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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业道德案例

2019-07-30 72页 ppt 654KB 1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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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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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业道德案例会计职业道德案例主讲人:焦三清案例分析以下选择红光公司、大庆联谊、蓝田股份和银广厦这几个案例加以分析: 1、红光公司 2、大庆联谊 3、蓝田股份 4、银广夏 红光公司主要违规事实:(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3)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4)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案例分析(一)上市之前红光实业为了能够达到连续3年盈利的这个股票上市的必备条件,红光公司在1997年4月(股票公开发行前一个月)进行了一次1:0.4的缩股,将原来4亿股的总股数缩为1.6亿股。并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虚开...
会计职业道德案例
会计职业道德案例主讲人:焦三清案例分析以下选择红光公司、大庆联谊、蓝田股份和银广厦这几个案例加以分析: 1、红光公司 2、大庆联谊 3、蓝田股份 4、银广夏 红光公司主要违规事实:(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3)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4)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案例分析(一)上市之前红光实业为了能够达到连续3年盈利的这个股票上市的必备条件,红光公司在1997年4月(股票公开发行前一个月)进行了一次1:0.4的缩股,将原来4亿股的总股数缩为1.6亿股。并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将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28万元。红光实业披露的经成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前三年的收入和利润情况见下表。数据自1996年下半年起,红光公司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就已出现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等严重问题,对此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时故意隐瞒,未予披露。致使该公司上市仅半年就出现亏损,每股亏损0.863元。单位:万元这些通过虚假陈述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明显构成《股票条例》第70条第1款第(2)项所述“以欺骗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股票或者获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行为,依法应对公司本身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上市之后1.编制虚假年报、少报亏损、虚增利润,欺骗消费者红光公司上市之后,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虚假陈述,将1997年上半年亏损6500万元,披露为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公司在1997年年度报告时,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这些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要求,构成《股票条例》第74条第1款第(2)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做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2.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红光公司在上市前《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承诺募集资金将用于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项目并预测:“1999年建成投产之后,公司资产总额将达到380000万元,销售收入较1996年新增229200万元,总成本增加182000万元,税后利润增加28500万元”。但是,红光公司仅将4102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6770万元(占募集资金的16.5%)投入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向。1997年6月,红光公司将募集资金中的14086万元(占募集资金的34.3%)投入股市买卖股票,其中红光公司通过开立217个个人股票帐户自行买卖股票,动用9086万元,获利780万元;以委托投资名义,将其余5000万元交由其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利用11个个人股票帐户买卖股票。红光公司在上述股票交易中共获利450万元。这些行为违反了1997年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红光公司及其公司所有知情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此负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负法律责任。 (三)对红光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1998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查处,具体处罚决定包括:1.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认定红光公司何行毅(原董事长)、焉占翠(原总经理)和陈哨兵(原财务部副部长)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王志坚等12名红光公司董事分别处以警告。2.对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红光公司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分别没收非法所得800万元和100万元,并分别罚款200万元和50万元;认定两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振永、李峻和直接责任人吴书骏、吴子维、傅文成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撤销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承销和证券自营业务许可。3.对为红光公司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书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并处罚款60万元;暂停该所从事证券业务3年;认定该所在为红光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汪应钦、张秀花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4.