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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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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大全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学生会章程、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2011年4月目录一、学生会章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大全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学生会、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2011年4月目录一、学生会章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第六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 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第三章 权力机构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二)按时出席学代会;(三)认真履行职责。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二)审议学生会章程;(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四)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二节 常务代表委员会第十五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会长团进行中期调整。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第十七条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第十八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九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二)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三)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四)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五)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六)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七)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八)领导各院、系常代会;(九)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十)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十一)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学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系的校常代会委员,但补选需在常代会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第四章 执行机构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第二节 主席团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院、系一名。第二十六条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领导各部工作;(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第二十八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第三节 职能部(室)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第三十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第五章 基层组织第一节 院、系学生会第三十一条 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第三十二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三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第二节 班委会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常代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二、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2005年4月第二十八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4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会员第一条【会员的资格】凡北京大学本科和专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第一款规定的“本科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生、本科二学位学生以及处于本科阶段的本硕连读学生和本硕博连读学生。第一款规定的“北京大学学生”,包括一切在北京大学注册学籍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香港、澳门学生,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和学生会的其他规章条例中所述“院系”,是指北京大学下设的第一级院系。第二条【会员的权利】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一)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除第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剥夺学生会会员依照第一款规定享有的权利。第三条【会员的义务】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四)在社会上展现北大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生会的荣誉。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2010年11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学生代表大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常代会如果认为必要,经过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第四条【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四)以表决的形式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并追认自上一届学代会以来各院系改选或补选的常代会委员;(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五条【学代会主席团的组织】常代会应于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由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始学代会的筹备工作。学代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竞选,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的当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在学代会主席团成立后,学代会主席团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学代会主席团。第六条【学代会主席团的职权】学代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学代会,监督学代会代表选举,处理吁请和提案。主席团内部的表决,以主席团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第七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的召开日期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该次全体会议的时间应早于学代会的召开日期至少一个月。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学代会会议由学代会主席团确定一名成员主持。第八条【学代会的一般提案审议规则】自学代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学代会主席团接受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下列人员可以提出提案:(一)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二)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提案经主席团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列入大会议程。下列提案直接列入大会议程:(一)由常代会委员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经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二)由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三)由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的。在一次学代会中,主席团若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提案,应至少将两个提案列入议程;若仅收到一个提案,则应将此提案列入议程;若没有收到提案,本次学代会不进行提案审议。凡列入议程的提案应于学代会前至少一周交付代表审议。提案表决前应由发起人做说明,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第九条【章程修正案审议规则】学代会修改学生会章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学代会主席团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一)常代会全体会议;(二)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修正案草案需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十天提出,直接列入学代会议程,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周由主席团交付学代会代表审议,并在学代会上表决。第十条【学代会的动议规则】在学代会会议上,下列人员可以就学代会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一)三名或三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二)十名或十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动议不得违反本条例关于学代会程序问题的规定。动议经学代会主席团即时讨论并表决通过后生效,学代会相关程序根据动议即时调整。第十一条【学代会的发言和提问规则】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审议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提案时可以要求发言,在审议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报告时可以要求提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和提问。每名学代会代表就同一问题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提出关于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的问题限一次,每次发言或提问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或提问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扰乱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或提问。