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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2019-04-17 98页 ppt 2M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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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陕西工运学院薛丁齐教授职代会与厂务公开 一、职工代表大会性质: 一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构筑制度平台落实职工“四权” 1、以厂务公开制度为平台,落实职工的知情权。 建立厂务公开制度,有利于保障广大职工的知情权,使他们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解决劳资双方利益矛盾。 2、以职代会制度为平台,落实职工的参与权。 建立职代会制度,为企业实现“以人为本”的先进管理理念提供了制度保证。 3、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为平台,落实职工的...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陕西工运学院薛丁齐教授职代会与厂务公开 一、职工代表大会性质: 一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构筑制度平台落实职工“四权” 1、以厂务公开制度为平台,落实职工的知情权。 建立厂务公开制度,有利于保障广大职工的知情权,使他们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解决劳资双方利益矛盾。 2、以职代会制度为平台,落实职工的参与权。 建立职代会制度,为企业实现“以人为本”的先进管理理念提供了制度保证。 3、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为平台,落实职工的协商共决权。 企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单方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分配、劳动保险、安全生产等成为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 4、以民主评议干部制度为平台,落实职工的评议监督权。 企业对干部的管理,应由过去封闭式管理发展为现在的通过职代会公开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职代会在实践中注意的几个问 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三条重要底线 ——坚持企业重要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 2、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和机制。探索建立 ——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 ——民主议事会、 ——劳资恳谈会、 ——民主协商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并纳入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之中;探索建立 ——上级工会对企事业单位职代会的预审制度 ——职工代表巡视、述职、评议、质询制度。 ——上级工会对企事业单位职代会的预审制度 ——职工代表巡视、述职、评议、质询制度。 ——“工会意见箱”员工接待日,“员工心声”栏目,职工座谈会,民主听证会, “员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光有口号和表态不够,关键要有制度作支撑和保证”3、从行政角度看职工代表大会的意义 (1)职代会是展现企业愿景的平台 (2)职代会是使愿景成为职工共同信念的最佳方式 4、职代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 职代会票决制度 职工代表信息反馈制度 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报告、检查、质询、述职和监督制度 实现了职代会会前、会中、会后全公开。 厂务公开栏、民主议事会、党政工联席会、值班厂长、网络公开等日常工作形式,填补了职代会闭会期间以及职代会形成决议后具体实施方面可能出现的空白和不足,成为职代会制度的重要补充。5、职代会预审预告制 一是预审制。凡需职代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均以表格形式报职代会主席团全体成员、民主管理小组成员预审。 二是预告制。凡需职代会审议表决的重大事项,均提前二周以书面形式预告全体代表进行审议。 6、“四、三、二”操作法,指导基层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企业与工会定期协商沟通制度 “四个坚持”:即: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 坚持“上下知情,平等协商”的原则; 坚持“代表维护,互利双赢”的原则; 坚持“形成合力,塑造环境”的原则。 三个基础”: 即:以调查研究为基础; 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 以协商沟通为基础。 “两个先”:先宣传再实施;先建制再规范。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普遍推行以职工代表大会 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工会的基本职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鞍钢宪法”强调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民主管理制度。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1961年制定的“工业七十条”,正式确认这个管理制度,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扩大企业民主,吸引广大职工参加管理、监督行政,克服官僚主义的良好形式企业民主管理必须融入企业管理制度之中,必须成为企业文化有机组成部分,必须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相结合建立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 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  职代会组织机构职代会主席团职代会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团(组)长党政工联席会议职代会工作机构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民主评议监督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职代会举报和监督制度第八、九条职工代表构成依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职代会专门小组大会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小组生活福利小组民主评议监督小组规范职代会流程 建立职代会 会前准备+会前审议 预备会议 正式会议 临时会议 会后工作 一、职工代表大会会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一)、建立制度 (二)、设置专门小组 (三)、确定议题。 (三)、征集提案。 (四)、材料准备。 (五)、选举职工代表 (六)、开会。 (七)、其他准备。 二、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主要工作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会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临时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 三、职工代表大会会后的主要工作 (一)联席会议的会议制度 (二)代表团(组)长会议 (三)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会议 (四)组织职工代表中期视察 (五)召开恳谈会 (六)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三、职代会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审议建议权 企业发展规划 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 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 审议还要建议审议建议权 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 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 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 企业公积金的使用 企业的改制等方案 审议通过权 集体合同草案 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 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 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评议监督权 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民主选举权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四、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厂务公开职代会五星级单位评分标准: 制表:陕西省厂务公开领导办公室 序号内容分值得分加分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制度落实。12分 2、厂务公开职代会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民主管理形式多样,建立了多级民主管理制度。8分 3、职代会按期召开、换届,程序符合规定。建立了召开职代会向上一级报告制度。10分 4、职工代表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比例符合规定,结构科学合理,代表广泛。职工代表定期培训。10分 5、广泛征集职工提案,有效提案答复率达到100%,落实率达到90%。8分 6、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和重大事项通过职代会审议,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向职工公开。10分 7、坚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和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结果公开。10分 3.厂务公开职代会星级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确认一次。对连续两次获得五星级的单位授予“陕西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事业先进单位”称号,法人代表授予“陕西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事业先进个人”称号。各级工会应将厂务公开职代会星级创建活动作为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模范职工之家”的基本条件。工会内部维权机制建设 利益协调机制、 诉求表达机制、 矛盾调处机制、 权益保障机制。 第一、诉求表达机制 是指工会组织在履行维护职能中,依法对职工合法权益给予维护而建立起的各项制度。包括: 1、职代会制度; 2、厂务公开制度; 3、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4、职工持股会制度; 5、民主评议干部制度。 第二、权益保障机制 是指企事单位中的工会组织在履行维护职能中,依法对职工合法权益给予维护而建立起的各项制度。包括: 1、帮助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制度; 2、工资协商制度; 3、工时工假制度; 4、劳动安全制度; 5、社会保险制度; 6、职业培训制度; 7、再就业与送温暖工程。 第三、利益协调机制 是指工会组织在履行维护职能中,依法对职工合法权益给予维护而建立起的各项制度。包括: 1、集体合同制度; 2、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3、联席会议制度; 4、三方协商制度。 第四、矛盾调处机制 是指工会组织在履行维护职能中,对因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或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而引起的矛盾和争议,依法对职工合法权益给予维护而建立起的各项制度。包括: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制度; 3、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法律诉讼制度。 职工代表与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第三节 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关键词: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 (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健全职工代表机制职工代表竞选制度职工代表述职制度职工代表巡视制度职工代表激励制度职工代表联络员制度职工代表工作室制度职工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职工代表民主评价制度职工代表巡视制度职工代表提案制度职工代表协商制度职工代表议事会制度提升素质、当好代表 一是树立职工代表正确的大局意识。 二是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三是引导职工代表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四是做好对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工作。 职工代表的“四种能力”: 一是参与能力。围绕“建言有言建,献策有策献,参政参得上,议政议得了”; 二是分析能力。围绕企业远景规划、发展举措、职工热点、经营难点与重点问题,提高职工代表的科学梳理、分析归纳能力,形成较客观理性的统一意见,提出建议; 三是调研能力。作为职工代表,应该经常深入职工、深入基层,及时倾听和了解职工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急、所盼,把握企业发展的准确脉搏,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准确的进行反应反馈,这也是提高维权能力的需要; 四是表达能力。