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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结算方式word版

2021-02-04 10页 doc 151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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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结算方式word版第一部分 结算方式答案:隐藏答案:显示字体:大中小打印:省纸版>>清晰版>>自定义>> 行距:单倍1.2单倍1.5倍1.7倍2倍 字体:大中小 隐藏:答疑编号手写板  概 述  第一部分:结算方式  第二部分:结算使用的资金清算系统  第三部分:结算的方式基本规定  第四部分: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第一部分 结算方式  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对公或对私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所提供的服务。  结算业务包括国内与国际结算,其中国内结算主要是“三票一汇”,即支票、本票、汇票与...
部分结算方式word版
第一部分 结算方式:隐藏答案:显示字体:大中小打印:省纸版>>清晰版>>自定义>> 行距:单倍1.2单倍1.5倍1.7倍2倍 字体:大中小 隐藏:答疑编号手写板  概 述  第一部分:结算方式  第二部分:结算使用的资金清算系统  第三部分:结算的方式基本规定  第四部分: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第一部分 结算方式  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对公或对私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所提供的服务。  结算业务包括国内与国际结算,其中国内结算主要是“三票一汇”,即支票、本票、汇票与汇款;国际结算包括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方式。  一、国内结算  国内结算是银行应客户要求为其通过现金或支票所引起的货币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结算业务有两种形式,一是现金结算,二是转账结算。国内结算方式主要有传统的“三票一汇”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信用卡结算。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既可由付款人给收款人签发,又可由收款人给付款人签发。汇票用于异地清算。  (2)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由于本票是付款人给收款人签发的,票据签发日即是承兑日,因而本票不需要承兑,本票用于同城清算,但是我国银行基本上不签发银行本票。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出票人的支票账户所在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支票必须由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因而不需要承兑,支票同样用于同城清算。支票结算业务是银行应客户要求为其通过支票所引起的货币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国内汇款——汇兑业务  汇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将款项汇往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  国内汇款又称国内汇兑,或称汇兑业务,即银行代理客户把现款汇给异地收款人的业务。/  (5)代收代付业务——国内托收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理各项公共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贷款等。目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6)信用卡结算  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或发卡机构)发行的具有支付结算、汇兑转账、储蓄、循环信贷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工具或信用凭证。银行卡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  中国银联是由80多家银行等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发展发起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建立和运营广泛、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系统,实现高效率的银行卡跨行通用机业务的联合发展、“银联”是国家确定的国内银行卡联网通用的标志,凡持有银联标识银行卡的持卡人,均可在任意标有银联标识的自助终端上进行跨行存取支付,均可在任意标有银联标识的POS终端刷卡消费。  二、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有三种形式,一是汇款、二是托收、三是信用证。  1.境外汇款  境外汇款是指进出口双方,在签订贸易合同后,卖方径自将货物发给买方,而买方则通过银行将应付款项用汇付方式汇给卖方。  国际汇款对银行来说只发生一笔汇款业务,至于进口商是否汇款或者足额汇款,与银行没有关系,因此汇款业务属于商业信用。  2.汇款业务中涉及的当事人  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其中付款人(进口商)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款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指令;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出口商)解付货款。  汇出行和汇入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行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3.汇款业务流程               图1汇款业务流程  4.汇款支付方式的特点  (1)风险大  (2)手续简便,费用少  (3)跨国公司之间多使用汇款方式  (二)托收  1.托收定义  托收是指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  的金融票据或商业票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2.托收业务流程                图2托收业务流程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货运单据),一同交给委托出口地银行,即出口商开户银行,该行就为托收行,由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3.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委托人,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通常就是为出口商;托收行即接受出口商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  付款人,就是汇票上的付款人,即进口商。在托收的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看进口商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给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4.托收支付方式的特点  (1)比汇款安全  (2)费用略高,手续略多收款  银行的托收手续比汇款手续费略高些,托收要通过银行交单,自然手续比汇款多,但以此来换得比汇款安全的优点,因此手续费稍高些。  (3)依靠商业信用  (三)信用证  1.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个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具体说就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凭与规定相符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结算业务实际是在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进口商主动请求进口地银行为自己的付款责任做出保证,是银行信用对商业信用的担保。  2.信用证业务流程                     图3信用证业务流程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3.信用证有多种分类方法:  按照进出口可分为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  按开证行保证性质的不同,分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皆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商业单据,分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按付款期限分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按是否可循环,分循环信用证和不可循环信用证;  按是否保兑分保兑信用证和无保兑信用证。  4.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  (1)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  由于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银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成为第一付款责任人,因而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收款是有保障的,同时在国际结算的三种形式中,信用证是最保护出口商利益的结算方式。  (2)独立的文件  虽然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贸易双方要受合同约束,但是信用证一旦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个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3)只管单据  虽然信用证在国际结算的三种方式中,最保护出口商利益,但是信用证并不是万能的。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是凭相符单据付款,不管事实。尽管这种规则不尽合理,但实际上银行也是不可能去调查事实的,银行只能只管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一定要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理由,因此信用证把买卖合同中的货物交易完全转变为只管单据是否相符的单据交易了。  5.信用证的优缺点  信用证主要有两个优点,一是受益人(出口商)收款有保障;二是资金负担较平衡。信用证同样有两个缺点,一是容易产生欺骗;二是手续繁琐、费用多。银行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所使用的系统。按地域划分,清算业务分为国内联行清算和国际清算。  常见的清算模式有实时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及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模式。  一、国内联行清算系统  国内联行清算根据交易行是否属于同一银行分为系统内联行清算和跨系统联行往来。同一家银行的总、分、支行间彼此互称联行往来。系统内联行清算包括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  跨系统联行往来是指结算业务发生在两家不同的银行间的清算业务。跨系统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了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包括:  (1)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处理同城和异地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大额贷记及紧急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贷记支付业务以及即时转账业务等。支付指令实时处理,全额清算资金。  (2)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商业银行跨行之间的定期借记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3)清算账户管理系统(SAPS)。是支付系统的辅助支持系统,集中存储清算账户,处理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并对清算账户进行管理。  (4)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是支付系统的辅助支持体系,集中管理支付系统的基础数据,负责行名、应用软件的下载,提供支付业务的查询查复和计费,以及统计监测等服务。  二、国际清算系统  国际清算业务是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国际清算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综合性、服务性、国际性的基础业务,随着国际支付业务的日益发展,它对国际银行业务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国际清算的类型主要分为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两类。  比如:以美元的清算系统:FEDWIRE、CHIPS、SWIFT银行结算方式的基本规定答案:隐藏答案:显示字体:大中小打印:省纸版>>清晰版>>自定义>> 行距:单倍1.2单倍1.5倍1.7倍2倍 字体:大中小 隐藏:答疑编号手写板  一、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结算方式种类,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  (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签发回单。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银行的转讫章;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银行的业务用公章。  (四)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六)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二、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汇兑的必须记载事项  包括:(1)表明“信汇”或“电汇;(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汇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必须是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汇兑凭证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它事项的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单位汇款人在汇兑凭证上的签章必须是该单位预留银行的签章。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款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二)汇兑的其他规定  1.收款人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帐户的,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款项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2.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未填写现金字样的,不得支取现金。汇款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办理现金汇兑。  3.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委托汇入银行办理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汇入银行必须在汇兑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4.转汇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5.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或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后,两个月仍无法交付的,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托收承付的基本规定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按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不同,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包括:(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及帐号;(4)收款人名称及帐号;(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  (一)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围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按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不同,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三)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包括:(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项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商业汇票异地委托收款可匡算邮程,在票据到期日前办理;  3.委托收取异地发行、兑付债券款项的,应在债券到期日才能办理。  4.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依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定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五、付款的基本规定  (一)付款情况  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并按如下三种情况确定付款期:  第一种情况:  付款人接到通知和有关债务证明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的,应出具付款通知书,银行接到付款通知书后应及时办理付款。  付款通知书作为委托收款凭证第三联的附件。  