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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15号文苏安监-含18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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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15号文苏安监-含180号文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15号文苏安监-含180号文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安监危化〔2008〕15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区)安监局: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和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等相关文件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监管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境内危化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严格各级监管责任,规范日常申报程序和要求,现结合...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15号文苏安监-含180号文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15号文苏安监-含180号文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安监危化〔2008〕15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区)安监局: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和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等相关文件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监管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境内危化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严格各级监管责任,规范日常申报程序和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上级安监部门文件未涉及和未明确事项通知如下:一、危化品建设项目(含上级委托苏州市局审查的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统一由苏州市安监局组织。各市(区)安监部门应按照国家总局8号令、省安监局180号文件规定,以及当地产业、规划、环保政策等方面的要求严格把关,经集体研究通过,并形成书面意见报苏州市局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凡建设项目需经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当地政府和苏州市政府批准。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应当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应当经江苏省政府批准。为防止形成新的事故隐患,苏州市境内所有涉及危化品生产的设立企业和企业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设立安全审查;城市建成区内,必须严格控制危化品储存场所的储量,不得构成新的或更大的重大危险源。二、危化品建设项目(包括设立企业和企业新、改、扩建)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原则上由各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涉及有关具体事项,按照以下要求处理:1.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老企业新建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或生产工艺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以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较高危险反应工艺(下称高危工艺)的,由苏州市安监局组织。具体事项可委托有关市(区)安监部门操作。2.建设单位的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提前一个月报市(区)安监部门备案,经认可后,由市(区)安监部门组织审查;涉及上款所列高危工艺的,审查方案应报苏州市安监局认可。审查时间确定后,原则上不允许临时改变。3.凡由各市(区)组织实施的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由相关市(区)安监局形成“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书面建议报苏州市安监局,由苏州市安监局出具“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意见”。4.省安监局〔2007〕180号文明确的“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工作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由当地市(区)安监局出具“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三、危化品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方案备案,按照谁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向谁备案的原则办理。1.凡由苏州市安监局组织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苏州市安监局备案。但事先应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由当地安监部门对相关建设单位项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向苏州市安监局出具现场检查意见或建议,苏州市安监局按规定出具备案回执。2.凡由各市(区)安监局组织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安监局备案。当地安监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组织现场检查,按规定出具现场检查意见,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报经苏州市安监局认可后,委托市(区)安监部门出具备案回执。四、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按照谁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由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办理。1.由苏州市安监局组织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原则上由苏州市安监局组织验收,具体事项由相关市(区)安监部门办理,苏州市安监局派监管人员参加相关验收活动,最后由苏州市安监局出具验收意见或报省安监局。2.由各市(区)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原则上由当地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后报苏州市安监局,由苏州市安监局出具验收意见或报省安监局。五、凡涉及高危工艺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的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相关要求,其外部安全距离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按照石化行业标准执行。六、按照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和省安监局18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对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应严格实行安全评价和专家审查。评价和审查的具体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投资规模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的危化品建设项目和剧毒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七、安全评价机构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某一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局预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承担该项工作的责任人员资格、资质、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不得采取委托或挂靠的方式,让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安全评机构或资格的人员,承担评价工作。八、建设单位应将安监部门对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意见,把对周边环境的安全要求,主动报属地规划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防止项目与周边规划的其他后建项目形成新的公共安全隐患。九、苏州市安监局和各市(区)安监部门应加强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信息沟通,加强日常工作联系,互相支持配合。各市(区)安监局应分别于每年12月5日前和6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当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苏州市安监局备案。十、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格式,执行江苏省安监局统一定制的样式。附件一: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附件二: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安监〔2008〕4号)二○○八年六月三日主题词: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通知抄报:省安监局抄送:相关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6月3日印发共印20份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一年来,各地认真执行,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许可工作,严格了市场准入。鉴于目前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之中,与《实施办法》配套的相关文件尚未全部出台,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根据我省实际,结合一年来各地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许可工作中的具体做法,提出如下意见。我省辖区内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相关行政许可,均应按照《实施办法》和《工作意见》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实施。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管辖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1)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 (3)新建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 各省辖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实施除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实施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2、省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委托各省辖市安监局组织实施。省辖市安监局可以视各地实际,将其负责实施的部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委托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实施,但不得将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需要通过政府设立批准的新建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委托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实施。3、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通过政府设立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经政府批准。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建设项目的范围4、新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企业,现有企业原址重建,在原厂区内新建与现有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装置(设施)不同的建设项目,易地新(迁)建的建设项目;新建危险化学品专门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I、II类储存装置(设施)(见附件1,《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分类表》)等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如: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更新、改造主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更新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和危险化学品种类时,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造的;扩大原设计生产规模时,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造的等。危险化学品企业在隐患整改和正常检维修时,不涉及上述内容的,不纳入改建建设项目范围。 