对承担红光公司票发行相关中介业务的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分别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和23万元,并分别罚款20万元和46万元;暂停上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3年;认定有关直接责任人寇孟良、刘安颖为证券市场禁入者,3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担任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的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20万元并罚款40万元;暂停该所和有关直接责任人丛培国、冯方从事证券业务1年。5.对红光公司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成都证券公司,分别处以罚款132万元和50万元,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6.对红光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除给予处罚外,其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2000年12月14日,红光公司被四川省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并判处罚 金人民币100万元。对此判决,红光公司服从判决, 未再上诉。大庆联谊1999年1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中国证监会,在黑龙江省委、省纪委及大庆市委的配合下,严肃查处了大庆联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涉案的39名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被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其中10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例分析(一)骗取上市资格为了使其组建的股份公司能够申报上市,筹集巨额资金,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实施了一系列弄虚作假的行为。经中国证监会查证,1997年3月20日,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黑体改复〖1993〗495号文件批复大庆市体改委的,落款时间倒签为1993年10月8日。1997年1月,大庆市工商管理局为大庆联谊出具工商营业执照,落款时间倒签为1993年12月20。1997年3月,黑龙江证券大家有限公司为大庆联谊提供虚假股权托管证明,落款时间倒签为1994年1月。为了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上市审核,大庆联谊公司不仅在执照时间上弄虚作假,还精心编制了一套假帐。大庆联谊编制了股份公司1994年、1995年、1996年的会计,其股份公司三年利润比相应企业同期多出16176万元。此外,大庆联谊将大庆市国税局的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对此,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万邦律师事务所在知情的情况下,为大庆联谊出具了内容虚假的审计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主成销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隐瞒真实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含有虚假信息的文件。上市前,大庆联谊全体董事在其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上签字,表示对该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负责。在以上各部门、各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大庆联谊终于骗取了上市资格,于1997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发行额度为5000万股,其中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4500万股,向本公司职工配售5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9.87元,共募集资金4.81亿元,发行后总股本达到16000万股。 这些通过虚假陈述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明显构成 《股票条例》第70条第1款第(2)项所述“以欺骗或者 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股票或者获准其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交易的”行为,依法应对公司本身及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 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编制虚假年报1998年,大庆联谊在其公布的1997年年报中,进行虚假陈述,虚增利润2848.89万元。其中:内部销售业务产生的尚未实现的利润在合并报表中未予以抵消,虚增利润939.13万元;加工产品增量未销售部分利润计入了当年损益,虚增利润796.88万元;为大庆联谊提供劳务的应付未付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1058.6万元;大庆联谊的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54.26万元。这些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要求,构成《股票条例》第74条第1款第(2)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做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三)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大庆联谊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将募集资金投入四个项目,在1997年年报中亦称“四个募集资金项目投入情况良好”;但在1998年年报中,这四个项目却是有的已变更,有的已被取消;到了1999年年报,这些项目则踪影全无。据查实,其中的25700万元转让了母公司大庆联谊石化总厂用做流动资金,5000万元违规拆借给申银万国,6000万元投入证券市场,其余资金则投资于其它项目。大庆联谊在1997年5月配售内部职工股500万股的过程中,挪用募股资金垫支职工认购资金。同时,该公司原董事长张XX决定从500万股职工股中截留200余万股外送,并指派薛XX操作,虚拟28个大户的名义“认购”,集体持股,统一托管。交易时,由内部统一操作,将股权证交由大庆联谊股票交易员代为交易后,将股本金和溢价款,分别确定代领代办人员,直接将款领出,有的扣交每股9.87元的股本金后溢价款送给相关人员。有的人员则把股本金、溢价款全数领走。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大庆联谊对这些资金的投向却未按规定进行披露。这些都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要求和完整性要求。构成“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大庆联谊及其董事、经理应对此承担责任。产生后果(四)对大庆联谊违规行为的处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庆联谊的具体处罚决定:1.对大庆联谊处于警告处分;2.对批准1997年年报的时任董事长薛永林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3.对大庆联谊在上市招股说明书上签字及批准1997年年报的董事孙承绪等八人处于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4.对伪造文件、虚构利润、欺诈上市负有重大责任的大庆联谊原董事长张大生,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5.责令大庆联谊在6个月内将募集资金48000万元收回,并投向公告承诺的投资项目中。