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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大一宪法学课件

2018-05-06 193页 ppt 8MB 1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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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大一宪法学课件宪法学 ConstitutionalLaw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王丽晖第一编宪法学一般理论第二编公民基本权利第三编国家权力结构第四编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一章宪法学概述本章重点: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的分类宪法的价值与功能第一节宪法与宪法学一、“宪法”的古典含义二、宪法的概念(近代含义)与特征三、宪法的结构四、什么是宪法学一、“宪法”的古典含义古希腊:宪法是有关城邦组织及其权限的法律,包括有关公民资格、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有关城邦议事机构、行政机构,以及法庭的选任、权限、责任的法律。约等...
法学院大一宪法学课件
宪法学 ConstitutionalLaw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王丽晖第一编宪法学一般理论第二编公民基本权利第三编国家权力结构第四编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一章宪法学概述本章重点: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的分类宪法的价值与功能第一节宪法与宪法学一、“宪法”的古典含义二、宪法的概念(近代含义)与特征三、宪法的结构四、什么是宪法学一、“宪法”的古典含义古希腊:宪法是有关城邦组织及其权限的法律,包括有关公民资格、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有关城邦议事机构、行政机构,以及法庭的选任、权限、责任的法律。约等于现代的国家机构组织法。古罗马:宪法是指罗马皇帝所颁的敕令、诏令、谕旨等。该词经常出现在罗马的法律和法学著作中。虽然将其与普通法律进行区分,但并未将宪法视为根本法或组织法。一、“宪法”的古典含义中世纪:宪法是确立教会与封建主特权及其与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宪章》;1215年英王约翰颁布《大宪章》。中国古代:宪法有时是“宪”和“法”两个词的组合,都是法度、典章的意思,或指最重要、最根本的法律准则。并不具有近代宪法之含义,而是维护社会统治的基本法。一、“宪法”的古典含义近代“宪法”概念的东移1882年日本伊藤博文出访欧洲了解立宪活动正式使用“宪法”一词。1887年清朝黄遵宪将日本的宪法一词引入中国。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确定宪法专指国家的根本大法,并为以后中国所借鉴。1908年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确定“宪法”作为汉语中专指国家基本法的法律术语。二、宪法的概念与特征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一部宪法史实质就是对国家权力加以限制和对公民权利加以保障的历史。立宪主义意义的宪法:即实质意义的宪法,指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根本法意义的宪法: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典。二、宪法的概念与特征以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作为宪法的基石范畴,融合其立宪意义和根本法意义,可以将宪法界定为:宪法是授予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二、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征:宪法的内容规定了国家最具根本性、最重要的问题,宪法相当于普通法律的纲领。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更为严格。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规范的特征:宪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其文字表述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其变化直接关系国家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要求其具有高度的适应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最高权威性和无具体惩罚性。三、宪法的结构(一)前言与总纲宪法前言一般说明了制宪的主要目的和宪法所要突出的价值观念。前言一般被认为只具有宣示性,因而没有法律效力。如我国宪法提到的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统一大业等。有的宪法还可能有“总纲”,进一步规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我国宪法第一章规定了总纲,内含32条。三、宪法的结构(二)宪法正文——国家结构宪法(constitution)的原始含义是“组织结构”,因而宪法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与义务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政府内部权力结构三、宪法的结构(三)宪法正文——权利保障宪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而所有现代宪法都设有专门章节以规定受到保障的权利。有些国家为强调其首要地位,会把基本权利的定义放在宪法开篇。三、宪法的结构(四)宪法修正案更新宪法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正式的修宪程序,对某些过时的条款进行删减或更正,对某些不足之处进行增补。这些增减,既可针对权利保障,也可针对国家机构设置,甚至基本体制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已经经历四个阶段的修正:1988、1993、1999、2004。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和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是活的宪法宪法学与刑法学:共同的价值取向宪法学与行政/刑事诉讼法学:宪法的适用法四、什么是宪法学第二节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文书形式所作分类:成文宪法:将有关国家的根本事项用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表现出来。通常由一部宪法典来表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不成文宪法:对国家的根本事项不用统一的书面文件表示,而是散见于不同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或宪法惯例中。