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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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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办法附件湖南省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办法(2015年1月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五项学科竞赛,根据《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全省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其名称分别是:1.数学:全国高中数学联赛2.物理学: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复赛(省级赛区)3.化学: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初赛)4.信息学: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5.生物学: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第三条学科竞赛是一项面向全省中学生开展的课外科学竞赛活动,其宗旨是:普及科学知识,激发中学生学习科学的兴趣和积极性;促进中等学...
湖南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附件湖南省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办法(2015年1月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五项学科竞赛,根据《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全省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其名称分别是:1.数学:全国高中数学联赛2.物理学: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复赛(省级赛区)3.化学: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初赛)4.信息学: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5.生物学: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第三条学科竞赛是一项面向全省中学生开展的课外科学竞赛活动,其宗旨是:普及科学知识,激发中学生学习科学的兴趣和积极性;促进中等学校教学改革;通过竞赛和相关的活动培养和选拔优秀学生,为参加全国学科竞赛选拔参赛选手。第四条学科竞赛属于公益性课外活动,是研究性学习的重要方式。鼓励学有余力、有兴趣的学生自愿参加的。二、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第五条主管单位:学科竞赛的主管单位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日常管理工作由湖南省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负责。主管单位的职责是:审定各学科竞赛章程和实施,定期召集学科竞赛管理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各学科竞赛中遇到的问题。第六条湖南省中学生五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在主管单位省科协的领导下成立湖南省中学生五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竞赛委)。省竞赛委的职责是对竞赛工作进行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省竞赛委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安排和协调本年度竞赛工作。省竞赛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负责竞赛委的日常管理工作;下设五个专门的学科竞赛委员会,负责各项学科的竞赛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省竞赛委接受中国科协的领导和主办学科竞赛的全国性学会指导。第七条主办单位:学科竞赛的主办单位是省级学会,具体工作由省学科竞赛委员会组织与实施,分别是:湖南省数学会:湖南省高中数学竞赛委员会。湖南省物理学会:湖南省竞赛委员会。3.湖南省化学化工学会:湖南省高中化学竞赛委员会。4.湖南省计算机学会:湖南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委员会。5.湖南省植物学会和湖南省动物学会:湖南省高中生物竞赛委员会。主办单位的职责是:制定和修订本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及实施细则,依据本条例、竞赛章程(条例)及实施细则举办竞赛,遴选省队队员并组织培训。第八条承办单位: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具体实施某次学科竞赛活动的单位称为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根据本学科竞赛的章程和主办单位的要求开展工作。第九条市级赛区竞赛(全国联赛初赛)组织实施单位由省学科竞赛委员会选定。市级赛区竞赛(全国联赛初赛)组织实施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各学科竞赛的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竞赛。其主要任务是:根据省学科竞赛委员会的要求发布竞赛通知,设立考点和任命各考点负责人,接收和分发试卷及负责试卷保密保管工作,根据竞赛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组织竞赛,保证赛场秩序,负责学生答卷的保密保管工作,根据主办单位拟定的评分评判成绩,将竞赛结果按规定省学科竞赛委员会等。市级赛区竞赛(全国联赛初赛)组织实施单位除对省学科竞赛委员会负责外,还须接受省竞赛委的监督,赛后须向省学科竞赛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三、竞赛的组织实施第十条报名与资格认定。市级竞赛(全国赛初赛)的报名及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各学科竞赛条例由市级实施单位负责,全省竞赛(全国赛复赛)由主办单位负责。第十一条竞赛时间和地点。各市州可根据参加竞赛学生人数和地域分布设立多个分赛点。赛点应设立在县级以上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学校或机构。设立赛点须经学科竞赛委员会批准。各赛点的竞赛时间必须按照主办单位的规定统一进行。全省竞赛(复赛或者联赛)的时间、地点由主办单位确定。第十二条命题。全省学科竞赛的命题工作由省学科竞赛委员会负责。竞赛大纲由主办单位确定并予以公布。具体命题工作可由省学科竞赛委员会组织专家承担,也可以征集试题,最后由省学科竞赛委员会确定竞赛题目。第十三条试卷管理。学科竞赛试卷与评分标准必须按照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中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印制、分发、保管和拆封。省学科竞赛(全国赛初赛)试卷由主办单位按照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的要求寄发各市州。未经省学科竞赛委员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印试卷。比赛流程与阅卷。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须对比赛流程和阅卷工作进行详细的规范性说明,明确流程的时间点、相应工作内容及相关人员具体职责规范。