蓝田股份案例分析(一)蓝田股份上市之前,主要违规事实如下:1、伪造政府主管部门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蓝田公司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伪造了沈阳市土地管理局文件《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的批复》(沈土发[1995]61号),和两份土地证以及三份沈阳市人民政府地价核定批复,将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100万元。2、伪造银行对帐单,虚增巨额银行存款为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蓝田公司伪造了该公司及下属企业三个银行帐户1995年12月份银行对帐单,共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占公司1995年财务会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存款额(4420万元)的62%。3、隐瞒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蓝田公司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同时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也作了相应缩减。在申请上市时隐瞒了这一真相。4、隐瞒内部职工股托管后上柜交易的重大事实1993年4月至10月,蓝田公司将全部内部职工股在沈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1995年11月6日至1996年5月2日蓝田公司已托管的内部职工股在沈阳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蓝田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二)对蓝田股份违规行为的处理1999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蓝田股份处罚决定包括:1.对蓝田股份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长瞿兆玉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董事赵琰璋、吴惠昌、王焕成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并建议蓝田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瞿兆玉公司董事长职务。(中国证监会《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9年10月15日 证监罚字[1999]30号)2.对从1995年9月至1996年5月担任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广发公司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266万元并罚款50万元、对主要责任人罗永刚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中国证监会关于沈阳市第四律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1999年10月15日 证监罚字[1999]31号)3.对从1995年末至1996年2月间,为拟公开发行股票的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在为蓝田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胡丕华、秦凤英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中国证监会关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1999年10月15日 证监罚字[1999]32号)其他责任2004年11月湖北省高院刑二庭作出判决:瞿兆玉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提供虚假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保田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提供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合计刑期4年。 蓝田事发后,洪湖市以及瞿家湾镇政府接管了 蓝田(更名为ST生态)。尽管经过政府两年多的努力, 2004年5月23日,ST生态还是无法避免退市的命运。 2004年5月28日,正式在“三板市场”交易。四、银广夏案例分析:银广夏主要违规事实包括:1.银广夏1998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1776.10万元(1)银广夏控股子公司武汉世贸在1999年3月3日与购买方武汉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签订解除1998年所售世贸大厦23层~25层房产协议后,没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调减1998年销售收人,导致虚增销售收入5664万元,虚增利润2690.40万元。按银广夏与武汉世贸权益比例计算,银广夏虚增利润1372.10万元。(2)银广夏将1995年、1997年配股资金3000万元投入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以收取配股资金利息并冲减财务费用等手段,致使虚增利润404万元。 此外,由于银广夏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 1998年及以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据当事人称已“丢 失”),银广夏1998年度利润的真实性无法确定。2.银广夏1999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17781.86万(1)天津广夏1999年度采取伪造销售、采购合同和发票,伪造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伪造所得税免税文件等手段,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15981.88万元。(2)芜湖广夏1999年度少转玻璃制品销售成本268.23万元,少计利息33.44万元,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30万元,多计书报费56.04万元,多计营销费31.98万元,上述合计净虚增利润83.65万元,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35.98万元。(3)银广夏用配股资金投人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和贺兰山葡萄酒公司,分别以收取配股资金利息并以此冲减财务费用等手段虚增利润1764万元。3.银广夏2000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56704.74万(1)天津广夏2000年度采取伪造销售、采购合同和发票,伪造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等手段,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52287.38万元。(2)芜湖广夏2000年度采用少计销售成本,少计管理费用、少计经营费用等手段,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277.36万元。(3)银广夏下属海韵文化公司在不具有电视片《中国博物馆》产权的情况下,虚构该片广告收入3000万元,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2670万元。(4)银广夏将1999年配股资金10455万元以增资扩股方式投人贺兰山葡萄酒公司,以收取配股资金利息冲减财务费用等手段虚增利润1470万元。4.银广夏2001年中期财务报告虚假利润894万银广夏将1999年配股资金10455万元以增资扩股方式投入贺兰山葡萄酒公司,收取配股资金利息894万元并以此冲减财务费用,银广夏虚增利润894万元。同时,据查实,银广夏2001年中期报告数据异常的主要原因在于银广夏未将构成其主要利润来源的天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此,银广夏在2001年中报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说明(2001年9月3日《中国证券报》)中陈述:“因公司所属子公司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谎报利润,且不能提供1994~1998年的财务资料,无法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核实和调整,所以公司中期财务报告中将其全部财务报表不予合并。