英国是最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根据宪法修改难易程度不同所作分类:刚性宪法: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程序、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其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复杂。柔性宪法:由普通立法机关通过一般立法程序即可修改的宪法。不成文宪法大都是柔性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根据宪法制定主体不同而作的分类:钦定宪法:封建君主依据自己的单方面意志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并非近代意义的宪法。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协商制定的宪法。典型代表:1215《大宪章》、1689《权利法案》民定宪法:由国民或国民选出的代表机关制定的,反映国民公意的宪法。典型代表:1787年美国宪法、1793年法国宪法。第三节宪法的渊源宪法的渊源:法源(sourceoflaw)宪法的表现形式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的表现形式体现宪法范围的大小宪法渊源(一)宪法典最基本、最主要的宪法渊源世界上第一部宪法典?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典?我国:1982年12月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宪法修正案宪法典的特殊组成部分;同宪法典具有同等效力。我国:我国现行宪法经过四次修正,共31条修正案。宪法渊源(三)宪法性法律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含有调整宪法关系之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其实质宪法,是宪法规范最重要的表形式。如:英国的权利法案等。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的补充;某些成文宪法的具体化。内容涉及公民权利保护或限制、国家机关建制。我国:不属于我国官方的正式话语“宪法相关法” 2011年3月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宪法渊源(四)宪法解释专门机关按照专门程序对宪法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和说明。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我国:宪法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过多个与宪法内容直接相关的决定或决议,但并没有一个以“解释”出现的宪法解释。宪法渊源(五)宪法判例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我国:没有判例制度2010年最高法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在“齐玉苓诉陈晓琪”案中,最高院做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于2008年废止。宪法渊源(六)宪法惯例长期宪法实践中形成的,被反复沿用和普遍认可的惯例或先例。一般不具有宪法的形式效力可以为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所变更或确认我国:有争议宪法渊源(七)国际条约国家(地区)根据国际法缔结的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在各种国际条约中,人权公约是最常见的宪法渊源。(八)法理学说非正式宪法渊源第四节宪法的价值和功能张千帆教授:现代国家宪法的基本价值与原则一、宪法的价值(一)宪法的价值1.宪法目的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的价值?2.宪法本身宪法这一范畴本身意味着平等、自由、秩序3.宪法内含的价值评价公民权利VS政治秩序公民权利VS社会效率一、宪法的价值(二)宪法的基本价值1.正义:正义价值通过宪法规范社会生活而体现,通过规范政治生活和制度安排达到平等、民主、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2.秩序:宪法秩序表现为一种正义的、选择性的、动态的制度安排。3.自由:宪政制度是满足人类最大限度自由的制度。二、宪法的功能宪法的功能,是宪法价值的要求和体现,即宪法应当具有的作用。(一)分配政治权力(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近代宪政不同于历史上一切权力分配方之处在于不同政治势力之间能够达到妥协。(二)规范并控制国家权力宪法分配国家权力的目的在于对政治运行进行规范并对合法产生的政府权力加以控制,以形成政治秩序。(三)平衡各种利益:宪政存在的社会基础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一、近代宪法产生与发展大事例二、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三、近代宪法的特点一、近代宪法产生与发展大事例英国宪法的产生1.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大宪章》。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历史意义在于开创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先例。2.1628年查理一世签署《权利请愿书》。要求国王重新确认并遵守限制王权的法律规定。3.1679年查理二世签署《人身保护法》。进一步限制王权,资产阶级开始提出司法独立的诉求。一、近代宪法产生与发展大事例4.1689年威廉三世接受《权利法案》:将国王的各方面权力置于国会之下,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是英国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宪法依据。5.1701年颁布《王位继承法》:规定王位继承必须获得议会同意,进一步强化“议会至上”原则。一、近代宪法产生与发展大事例英国宪法的发展:从1701年《王位继承法》确立君主立宪制到20世纪初。其宪法发展主要体现在宪法惯例的形成与发展:1.“国王统而不治”、“国王不得为非”。2.首相主持内阁事务并自行组织内阁。3.内阁施政方针得不到众议院信任时内阁应集体辞职;众议院不信任内阁时,首相可提请英王解散众议院。一、近代宪法产生与发展大事例美国宪法1.1776年独立革命胜利后,13个州先后制定了州宪法。2.1780年各州代表制定《邦联条例》,建立弱中央政府。3.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合众国宪法》,建立权力相对集中的联邦政府。一、近代宪法产生与发展大事例美国宪法之父、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1751-1836)一、近代宪法产生与发展大事例美国宪法的发展:1.宪法修正案:1791年至1992年,先后产生了共27条修正案。截至目前,有效修正案26条。2.总统形成了向国会发表国情咨文的宪法惯例。3.联邦最高法院创立了解释美国宪法的惯例。