第十二条【学代会的表决规则】除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外,学代会表决提案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对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表决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表决提案和章程修正案草案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由学代会主席团组织工作人员清点赞成代表数量。选举执委会主席团成员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第十三条【学代会代表吁请的提出和处理】自学代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接受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下列人员可以提出吁请:(一)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二)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上述吁请由学代会主席团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答复吁请人。学代会上无法答复的,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或执委会主席团在学代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答复吁请人。第四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四条【学代会代表的产生和名额分配】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由会员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三人的以三人计。当届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当届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则不经过选举自动成为学代会代表。成为学代会代表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不计入各院系代表名额。学代会代表总人数不超过四百人。名额分配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由全体会议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审议并表决通过。第十五条【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三)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第一学期出现不及格情况,经重修获得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限制,不因此丧失学代会代表资格。第十六条【学代会代表的选举】在常代会决议成立学代会主席团后三天内,主席团应通知各院系选举学代会代表。各院系学生会和常代会委员根据本院系的规定组织本院系学代会代表的选举。各院系学生会应在接到主席团通知后两周内向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方为有效。主席团监督院系学代会代表的选举,接受关于学代会代表资格、选举纪律和选举程序的举报。如果经主席团调查证实当选的学代会代表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自接到选举结果报告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可以取消该学代会代表的资格,并通知其所在院系。其所在院系应在学代会召开前进行补选并报告选举结果。各院系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选举、补选并报告主席团的,或补选产生的代表经查证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相应代表名额空缺。第十七条【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学代会上发言、提问、表决,除非内容违反国家法律,不受追究;(二)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三)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提案;(四)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问;(五)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六)参加学代会并参与对上届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的讨论、质疑、表决,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第十八条【学代会代表的义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代会的情况;(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三)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院系会员传达会议精神。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第二十条【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2010年10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4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每届常代会的任期为两年,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第二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组成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常代会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每期常代会会长团的任期为一年,自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之日起,至下一次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之日止。补选产生的会长团成员任期自当选之日起。第四条【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辞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辞职的,应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书面辞呈。辞职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发布公报时起生效。若由于紧急情况,常代会会长团辞职时将造成严重后果,则经常代会主任会议提议、常代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的,全体会议可将辞职搁置,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并发布公报。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就辞职发布公报之前,辞职者继续履行职责。第五条【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自动卸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丧失北京大学学籍或办理休学、停学的,视为自动卸职,由会长团向常代会主任会议通报,在主任会议向全校发布公告时生效。第六条【常代会全体会议】常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学生会工作的提案;(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四)制定、修改学生会基本条例;(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团;(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进行补选;(八)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九)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十)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十一)监督并考核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十二)审议和批准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十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或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提案;(十六)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结果作出决议;(十七)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常代会主任会议】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常代会主任会议。包括会长在内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主任会议成员出席会议,主任会议方得召开。第六条【常代会主任会议的职权】常代会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确定会议议程;(二)向常代会提出学生会基本条例的草案或修订草案;(三)向常代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提案;(四)监督学生会基本条例的实施;(五)领导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六)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各种方式收集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对学校建设发展事项的意见建议;(七)联系各院系学生会的权力机构;(八)接受会员对于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或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违纪、不符合任职的资格条件或其他不当行为的举报,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或委托常代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九)处理常代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在每期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产生以前,常代会会长团代行主任会议的职权。第九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常代会各项专门性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由常代会委员组成。每位常代会委员应根据意愿选择参加一个或两个委员会。会长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常代会委员意见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调剂。会长团成员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由会长团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常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任命。各委员会经主任委员或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经主任会议要求,可以召集会议。第十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常代会或其主任会议交付的提案,并在审议结束后提交报告;(二)向常代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提案;(三)就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质询;(四)学生会其它规章中补充规定之职权。第十一条【常代会各职能部门】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常代会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经公开选拔产生部长(主任),在会长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团负责。