扩建建设项目,是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原生产、储存场所内拟建与现有生产(产生、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主要工艺技术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5、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和为勘探、开采配套储存的; (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配套储存的; (3)为城镇燃气配套的生产、储存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燃气的; (4)危险化学品(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新产品试制,且试制产品不进行销售的; (5)为国防工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6)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的; (7)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储存量不超过2吨的备货库房。6、下列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只需要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工业气体充装的改建、扩建和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分类表》(见附件1)中属于第III类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7、已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如发生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或因企业资产合并、拆分而增加企业名称等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更的,不需要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变更。 三、有关许可和备案8、严格审查和决定程序。 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采取组织专家审查的方式,对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 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3名或者3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协会、学会、安全技术服务等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技术资料(含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或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核查,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核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核查)意见进行整改,并于整改完成后,提请专家组确认或复查。专家组根据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提出确认或复查意见。 专家组审查或复查结束后,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召开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办公会议,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复查或终审意见和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受理、审查情况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决定。9、许可实施部门或有关机构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时,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审查活动。但许可实施部门和参加审查的其他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10、许可实施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有《实施办法》规定应办理安全许可变更的情形,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予受理其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申请。11、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内容除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 (2)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试生产方案进行安全论证的情况,以及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 (3)对参加试生产的人员,尤其是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艺技术交底、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等情况; (4)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12、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实行告知性备案,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按本通知第11条规定进行核对,文件、资料齐全的,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建设单位取得《备案证明》后,还应将试生产(使用)方案和《备案证明》一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1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单独实施,不得与建设项目其他方面的验收合并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安全设施可分期实施单独验收。14、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其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补充是否具备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内容。15、2006年10月1日以后的建设项目,凡未取得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应按《实施办法》、《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已按原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视为有效;如果建设项目仅取得前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则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按《实施办法》、《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监督管理16、各省辖市安监局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省安监局。1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审查书的内容和格式,由省安监局统一制定。18、《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苏安监[2005]174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附件:1、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分类表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表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8、《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二○○七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分类表根据储存装置、设施储存的品种和规模大小,将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建设项目分为三种类型:Ⅰ类:储存气体10000m3以上,甲、乙、丙类液体1000m3以上或丁、戊类液体5000m3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的大型仓库。Ⅱ类:储存气体1000—10000m3,甲、乙、丙类液体100—1000m3或丁、戊类液体500—5000m3的储存设施(不含加油站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2之间的中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或货场总面积50m2以上的仓库。Ⅲ类:储存气体1000m3以下,甲、乙、丙类液体100m3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或货场总面积50m2以下的仓库;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加油站的装置、设施。注:1、气体、液体储存量以总容积计算;2、本表所述“……以上”均含数字本身,“……以下”均不含数字本身;3、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应折合标准状态下气体。附件2申请日期:      申请编号:受理日期:受理编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试行)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成立日期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装置□储存装置项目地址 项目所处化工集中区域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总投资 安全投资 建设项目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编号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编号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编号 申请单位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年月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论证单位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全条件论证结论:(论证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评价单位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资质级别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评价结论:(评价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建设项目生产工艺简况产品名称最终产品 中间产品 技术来源 工艺系统简况(工艺流程简图和主要设备情况)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序号通用名称危险货物编号剧毒品编号生产能力(吨/年)最大储存量(吨)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原料                                          附件3申请日期:      申请编号:受理日期:受理编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试行)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成立日期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装置□储存装置项目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总投资 安全投资 建设项目主要内容 设立安全评价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级别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编号 许可日期 申请单位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年月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情况简述设计单位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级别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本项目设计范围 本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情况说明合法合规性承诺:本单位对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本单位对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公章)(签字):年月日附件4申请日期:      申请编号:受理日期:受理编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试行)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成立日期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装置□储存装置项目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总投资 安全设施投资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试产时间 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编号 许可部门及许可日期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许可部门及许可日期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证明 备案部门及备案日期 申请验收范围 申请单位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年月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情况评价单位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级别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告完成时间 评价范围 评价结论 安全评价单位意见:项目负责人:   (加盖公章处)(签字) 年月日附件5申请日期:      申请编号:受理日期:受理编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试行)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成立日期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分管安全负责人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装置□储存装置项目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总投资 安全投资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编号 许可部门及许可日期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许可部门及许可日期 试生产(使用)范围 试生产(使用)方案论证情况 拟定的试生产(使用)起止时间 申请单位意见:主要负责人:(申请单位盖章)(签字)年月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资质级别 