.4供水水质 142.5供水水厂、泵站选址 142.6供水水压、水质 152.7净水工艺 192.8供水系统 202.9近期建设设计和投资估算 222.10规划设计说明 222.11规划设计图纸 232.12下阶段设计 233.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 233.1一般要求 233.2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范围 243.3排水体制 243.4污水量确定 243.5污水处理规模 253.6进、出水水质 263.7污水处理工艺 273.8污水处理厂(站)选址 333.9排水管渠布置 343.10污水排出及排水泵站 373.11雨水系统设计计算 373.12近期建设设计和投资估算 393.13规划设计说明 393.14规划设计图纸 403.15下阶段设计 404.供排水设施建设与运营 40 前言为落实国家和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有关部署,全面加强和推进我省小城镇供排水工作,积极开展小城镇供排水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储备和争取国家、社会资金能力,提高镇(乡)村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质量,提升镇(乡)村供排水工程设施建设效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导引。我省县级以下,规划设施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镇(乡)村,编制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应符合本导引的技术要求。本导引规定的镇(乡)村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成果包括了专项规划和初步设计等阶段的内容和深度,经批准后,可作为施工图编制审查的依据。本导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湖南省建筑设计院参与制定。本导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导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 1.总则1.1适用范围本导引适用于县级以下,规划设施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镇(乡)村的供排水工程。对于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镇可参照城市给水排水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1.2政策法规及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导引引用了下列政策法规及规范中的条款:《镇规划》(GB50188—2007);《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湖南省地方用水定额》(DB43/T388—2014);《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80号)等有关村镇建设的文件和规定;《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201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199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如有规范更新,以更新版本为准。1.3术语1.3.1供水系统由供水工程各相关设施所组成的总体。1.3.2用水量用户所消耗的水量。1.3.3居民生活用水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用水,包括饮用、洗涤、冲厕、洗澡等。1.3.4综合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以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的总称。1.3.5生产用水量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所需用的水。1.3.6浇洒道路用水道路养护、清洗、降温和消尘等所需用的水。1.3.7绿地用水城镇公共绿地等所需用的水。1.3.8未预见用水量供水系统设计中,对于难预测的各项因素而准备的水量。1.3.9漏损水量水在输配过程中漏失的水量。1.3.10日变化系数最高日供水量与平均日供水量的比值。1.3.11时变化系数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与该日平均时供水量的比值。1.3.12最小服务水头配水管网在用户接管点处应维持的最小水头。1.3.13取水构筑物取集原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1.3.14配水管网用以向用户配水的管道系统。1.3.15环状管网配水管网的一种布置形式,管道纵横相互接通,形成环状。1.3.16枝状管网配水管网的一种布置形式,干管和支管分明,形成树枝状。1.3.17水处理对原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改善水质的过程。1.3.18原水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1.3.19混合使投入的药剂迅速均匀地扩散于被处理水中的过程。1.3.20絮凝水中细小颗粒在外力的扰动下相互碰撞、聚结,以形成较大絮状颗粒的过程。1.3.21沉淀利用重力沉降作用去除去水中悬浮物的过程。1.3.22澄清通过与高浓度泥渣接触而去除水中杂物的过程。1.3.23过滤水流通过具有孔隙的物料层去除水中悬浮物的过程。1.3.24接触氧化除铁利用接触催化作用,加快低价铁氧化速度而使之去除的除铁方法。1.3.25混凝沉淀除氟采用在水中投加具有凝聚能力或与氟化物产生沉淀的物质,形成大量胶体物质或沉淀,氟化物也随之凝聚或沉淀,再通过过滤将氟离子从水中除去的过程。1.3.26次氯酸钠和二氧化氯消毒法将次氯酸钠或二氧化氯投加水中以完成氧化和消毒的方法。1.3.27消毒剂消毒法将消毒片等消毒制剂投加水中以完成氧化和消毒的方法。1.3.28排水系统排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1.3.29排水体制在一个地区内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方式。有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基本方式。1.3.30合流制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和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1.3.31分流制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1.3.32生活污水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1.3.33综合生活污水由居民生活污水和公共建筑污水组成。