第十二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常代会如需变更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会长团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会长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向常代会提出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之前先行招聘其负责人,但应在招聘前向常代会委员通报相关变更情况,并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批准该项变更后向其提名该部门负责人人选。第十三条【职务设置的限制】常代会内除设立会长、副会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代会委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之外,不得设立其他职务。第三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会议第十四条【常代会会议议事的基本原则】常代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均必须召开实体会议;常代会实行合议制,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第十五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召开】常代会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需召开全体会议。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召集。经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提议,常代会主任会议必须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会长团应根据常代会委员的情况和意见确定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并在全体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周将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常代会委员。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常代会委员出席或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委托他人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方得召开。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开始前宣布与会常代会委员人数及常代会委员委托他人出席的情况。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进行每一次投票表决前清点并宣布在场的常代会委员及被委托人人数。常代会委员或被委托人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场的,不得行使其本应于在场时行使的职权。经会议主持人清点发现在场的常代会委员及被委托人人数低于全体常代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会议自动中止。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的公告需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有权列席会议。与会议议程有关的人员,经常代会会长团通知,应当列席会议。常代会全体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可以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第十六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提案审议规则】常代会主任会议、执委会主席团或五分之一及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直接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提案是否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的提案和规章草案,经过审议,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完善,暂不适合交付表决的,可提出暂不表决的动议,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举手表决赞成的,可责成常代会主任会议待进一步调查、完善,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再行表决。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正式审议前,提案可以撤回。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全体会议上临时提出提案,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第十七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发言和动议规则】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就会议讨论的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主持人应当准许。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就议题在大会上发表意见。主持人应限定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发言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危害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人的发言。常代会委员就常代会全体会议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应当交付常代会全体会议举手表决,并以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赞成为通过。第十八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表决规则】全体会议的表决以与会常代会委员简单多数通过,但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罢免案以及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需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为通过。投票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唱名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决定。无记名投票表决应以常代会委员秘密填写选票并密封、无序投入票箱的形式进行,任何人不得窥视常代会委员的投票内容;会议主持人应确保常代会委员享有秘密投票的条件。第十九条【未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的提案处理】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提案,在提案提出后连续两次常代会全体会议均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不再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或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授权执委会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第二十条【常代会委员吁请的提出和处理】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的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常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收集、汇总会员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常代会主任会议有责任督促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商定的关于吁请的处理方案。第四章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第二十一条【常代会委员的产生和任期】常代会委员由各院系学生会组织本院系的校学生会会员民主推选产生,每个院系一名。常代会委员对会员负责。每期常代会委员的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常代会委员的资格条件】常代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三)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含双学位或辅修课程)从未不及格;(四)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五)就任时不是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后经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约束,不因此丧失常代会委员任职资格。第二十三条【常代会委员的选举和登记】常代会委员的选举和登记程序如下:(一)常代会会长团主持常代会委员的登记工作,在每年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中期调整至少三周前统一通知各院系民主推选新一期常代会委员;(二)各院系学生会根据本院系情况和相关规定组织本院系会员民主推选常代会委员;(三)登记准备期为常代会会长团统一发出通知后两周,各院系在此期间内完成推选,并在推选完成后两日内将推选情况和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的资格情况报告会长团,由会长团进行登记;(四)常代会会长团在登记准备期结束、完成对各院系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的登记后,将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向全体会员公示至少一周。根据上述规定,逾期未选出新一期常代会委员或未将当选者报告常代会会长团的院系,本期常代会委员空缺。第二十四条【常代会委员选举的监督和重新推选】常代会会长团在登记准备期和公示期内对院系推选常代会委员的程序和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的资格进行监督。常代会会长团在公示期内接受全体会员关于院系推选常代会委员的程序和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的资格的举报,并在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根据上述规定,常代会会长团在登记准备期和公示期内查出当选的常代会委员违反选举纪律或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在院系在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中期调整之前重新推选产生常代会委员。根据上述规定,相关院系在接到重新推选常代会委员的通知后,未能在两周内完成推选的,本期常代会委员空缺。第二十五条【常代会委员的就职】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当期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幕时卸任。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同时就职,并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选举新一期常代会会长团。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当期常代会委员选举新一期执委会主席团,并在选举主席团的常代会全体会议闭幕时卸任。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同时就职,并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选举新一期常代会会长团。第二十六条【常代会委员的权利】常代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及其内部机构的会议上发言、表决,除非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不受追究;(二)就学生会工作提出提案;(三)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出质询;(四)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五)查阅常代会、执委会文案,了解常代会、执委会日常工作;(六)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并参与选举、表决、讨论、质疑,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七)校本部的常代会委员和医学部非临床医院的常代会委员在因故无法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时,以书面形式全权委托本院系一名会员代为出席会议、参与讨论及投票,但被委托人没有权利选举或补选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或会长、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主席,且被委托人不得为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常代会、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八)医学部各临床医院的常代会委员在因故无法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时,全权委托医学部一名出席会议的常代会委员代为参与讨论及投票,或全权委托医学部一名普通会员出席会议、参与讨论及投票,但被委托人没有权利选举或补选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或会长、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主席。