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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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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与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17-07-2616:01:02 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打造国际文化旅游胜地的若干意见》(苏委发〔2017〕11号),促进我市乡村旅游民宿持续健康发展,以旅游产业发展带动富民增收,助力“两聚一高”新实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乡村...
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与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17-07-2616:01:02 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打造国际文化旅游胜地的若干意见》(苏委发〔2017〕11号),促进我市乡村旅游民宿持续健康发展,以旅游产业发展带动富民增收,助力“两聚一高”新实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乡村旅游民宿的对象界定  乡村旅游民宿是指在规划布点村内依法建设的闲置房屋(主要是农民空闲的房屋或闲置的集体用房、农林场圃房屋等),结合当地人文景观、田园风貌及山水形胜等资源,融合农事体验等农业生产活动,经整体、修缮和改造,既保持乡村传统风貌,体现当地民居特色、生态环境特点,营造乡村旅居氛围,又能提供舒适、安全、卫生住宿的休闲、度假体验型经营性住宿场所。  二、乡村旅游民宿的管理主体  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是乡村旅游民宿管理的主体。各相关地区要结合本地特色和资源,按照“统一规划、规范有序、注重品质、彰显特色、保护环境”的原则,重点在环湖景区、古镇古村、旅游风情小镇、特色小镇、美丽村庄等区域范围内,对乡村旅游民宿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加强监管与扶持引导并重,推动旅游民宿产业安全、有序、优质化发展。  三、乡村旅游民宿的规范经营  (一)经营用房  1.经营用房单体建筑内的房间数量不超过14个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作住宿经营使用,经营场所内不得设立公众娱乐场所。  2.经营场所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  3.每层楼面至少设一个通风采光的卫生间,地面应经防滑处理且有防滑标志,干湿分隔,卫生条件应符合GB/T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的规定,配备洗漱台、淋浴装置、梳妆镜等设施。  4.经营场所应距污水池、小型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500米范围内不得有规模养殖场。  5.乡村旅游民宿经营不得改变原土地、房屋性质;装饰装修不得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增加建筑面积。  (二)治安安全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开办旅馆要求的民宿,应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开办旅馆条件的民宿,应配置必须的治安防范设施,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各民宿经营户需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在接待处配置电脑等设备,铺设传输网络。应及时登记旅客资料,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登记后传送到信息终端。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经营户应报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录入系统并上传。  2.民宿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像素不低于700线,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监控设备安装要符合相关标准。  3.民宿内应设置住客寄存贵重物品的设施。民宿客房要安装防盗搭扣。一楼应安装防盗设施,且便于由内向外开启。  (三)消防安全  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规定。  1.已经投入使用的民宿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导则要求的,应按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2.消防部门应将民宿积极纳入日常行政指导范畴,组织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场所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四)食品安全  1.开展食品经营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核定的项目,不得超范围、超负荷经营。  2.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等功能区域需单独设立;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冻冷藏和餐具消毒保洁等设备设施;清洗餐具和原料的水池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的,应设立专间,并符合专间设置的规范要求。  3.所有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鼓励倡导民宿以透明厨房或视频厨房的形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实现“明厨亮灶”,促进诚信经营,接受消费者监督。  (五)卫生安全  1.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墙公布)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  2.相关配套用房和设施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住宿业卫生规范》执行。  (六)环境保护  1.乡村旅游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可以直接或经预处理后纳入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2.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等核心保护区严禁新建、改建或扩建规模乡村旅游民宿项目。  (七)规范管理  1.建立完善的内部(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  2.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设立投诉电话。  3.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八)申报与监管  乡村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者主体责任,向所在市、区乡村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各项经营条件。各市、区乡村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将经营信息推送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并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成立乡村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设立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坚持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结合,统筹推进属地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各地相对应部门的工作指导,住建、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市旅委要牵头召集各地、各有关部门,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组织做好有关工作督查。  (二)加强部门监管。各市、区公安、消防、旅游、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民宿日常检查指导,引导经营旅游民宿单位提升改造,规范经营。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乡村旅游民宿,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加强岗位培训。各市、区应定期组织乡村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各种类型的岗位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扶持引导。