第二种情况:  银行未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三日内收到其付款通知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第三种情况: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三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在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二)无款支付的情况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三)拒绝付款情况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三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三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六、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管理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卡片,为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经银行或单位、个人签发,具有支取款项的效力,是银行凭以办理结算的重要书面依据。各级银行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一)空白重要结算凭证要专人管理,贯彻“证帐分管、证印分管、证押(或压数机)分管”的原则。  (二)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重要空白结算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设户,以一本(或一张)一元为记帐单位,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  (三)设立专库(柜),建立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出入库(柜),坚持双人管库(柜)原则。  (四)各行在收到印制厂或上级行运送或拨来的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时,应根据发货票、调拨单、运送凭证或向上级行填写的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收入)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科目(表外科目)。  上级行向下级行调拨和运送或下级行向上级行领用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时,上级行应根据调拨单(运送凭证)或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付出)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科目(表外科目)。  表外科目收、付凭证均应在摘要栏内填明票别、数额和起讫号码,凭以记载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登记簿。  (五)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调拨、领用和运送均比照现金出入库、运送的办法办理。  (六)会计部门在营业期间领用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向管库(柜)人员办理领用手续,按品种建立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登记簿,将领入、使用逐项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经办人员要在登记簿上签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营业终了,未用完的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应入库(柜)保管。  (七)会计主管人员应定期检查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库存的数量、金额,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并填记“查库登记簿”,以备查考。  (八)严禁将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使用,确因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要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行长批准后方得领用。发出时应先切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销毁。第四部分 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答案:隐藏答案:显示字体:大中小打印:省纸版>>清晰版>>自定义>> 行距:单倍1.2单倍1.5倍1.7倍2倍 字体:大中小 隐藏:答疑编号手写板  一、依法办理支付结算  二、理解和把握票据的无因性  三、付款或代理付款时的审查  四、学会区分善意付款与恶意付款  五、明确期前付款的责任  六、见票即付票据的办理  七、不予受理的票据  一、依法办理支付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从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支付结算办法》从1997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一)银行要依法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依出票行为而创设,银行作为出票人时,必须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要式,制作票据,经过交付,完成出票行为。  银行作为出票人的票据有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我国不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在出票时,必须按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事项规范记载。  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在出票时必须依据申请人填写的“银行汇票申请书”中的内容填写;  对申请书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申请书要退回申请人,不能因申请人的某些要求而填写要式不全或不规范票据。(导致票据无效或使持票人不获付款,给客户带来麻烦,延误客户使用资金,甚至引起结算纠纷。)  银行在出票时应注意以下五点事项:  1.出票银行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时,应审查其内容填写是否准确、要素是否齐全、书写是否清晰;  申请人在第二联的签章与其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都为个人,申请书“申请金额”栏大写金额前是否填明“现金”字样。  2.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  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要按支付结算办法的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中有关要求填写,特别是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3.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若银行汇票申请书中载明代理付款人,应退回申请人重新填写。  4.申请书的备注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出票行应当在银行汇票的备注栏内注明。  5.签发银行汇票出票行签章处应加盖汇票专用章并加盖授权经办人名章。  (二)银行要依法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由银行进行背书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  银行在受理商业汇票贴现到期后或受理转贴现或再贴现到期后,向承兑银行收款时,要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即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第二种:  银行在转贴现或再贴现时,应当做成转让背书。已受理贴现的银行再转(再)贴现时应做成转让背书,在汇票背面的背书栏加盖银行批准使用的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签章。  (三)银行要依法付款  (四)银行要依法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有两大权利,一是请求付款权;二是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银行行使票据权利要注意三种情况:  第一种:银行要依法行使追索权。  第二种:银行应方便客户行使追索权。  第三种:当银行作为票据的债务人被请求付款时,若对持票人存在合法的抗辩事由,应依法行使抗辩。  (五)银行要依法办理或受理挂失止付  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后,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全其票据权利,银行发生的票据丢失进行挂失止付或受理失票人的挂失止付,如何有效地为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同时又能合法保全,使银行不承担其不应承担的责任,银行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明确哪些票据可以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的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的,不得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票据要依一定的程序办理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填明必须记载的事项并由失票人签章,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面三列事项:  票据丧失时间、地点、原因;  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三点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3.