中期财务报告仅就公司对其投资和往来进行了调整”由于财务报告合并内容的变化,更主要的是剔除了天津子公司的虚构利润,使得银广夏2001年公布的中报显示,上半年亏损1953万元,每股亏损0.39元。5.隐瞒重大事项,披露虚假信息(1)隐瞒下属公司的设立、关停情况1997年3月17日,银广夏董事局作出对深圳广夏软盘配件有限公司、深圳广夏微型软盘有限公司、深圳广夏录像器材有限公司报停和注销的决定,但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在1999年至2001年申报中继续虚假披露。 1997年3月18日,银广夏在未履行资产收购相关 程序情况下,非法收购大股东深圳广夏文化实业有限 公司资产——已关停的深圳广夏软盘配件公司。对此 重大事项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2)银广夏1999年、2000年年报均披露1999年配股资金30388.96万元已全部投入承诺的配股资金项目。但是,经查实,配股承诺投资项目的投入为17816.88万元,其余配股资金被银广夏董事局及其控股子公司占用及借款,其中支付董事局经费1200万元。(3)银广夏在2000年年报中披露,以价值4351万元的超临界萃取设备作为投资,对芜湖广夏华东玻璃制品股份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了武汉广夏生物技术股份公司,公司注册资本7535万元,其中银广夏出资3337.59万元,持股44.29%;天津广夏出资2637.25万元,持股35%。经查,芜湖广夏华东玻璃制品股份公司是在2001年3月6日才更名为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仍为3184万元,股东构成及其持股比例也未发生变化,银广夏持股比例为30%,天津广夏并无出资。 (三)对银广夏违规行为的处理:证监会认为,银广夏上述披露虚假利润及其他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的行为,已经构成《证券法》第177条、《股票条例》第74条所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故于2002年4月23日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证券法》第177条规定,对银广夏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同时鉴于银广夏的部分责任人员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司法机关查清该案后,再对银广夏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其他处罚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6日对银广夏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天津广夏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董博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判处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董事兼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丁功民、原天津广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相关单位2002年2月26日因在银广夏虚假陈述案中,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大审计过失,财政部吊销该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总论某些上市公司为什么热衷于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为什么在某些造假者受到处罚之后,还有一些公司紧随其后,继续造假。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利益诱惑巨大,政府和中介机构参与造假二、违规成本低廉三、上市公司没有革除原国有企业存在的各种体制弊端具体分析一些上市公司编造虚假会计信息,是为了获得通过正常经营渠道无法得到的超额利益,一些中介机构、管理部门为了从中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就也参与“制作”虚假会计信息的过程中。我国经济环境特殊,许多股份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来。一些国有企业在改组过程中,为了获得股票上市的资格,就在资产评估和财务报表上大作手脚,以求通过证券委的审批。实际上,企业本身的这种作假行为,往往是得到当地政府支持的。因为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既能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又能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业绩。这从红光实业的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披露中都可得到证实。其他原因另外,政府官员还可从中渔利,经中纪委、监察部查实,中央、国家机关、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和大庆市共计76个部门和单位的179人违反规定,自己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大庆联谊”公司内部职工股共计94.15万股,共获得股票溢价款1094余万元;其中涉及党政机关厅局级干部17人、县处级干部44人。国有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必须涉及到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券商、律师等中介机构,有的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缺乏职业道德,不但没有应用他们的专业知识,揭露这些公司的造假行为,甚至还推波助澜,为虎作伥,这也是会计信息虚假的原因之一。具体操作红光案例:红光实业上市过程支付的各项费用为:支付给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83万元、中兴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后者为红光公司的财务顾问)100万元、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10万元、蜀都会计师事务所30万元、四川经济律师事务所23万元、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20万元。银广夏案例:在银广夏造假事件中,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两方面均存在重大过失。大庆联谊案例:大庆联谊也通过多个部门倒签文件、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内容虚假的审计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申报材料和股权托管证明,才在1997年4月得以发行5000万股。分析原因尽管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处罚越来越严,但一些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却屡禁不绝。从前面所做分析可以看出,围绕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其中一些执法者不认真执法,监督者不认真监督,反而替公司遮掩,甚至合伙作弊,使虚假会计信息具有隐蔽性,增大了查处的难度。另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的比例,难以一一查证。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徐铁曾在一次会议上说,有人把上市公司比作足球,把证监会比作守门员,而地方政府、券商、律师、会计师都是射手,只要把公司这个球踢进大门就是胜利。