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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遮挡协议 (7页)

2020-06-28 2页 doc 21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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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遮挡协议 (7页)房屋采光遮挡协议房屋采光遮挡协议篇一:采光协议书采光协议书甲方(出卖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电话:乙方(买受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因XXXX小区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XXXX小区,房屋坐落于XXXXX号单元层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存在采光和日照不足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在购买该套房屋之前,已明确知晓关于该套房屋的采光与日照不足的实际情况,并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
房屋采光遮挡协议 (7页)
房屋采光遮挡协议房屋采光遮挡协议篇一:采光协议书采光协议书甲方(出卖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电话:乙方(买受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因XXXX小区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XXXX小区,房屋坐落于XXXXX号单元层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存在采光和日照不足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在购买该套房屋之前,已明确知晓关于该套房屋的采光与日照不足的实际情况,并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乙方保证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合法占有人不再以任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有关采光与日照的赔偿要求;3、协议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5、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篇二:采光协议采光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就乙方修建房屋事宜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1、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不得占用甲方的土地,不得影响甲方的通行。2、乙方所修建的房屋与甲方房屋之间的采光,通风空间不得小于甲方所留的空间。3、乙方所修建的房屋不能对甲方房屋造成任何损害。4、此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篇三:房屋挡光如何维权房屋挡光如何维权?建设单位与被遮挡建筑所有权人进行协商,可以给予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金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补助金额=每个窗户面积×降低日照时数×补助标准每个窗户面积(平方米)和降低日照时数(分钟)的计算以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补助标准为100元/平方米·每分钟。从法律意义上讲,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这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因为“采光侵权”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是越来越多,业主为了被剥夺的采光权,一次又一次的与开发商和非法搭建者改建者对簿公堂。一、采光权之保护《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同的规定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法》第四十条,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属于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另外,还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此外,在地方法规、规章中也存在大量有关采光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以保障居民的采光权。由上述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公民的采光权,公法与私法均作出了规定。从公法的角度讲,主要是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上对公民的采光权加以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从私法的角度看,主要是从相邻关系着眼,赋予公民采光权。受害人完全可以依照相关法规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投诉到政府行政部门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二、采光权是基本的人权,是基本的物权,具有排他的物权性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放弃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但是采光权可以通过契约约定而放弃。经由邻地照射而来的阳光,其采光利益仅在邻地未利用之前方能享有阳光,如果通过契约放弃了是完全可以的。放弃的代价可以双方约定,可以与采光权受到侵犯使得的赔偿标准一样计算,甚至可以花费更高或者低廉的价格。放弃采光权是权利人的一种自由处分权,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采光权是物权。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肯定了采光权是物权的一种,光线属于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三、采光权之损害物及责任主体目前,造成采光权之损害的建筑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章建筑,另一类是合法建筑。违章建筑顾名思义就是没有规划许可证私自建设、搭建、改建已有的房外设施。违章建筑物损害了邻人的采光权,其责任主体是违章建筑的搭建者、改建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另一类建筑就是合法建筑,即开发商依法取得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的高层建筑物。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开发商,即合法建筑之受益人。每每出现了合法建筑采光权侵权纠纷之后,老百姓将开发商诉之于法院,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民事责任“恢复原状”就不适用了,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开发商赔上一点钱作为终结。开发商也愿意赔钱。三、谁有权力保证老百姓的采光权?从目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谁有权利从根本上保证老百姓的采光权呢,规划部门、城建部门和人民法院是具体的实施部门,作者认为前两个部门也应该成为责任主体!这要区分违章建筑和合法建筑(合法建筑:暂定义为已取得合法的规划许可证)。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集体宿舍等。第三条在长春市市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长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三)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四)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五)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六)集体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第六条旧城区主日照面为东、西向的既有住宅和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更新改造时,更新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住宅的主日照面指卧室、起居室(厅)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第七条对不满足本办法日照标准的既有生活居住建筑,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时数。第八条住宅只考虑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每套住宅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认定一个主日照面。山墙不得认定为主日照面。第九条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一)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需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危险房屋;(二)经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修缮、复建的建筑物;(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第十条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一)属于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二)临时性建筑;(三)建筑外墙面擅自拆改的采光门、窗。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日照分析机构(以下简称日照分析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等规定,采用住建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模拟新建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经过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的分析报告。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应当以《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为依据。《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因规划、建筑设计调整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报送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及享有的最低日照标准在其施工现场、政府网站或者指定展示场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三条遮挡建筑应当在满足被遮挡住宅日照标准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其建筑间距的要求。第十四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的遮挡面至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的遮挡面或者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有凹凸变化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遮挡建筑或者被遮挡住宅突出部位的外缘计算。住宅单元采取错落式布局的,应当逐个计算每个住宅单元的建筑间距。第十五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住宅底层底板正负零标高的差值计算。若被遮挡住宅底部为非住宅建筑层的,其建筑高度应当减去非住宅层的高度。第十六条遮挡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遮挡建筑的长边或者短边与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3倍,且不得小于18米;(二)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住宅的短边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短边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短边宽度。第十七条遮挡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且被遮挡建筑为既有住宅的,新建建筑与既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遮挡建筑的长边或者短边与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7倍,且不得小于18米;(二)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住宅的短边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短边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短边宽度。第十八条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遮挡建筑的长边或者短边与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5倍,且不得小于48米;(二)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住宅的短边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第十九条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被遮挡建筑为既有住宅的,新建建筑与既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遮挡建筑的长边或者短边与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8倍,且不得小于48米;(二)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住宅的短边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第二十条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相对布置时,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最近点计算。第二十一条拟建建筑周边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但未进入实施阶段的,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拟建建筑周边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模拟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二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使周边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日照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所有权人达成房屋购买协议,并将其改造成非生活居住建筑使用。第二十三条拟建建筑使周边既有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日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所有权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一)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周边既有生活居住建筑所在地规划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且改变后的新建建筑为非生活居住建筑的;(二)拟建建筑与周边既有生活居住建筑所在地均已列入近期改造计划,按照近期改造计划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并分期实施的。第二十四条新建建筑降低周边生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数,但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标准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新建建筑降低周边生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给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的空间环境等造成一定影响,但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标准的,建设单位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所有权人进行协商,可以给予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金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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