失票人必须完成法律程序,否则超过一定的时限,银行不予承担责任。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的,应立即暂停支付。  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不能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否则银行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失票人认为付款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提供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4.银行要依法受理挂失止付  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12日内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应依法进行止付。  5.银行在付款时,要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办理。  公示催告开始后,已到期的票据,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请求法院将票款依法提存。  二、理解和把握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形式,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银行作为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或代理付款人承担票据责任或处理票据业务时,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票据无因性。  票据一旦签发,且符合法定要式,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不论原因如何,都应依票据上的文义,负有担保票据债务的责任,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所存在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据系出于恶意或欺诈除外)。  这就要求银行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作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一经出票并签章就要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不能因与票据的其他当事人的任何纠纷,而拒绝付款(持票人取得票据系出于恶意或欺诈除外),不能因自身的利益偏袒任何一方,要使银行处在支付结算的中介地位,严格按票据法行事;  第二,作为承兑人,不能随意承兑商业汇票,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资信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随意承兑、撤销和拒付现象;  第三,银行作为付款人对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提示付款的票据,不应因与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前手之间票据当事人存在抗辩事由,而不予付款。  三、付款或代理付款时的审查  为了确保票据支付的有效性,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注意审查以下三方面事项:  (一)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审查背书的连续性,主要是确认在票据上的全部背书中,后一背书的背书人是否均为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而持票人是不是最后的被背书人,全部背书是不是相互连接。  如果全部背书连续,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对持票人予以付款的,即可因此免责,不论持票人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付款人均不再承担付款责任,但银行不得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  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对背书不连续的票据的持票人付款的,则应由付款人自负其责,当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持票请求付款时,付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二)审查票据其他形式要件  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和文义证券,只有形式要件记载完整、合法的票据才有效。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当然应该审查票据的格式是否合法  票据上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有效  票据上是否记载有不应记载的事项  只有对具备一切形式要件的票据付款,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付款人才可以免责。  对欠缺形式要件的票据付款的,付款人应自负其责。  (三)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  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法之徒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或其他证件,骗取或冒领票据款项。  要求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验证提示付款人的身份和受领资格。  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质上审查。  第一,付款人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但是对背书的真伪以及持票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等实质上的要件,不负认定的责任。  第二,对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的审查也应是形式上的。  四、学会区分善意付款与恶意付款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从形式上审查票据的合法性,而不必审查其实质关系是否合法。  但是,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得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否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付款人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依票据理论,所谓“恶意”是指付款人在付款时,明知持票人不是票据的真正权利人,而且能够比较容易地加以证实,但却仍然予以付款。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付款人对于持票人不是票据的真正权利人应当知道,但却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知道,或者付款人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发现,但却疏于注意未能发现,而给予付款的。  在票据实务中,如果付款人对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一事根本不了解,或者虽然有所怀疑,但没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实的,都不应属于付款人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应为善意付款。  如果付款人在付款的当时,并不知道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而付款以后方才得知的。  五、明确期前付款的责任  期前付款是指付款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到期日之前进行付款的行为。  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就是付款日,所以不存在期前付款的问题。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以前,持票人不得请求付款。  同时,持票人也没有接受期前付款的义务。即使付款人愿意付款,持票人也可以拒绝接受。  不过,如果付款人愿意在期前付款,而持票人也愿意接受的话,当然也可以进行期前付款。  但是,如果付款人在到期日前支付了汇票金额,那么,根据票据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代理付款人特别是银行,对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不得提前付款,除非得到付款人的特别授权。  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商业汇票的委托收款,即使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已经到达承兑人开户银行,付款人或承兑人也不应马上付款,而应待到商业汇票到期日才能进行付款。委托收款的核算方式中也有不得期前付款的规定。  付款人期前付款后应承担的责任通常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期前付款时,付款人对于持票人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即使持票人的汇票上背书是连续的,且付款人出于善意,但持票人万一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付款人就不能免除再次付款的义务。  