1.3.34工业废水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1.3.35入渗地下水通过管渠和附属构筑物进入排水管渠的地下水。1.3.36总变化系数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与平均日平均时污水量的比值。1.3.37径流系数一定汇水面积内地面总径流量(mm)与降雨量(mm)的比值。1.3.38暴雨强度单位时间内的降雨量,工程上常用单位时间内单位面积上的降雨体积表示。1.3.39重现期在一定长的统计期间内,等于或大于某暴雨强度的降雨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时间。1.3.40降雨历时降雨过程中的任意连续时段。1.3.41汇水面积雨水管渠汇集降雨的流域面积。1.3.42地面集水时间雨水从相应汇水面积的最远点地面流到雨水管渠入口的时间,称集水时间。1.3.43截流倍数合流制排水系统在降雨时截留的雨水量与旱流污水量的比值。1.3.44排水泵站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的统称。1.3.45沼气池进行有机物质厌氧处理并产生沼气的构筑物。1.3.46化粪池将生活污水分格沉淀,并对污泥进行厌氧消化的小型处理构筑物。1.3.47稳定塘又称氧化塘或生物塘,是一种天然的或经过一定人工修整的有机废水处理池塘。按照占优势的微生物种属和相应的生化反应,可分为好氧塘、兼性塘、曝气塘和厌氧塘四种类型。1.3.48人工湿地人工建造的由填料和植物构成的具有一定净化功能的处理设施。1.3.49人工快渗通过预处理后,利用土壤-微生物-砾石组成的生态系统处理污水的方法。1.3.50生物接触氧化由浸没在污水中的填料和曝气系统构成的污水处理方法。在有氧条件下,污水与填料表面的生物膜广泛接触,使污水得到净化。1.3.51生物转盘一种好氧处理污水的生物反应器,由水槽和一组圆盘构成,圆盘下部浸没在水中,圆盘上部暴露在空气中,圆盘表面生长有生物群落,转动的转盘周而复始地吸附和生物氧化有机污染物,使污水得到净化。1.3.52氧化沟传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技术的改良,外形呈封闭环状沟,其特点是混合液在沟内不中断地循环流动,形成厌氧、缺氧和好氧段。1.4主要基础资料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依据以下主要基础资料,建设部门应提供或配合规划设计单位收集好各项基础资料。1.4.1自然条件:包括地理位置、行政辖区、气候气象、降水与蒸发、河湖水系、地震烈度以及江湖水系流量、水位特征值、水质污染情况等资料;1.4.2建设现状: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规模以及用地空间布局,产业及其分布情况等;1.4.3规划:包括规划性质、规划年限、规划发展目标、规划区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规划人口;1.4.4其它相关规划:道路竖向(专项)规划、防洪排涝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专项)规划;1.4.5供水现状:供水水源(含公共、自备水源)情况、居民与工商业及其它行业用水量、用水人数、自来水普及率及实际人均用水标准、近5—10年供水情况分类调查、供水设施情况等;1.4.6排水现状:现状排水体制、排水设施情况、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工业废水点源治理情况、居民、公建和工业现状污水量;1.4.7规划区1:1000地形图;1.4.8取水构筑物、水厂、污水厂、近期建设管渠有代表性的地段的地质勘察报告。 2.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2.1一般要求2.1.1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以批准的镇(乡)村规划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根据供水现状、总规规划年限、规划人口、规划面积,明确供水规划编制的规划原则、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确定取水水源、取水形式及供水系统总体布置;确定用水定额、供水规模、供水水质和水压;明确净水厂位置、处理工艺、厂区总平面布置和主要构(建)筑物;确定输配水管道线路、控制点标高和管道长度;提出水源保护措施、分期建设及近期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2.1.2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应结合上位规划和区域规划,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优先考虑区域集中供水,重点保障供水安全。2.1.3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成果由规划设计说明书、文本和规划设计图纸组成。2.2供水规模2.2.1镇(乡)村供水设施建设规模应满足规划期内最高日需水量要求,并根据近期、远期规划人口和两型社会建设目标因地制宜确定。集中式供水最高日需水量由生活用水、生产用水、主要畜禽饲养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地用水、管网漏损及未预见用水量组成。2.2.2生活用水量1.居民生活用水量:按表2.2.2计算。表2.2.2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给水设备类型社区类别最高日用水量L/(人·d)时变化系数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村庄20~503.5~2.0镇(乡)区20~602.5~2.0户内有给水龙头无卫生设备村庄30~703.0~1.8镇(乡)区40~902.0~1.8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无淋浴设备村庄40~1002.5~1.5镇(乡)区85~1301.8~1.5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村庄130~1902.0~1.4镇(乡)区130~1901.7~1.4注:分散式给水系统生活用水定额:干旱地区10~20L/(人·d);半干旱地区20~30L/(人·d);半湿润或湿润地区30~50L/(人·d)。2.公共建筑用水量:村庄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5%~25%进行估算(无学校、幼儿园的村庄不考虑);建制镇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5%~10%进行估算;集镇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10%~15%进行估算。2.2.3生产用水量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企业类型、规模、生产工艺、用水现状等资料确定或参照表2.2.3计算。