每次全体会议,一名医学部常代会委员可以接受至多三名医学部临床医院常代会委员的委托,一名医学部普通会员只能接受一名医学部临床医院常代会委员的委托。第二十七条【常代会委员的义务】常代会委员需履行下列义务:(一)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生会工作情况;(二)认真履行职权,参加常代会的会议和工作。常代会委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可对其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适用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停权或罢免。第二十八条【常代会委员的停权】校本部的常代会委员和医学部非临床医院的常代会委员一期任期内两次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医学部各临床医院的常代会委员一期任期内三次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即被自动停止其作为常代会委员的一切权利。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常代会委员可以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但两次委托记做一次缺席。在一次常代会全体会议上,常代会委员出席会议但迟到、早退、中途离场累计超过一小时者,记做一次委托,超过两小时的,记做一次缺席;被委托人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但迟到、早退、中途离场累计超过一小时者,记做一次缺席。常代会委员被自动停权后,由常代会会长团通知其所在院系有权将其罢免。第二十九条【常代会委员的罢免】有常代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一)被查出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二)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三)拒不履行常代会委员的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于在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时及其后新学年第一学期就任的常代会委员,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对其是否出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向全体常代会委员进行公示。监察委员会委员的相关情况由主任会议进行审查并公示。罢免案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或由四分之一及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经过常代会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质询和当事人的申辩,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获得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常代会委员同意即获通过。各院系可以由院系学生会向主任会议提出罢免本院系常代会委员的申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审议,获得主任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即获通过。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被停权的常代会委员,其所在院系在接到常代会会长团的停权通知后,可以直接将其罢免。罢免在该院系学生会向会长团通报时生效。第三十条【常代会委员的辞职】常代会委员可以向常代会会长团提出辞职,会长团应将辞职向全体会员公告。辞职在会长团发出公告时生效。第三十一条【常代会委员的补选】常代会委员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的,其所在院系可以进行补选:(一)因身故、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业而自然离职;(二)任职期间成为校学生会执委会委员而自然离职;(三)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常代会全体会议罢免;(四)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所在院系罢免,且提出补选申请时常代会委员人数已不及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常代会委员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的,其所在院系须在该常代会委员自本期就职起至当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止提出补选申请方可进行补选:(一)根据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被停权后被所在院系罢免;(二)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辞职。除上述情形以外,常代会委员空缺,其所在院系不得进行补选。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进行补选时,需要补选常代会委员的院系学生会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补选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或主任会议通知该院系进行补选后,补选方可进行。常代会委员的补选程序与选举程序相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第三十三条【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组织条例(2011年4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基本制度,保障学生会工作的有序进行,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执行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执行机构,由执委会委员组成。每届执行委员会的任期为两年,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第二章执行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执委会的组成】执委会由执委会委员组成,包括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第四条【执委会主席团】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主持执委会的日常工作。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由会员担任。在执委会主席团全部四至七名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应为时任医学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如果执委会主席成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或执行主席,或成为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主席或执行主席,可以设置执委会常务副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由执委会主席从时任副主席中提名,在主席团进行表决、以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交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以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任命。常务副主席在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代行主席职权。若执委会主席不再担任上述的上级学联领导职务,执委会主席团应向常代会主任会议进行通报,常务副主席职务自主任会议接到通报时起撤销。若常务副主席不再担任原本的副主席职务,常务副主席职务自其去职之时起一并撤销。主席团的任期为一年。补选产生的主席团成员任期自当选之日起。第五条【执委会主席团的职权】执委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和常代会制定的文件、决定;(二)召集执委会全体会议,决定执委会重大问题;(三)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议案;(四)召集执委会工作例会,讨论和决定执委会日常工作事项;(五)会同常代会会长团聘任学生会秘书长;(六)公开选拔并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名执委会各部部长和办公室主任人选;(七)组织开展校园学术、科技活动;(八)组织开展校园文艺、体育、实践活动;(九)组织开展学生维权服务活动;(十)组织开展校际、地区际和国际学生交流活动;(十一)领导和协助各院系学生会执行机构工作的开展。第六条【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辞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辞职的,应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书面辞呈。辞职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发布公报时生效。若由于紧急情况,主席团成员辞职时将造成严重后果,则经常代会主任会议提议、常代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的,全体会议可将辞职搁置,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并发布公报。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就辞职发布公报之前,辞职者继续履行职责。第七条【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自动卸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丧失北京大学学籍或办理休学、停学的,视为自动卸职,由主席团向常代会主任会议通报,在主任会议向全校发布公告时生效。第八条【执委会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例会】执委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执委会各项具体工作和活动。执委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部长(主任)经公开选拔产生,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主席团负责。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接受常代会监督。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执委会工作例会,讨论和决定执委会日常工作事项。第九条【执委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执委会如需变更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主席团向常代会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向常代会提出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之前先行招聘其负责人,但应在招聘前向常代会委员通报相关变更情况,并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批准该项变更后向其提名该部门负责人人选。第十条【职务设置的限制】执委会内除设立主席、副主席、委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根据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立常务副主席之外,不得设立其他职务。