第二,如果出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发出撤销支付委托或者停止支付的,已进行期前付款的付款人,必须自己承担因期前付款而发生的损失。  六、见票即付票据的办理  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提示付款,请求他们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付款人或承兑人作为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票据”中最具代表性的。  按照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在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的时间上,必须履行即时付款的原则。  付款人或承兑人必须在持票人请求付款之日履行其付款义务,而不允许其延期支付。  2.付款人或承兑人必须足额付款  3.对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即时付款的,按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必须承担迟延责任。即: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否则,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七、不予受理的票据  为了更好的理解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的注意事项,有必要从另一方面来理解,即不予付款的票据。  (一)不予付款的票据  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但是,如果票据在形式上出现某些欠缺,付款人当然可以不予付款”。  汇票必须记载事项7条: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支票必须记载的6个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上未记载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票据法并没有专门条款规定付款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向持票人付款。根据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1.票据上的背书不连续  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票据上的背书不连续的,就不能证明持票人是真正权利人。特别是,票据法规定,只允许记名背书,如果背书不连续,当然就难以从形式上证明持票人的权利。付款人有理由不向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付款。  背书必须是记名背书。背书人应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并签章。背书的形式有:  转让背书  委托背书  质押背书  2.票据上欠缺法定的记载事项  票据是要式证券,各种票据的记载事项必须按票据法规定的方式或形式予以记载。  如票据金额,须同时以中文大写和小写记载,且大小写金额要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为了维护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保障票据使用的安全,防止票据的伪造、变造,特别规定了一些关键事项不得更改,这就是: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票据无效)  因为这些事项一经更改,就无法准确确定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到期日、债权人等,从而可能侵害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利,或加大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  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票据的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更改,但需要有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签章证明是更改后的记载事项产生效力的唯一生效条件,如果缺少签章,不产生更改效力,并应推定为票据变造。  票据法中规定了票据上必须记载的各种事项,票据上只有完整记载了法定的事项,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果票据上欠缺法定的记载事项,该票据即属无效的票据,付款人对于无效的票据,当然可不予付款。  3.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票据权利已过时效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但需注意的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因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而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上的权利有一定的消灭时效,超过了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票据权利即归于消灭。  如果票据上的权利已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而持票人仍持票请求付款,那么,付款人就可以拒绝付款。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因票据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而不获付款的,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按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即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他们获得的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4.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  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转让的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可以不予付款;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就不应转让,但是其后手仍然转让的,则出票人、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依靠背书方式等取得该票据的持票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5.明知持票人并非真正权利人  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从另一方面来说,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如果明知持票人并非真正权利人仍然付款,即属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即当票据的真正权利人请求付款时,付款人还应当付款。  在现实票据活动中,有的付款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可能会有意借故拖延付款,甚至不予付款,所以,付款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如果发现持票人不是真正权利人,应当有切实的证据。  (二)其他不予受理的票据  1.银行不予受理的银行汇票:  (1)持票人为个人的,其身份证件与票据记载不符的;  (2)单位持票人不是在本行开户的客户;  (3)非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汇票;  (4)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的;  (5)已挂失止付的银行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的。  2.银行不予受理的商业汇票:  (1)付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的不予承兑;  票据法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期前要求付款的;  (3)贴现、质押业务中,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  (4)委托银行收款的汇票,没有做成“委托收款”背书的;  银行在受理商业汇票贴现到期后  受理转贴现到期后  受再贴现到期后  向承兑银行收款时,要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即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5)持票人不是在本行开户的。  3.银行不予受理的银行本票:  (1)持票人不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委托收款”背书的;  (2)持票人为个人的,其出示的身份证件与票据记载不符;  (3)银行本票申请书的签章和预留银行印鉴不相符。  4.银行不予受理的支票:  (1)签章和预留印鉴不相符或支付密码不正确的;  (2)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账户的实有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委托收款没有做成“委托收款”背书的。  委托背书的,应在票据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注: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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