1881年,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将自己的文章和讲稿结集出版,定名《普通法》“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中蕴含着一个国家数百年来的发展,不能以对待数学书中定理与推论的方式,来对待法律;要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先知晓其过去,了解其未来趋势,必须同时参考法律的历史与当前理论。”——OliverWendellHolmes(美国著名法学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近代宪法产生与发展大事例法国宪法1.1789年《人权宣言》:宪法性文件。以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法治思想为基础,借鉴了美国《独立宣言》的内容。对法国乃至全世界影响深远。2.政权更替频繁:1791宪法、1793宪法、1795宪法。法国宪法的发展:1799年—1958年共八部宪法。二、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要求人们成为自由、平等的权利主体。政治条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思想文化条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体现“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学说。三、近代宪法的特点确立主权在民原则强调公民的自由权利强调宪法限制国家权力的政治法色彩成文法的形式被普遍采用第二节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转型标志:1918年苏俄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现代宪法的产生:1949年《德国基本法》新兴民族国家的立宪活动第二节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政府的角色日趋积极。对公民权利保护范围日趋扩大。宪法保障机制日趋完善:专门的监督机关。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第三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与更迭一、清末立宪运动二、南京临时政府的立宪三、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四、国民党政府的立宪活动五、人民革命根据地的立宪活动一、清末立宪运动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一、清末立宪运动1.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宪法”命名的法律文件,是清王朝拟定宪法条纹的原则或纲要。清末立宪运动是中国宪政运动的起点。2.1911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虽然没有规定公民权利,但实质性的限制了皇帝权力。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体现了相当程度的民主性。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二、南京临时政府的立宪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资产阶级国家的三权分立为原则,了责任内阁制的国家机构。其确立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人人平等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具有开创意义。三、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1913.10.31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天坛宪草》国民党力图通过宪法约束袁世凯权力,起草宪法草案进一步肯定和完善《临时约法,》但其审议工作在袁阻挠下无从进行。2.1914.5.1《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袁记约法”采用总统制,是一种几近封建帝制的总统集权制,只不过贴上了“宪法”的标签。3.1923.10.10《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天坛宪草的完善版,形式上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但实际上是曹锟建立军事专制独裁的工具,并未获得真正实施。四、国民党政府的立宪活动国民党政府的立宪是以孙中山的“五权学说”和“宪政三阶段论”为理论基础的。1931.6.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5.5《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47.1.1《中华民国宪法》---至今仍在台湾施行五、人民革命根据地的立宪活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949年《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及其四部修正案1949年《共同纲领》背景:制定一部正式宪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内容:涉及国体、政体、军事、经济、文教、外交民族等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作用:临时宪法、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点历史局限性:政治概念与法律概念混同;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混同。毛主席亲自主持1954年宪法起草工作宪法起草委员会合影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人民大表大会制度;确立了完整的国家权力分工体系;确立了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体制;将权利和自由的主题界定为“公民”。2014年9月5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 大会上的讲话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 大会上的讲话“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能放弃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中国有9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56个民族,我们能照谁的模式办?谁又能指手画脚告诉我们该怎么办?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新中国立宪的倒退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75宪法:条文最少的宪法;缺陷大于成就以阶级斗争为纲;确认了文革中混乱的国家机构状态;减少公民权利和自由;宪法条文和标语口号混同。1978宪法:1975宪法的修正版在1979年、1980年经历两次局部修改,逐渐修正75宪法中的错误。