表2.2.3各类镇(乡)村工业生产用水定额工业类别用水定额工业类别用水定额榨油6~30m³/t制砖7~12m³/万块豆制品加工5~15m³/t屠宰0.3~1.5m³/头制糖15~30m³/t制革0.3~1.50m³/张罐头加工10~40m³/t制茶0.2~0.5m³/担酿酒20~50m³/t注:若有其他工业类别时,可参照相关工业用水定额选用。2.2.4畜禽养殖用水量按实际用水量或参照表2.2.4计算。表2.2.4主要畜禽养殖用水量畜禽类别单位用水量畜禽类别单位用水量马L/(匹·d)40~50羊L/(头·d)5~10牛L/(头·d)50~120鸡L/(只·d)0.5~1猪L/(头·d)30~90鸭L/(只·d)1~2注:表中用水量未包括卫生清洁用水;主要针对集体或专业养殖户,零散农户可参照执行。2.2.5管网漏损及未预见用水量可按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及浇洒道路用水和绿地用水之和的10%~25%计算。2.2.6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短时间间断供水的镇(乡)村,当上述用水量之和高于消防用水量时,确定供水规模时可不单列消防用水量。2.2.7镇(乡)村供水的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镇(乡)村性质和规模、经济发展、供水系统布局,结合最高日供水曲线和日用水变化分析确定。2.3水源地选择与保护2.3.1供水水源的选择供水水源分为地下水和地表水两大类。其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量充足可靠,水源水质有保证,且水源卫生条件好,便于卫生防护。(2)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安全经济,具备施工条件。(3)选择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可靠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其原水水质应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的规定要求;选择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的供水需要,保证率不得低于90%,其原水水质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中的Ⅲ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的规定要求;选择湖泊或水库作为水源时,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较深和水域较开阔的位置,并符合现行的《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2011)的规定。(4)当镇(乡)村之间使用同一水源或水源在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内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5)水资源不足的镇(乡)村,宜将雨、污水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靠近城市的镇(乡)村,具备条件时应优先考虑以城市水厂作为供水水源。2.3.2供水水源保护必须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1)湖泊、水库地表水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2)河流型地表水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不得设置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严禁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从事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3)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将其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4)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量和污染源分别等情况确定,单井保护半径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50m。在井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或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渠,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5)供水水源应有水质监测和预警措施。(6)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日以上的地区应考虑应急水源。2.4供水水质2.4.1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水源水质采用相应的处理工艺路线,确保水质达标。2.5供水水厂、泵站选址2.5.1供水水厂宜选择靠近取水点和主要用水区,并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供水系统应合理选用统一供水、分压供水、分质供水、加压输配水或多水源供水方式等。2.5.2供水厂选址应以镇(乡)村规划为依据。较集中分布的镇(乡)村应统筹规划区域水厂。2.5.3地表水水厂的选址应根据供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靠近取水点、供水半径合理、交通方便、供电安全、生产废水处置方便、周围无污染企业,且在镇(乡)村防洪排涝标准下不被淹没、不形成内涝的地方;地下水水厂的选址应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2.5.4水厂和泵站的选址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污水排除条件及卫生环境,且便于远期发展,少拆迁、不占或少占良田,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方便。2.5.5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供水规模和采用工艺确定,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新建水厂的绿化率宜为20%—40%。2.5.6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供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的规定选定。2.5.7供水处理设施及泵站应设置必要的安防监控设施,确保供水安全。2.5.8供水处理设施应考虑排泥水的处理和出路。2.5.9已建有供水处理设施的镇(乡)村应优先考虑升级改造,确保供水水质。2.6供水水压、水质2.6.1供水水压应符合《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的要求。