由市旅委牵头,制定出台乡村旅游民宿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指导各市、区开展质量评定与分级工作,完善质量监管制度,规范等级标志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区应出台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每年开展乡村旅游民宿星级评定工作,对评选出的精品民宿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引领和带动乡村旅游民宿整体品质提升。  《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扶持城镇和乡村旅游居民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利用自有资源、乡村特色资源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具备相应条件的,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准予相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要求,加快推动我市乡村旅游民宿产业有序发展,我们拟定了《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一)《意见》是推动我市乡村旅游民宿产业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大众旅游休闲度假方式的不断转换,民宿需求的逐步扩大和网络媒体的宣传,我市民宿在近几年飞速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市包括农家乐在内的旅游民宿约1万家、客房10万间,直接从业人员超过4万人,无论从数量和规模来看,走在全省前列,逐渐成为我市乡村旅游的一种新业态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快速发展的民宿产业,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为其保驾护航。  (二)《意见》是破解我市乡村旅游民宿产业发展瓶颈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乡村旅游民宿产业发展进程亟需规范,突出表现在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尚无统一的民宿范围和条件。由于乡村旅游民宿主要是利用居民和农户现有的自住房屋开展经营,且大部分受到原有格局限制,依据现行旅馆业和消防管理有关规定,乡村旅游民宿这种新业态往往不能达到经营住宿业的消防管理等要求,难以取得住宿业经营许可。因此,目前众多的乡村旅游民宿实际处于没有法律依据自发经营的状态。《意见》旨在对乡村旅游民宿的范围和条件予以明确,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民宿经营合法化。  (三)《意见》是落实旅游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2016年3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旅游条例》均明确了民宿这一新生事物,破解了“民宿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局面。但民宿范围和条件等内容仍未明确,当前民宿发展和监管各地不一致。《意见》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江苏省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乡村旅游民宿合法开业提供政策依据,为我市乡村旅游民宿产业有序、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乡村旅游民宿的对象界定。《意见》明确定义“乡村旅游民宿是指在规划布点村内依法建设的闲置房屋(主要是农民空闲的房屋或闲置的集体用房、农林场圃房屋等),结合当地人文景观、田园风貌及山水形胜等资源,融合农事体验等农业生产活动,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既保持乡村传统风貌,体现当地民居特色、生态环境特点,营造乡村旅居氛围,又能提供舒适、安全、卫生住宿的休闲、度假体验型经营性住宿场所。”  (二)乡村旅游民宿的规范管理。《意见》指出“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是乡村旅游民宿管理的责任主体”,结合本地特色与资源,对乡村旅游民宿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制定实施细则。各市、区成立乡村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设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将经营信息推送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并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乡村旅游民宿的经营规模。出于消防等安全考虑,经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讨论,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规定,我们明确乡村旅游民宿经营用房单体建筑内的房间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四)乡村旅游民宿的规范经营。《意见》对乡村旅游民宿的规范经营主要从经营用房、治安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环境保护、规范管理、申报与监管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经营用房方面,明确“乡村旅游民宿经营不得改变原土地、房屋性质;装饰装修不得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增加建筑面积”;在治安安全方面,强调乡村旅游经营户必须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在消防安全方面,“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规定”。同时强调乡村旅游民宿经营需落实卫生设施、餐饮服务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方面的要求。为解决上位法限制性规定与现实管理需求之间的矛盾,我们专设申报与监管内容,明确乡村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向所在市、区乡村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各项经营条件。由乡村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将经营信息推送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并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民宿的人文内涵。为了乡村旅游民宿业的合法有序发展,《意见》仅对乡村旅游民宿的对象界定、管理主体和规范经营作了规定,便于乡村旅游民宿及时通过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开业审核。但也应认识到,乡村旅游民宿不同于传统的饭店旅馆,在经营中要在“民”上做好文章,突出民俗民风,突出人文内涵,提升乡村旅游民宿的特色和品味,为旅客提供富有家庭味、乡土味和人情味的个性化服务,让旅客充分体验当地的风土人情,享受悠游的情趣,才能焕发出乡村旅游民宿的生命力和蓬勃生机。  三、推动《意见》落实的主要举措  《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部门监管、岗位培训、扶持引导等四个方面提出落实好《意见》的要求。明确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各地相对应部门的工作指导,住建、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出台具体指导意见;明确各市、区公安、消防、旅游、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民宿日常检查指导,引导经营旅游民宿单位提升改造,规范经营。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乡村旅游民宿,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明确各市、区应定期组织乡村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各种类型的岗位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明确由市旅委牵头,制定出台乡村旅游民宿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指导各市、区开展质量评定与分级工作,完善质量监管制度,规范等级标志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区应出台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每年开展乡村旅游民宿星级评定工作,对评选出的精品民宿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引领和带动乡村旅游民宿整体品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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