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历史背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1980年邓小平《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特点:将“公民权利和义务”章放在“国家结构”前。确定国家工作中心从政治斗争转移为经济建设。宪法修改工作改变了过去“修改一次、颁布一次”的做法。四次修正案:程序上形成了由执政党提出修宪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成为修宪提案,最后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内容上关注国家权力的建构和规范、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扩展。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与作用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于立宪与行宪之中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国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即制宪权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均吸收了人民主权原则,并有直观体现。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道德、政治的、法律的和历史的标准。三代人权理论:消极人权;积极人权;连带意义的人权。现代各国宪法不仅将自然权利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且作为实在法即权利载明宪法,并辅以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自然权利转变为公民基本权利。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三、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互相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滥用。该原则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和辅助机制,通过权力之间的分立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从而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经典体现:美国宪法separationofpowersandchecksandbalances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四、法治原则法治原则又称为法的统治、法律至上。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重要民主原则。法治确认了法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法治原则的中心和实质含义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第四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宪法是什么?谁有权制定宪法?如何制定宪法?宪法制定后如何进行修改?修改是否有界限?一、宪法的制定有关宪法制定的理论:宪法制定权理论事实论(tobe):宪法在实际上是由谁制定的?规范论(oughttobe):理论上宪法应当由谁来制定?一、宪法的制定(一)(法)西耶斯(E.J.Sieyes)第一位提出“制宪权”概念的人制宪权主体是国民,但国民没必要分别行使制宪权,可委托不同于通常立法机关的特别代表来行使。制宪权没有界限,是至高无上的权力。宪法制定权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即修宪权是制宪权的一个部分。一、宪法的制定(二)(德)耶利内克&拉班德近代宪法时期,德国深受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极力排斥“制宪权”概念和理论,而将制宪权等同于宪法修正权,进而等同于立法权。拥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就可以制定宪法、修改宪法。一、宪法的制定(三)(德)卡尔.施密特制宪权是一种有能力对政治统一体的体制作出全盘“决断”的实力或权威政治意志。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力,处于自然状态之中,不受任何规范性的约束。国民和君主都只是制宪权力的担当者。修宪权是制宪权确定的一种权力,具有界限。一、宪法的制定(四)(日)美浓部达吉&芦部信喜美浓氏:立法权是最高国家权力,其中包含制宪权。芦部氏:《宪法制定权力》制宪权是超实定法秩序的权力,处于政治与法的交叉点;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但可以通过特别代表的方式发动;修宪权是“制度化了的制宪权”,是制宪权的的“卫兵”。一、宪法的制定宪法制定权应当是指,以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权利为目的,制定一系列有可能被赋予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文规则的权力。对制宪权本质的把握,有赖于主权、制宪权、治权(政府权力)三者关系的定位。三者共同构成一种互为支持的关系,如果将其割裂开来,则不能揭示制宪权的本质属性。一、宪法的制定制宪机关:不同制宪实践中,宪法制定者不同。英国议会(贵族院、平民院)美国:邦联国会同意后召开制宪会议法国1958年宪法:由国会授权戴高乐政府起草宪法,,最后经全民公决后批准实施。我国:1953年成立毛泽东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接受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宪法草案,讨论修改后,经全国人民讨论。一、宪法的制定制宪程序: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的公布。二、宪法的修改(一)宪法修改的含义概述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施密特提出了宪法变动的五种方式:宪法的废弃;宪法的废止;宪法的修改;宪法的打破;宪法的临时停止。二、宪法的修改常态的宪法变动至少包括三种: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判例);宪法变迁:宪法条文不变,但宪法条文内容的实际意义发生变化。二、宪法的修改(二)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修改程序通常包括以下五步骤:提案——公告——审议——议决——公布。我国宪法修改主要包括三道程序: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以其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第五章宪法的实施宪法解释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惯例宪法与宪政宪法解释宪法解释伴随宪法文本而来,有了宪法就有了宪法解释的历史。如今,宪法解释已经成为宪法从文本到实施之间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冲突的最基本、最经常的手段。法解释的不同定义近代定义:法解释是立法者原意的再现或复原。——(德)萨维尼现代定义:法解释实际上是一种“媒介行为”,是对法条之内涵的阐明与精确化。