阅卷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原则。第十四条奖项评定1.全国竞赛省级赛区竞赛(初赛)的成绩判定办法、获奖比例及人数由省级学会与省学科竞赛委员会协商确定。报省科协备案。2.全国竞赛省级赛区竞赛(初赛)的证书由省学科竞赛主办单位颁发。全国竞赛省级赛区竞赛(初赛)的一、二、三等奖获奖学生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市州、毕业中学、获奖名称)由省主办单位在本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相关奖项最终予以确认,并由主办单位报省科协备案。第十五条每年省主办单位需在全国竞赛(决赛)省队组队选拔赛赛前将活动计划提前报省竞赛委备案,包括时间、地点、承办单位、参赛总人数(学生、领队)及收费情况等。第十六条省队队员参加集训应理论与实践并重,除集训考试活动之外,应尽可能围绕学科主题组织相关交流学习或参观活动。第十七条全国竞赛(决赛)省队队员拔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向主管单位报送省队队员名单,主管单位负责审核确认及公示。四、竞赛纪律第十八条参加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执行竞赛管理条例及各相关学科的竞赛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竞赛组织工作人员须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不得收受任何与竞赛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或非劳务性酬金。第二十条参加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在了解即将启用的竞赛试题后,在开赛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不得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信息,在竞赛答案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第二十一条参加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竞赛成绩和奖项结果。第二十二条参与命题、审题和试卷分发的所有人员必须对竞赛试题内容保密,并签署保密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命题人和审题人参与命题、审题工作后不得参与任何与竞赛有关的辅导。第二十三条回避。当年有子女或亲属参加竞赛者,须主动事先声明并予以回避。五、监督与投诉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对竞赛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包含参赛者)进行监督。与竞赛有关的组织机构的监督责任为:主办单位的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由主办单位和省竞赛委监督。第二十五条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须包含投诉和申诉受理和处理程序内容。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主办单位、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按照竞赛章程(条例)进行投诉。第二十六条有关参赛学生的违规行为应向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或主办单位实名举报。有关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的失职违规行为应向主办单位和省竞赛委实名举报。有关全国竞赛(决赛)省队选拔的投诉由主管单位和省竞赛委联合受理。第二十七条对于提供证据的实名举报投诉,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机构必须受理,并应对其举报投诉情况和证据的真实性展开调查。投诉情况、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由投诉受理机构出具正式文件报告。投诉受理机构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第二十八条所有与学科竞赛活动投诉有关的书面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须由主办单位抄送主管单位。六、处罚第二十九条被处罚的违规或失职行为包括参赛学生的违规,赛场工作人员、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管理部门、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及主办单位有关人员的违规或失职。主办单位须在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中对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界定说明。第三十条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处罚。1.对于参赛学生、赛场工作人员、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及主办单位有关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主办单位按竞赛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负责处罚。处罚方式可选择取消比赛成绩(资格)、禁赛、取消竞赛相关工作资格、通报批评等。涉及泄密者,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2.主办单位不能采取罚款方式处理各级竞赛组织管理者和参赛者在竞赛中的错误和问题。3.对于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管理部门的违规或失职行为,由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共同负责处罚。对于主办单位的集体失职,主管单位除提出通告批评外,取消有关责任人的工作资格,严重的取消主办单位的主办资格。被处罚方可向其上一级单位或主办单位申诉,主管单位为最终裁决单位。七、经费第三十一条各学科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自筹。经费筹集和支出管理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所有竞赛活动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应接受国家有关审计单位的监督。第三十二条参赛学生应缴纳的费用由主办单位根据竞赛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进行非营利核算后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按竞赛规则选派的参赛学生收费,不得向获奖学生收取获奖证书印制费。第三十三条省队队员参加集训,个人缴纳费用由主办单位根据集训工作收支情况合理核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省队队员收费,主办单位须每年报告竞赛、培训收费核算依据及专项资助经费支出决算。八、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南省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负责起草和修订。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听取五项学科竞赛主办单位的意见。第三十六条各学科竞赛条例由主办学科竞赛的学科竞赛委员会制定,报省级学会和省竞赛委批准后,由主办单位公布实施。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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