作为职工代表,不仅要能“带”,把职工群众的想法带上来,把职代会精神带下去,还要能“表”,把职工群众的心声和职代会的精神决定,通过自己的语言准确、完整、及时、艺术地表达出来,以求上下形成共识,形成合力,共促企业科学发展。 造成职工代表“渎职”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认识片面。认为自己开会时是代表,会议结束后还是职工,没有必要去较真。 二是惰性作祟。不愿意或不善于洞察职工群众的意愿、反映职工群众诉求,使自己游离于职工群众之外。 三是责任缺失。不能牢记自己所肩负的是广大职工群众的重托和期盼。 四是监督不力。怎样当好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应具备的“五种人”特征 一、要成为关心职工的人。 二、要成为关心企业的人。 三、要成为善于调查研究的人。 四、要成为善于发表个人主张的人。 五、要成为善于学习的人。 (一)什么是职代会提案? 是职工代表就 单位改革和发展 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 在广泛征集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代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二)职代会提案的原则 依法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以职工为本原则 整体原则 企业发展与职工权益实现有机统一原则 (三)提案工作中应注重的问题广泛宣传建立机构保证质量建立机制党政共识认真督办(四)职代会提案流程提案征集提案审查提案立案提案审议提案落实提案反馈(五)提案自身的规范性要求提案代表提案题目案由分析建议要求一事一案代表附议(六)提案质量的基本要求反映大事言之有据案情清楚建议具体一事一案书写工整(六)提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提案初审提案整理提案立案立案上报立案审议立案反馈(七)如何处理不合格提案 不属于本企业和本届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没经过充分的调查、考证、名不符实的提案;   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不符合技术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提案;   涉及职工对自身或他人个别的具体问题;   企业领导或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 提案和建议缺乏必要的关联性; 提案内容太笼统,不具体*职代会提案分级分类 提案分级 特点描述 A类 可以办理落实的提案 B类 经过努力可以办理落实的提案 C类 近期内暂不具备条件办理的提案(八)职代会提案处理小结1.提案基本情况:      提案和职工来信共47件,已答复或处理46件,其中满意19件,基本满意28件,尚在处理中1件。(注:有1份一案二题)2.提案处理部门:人事处处理答复共11件(其中:满意6件,基本满意5件科技处处理答复共7件(其中:满意2件,基本满意4件,处理未反馈1件)厂办处理答复共7件(其中:满意4件,基本满意3件)。工会处理答复共7件(其中:满意3件,基本满意4件)总务处处理答复共8件(其中:满意1件,基本满意6件,尚在处理中1件)。党办处理答复共1件(其中:满意1件)。产业办处理答复共1件(其中:不满意+满意1件)。情报所处理答复共5件(其中:满意2件,基本满意3件)。3.提案分类:1)涉及领导决策、人事制度、科研有25件;2)涉及有关业务类有5件;3)涉及后勤保障、生活有17件4.提案中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1)提案人为非职工代表(11件)2)提案只有提案人,无附议人(2件)3)一案多题(1件)提案征集 1.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发放提案征集文件,提出提案征集的内容、形式和时间(一般在大会前一个月开始)。 2.各代表团根据提案征集文件要求,组织代表撰写提案,一式二份上交职代会筹备办公室提案组,并将提案电子文本发送到工会存底。提案审理 1.职代会提案组成员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2.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立案,并编辑《代表立案提案摘要》,供全体代表会议讨论。 3.未予立案的,编辑《代表建议摘要》,转达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供决策参考。提案落实 1.提案工作委员会按照程序,将提案落实的建议单位送总经理审阅后,由企业党委办公室转发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答复。 2.各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主要负责人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原则上一个月内进行答复。 3.答复一式四份,分送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公司办信息督查科及本单位保留。提案反馈 职能部门落实完提案的要求之后,应将提案回复情况返回工会, 由工会将回复情况反馈给提案人,并征求对提案回复的满意程度。提案反馈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通报,直接面向广大职工通报办理情况 二是直接与提案人见面,向提案人情况 三是对不方便直接见面的,可间接反馈 四是书面反馈提案监督——重点提案面对面答复制度——职代会代表巡视制度——下次职代会审议提案工作报告提案工作的总结 征集职工提案数 职工提案立案情况(类别、数量、问题的轻重缓急) 落实情况(已结案、正在办理、无法结案等情况) 经验及今后注意的问题 最后加强职工代表的沟通能力 第三章 厂务公开制度第三章 厂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六)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 (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及执行的情况; (八)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公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等重大事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 (三)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 (四)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结果;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 第三十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四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时,由公司工会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三)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五)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二)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集体企业依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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