——(德)拉伦茨后现代主义的定义:法律文本出现后,对法的解释无需考虑立法者本意,应当按照解释者的意志或时代的要求进行。——(法)福柯宪法解释的含义宪法解释: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宪法原则和精神,采用一定对宪法规范的含义和适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的含义分广义与狭义两种。通常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即狭义宪法解释,专指有权机关所作的解释。广义宪法解释是指,除有权的特定主体之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主体对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宪法解释的功能1.明确宪法的含义。宪法文本的原则性与概括性使其与实际问题的具体性之间存在差距,在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对宪法理解的歧义。2.补充宪法缺漏。宪法的缺陷与漏洞往往在实施过程显露出来,宪法解释可以在不打破现有规范格局的前提下,阐释出新的内容和意义。宪法解释的功能3.使宪法适应社会现实的变迁。宪法规范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恒动性会产生冲突。通过宪法解释,可以在保证宪法稳定性的同时,使宪法的现实价值得到落实。4.维护法制的统一。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保持统一性的基础。而这种统一性是通过宪法的实施保障制度(主要是违宪审查制度)来确保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来实现的。宪法解释主体普通法院解释由司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肇始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时任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判决中确认了最高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如何解释作为少数人的法院审查多数人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的合理性?——“对多数人统治下的少数人的保护”宪法解释主体立法机关解释采用该模式的国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初期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一些处于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该模式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一是立法机关人数众多、意见分歧大,难以达成解释之共识;二是自纠自查的方式使立法机关往往难以发现问题。宪法解释主体专门机关解释所谓专门机关是指不同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外的专门机构。宪法法院:奥地利首创,德国为典型。宪法委员会:法国为典型。设置该模式的原因:基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认为宪法解释权是一国最重要的权力,所以宪法解释机关应当超越于普通国家机关之上。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在嫁接美国模式失败后,总结出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宪法解释制度。宪法解释的原则合目的性原则依法解释原则统一性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稳定性原则宪法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论理解释体系解释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特定机关根据宪法规范对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使得违宪行为必须承担宪法责任,受到侵害的基本权利得以救济,宪法的法律特征因而获得体现。该制度是保证宪法实施的最重要宪法制度。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特征:只有适格主体才能行使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公权力行为。违宪审查以宪法规范为直接依据,审查以确认被审查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为目的。违宪审查需要作出裁决结论,裁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违宪与违法的主要区别性质不同。违宪是违反宪法,违法是违反宪法之外的法律。主体不同。违宪的主体是公权力行使者,主要是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违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也包括所有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审查主体不同。进行违宪审查的是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进行违法判断的机关通常是普通法院。制裁不同。违法宪法的制裁是针对行使国家权力的特定形态作出的规定;而违法法律的制裁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制裁。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宪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属于违宪审查的一种。宪法诉愿(constitutionalcomplaint):是违宪审查的形式之一。宪法监督:我国宪法第62、67条。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一种方式。宪法保障制度:为了保障和监督宪法实施所指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违宪审查的审查内容立法行为。德国“宪法委托”理论立法作为:对法律规范的审查构成了各国违宪审查的主要内容,法律违宪是违宪的主要形态。立法不作为:立法机关应制定法律而没有制定,基于此可请求对立法机关的不作为状态进行违宪审查。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依据宪法;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被裁定违宪。违宪审查的审查内容3.司法行为。宪法拘束国家的公权力行为,使得司法行为可以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接受违宪审查的司法行为主要是指普通法院的判决。如:德国的大部分宪法诉愿针对的是法院裁决。4.国际条约。宪法不能直接审查国际条约的合宪性,而是待国际条约中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律或被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后,才进行审查。