当镇(乡)村配水系统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的地区。2.6.2供水处理设施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水质检测设备须达到9项每日必检指标(详见表2.6.2.1)检测能力;同时水质106项指标应送到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中42项常规指标(详见表2.6.2.2)送检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106项指标送检频率不少于每半年一次。表2.6.2.1水质检测每日必检指标序号项目单位标准限值1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2浑浊度NTU≤1.0(水源与净水条件限制时,≤3.0)3嗅和味—无异臭、异味4菌落总数CFU/mL≤1005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6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0.3~47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3.0(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5.0)8肉眼可见物—无9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表2.6.2.2水质检测常规42项指标序号项目单位标准限值1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2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3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4菌落总数CFU/mL≤1005砷mg/L≤0.016镉mg/L≤0.0057铬(六价)mg/L≤0.058铅mg/L≤0.019汞mg/L≤0.00110硒mg/L≤0.0111氰化物mg/L≤0.0512氟化物mg/L≤1.013硝酸盐(以N计)mg/L≤10(地下水源时,≤20)14三氯甲烷mg/L≤0.0615四氯化碳mg/L≤0.00216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0.0117甲醛(使用臭氧时)mg/L≤0.918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19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20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21浑浊度NTU≤1.0(水源与净水条件限制时,≤3.0)22嗅和味—无异臭、异味23肉眼可见物—无24PHPH单位6.5-8.525铝mg/L≤0.226铁mg/L≤0.327锰mg/L≤0.128铜mg/L≤1.029锌mg/L≤1.030氯化物mg/L≤25031硫酸盐mg/L≤25032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33总硬度(CaCO3计)mg/L≤45034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3.0(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5.0)35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0.00236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37总α放射性Bq/L≤0.538总β放射性Bq/L≤1.039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0.3~440一氯胺(总氯)mg/L0.05~341臭氧mg/L≤0.342二氧化氯mg/L0.1~0.82.6.3供水处理设施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有针对性地考虑应急处理措施,必要时可考虑降低处理负荷、投加相应药剂、吸附剂等。2.7净水工艺2.7.1净水工艺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确定,做到科学合理、稳妥可靠,确保供水水质,有利于运行管理、降低工程投资和运行成本,并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2.7.2处理规模1000立方米/日以上的集中供水处理设施可采用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常规处理形式;处理规模1000立方米/日以下的小型供水处理设施宜采用一体化处理设施。地表水原水需经过滤工艺处理并消毒后方可进入供水管网。2.7.3地下水净水工艺(1)当原水采用地下水,水质良好时,可只进行消毒处理,但必须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铁、锰超标的地下水应采用接触氧化除铁锰、过滤、消毒的净水工艺。(3)氟超标的地下水可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混凝沉淀除氟或电渗析等净水工艺。2.7.4地表水净水工艺(1)当原水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中的Ⅲ类标准时,通常采用以去除悬浮物和病原微生物为目的的常规水处理工艺,包括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等方法。(2)限于条件,当水源水质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须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净水措施:a.微污染地表水可采用强化常规净水工艺,或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化学氧化处理,也可采用生物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b.含藻水宜在常规净水工艺中增加气浮工艺,并符合《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2011)的要求。2.7.5水厂消毒可采用氯、次氯酸钠和二氧化氯消毒法。处理规模100立方米/日以下的村庄小型供水处理设施可采用消毒剂消毒法。2.8供水系统2.8.1取水点至水厂的原水输水管道,以及水厂至镇(乡)村的清水输水管道应选择距离短、有利施工、便于维护的线路。管网密度应与镇(乡)村规划或镇(乡)村规划的路网密度相匹配,并选择不会对水质造成二次污染、经济适用、安全可靠和施工及维护方便的管材,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管材。2.8.2镇(乡)村的配水管网应分布在整个供水区内,根据规划道路和现状条件采用环状管网方式布置,周边地区近期可布置成树枝状,远期应留有连接成环状管网的可能性。规划设计应列表明确各条道路铺设配水管道的路名、起止点、管径和长度。