第三章执行委员会和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关系第十一条【执委会主席团与常代会的关系】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对常代会负责,向常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常代会的监督。第十二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执委会主席应在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后新学年第一学期召开的第一次常代会全体会议上代表执委会报告工作计划。执委会主席或副主席应在每次常代会全体会议上代表执委会报告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第十四条【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2010年3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制度和竞选行为,保障学生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学生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举基本原则】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与校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第三条【应选职务与人数】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全部由会员担任,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组成常代会会长团。会长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人。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组成执委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应为时任医学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第四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学生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由现任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选举委员会主任由现任常代会会长和执委会主席共同担任。选举委员会委员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担任选举委员会秘书长,指导选举组织工作。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执行与选举有关的学生会规章制度,制定选举的具体规则,确定选举的具体程序,负责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举报。选举委员会向常代会负责,受常代会监督。选举委员会经常代会全体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决议成立,在成立之日向全校发布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监督举报方式等选举基本事项。选举委员会设立期间为选举期间,适用本条例关于选举制度和竞选活动规范的规定。选举委员会确定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投票日期,并在成立后三日内向全体会员发布公告。确定的选举日期应晚于选举委员会成立日期至少一个月。选举委员会根据第三条规定和候选人数确定应选人数,并在选举投票前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应选人数的确定应以尽可能实行差额选举为原则。选举委员会内部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则,日常工作时要进行充分的讨论。行使职权时,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以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方式做出决定。选举委员会遵循公开原则,以公示形式及时将与选举有关的一切重要情况向学生会全体会员公告,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从学生会现有的职能部门不参加选举的会员中招募工作人员,处理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选举委员会在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结束的当日向全校发布公告,宣布选举结果,并于公告发布时解散。补选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时不设立选举委员会。第二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条【参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有资格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三)自取得学籍以来,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处于所在院系或专业的前70%;(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五)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六)常代会会长团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投票开始前具备常代会委员资格。取得北大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四项规定约束,不因此丧失参选资格。第六条【选举报名】选举委员会自成立次日起一周内接受选举报名。有意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会员,可于选举公告发布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方式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并提交个人简历、成绩单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供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选举委员会在报名结束后向全体会员公布报名结果及报名人基本情况。第七条【报名人自律协定】选举委员会在报名截止后,召集全体报名人签署自律协定,承诺遵守纪律、公平竞争、文明参选、独立竞选。第八条【候选人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报名人是否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参选条件。对于报名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采取约请报名人谈话、向其周围师生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对于报名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以审查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须封存相关材料直至选举结束。选举委员会以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为由,决定不批准报名人获得候选人资格的,需进行投票,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赞成通过决定。候选人资格审查应当在选举投票前一周结束,应在选举投票前至少一周向全体会员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并公布资格审查报告。第九条 【候选人公示】通过候选人资格审查并签署报名人自律协定的选举报名人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将资格审查结果和候选人名单向全校公示至选举投票时止。第十条 【候选人、报名人渎职】选举期间,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根据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的规定被认定为渎职的,选举委员会应向全校进行公示,其参选资格自公示时起自动丧失,且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本次选举。第三章竞选活动规范第十一条 【选举的具体规则和程序】选举委员会在设立期间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次选举,且不与学生会章程和本条例相冲突的具体规则和程序。第十二条 【竞选经费】候选人、选举报名人应合法地自行筹集竞选经费,并将其用于正当的竞选活动。学生会不向任何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竞选经费支持。第十三条 【竞选预算和决算】选举报名人在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加选举的同时,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其从报名参选之日起至选举投票前一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预算。选举委员会应在报名结束后将报名人的预算向全校公示并备案。候选人应在选举投票前一日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其从报名参选之日起至当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决算。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投票前将候选人预算和决算的情况向全体选举人报告,并向全校公示。第十四条 【竞选宣传和竞选材料】候选人应根据有关选举规则的规定,进行正当的竞选宣传,并按时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展板、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各个候选人的展板、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的前后顺序,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第十五条 【选举的纪律】在选举期间,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出现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选举纪律:(一)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二)以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的;(三)以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选举委员会委员或其他选举工作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四)以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等非正当手段达到竞选目的的;(五)对其他候选人进行恶意人身伤害或以编造谣言、伪造证明等形式进行人身攻击的;(六)对于举报自己选举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七)严重滥用选举经费或挪用公款归个人竞选使用的;(八)违反选举制度,或不遵守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规则,情节严重的;(九)有损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损害其他候选人、选举报名人正当选举利益或违反公平竞争、文明参选原则等其他恶劣情形的。第十六条 【对候选人、报名人的举报】自选举报名人名单公布之日起至选举投票前一日止,任何学生会会员有权利就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不符合参选资格或违反选举纪律这两类问题向选举委员会匿名举报。选举委员会应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第十七条【对候选人、报名人的调查】选举委员会接到针对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的举报后,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选举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任何候选人、报名人、学生会工作人员、普通学生会会员都有义务配合调查,如实反映问题。如果没有接到举报,选举委员会不得主动调查候选人或报名人违反纪律的问题,在候选人资格审查结束后不得主动调查候选人不符合参选资格的问题。第十八条【对候选人、报名人违纪的处理】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的调查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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