证书编号 认可意见: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符合原设计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处)负责人:(签字)年月 日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认可意见: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加盖公章处)负责人:(签字)年月 日监理单位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资质级别 证书编号 认可意见: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加盖公章处)负责人:(签字)年月 日附件6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试行)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填写日期   年  月  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审查事项□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装置□储存装置 申请单位名称  专家组审查意见审查时间 审查地点  专家组组长:(签名)年月日 参加审查的单位代表意见: 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终审)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字)年月日 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姓名单位职称本人签字                                    参加审查的单位代表名单 姓名单位职务/职称本人签字                                   集中审议情况参加人员:审议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意见:(实施部门盖章)年月日许可文书名称 许可文书编号 许可日期 许可范围: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地址: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规模:附件7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安危化项目备字[  ]第号:你单位年月日提请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收悉。经核实,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备案。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经办人:   联系电话:(备案部门盖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叁份。一份送达申请单位,一份送所在地安监部门,一份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存档,附件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非中央企业和依法新设立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的单位负责。六、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要提交《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一式3份和由经办人签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2)3份。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后,再按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七、对于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八、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建设单位向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九、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十、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风险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十一、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十二、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审查,并作为审查组的成员。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执行监理的建设项目,下同)单位协助审查。十三、对于需要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于国内已有多家同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建设项目,要本着回避和公正的原则,所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十四、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十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十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才能向《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报送。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中,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的内容前,增加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报表(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表(见附件4),如果建设单位委托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续确认表。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在上述2个表中签署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寄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一式3份即可,不须另发函。十七、在报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等的复印件。十八、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仅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对不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不予备案。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十九、《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项,是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根据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与对策,表述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等情况评价内容。二十、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如果建设项目变更了建设单位,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送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二十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二十二、对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则不再按照《办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则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并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对于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已经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三个阶段相应的安全许可,则所取得安全许可都视为有效;如果建设项目仅取得了前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则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二十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未通过和建设项目取得安全许可后,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时,要分别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分别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和本意见,进行建设项目相应的许可工作。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商请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并制定或者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实施细则或者意见。二十五、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中,不再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同时,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字〔2004〕148号)。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需要的文件和资料清单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2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及居民生活的情况。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2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说明。3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2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情况。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4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6建设项目周边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情况。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其执行情况。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情况。9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装置、设备、设施运行和管理的情况。10厂房等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情况和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1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有毒、粉尘、噪声、高低温、射线等)检验检测及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情况。12预测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情况。附件2(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申请单位:     送出时间:接收单位:     接收时间:序号申请文件、资料名称数量备注1   2   3   4   5   6   7   8   9   送件人签字联系电话:收件人签字联系电话:说明:注:需要提供一式3份。附件3(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建设单位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 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处)年月 日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 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处)年月 日附件4(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意见:(加盖公章处)负责人:(签字)年月 日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意见:(加盖公章处)负责人:(签字)年月 日监理单位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意见:(加盖公章处)负责人:(签字)年月 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苏安监〔2008〕4号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市安监局:省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为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程序到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通知》中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管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省安监局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委托各省辖市安监局组织实施。各市在实施委托项目的安全许可时,由省辖市安监局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加盖省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业务专用章。审查结束后,省辖市安监局将审查情况和集中审议结果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建设项目单位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省安监局印章。二、各省辖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县(市、区)安监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省安监局备案。特此补充通知。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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