2.8.3供水管网应遵循以下布置原则(1)供水干管布置的方向应与供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以最短距离向主要用水区域送水。(2)配水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10m计算,二层12m,二层以上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加4m。消火栓设置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不应低于10m。(3)保证供水的安全可靠。当个别管线发生故障时,断水的范围应减少到最小程度。(4)尽量少穿越铁路、公路;无法避免时,应选择经济合理的线路。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但应避开交通主干道。管线在道路中的埋设位置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1998)的规定。(5)选择适当的水管材料。供水管管径DN300以上时宜选择球墨铸铁管,DN300及以下时可采用PE管、PPR管等。(6)输水管原则上应有两条,其管径应满足规划期供水规模和近期建设要求。(7)消火栓的布置。一般根据居民和主要建筑物分布情况而定,设于通行方便的街道边缘,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重点区域和人员集中区域应适当缩短布置间距。消防管道管径不小于100mm。2.8.4供水管网管径应按水力计算确定。2.8.5供水系统需设置防水锤措施。2.8.6自备水源与供水管网联接时需设置防倒流措施。2.8.7二次供水设施需采取可靠的防污染措施。2.8.8对供水区域大、地形起伏大的供水系统宜采用分区供水。2.8.9供水系统应考虑应急供水,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管网事故时供水量为最高用水量的70%。2.8.10供水系统和供水管网需抗震设防。2.8.11具备直饮水供水条件的镇(乡)村(有优质水源),及有直饮水供水需求的镇(乡)村(如旅游集散镇、景区休息点等),宜考虑优质水源的利用及直饮水的供给,可集中供给,也可分散供给。2.8.12具备条件的镇(乡)村可建立供水监测管理系统。2.9近期建设设计和投资估算2.9.1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应明确近期供水工程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包括取水工程、原水输水管道工程、净水工程、清水输水管道工程、配水管网工程、水源保护工程等。说明书明确各单项工程名称、规划建设规模、设计参数、规划建设的工程量,并编制投资估算。2.10规划设计说明2.10.1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说明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原则;规划目标;规划年限;规划范围;给水现状及问题分析、规模预测及水质确定、给水系统规划;输配水系统、水源保护、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分期建设与实施;工程投资估算、实施措施及建议等。2.11规划设计图纸2.11.1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图纸主要包括:镇(乡)村所在地区域位置图;供水现状图;水厂选址比较;泵站和水厂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管材说明;主要构(建)筑物平剖面图;配水管网(平差)分析计算图(需注明路名、管径、管长、节点地面标高、节点水压和最大时、消防时、事故时节点水压)、给水管网近期建设图、水源地保护规划图等。2.12下阶段设计2.12.1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通过评审后,需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方可施工。3.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3.1一般要求3.1.1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以批准的镇(乡)村规划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根据排水现状、规划年限、规划人口、规划范围,确定排水体制、进出水水质、污水处理规模、污水处理厂位置、污水厂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和主要构(建)筑物,确定排水分区、雨水排放、暴雨强度公式、雨水综合利用规划、防洪排涝规划、排水管道走向、管道长度、控制点标高、排水管网密度和污泥处置方案,提出近期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3.1.2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镇(乡)村及农村居民分散居住点的排水实际,优先考虑生态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集镇适度集中,(乡)村提倡分散处理。鼓励低影响开发,治理黑臭水体。3.1.3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成果由规划设计说明书、文本和规划设计图纸组成。3.2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范围3.2.1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范围应与镇(乡)村规划中各规划期的镇(乡)村人口和规划范围相一致。雨水规划面积除应与镇(乡)村规划中规划范围相一致外,还应考虑系统流域汇水对规划区域的影响。管网近期建设设计面积应与镇(乡)村近期建成区面积配套。3.3排水体制3.3.1镇(乡)村的新建区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已经采用合流制的老镇(乡)村近期可保留截流式合流制,截流倍数应按当地环境要求与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来取定,取值范围可按1~2来确定,重要地区宜>3;但老镇(乡)村3—5年内应结合道路建设一并改造成为分流制或不完全分流制。对人工湿地和人工快渗工艺在污水排入排水系统之前,应采用化粪池、沼气池等方法进行预处理。3.4污水量确定3.4.1污水量:主要包括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1.生活污水量:可按平均日生活用水量的70%~85%进行估算,或按表3.4.1确定。表3.4.1湖南省镇(乡)村居民生活污水量标准给水设备类型平均日污水量标准L/(人·d)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70~110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无淋浴设备40~80户内有给水龙头无卫生设备30~60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20~50注:该污水量标准已考虑居民饲养少量畜禽污水量。