因此,仅靠证监会把不合规的足球完全拒之门外有很大的难度。 另外,即使一些违规公司被查了出来,其所受处罚力度也不够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为罚款和要求撤换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宣布其为资本市场禁入者。违法成本仍很低廉。现行法律制度下,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几近于零,充其量发表一纸道歉声明而已。对于中介机构来说,主要处罚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或刑事处罚,但由于目前还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中介机构继续参与造假的冒险性。弊端重圈钱、轻改制,是我国上市公司的一大通病。不少企业上市前信誓旦旦,上市后问题多多。从假造报表骗取上市资格,到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从虚增收入和利润,到披露虚假信息;从虚假重组,到掏空上市公司,中国股市不知上演了多少“乌鸡变凤凰”、“凤凰变乌鸡”的闹剧。这些现象动摇了股市的信用之基,成为影响股市长远发展的重要原因。 根源现代公司治理问题是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根源。一位参与银广夏案件调查的人士分析说,银广夏的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健全,没有形成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子公司之间的权力制衡,明显处于失效状态。董事会对其聘任的经理层人员,没有实施充分有效的监督,内部管理混乱,为造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银广夏的董事不能在公司内部及时发现和和制止伪造经营业绩等严重错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信息经济学认为,公司治理就是要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使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成为可能,因为这两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是不完备的,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这就使造假有利可图,也成为可能。在银广夏案件中,银广夏伪造会计信息之所以得逞,就是因为两权分离下股东和经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由于监督成本相对较高而信息严重匮乏。可以说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就存在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存在的问题PT红光、大庆联谊、蓝田股份和银广夏由繁荣走向衰败的过程中,集中体现了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各种体制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晰,缺乏有效的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用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干涉企业管理,无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只要政企不分,不论如何改革,计划经济的本质不变,就没有改到计划经济的要害。各级政府在管理企业的同时,又处于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之外,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2、缺乏以有效、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管理手段落后。我国企业管理水平目前大部份停留在人工管理阶段,部份大型国有企业可能管理水平相对较为科学和先进,但普遍都没有建立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据有关权威部门调查,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比例高达35.5%。这一比例的存在决定了资产空心化问题相当严重。大庆联谊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0.41%,高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近39个百分点。如果出现“一股独大”的超强控制,也就意味着董事会只有一种声音说话。由第一大股东推荐出来的董事、经理自然不是对公司负责,而是对大股东负责。这样一来,大股东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由大股东掌握的董事会常常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决定上市公司的资产的配置和命运。 3、缺乏有效的激励与制约制衡机制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一直是我国企业管理理论界和企业家探索的课题,但至今仍然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1)经理期权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2)董事会、监事会失职4、缺乏必要的诚信制度诚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我国从计划体制过渡到市场体制后,社会诚信体系不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需要,其主要表现是三角债,逃避债务,假冒伪劣产品、业绩造假金融诈骗、披露虚假信息、包装上市、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以及恶意圈钱等。其根源实际上都应归结到诚信问题上。尤其是今天面对市场理念的急速转型,面对二级市场的长期低迷,从管理层、上市公司到投资者都深刻地意识到了诚信制度的缺乏。PT红光、大庆联谊、蓝田股份和银广夏,都是十分典型的诚信缺乏的案例。完善措施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构1、国外成熟市场的实践证明,有责任感的公司能吸引更多的资金。麦卡锡咨询公司曾经对200个代表32500亿美元资产的国际投资人所做的调查表明,80%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他们愿意为“良好治理”的公司付出溢价,75%的被调查者认为公司治理至少与财务指数同等重要。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十分迫切。2、专家指出,当前要加快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董事会的运作。努力构建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基础,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和在制衡理念指导下合作共事的有效途径。同时,还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通过他们从外部施加压力,促使上市公司改善治理结构。投资者也要转变投资理念,看一个公司是否有实力、有发展前景,除了看它的公告、报告,还要盯住其内部治理结构,看其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人员的素质如何,诚信程度怎样。3、完善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的控制,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以此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建章立制,搞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创新。