违宪审查制度的类型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特征如下:只在具体案件中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附带性审查;对违宪立法的判决产生具体而非普遍的效力;联邦法院的纵向与横向审查方式。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争议的问题判决书中主要讨论三个问题: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如果有,其权利受到侵犯,美国的法律能否为他提供法律救济?如果救济,是否应当由联邦最高法院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争议的意义马歇尔大法官通过该案件得出的两个结论:违宪的法律自当无效。法院必然有权对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制度的类型专门机构审查模式主要指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该模式在欧洲大陆得到发展,以德国为代表。特征如下:可以对公权力行为进行抽象审查。一审终审制,独立于一般的司法审级制度。裁决具有一般效力,违宪的法律或行政命令通常自判决宣告之后失效。有权对法律进行抽象审查的同时,还享有具体性审查权,包括宪法争议裁决权、弹劾案审判权、宪法控诉案件审理权。违宪审查制度的类型最高权力机关审查模式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最早采用该模式,已被大多数国家弃之不用。其特征如下:违宪审查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自行审查其指定的法律的合宪性。违宪审查制度的类型议会与法院双重审查模式以英国为代表,1998年《人权法案》赋予了法院对议会立法的有限审查权。其有如下特征:议会享有对法律审查、修改、废止的权力。法院有权对议会立法作出不相容公约权利的宣告。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1954年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两高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不适当的决议。对于宪法解释权归属、宪法监督程序、制裁方式等制度操作上的具体问题未予规定。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宪法和相关法律共同构成1982年宪法;2000年《立法法》;2007年《各级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权主体:全国人及其常委会共同享有;各专门委员会协助行使;宪法监督的对象:宪法第5条规定的一切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以及《立法法》《监督法》规定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监督的方式:经批准生效;备案审查;宪法监督的启动途径:经有关机关要求而直接启动;其他机关、团体、组织及公民申请而决定启动。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宪政”(constitutionalism)又称:宪政主义宪制主义宪法主义立宪主义立宪政治宪法与宪政二、宪政的要素宪政以宪法为前提。宪法必须是具有正当性的良法。宪政以民主政治为前提。民主即是宪政的合法性源泉,也是宪政的核心内容之一。宪政以法治为保障。特别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宪政以人权为目标。这是宪政的最根本原则,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目标。宪法与宪政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联系:宪政以宪法为起点;宪法内容决定了宪政的内容;两者的价值取向相同;两者互相作用、相互促进。宪法与宪政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区别:宪法以静态的宪法典的形式存在,宪政表现为动态的立宪政治;从内容范围上看,宪政的外延大于宪法;从价值取向上看,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民主宪政和人权保障得到落实。宪法与宪政四、宪政文化与中国宪政道路的选择近世中国知识分子的思想路向似乎是:为了民族的复兴,中国必须选择宪政,但作为救亡之民族主义运动的手段,中国的宪政运动又需籍激发民族热情和强化民族意识来获得其动力,而民族主义精神的动员又必然强化民族文化,这与宪政运动形成了一个悖势。-------王人博《宪政之累-----近代中国宪政文化的沉思》宪法与宪政四、宪政文化与中国宪政道路的选择与此相联系,作为西方文化的宪政移入中国也就必然地从“道”变成了“器”,从“体”变为“用”,由一个形上的文化间题变成形下的功利间题。“富强为体,宪政为用”凝聚成中国有关宪政间题的思考、探究的最为执拗的一种文化品格。近世以来宪政探索和实践中的成败得失都与它有着干系,今天的中国仍拜领着它的感召和驱动。-------王人博《宪政之累-----近代中国宪政文化的沉思》第六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与特征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限制与救济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与特征一、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一)公民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第一节公民权利的概念与特征(二)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指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宪法上的一般承认,是宪法为保障公民的充分发展而宣告的公民在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两者从存在形态上看,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在权利性质、权利主体、权利范围方面有所区别。第一节公民权利的概念与特征(三)公民基本权利的特征不可或缺性:与动物的区别不可取代性:针对国家而言不可转让性:对其他公民而言稳定性:永久权和不直接对应义务的权利母体性:具有推导出其他权利的功能共似性:超越国界的性质。第一节公民权利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之前冠有一个修饰词“公民的”,那么下列主体能否享有基本权利?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胎儿第二节公民权利的体系我国老一辈学者(许崇德)的观点: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三代人权学说:消极的权利:防御国家权力的侵犯积极地权利:需要国家权力的积极行使予以实现连带的权利:需要国际合作才能实现公民权利体系的开放性:对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障第三节公民权利的保障、限制与救济一、公民权利的保障模式绝对保障:宪法将某些公民权利视为绝对权,排除任何国家机关对该权利的限制。相对保障:宪法对某项公民权利进行保障的前提,又规定了该项权利可以受到国家机关合理限制的情形。该模式是一种通行的权利保障方式。