2.公共建筑污水量:村庄可按居民生活污水量的5%~25%进行估算(无学校、幼儿园的村庄不考虑);建制镇可按居民生活污水量的5%~10%进行估算;集镇可按居民生活污水量的10%~15%进行估算。3.工(企)业生产废水量:应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平均日生产用水量的70%~90%计算。4.畜禽养殖废水量:可按主要畜禽养殖用水量的70%~90%计算。3.5污水处理规模3.5.1污水处理规模按照镇(乡)村规划年的平均日污水量确定。平均日污水量=平均日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水收集率×地下水渗入系数。各项系数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并根据镇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用。日变化系数(最高日用水量/平均日用水量)经济较发达镇(乡)可取1.3~1.5、欠发达镇(乡)可取1.5~1.8;污水排放系数取0.7~0.85;污水收集率根据污水管网覆盖率取值;地下水渗入系数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污水管道与检查井施工质量确定,取1.0~1.1。3.5.2(乡)村污水日变化系数(最高日用水量/平均日用水量)可取1.5~1.8;污水排放系数取0.7~0.85;污水收集率根据污水管网规划设计实际情况取值;地下水渗入系数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污水管道与检查井施工质量确定,取1.0~1.1。3.6进、出水水质3.6.1在确定污水进水水质时,宜根据当地实测结果确定,在没有实测数据的地区,可在调查当地是否有水冲厕所、厨房排水、淋浴排水、畜禽养殖废水的基础上参考表3.6.1酌情确定。类似生活污水水质的工业废水或集中畜禽养殖废水可以入污水厂(排入比例不大于30%),但必须经由厂内预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要求,其他工业废水需另行处理。表3.6.1湖南省镇(乡)村生活污水水质范围参考表(单位:mg/L,pH无量纲)主要指标pHSSCODBOD5NH3-NTNTP建议取值范围6.5~8.5100~200100~30060~15030~6040~802.5~5.03.6.2排水受纳体包括江、河、湖和水库等受纳水体,荒废地、劣质地、湿地、坑塘、洼地以及农业灌溉用水的农田等受纳土地。排水受纳水体应满足其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且有足够的环境容量。3.6.3污水排放标准和出水水质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出水水质应根据环境敏感度和受纳水体环境要求确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流域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水,应满足功能区水体及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排放标准可参照表3.6.3确定。表3.6.3湖南省镇(乡)村污水排放可参考执行的相关标准排水用途直接排放灌溉用水渔业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参考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3.7污水处理工艺3.7.1镇(乡)村居民生活污水应先进入化粪池或者沼气池进行预处理,再接入镇(乡)村公共下水道。化粪池可作为农村居民分散居住点的污水处理设施,也可作为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管网前端的预处理设施。3.7.2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结合进水水质和环保部门对出水水质的要求,采用适宜的工艺。所选工艺应尽量采用工艺简单、投资省、能耗低、管理易、效果好、运行成本低。污水处理工艺可参考表3.7.2.1表3.7.2.2、和表3.7.2.3选定。通过经济技术比较也可采用更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其它工艺。污水处理系统的工程处理措施和人工湿地、人工快渗等生态处理措施宜结合或组合使用;人工湿地的建设应尽量利用现有自然生态环境,避免大规模工程性建设。表3.7.2.1湖南省镇(乡)村污水处理工艺选择参考表人口(万人)参考水量(m3/d)适宜情况推荐处理方式备选处理方式<0.01<10农村居民分散居住点化粪池(三格)+庭院式人工湿地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人工湿地、化粪池(三格)+稳定塘等0.01-0.0510-50小型村庄,农村居民分散居住点化粪池(三格)+均化/厌氧池-组合型人工湿地等0.05-0.150-100村庄,农村居民居住较分散化粪池(三格)+均化/厌氧池-生物膜法处理系统等0.1-0.3100-300大型村庄,经济条件一般,居民居住较集中,用地较充裕,出水排入非敏感水域,或用于渔业用水化粪池(三格)+复合流式人工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人工湿地等化粪池(三格)+稳定塘等0.3-1300-1000镇区经济条件一般,居民居住较分散,地形地貌复杂,用地较充裕,出水排入非敏感水域,或用于渔业用水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人工湿地、化粪池(三格)+人工湿地等化粪池(三格)+稳定塘等1-31000-3000镇区经济条件一般、居民集聚程度较高、出水水质要求较高。化粪池+厂区预处理+人工快渗+消毒、预处理+人工湿地+消毒、预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沉淀+消毒等预处理+生物转盘+沉淀+消毒等3-53000-6000镇区经济条件较好、居民集聚程度较高、出水水质要求较高。化粪池+厂区预处理+人工快渗+消毒、化粪池+厂区预处理+氧化沟+沉淀+消毒、预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沉淀+消毒等预处理+生物转盘+沉淀+消毒等>5按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进行设计表3.7.2.2污水处理工艺对照表处理工艺技术内容工艺特点注意事项自然生物处理化粪池利用沉淀和厌氧微生物发酵的原理,以去除粪便污水或其他生活污水中悬浮物、有机物和病原微生物为主要目的的小型污水初级处理构筑物。优点:结构简单、易施工、造价低、维护管理简便、无能耗、运行费用省、卫生效果好;缺点:沉积污泥多,处理效果有限,出水水质差,一般不能直接排放水体。1.为防止污染地下水,化粪池须进行防水、防渗设计;2.距地下给水排水构筑物距离应不小于30m,距其他建筑物距离应不小于5m,化粪池的位置应便于清掏池底污泥;3.现场建造化粪池最好建成地埋式,并采取密封防臭措施;4.设计和施工应参考《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的相关规定。生物浮岛用塑料泡沫等轻质材料做植物生长载体,在其上移植陆生喜水植物,通过植物对氮、磷等营养物质的吸收作用,实现水质净化的污水处理技术。