认真剖析上市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制订本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或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公司内部控制重点,培育自我约束的自控能力。搞好内部会计控制的体系建设,发挥各系统的内控的职能作用。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一方面,中介机构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另一方面,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如财政部门、证券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要真正担负起监视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如果中介机构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作为管理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对于公司的上市,在上市申请的全过程中,包括上市前的辅导、上市相关材料的准备以及最后上市发行,证券公司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信息质量。因此,对证券公司的承销项目要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凡是骗取上市资格,或上市后与原来的公告信息出现重大差异者,证券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国外经验据专家介绍,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也无法完全杜绝,但有一套严厉的处罚制度。违法违规者最怕的并不是刑事诉讼或监管部门的处罚,而是千百万受骗中小股东提出的民事诉讼。在美国,违法者一旦染上民事官司,其下场常常是破产兼身败名裂——不但变得一穷二白,而且连东山再起的可能性都不再有。巨额潜在诉讼风险,迫使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稳健的假设已得到验证。巨额赔偿责任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成本,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签发虚假会计信息的门槛要求。小股东的民事诉讼成为美国证券监管的强大力量,是对证券违法者最具威慑力的重磅炸弹。三、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上证所网站显示,自2001年4月以来,共有61家沪市上市公司遭到上证所77次公开谴责。深交所的网站显示,自1994年10月以来,交易所共开出了117张罚单,对94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开谴责。分析人士认为,相关公司和高管人员的“屡教不改”暴露出公开谴责这一处罚措施的尴尬。对于被处罚对象来说,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这些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当他们不再有“羞耻感”时,公开谴责这一道德处罚就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效果。弊端在传统的监管体系中,主要监管机构是交易所(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负责上市公司准入和内控制度审查。证监会不仅要任命交易所的管理人员,还要管理证券二级市场的买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它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名副其实的“大管家”。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有130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事前事后监管都由证监会一手包办,挂一漏万自是难免。因此,对公司会计信息一定要有选择地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惩。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经济补偿。另一方面,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从制度上规定它们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和频率。四、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诚信缺失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诚信建设方面下了很大功夫,仍时有上市公司利用制度和监管的空档违规操作,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串谋造假账祸害证券市场。对此,社会各界要求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的呼声强烈,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诚信判断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面对扑朔迷离的股市风波和瞬息万变的市场炒作,成熟的人们逐渐从迷茫中解脱出来,开始把视觉聚集到上市公司的信用上来。这一切都表明诚信问题逐步得到重视,并已实实在在地渗透到了证券市场上的各个环节。2003年10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目的是通过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来强化上市公司的诚信建设。2004年1月1日始,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另外,证监会贵阳特派办主持开发了《上市公司诚信评价系统研究》课题,计划制定一个评估衡量公司诚信的系统,旨在规范和监督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杜绝造假现象的出现。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不再以“一股独大”自居,开始放下架子和投资者搞好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IRM)已经成为公司趋之若鹜的新时尚。加强管理五、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发布了数十项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虽然这些法规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目前我们对蓄意造假者的惩罚力度还很弱,对于那些藐视法律,恶意造假并产生严重后果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给后来者以警示。局限但是,由于我国证监会的管理权限于行政方面。《证券法》第168条中规定,证券监管机关作为行政单位享有调查权、检查权、行政处罚等权力,但无法行使公安部门专有的侦察、搜查、留滞、盘问、执行逮捕等司法权。各部门的交接磨合,通常给了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的机会。轰动一时的“中科创业”操纵股票案就是一个警示。证监会在介入调查之后发现涉案金额、交易行为都已经触犯刑法。但证监会不具有审查盘问权力,案件调查难以进行。公安部门接手二传,重组调查组。其间辗转数日,主要涉案人员朱焕良已经闻风潜逃。改进措施但是,由于我国证监会的管理权限于行政方面。《证券法》第168条中规定,证券监管机关作为行政单位享有调查权、检查权、行政处罚等权力,但无法行使公安部门专有的侦察、搜查、留滞、盘问、执行逮捕等司法权。各部门的交接磨合,通常给了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的机会。轰动一时的“中科创业”操纵股票案就是一个警示。证监会在介入调查之后发现涉案金额、交易行为都已经触犯刑法。但证监会不具有审查盘问权力,案件调查难以进行。公安部门接手二传,重组调查组。其间辗转数日,主要涉案人员朱焕良已经闻风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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