第三节公民权利的保障、限制与救济一、公民权利的限制限制的表现形式:剥夺、暂时中止、限定主体限制的方式:(1)立法机关通过法律限制;(2)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限制。限制的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第七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利自由政治权利自由获得救济的权利第一节第一代人权一、平等权2001年8月,青岛市3名考生由于未能达到山东省当年的重点大学的分数线,而不能就读重点大学。从当年全国各省的重点分数线来看,山东省的重点分数线明显高于全国绝大多数省份,不仅高于西部等经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省、自治区,也明显高于北京、上海等教育水平高的地区。3名考生以教育部划定的各地得分数线不统一,所为行政行为不能平等对待考生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平等权二、财产权二、财产权重庆最牛钉子户二、财产权2004年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杨武、吴苹夫妇楼房所在地区被划为旧城改造区域。开发商于2004年8月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并陆续与被拆迁的住户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杨武夫妇坚决要求原地安置,拒绝了异地安置和货币安置。开发商不能满足其条件,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重庆“最牛钉子户”案二、财产权为此,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申请仲裁。房管局做出裁决,要求杨武夫妇接受拆迁人的安置,并在限期内搬迁。但杨武夫妇仍拒绝搬迁。房管局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法院裁定,被拆迁人必须在3日内搬离,否则将采取强制拆迁。开发商为催促其尽快搬迁,在该区域开挖地基坑,并对杨武夫妇的房屋断水断电。最终,通过各方努力和协商,杨武夫妇接受了异地安置和补偿差价的方案,事件得到圆满解决。重庆“最牛钉子户”案二、财产权二、财产权二、财产权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城乡规划法》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三、人身权利自由生命权——死刑、堕胎、安乐死人格尊严权——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人身自由——禁止任意逮捕或拘禁迁徙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隐私权——不得侵犯通信和通讯秘密精神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表达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聂树斌案聂树斌,男,1974年出生,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因被怀疑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已在1995年被枪决。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赵作海“杀人”案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人格尊严权—— 深圳.性服务从业者当街示众事件2006年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警方召开广场大会,对百名卖淫女和嫖客进行公开处理。当事人全部身着黄衣,面戴口罩,面部除双眼外全被遮住,现场有逾千人围观。警方分别读出他们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宣布各人行政拘留15天。每读出一人的资料,警察便押身边的“犯人”上前一步确认身份。人身自由、迁徙自由 ——孙志刚案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人身自由、迁徙自由 ——孙志刚案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撤销。2003年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人身自由、迁徙自由 ——孙志刚案然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事件发生及学者上书后,并未给予任何形式的违宪审查或调查程序甚至是回应。同年6月20日,在未公布详细程序的情况下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宗教信仰自由2004年9月12日,福建律师丘建东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起诉,认为他在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系专升本学习期间,该院的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第178页关于“宗教在本质上是麻醉劳动人民的精神鸦片”的陈述,对他的宗教信仰自由构成了伤害。根据宪法36条关于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川大学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对教科书内容进行书面更正。武侯区法院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予以驳回。宗教信仰自由丘建东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成都中院,撤销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指令该院立案审理。或者直接受理,提为一审。二审法院以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丘建东转而寻求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也未获受理。于是,邱建东以教育部为被告,以四川大学为第三人于2005年1月1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最后的搏击,但仍未收到回文。中国的“教科书诉讼第一案”由此以失败告终。仅从实体法角度判断,四川大学有没有侵犯邱建东的宗教信仰自由?表达自由三、表达自由四、政治权利自由王春立等16人原系北京民族饭店员工。1998年下半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工作开始,由选民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10月,北京民族饭店作为一个选举单位公布的选民名单中确定了该16名员工的选民资格。后因该16名员工与北京民族饭店的劳动合同届满,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该16名员工离开了北京民族饭店。12月15日,新一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开始,北京民族饭店没有通知这些应在原单位选举的员工参加选举,也没有发给他们选民证,致使该16名员工未能参加选举。