浮岛上移栽的植物既能吸收污水中营养物质,还能释放出抑制藻类生长的化合物,从而提高出水水质。优点:投资低,维护费用省,不受水体深度和透光度的限制,兼具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景观效益;缺点:浮岛植物残体腐烂,会引起新的水质污染问题;发泡塑料易老化,造成环境二次污染;植物的越冬问题1.生活污水须经过预处理或好氧生物处理后,排放至村边低洼池塘;2.适用于湖网发达、气候温暖的农村地区。沼气池采用厌氧发酵技术和兼性生物过滤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在厌氧和兼性厌氧的条件下将生活污水中的有机物分解转化成甲烷、二氧化碳和水,达到净化处理生活污水的目的,并实现资源化利用。优点:污泥减量效果明显,有机物降解率较高,处理效果好,可以有效利用沼气;缺点:处理污水效果有限,出水水质差,一般不能直接排放,管理较为复杂。1.一家一户或联户农村污水的初级处理;2.若有畜禽养殖、蔬菜种植和果林种植等产业,可形成适合不同产业结构的沼气利用模式。稳定塘利用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处理污水优点:结构简单、出水水质好,投资低,无能耗或低能耗,维护简便;缺点:负荷低,需进行预处理,占地大,处理效果随季节变化大,塘中污染物浓度过高时光会产生臭气和蚊蝇。1.尽量远离居民点,且位于常年风向的下方,防止水体散发臭气和滋生蚊虫;2.防止暴雨时期产生溢流,塘底和四周应作防渗处理,防止塘水下渗污染地下水。土地处理人工湿地通过人工设计、改造而成的半生态型污水处理系统,由土壤基质、水生植物和微生物组成。优点:投资低、管理方便、能耗少,水生植物可美化环境;缺点:处理效果受季节影响,氮磷去除效果不稳定,占地面积大。1.污水进入湿地前,应进行沉淀等预处理;2.可利用废旧池塘、沟谷等闲置土地建设,无植物遮盖,日照时间长;3.出水口的设计高程,应根据当地防洪标准确定,一般采用略高于某一重现期的最高洪水位。4.设计可参考《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导则》(RISN-TG006-2009)。5.条件允许,应尽量采用多级人工湿地处理,减少后期处理设施的修建及运行。人工快渗在快速渗滤系统的基础上,填充渗透性能良好的CRI介质,采用干湿交替的运转方式,利用滤料表面丰富生物膜对污水中的污染物质进行物理化学吸附以及生物降解。优点:投资和运行费用较低、运行维护较简单方便、抗冲击负荷强,出水水质好,不需曝气装置,不需二次沉淀。缺点:占地面积较大。必须采用化学除磷,去除TN要求高时需采取深度处理措施。1.宜两组或两组以上并联运行;2.尽量采取技术措施减少预处理系统的臭气影响;3.要注意按时对快渗池表层填料进行常规翻晒保养;4.可采用化学除磷强化除磷效果。生物膜法生物接触氧化在池中填充填料,污水浸没全部填料,通过曝气充氧,使氧气、污水和填料三相充分接触,填料上附着生长的微生物可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污染物。优点:占地面积小、污泥产量少,无污泥回流,抗冲击负荷强,操作简便,出水水质好。缺点:加入填料导致建造费用高,需专门的曝气设施(如鼓风机房)和二次沉淀,控制不好时对磷的处理效果较差。1.生物池前应设置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防止堵塞;填料填装要合理,防止堵塞。2.合理布置生物接触氧化池的曝气系统,实现均匀曝气;3.及时排泥确保总磷的去除效果,需要的时候增加化学除磷。生物转盘盘片表面生长的微生物膜,通过盘片的转动反复与污水和空气的交替接触,实现对污水的净化作用。优点:占地小,自动化程度高,易于管理和维护,不需专门的曝气设施,能耗低,抗冲击能力强,污泥产量少,无噪音及臭味产生,模块化设计,易于施工及改造增容;缺点:对制作加工水平要求较高,建造成本较高,生物膜易脱落,需二次沉淀。1. 安装过程中应注意转盘单体水平度的控制,防止偏心导致能耗增加;2. 寒冷季节注意保温防冻。活性污泥法氧化沟、A2O等污水和活性污泥在封闭的环形沟渠中不断循环流动,通过曝气获得氧,吸附和降解有机物。优点:可不设初沉池,结构简单,耐冲击,剩余污泥少,出水效果好,运行简单。缺点:长泥龄时出水SS高,电耗较高。需要曝气和二次沉淀,有回流污泥。1. 规模宜大不宜小,小规模时,成本较高。2.适用浓度相对较高的污水;3.设计可参考《氧化沟设计规程》CECS112:2000、《A2O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表3.7.2.3污水处理工艺成本及占地情况参考数据对比表处理规模工程投资(元/m3)运行成本(元/m3)占地面积(m2)(m3/d)一体化处理设施人工快渗生物接触氧化生物转盘氧化沟一体化处理设施人工快渗生物接触氧化生物转盘氧化沟一体化处理设施人工快渗生物接触氧化生物转盘氧化沟<10001600不采用2000不采用不采用0.36不采用0.24不采用不采用1300不采用400不采用不采用1000~20001000220025003000不采用0.30.220.250.2不采用3000900500600不采用2000~3000不采用210024002900不采用不采用0.220.240.17不采用不采用17009001100不采用3000~5000不采用200023002800不采用不采用0.210.230.16不采用不采用250014001600不采用5000~8000不采用1800220027002000不采用0.190.220.150.4不采用40002200240044008000~10000不采用1600210026001900不采用0.180.220.140.39不采用6500330035006600>10000不采用1500200025001800不采用0.180.210.130.38不采用8000400040008000计算方法:以5000m3/d规模为例,投资估算:人工快渗法为5000m3/d*1800元/m3=900万元,氧化沟法为5000m3/d*2000元/m3=1000万元;年运行成本(以365天满负荷运行计):人工快渗法为5000m3/d*365d*0.19元/m3=33.68万元/年,氧化沟法为5000/d*365d*0.4元/m3=73万元/年。 3.7.3污水处理后须经消毒后方可排放,可采用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等消毒法。处理规模100立方米/日以下的村庄小型污水处理厂(站)可采用消毒剂消毒法。3.7.4有工业污水接入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1000立方米/日以上)需考虑事故应急处理措施。3.7.5镇(乡)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考虑污泥的处理和出路。具备条件的区域,宜考虑区域集中处置。3.7.6(乡)村污水提倡分散处理,优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须达到下列要求:3.7.6.1采用的工艺成熟可靠,运行稳定,出水达标;3.7.6.2有已实施的成功案例;3.7.6.3没有实际案例工艺的一体化处理设施须先通过当地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采用;3.7.7排入(乡)村水库、水塘等封闭水体及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污水需处理后排放,尤其农家乐、休闲农庄等场所的污水禁止未经处理直排。3.8污水处理厂(站)选址3.8.1污水处理厂(站)选址应符合镇(乡)村规划。