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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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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为了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工作原则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按照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要求,把握好以下工作原则:一严格界定下岗职工的范围,把职工下岗和职工分流区分开;二充分考虑财政、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统筹规划,有序实施减员分流;三财政、企业、社会三方面都要积极筹...
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为了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工作原则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按照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要求,把握好以下工作原则:一严格界定下岗职工的范围,把职工下岗和职工分流区分开;二充分考虑财政、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统筹规划,有序实施减员分流;三财政、企业、社会三方面都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期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二、下岗职工的界定四下岗职工是指:1.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2.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3.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确定下岗职工的界定标准,不得把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厂内轮训、劳务输出、离岗退养、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渠道分流出来的富余人员视作下岗职工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五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并持有《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与托管的再就业服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才能在托管有效期限内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六下岗职工持有的下岗证和签订的托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原批准并在1998年6月30日前已签订托管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托管期限顺延1年。3年到期后,下岗职工仍未实现再就业,按托管协议规定终止与再就业服务机构的托管关系和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最长不超过2年;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者,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七下岗职工在托管期内实现了再就业,须立即与再就业服务机构解除托管关系,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在托管期内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再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就业岗位,或不参加再就业服务机构为其组织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可与其解除托管协议,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八工商部门为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职工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办理各类企业招用下岗职工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所在的区县市就业局办。市和区县市就业局办应及时通知下岗职工所在的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下岗职工再就业后不再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三、下岗职工的管理九职工下岗由政府有关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需要安排职工下岗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分别送归口部门。工交系统、商业系统、建设系统、外贸系统、农林系统的下岗职工分别由市经委、市商委、市建委、市外经委、市农办会同市劳动部门提出建议,报送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平衡,提交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将总量控制计划下达到主管部门执行。十下岗职工控制总量不得突破,确需追加的必须按程序申请。控制总量内的下岗职工数量作为核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金的依据,控制总量外的不得作为依据。十一主管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对职工下岗总量进行控制:1.企业在下达的控制数量内,拟定下岗再就业,包括下岗人员名单、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方案、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交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的资金筹措方案、再就业培训和促进再就业方案;2.经职代会讨论征求意见,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3.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其中企业下岗职工超过职工总数10%的,须按归口关系分别经市经委、市商委、市建委、市外经委、市农办等部门会同市劳动部门复审核准。十二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下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十三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托管。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具备条件的,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叫做再就业服务站或由现有的职能机构代管。十四企业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对进入该机构托管的下岗职工行使三项管理职能:1.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2.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3.对下岗职工进行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其实现再就业。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从根本上解决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问。十五行业企业集团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本行业内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十六企业不具备条件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其下岗职工可由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或街道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管。十七再就业服务机构的组建按以下规定办理:1.市属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报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2.市属企业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中央在渝企业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4.区县市属企业和街道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组建办法,由区县市政府自行决定。十八1986年以后从社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纳入控制计划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托管期内,合同到期即依法终止托管关系和劳动关系;托管期满后,合同未到期仍要按托管协议规定解除托管关系和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金的筹集十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筹集,即财政安排、企业筹措、社会筹包括从失业保险金中统筹各三分之一。财政承担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由同级地方财政解决;中央在渝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安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的来源优先列入预算,1998年要调整预算作出妥善安排。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的资金来源。二十为了加大社会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金的力度。从199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将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比例统一调增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并在下岗职工比较集中的万州开发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按每人每月30元向用工单位开征流动就业调节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区县市是否开征流动就业调节费,由当地政府自行决定。失业保险金征集比例提高后,市与原重庆21个区县市的缴拨关系和比例不变,即区县市当年征收总额的50%上交市级统一调剂使用,50%留区县市。市与万州开发区、黔江开发区、涪陵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武隆县、垫江县、丰都县的失业保险金缴拨关系和比例暂不作改变。市级与区县市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按1997年实际征集额的80%提取失业保险基金,20%提取再就业基金;1997年基数外的新增部分按20%提取失业保险基金,80%提取再就业基金。二十一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统一作为再就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监督、审计检查,不计征税费、结余滚动使用。市级再就业基金除渝委发〔1997〕35号文件规定的来源以外,再将市级失业保险金超过1997年基数部分的80%划入市级再就业基金。各区县市也要建立再就业基金,其来源是:1.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5%;2.财政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安排的专项资金;3.当年失业保险金应提取的再就业基金;4.经批准开征的流动就业调节费;5.接受社会各界捐助;6.经国家、市政府和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二十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分以下三种情况加以落实。一是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金全部由企业负担;二是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金原则上由企业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由同级再就业基金对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部分适当补差;三是已全停产、基本停产的企业,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同级再就业基金补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差额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原批准并在1998年6月30日前已签订托管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金,仍按原规定执行。二十三全停产、基本停产企业是指企业通过艰苦努力,仍然不能摆脱困难局面,连续三个月产值和销售收入只相当于前三年月平均水平的20%,企业不能保证在职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的发放。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但要全额支付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有一定困难是指,企业连续三个月产值和销售收入只相当于前三年月平均水平的50%,并不能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职工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上述情况按季审核。审核程序为:1.企业申报;2.主管局审核;3.归口部门确认。归口部门确认后,将结果通知同级就业局办作为审核再就业基金补助金额的依据。二十四1998年2月底以前分两批下放到区县市的原市属国有企业,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确认为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区县市两级再就业基金给予补助。其中,基本生活费补助由区县市再就业基金支付,养老、失业保险金补助由市再就业基金支付。中央在渝企业下岗职工培训费由市再就业基金给予补助。已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在渝企业,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确认为无力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的,经批准可由市再就业基金对养老、失业保险金予以适当补助。五、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金的管理与发放二十五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金由企业筹集的部分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部分进入再就业基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二十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含医疗补助费,应按略高于失业救济金标准发放。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按每人每月160元执行;其他区县市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发放。二十七下岗职工养老、失业保险金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8%缴纳,其中养老保险金25%,失业保险金3%具体办法专文规定。二十八下岗职工参加培训,原则上对培训单位按每人一次性200元进行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培训后就业率的高低而定。二十九鼓励托管职工自己联系调动工作或自谋职业。凡在托管后一月内与中心解除托管关系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奖励4000元;在托管后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内办理完上述手续的,奖励3000元。由企业全额负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奖励基金由企业和同级再就业基金各负担50%;其他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同级再就业基金支付。三十再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费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按人员隶属关系,分别由财政和企业负担,不得打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金支出中。三十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的资金应由再就业基金承担部分,审核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1.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制订下岗职工经费支出计划,并在每月5日前向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上报;2.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汇总初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送同级就业局办;3.就业局办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和控制计划按季编制经费支出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4.财政按季向同级就业局办拨付资金,就业局办按月直接拨付到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属于企业自行筹集安排的资金要准时足额到位,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和市、区县市就业局办要负责督促企业落实。三十二财政部门、就业部门和企业管理拨付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滥用,违反者将从严查处。三十三城镇集体企业要千方百计保障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确实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其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三十四对于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只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原重庆21个区县市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要按月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过去欠发的要逐步补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确保发放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万州开发区、默江开发区和涪陵区、南川市、武隆县、丰都县、垫江县、梁平县、城口县的党委和政府要按此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确保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三十五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问题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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