四、政治权利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此,王春立等16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北京民族饭店侵犯其选举权,要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案件最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王春立等人以北京民族饭店侵害其选举权利为由,要求北京民族饭店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此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第七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和社会保障权婚姻家庭权受教育权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第二节第二代人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一、劳动权狭义的劳动权:公民平等的获得工作机会,并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广义的劳动权:就业权:劳动权的核心同工同酬权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休息权一、劳动权公民享有劳动权(工作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在无业或失业情况下,国家必须给失业者提供具体的工作。工作权作为国家的积极义务,是指国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公民获得就业机会创造条件,排除工作障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劳动权具有双重性,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二、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公民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遭遇灾害或因其他原因处于生活困难中,不能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准时,依法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生存权“生存权”这一概念,不能简单理解为一个人只要活着即享有生存权,就是生存权未被剥夺。实际上它指的是所有人基于人的尊严而应当享有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最低限度的维持生活的权利。如何看待“乞讨行为”?乞讨权?乞讨行为的自由?三、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公民在各类学校、教育机构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学习获得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学习权。义务教育的无偿化。教育机会的平等。三、受教育权“杨帆门”事件:2008年1月4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杨帆教授在上“生态经济与中国人口环境”选修课的最后一节课时,因为逃课学生人数太多而与一名欲离开教室的女学生肢体冲突。第二天,杨帆在学校官方网站发布《致有关院领导的信》,对前天晚上的事件做了简要说明,并要求学校处理相关学生。同时委托其研究生公布了该课堂“未坚持听完课学生”的名单,称“原则上缺席者不能及格”。萧瀚:《逃课是自由的象征》三、受教育权逃课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应该叫做自由?逃课是否包含于受教育权的内容之中?逃课是否应当受到限制?第七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环境权:公民所享有的在舒适、有益于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2014年12月22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发展权:全体个体及其集合体有资格自由的向本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主张的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各方面发展所获利益的一项基本人权。第三节第三代人权第八章国家权力与国家性质概述一、国家权力(一)国家权力的概念国家权力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并行使的权力,是体现国家对社会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公共权力。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和私权力并存。国家权力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政权的具体体现,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第八章国家权力与国家性质概述(二)国家权力制约模式英国模式:议会主权、议会——君主立宪制美国模式:权力相互制约与平衡——总统共和制法国模式: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第八章国家权力与国家性质概述二、国家性质(一)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即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第八章国家权力与国家性质概述(二)我国的国家性质宪法第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性意识形态性纲领性低度规范性张力性1.人民民主2.社会主义3.法治国家第九章国家权力的形成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第一节选举制度选举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它关系到国家权力产生过程的正当性问题。如何实现“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何实现人民主权和国家代议权力的嫁接?在实行宪政民主体制的国家,选举制度的合理运作是民主政治建立发展的基础和出发点。第一节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推选各级国家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和程序等。地域代表制---职业代表制多数选举制---比例选举制直接选举制---间接选举制第一节选举制度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限制性选举平等性原则:“一人一票,各票等价”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第一节选举制度三、选举的程序选举组织机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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