应选择在镇(乡)村水体的下游和在镇(乡)村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与镇(乡)村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便于系统合理布局,镇(乡)村污水尽可能重力自流进入污水处理厂(站),处理后的出水能安全排放。应有扩建的可能,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厂(站)区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准不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有良好的卫生环境,便于设立卫生防护地带,少拆迁、不占或少占良田,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方便等(详见表3.8.1)。表3.8.1污水处理厂(站)选址要求因素要求排放1.宜在镇(乡)村水体的下游,与镇(乡)村的居住区保持300m以上的距离;2.宜选在水体和公路附近,便于处理后污水能就近排入水体,减少排放渠道长度,便于运输污泥。气象在镇(乡)村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地形1.宜选在镇(乡)村低处,以使主干管沿途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但不宜设在雨季时容易被污水淹没的低洼之处。2.靠近水体的污水处理厂,厂址标高一般应在20年一遇洪水位以上,不受洪水威胁。用地尽可能少占用或不占用农田分期考虑到远、近期结合,使厂址近期离镇(乡)村不远,远期有扩建的可能。地质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厂址宜选在无滑坡、无塌方、地下水位相对较低、土壤承载力较好的地方3.8.2厂址选择时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原则。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应执行《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根据远期规划并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规划污水厂用地,明确占地面积。3.9排水管渠布置3.9.1排水管渠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地势及路网竖向规划尽量采用管(涵)以重力流方式来输送。雨水应充分利用地表径流和沟渠排除,污水通过管道收集排放。规划设计应列表明确各条道路铺设排水管道的路名、起止点、管径、长度、坡度和控制点标高。3.9.2排水管渠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2)污水管道系统应根据镇(乡)村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道的管径和坡度应按远期规划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镇(乡)村远景发展的需要(详见表3.9.2)。表3.9.2不同管径的最小坡度直径(mm)最小坡度直径(mm)最小坡度200(街坊和厂区内)0.0046000.0010300(街道下)0.0038000.00084000.001510000.00065000.0012(3)污水应全收集、全处理。(4)规划的排水管网密度应与镇(乡)村规划的路网密度相匹配。污水管网密度宜根据规划面积控制在4km/km2以内。村庄及农村居民分散居住点的污水管网按实际需求布置,不做密度控制要求。(5)排水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地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排水管布置要顺直,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在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1998)的规定。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管渠高程设计除考虑地形坡度外,还应考虑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关系以及接户管的连接方便。(6)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时,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7)应选择经济适用、安全可靠和施工及维护方便的管材。污水管或合流制管道管径DN600以上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承插管或企口管,DN600及以下时宜采用HDPE管。雨水管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口管。3.9.3排水管渠的最小尺寸:建筑物出户管直径为150mm,街道排水管直径为300mm;排水渠道最小底宽不得小于300mm。3.9.4在排水管渠上必须设置检查井。检查井在直线管渠的最大间距应按表3.9.4确定。表3.9.4检查井直线最大距离管径或暗渠净高(mm)最大间距(m)最大间距(m)污水管道雨水(合流)管道200~3002030350~4503040500~9004050注:当采用先进的疏通方法或有关先进设备时可适当加大。3.9.5排水管渠的布置需考虑防洪、抗震及防地下水渗入。3.9.6排水管渠中的溢流口、排放口需考虑防倒灌措施。3.10污水排出及排水泵站3.10.1污水排放系统布置要确定污水厂、出水口、泵站及主要管道的位置。雨水排放系统的布置要确定雨水管渠、排洪沟和出水口的位置。雨水、污水的管渠均应按重力流设计。集中排放的污水出水口应位于河流下游,应在供水系统取水构筑物下游至少1000m以外,并严禁设于回水区内。3.10.2排水泵站应单独设置,周边设置不少于10m的绿化隔离带,排水泵房面积控制执行《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3.10.3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1000立方米/日以上)需考虑事故排放。事故排放口的设置应报有关部门批准。3.11雨水系统设计计算3.11.1雨水规划设计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充分利用原有排水沟渠进行完善。(1)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s=qΨF式中:Qs-雨水设计流量(L/s);q-设计暴雨强度[L/(s·hm2)];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m2)。注:当有允许排入雨水管道的工业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2)径流系数,可按表3.11.1.1的规定取值,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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